通俗易懂的经济法—合同法6
经济法 合同法 课件讲解

公平原则对当事人确定的权利义务进行价值
判断,以决定其法律效力;
C、当事人变更、解除合同或者履行合
同,应体现公平精神,不能有不公平行为。
(4)诚信原则
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
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
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义务。有合同
法中,诚信原则具体体现为:
A、合同订立阶段应依循诚信原则。 B、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
《法国民法典》1101条规定 “合同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 人或数人对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 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2)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 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地位的基 础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F、违约责任方面,合同法充分尊重非违约 方在对方违约后所享有的选择补救方式的自 由。
(3)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其含义。公平原则是
指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确定当事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为:
A、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按照公
平合理的标准确定合同权利义务;
B、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法院应当按照
A、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B、机会平等。
C、适用合同规则上的平等。
(2)自愿原则
我国合同法确认合同自愿原则的主要表现在于:一方面,
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另一方面,在尽量限制合同法的强制性
规范的同时,努力扩大任意性规范。在一般情况下,有约定时
则依约定,无约定时依法律规定。因此当事人的约定要优先于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乃是合同法的主旨和
根本准则,它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
经济法合同法详解

经济法合同法详解经济法合同法是指国家为了调整经济关系,保护市场秩序和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制定的专门规范经济活动中的合同关系的法律。
本文将对经济法合同法进行详细解析,包括其基本概念、法律适用原则、要素、成立、履行和违约等方面内容。
一、基本概念经济法合同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经济法合同法的基本概念是指其针对经济活动中的合同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
二、法律适用原则经济法合同法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自愿原则:合同的订立要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并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2. 公平原则:合同各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剥夺对方的合法权益。
3.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各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交易,不得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
4. 协商一致原则:合同各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平等互利。
三、合同要素经济法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要素,包括合同的订立要件、合同的内容要件和合同的形式要件。
1. 合同的订立要件:合同的订立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和目的。
主体是指合同各方,客体是指合同的标的物或者服务,目的是指合同的目标和目的。
2. 合同的内容要件:合同的内容要件包括条款、权利义务和费用。
条款是合同各方对于合同事项的约定,权利义务是各方在合同中应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费用是指合同各方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费用。
3. 合同的形式要件:合同的形式要件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满足的形式要求,包括书面形式合同和口头形式合同。
四、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当事人应当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共识。
其次,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比如特定合同的要求或者合同形式的规定。
最后,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成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五、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各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合同的约定,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按时履行义务。
经济法详解之合同法

经济法详解之合同法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最广泛的一种经济行为形式,合同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合同的定义、合同的要件、合同的种类、合同的效力等方面对合同法进行详细解析。
一、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自愿行为。
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由合同的当事人自由订立,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合同的要件1. 条件要件: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自由的。
2. 客体要件:合同的客体必须是具有合法的价值,如货物、服务、财产权利等。
3. 形式要件:合同的形式要件是指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订立。
三、合同的种类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功能,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购买合同:即买卖合同,合同的一方将货物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而另一方支付相应的价款。
2. 租赁合同:合同的一方将所拥有的财产(包括房屋、设备、车辆等)暂时委托给另一方使用,而另一方支付相应的租金。
3. 委托合同:合同的一方委托另一方代表自己进行一定的事务或者为一方的利益进行管理、处分。
4.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就业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条件等。
5. 借款合同:借款人向出借人借入一定金额的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偿还。
四、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合同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合同法》,合同受法律保护,一旦当事人达成协议,就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1. 有效合同:合同的成立、内容符合法定要求,并能够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合同。
2. 无效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是无效的。
3. 可撤销合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合同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4. 解除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
经济法合同法概述培训资料

经济法合同法概述培训资料1. 引言经济法合同法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订立的关于财产转让、利益分配和债务履行等事项的合同法律规则。
合同是经济活动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合同法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2. 经济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合同法有以下基本原则:2.1. 自愿原则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自愿,双方当事人在充分了解并明确自己的意愿的情况下,才能达成合同的协议。
自愿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2.2. 平等原则合同的订立双方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存在强迫、欺诈等不公平行为。
平等原则确保了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2.3. 公平原则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平原则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原则,保障了合同的公正性。
2.4.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等手段欺诈对方,应当诚实地履行合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是维护合同诚实交易的基石。
2.5. 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合同法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消费者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等。
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3. 经济法合同法的主要内容经济法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协议或书面形式达成合同。
合同的效力从合同成立之时产生。
3.2. 合同的内容和效果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未尽事宜的,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处理。
3.3.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合同义务,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
当事人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变更或解除合同。
变更和解除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满足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3.5. 合同的转让和受让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将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被受让人享有同样的权益和义务。
经济法合同法详解讲解

经济法合同法详解讲解1. 引言经济法合同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经济交易各方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经济法合同法进行详细讲解,包括合同的定义、要素、成立与效力、履行与违约等方面内容。
2.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依法设立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标的物和合同的内容。
3.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当事人指的是合同的订约方,可以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同的标的物是合同的目标或交易内容,可以是财产、服务、权利等。
合同的内容则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条件等事项。
4.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合同要经过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合同标的物必须是合法的;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当合同成立后,即产生了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效力。
然而,不同类型的合同在效力上还存在差异,例如,不动产买卖合同需要经过登记手续才能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5.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否则将构成违约。
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被视为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方式终止合同关系。
常见的解除情况包括合同期限届满、协商一致解除、一方违约等。
另外,一些特定合同可能会按照法律规定提前解除,如房屋租赁合同。
7. 合同的争议解决当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一般情况下,协商是最为灵活和便捷的解决方式。
调解是通过第三方公正、中立的调解人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一致。
仲裁是将争议交给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裁决。
诉讼是将争议提交给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8. 结束语经济法合同法的详解对于加强经济交易各方的权益保护,促进经济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合同法》课件

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 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
的义务。
经济法合同法的作用和意义
规范市场经济行为
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合同法通过规范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 运行。
经济法合同法通过规范市场行为,促 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推动国家经 济的发展。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合同法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防止一方利用优势地位侵害另 一方的利益。
实际履行、全面履行、协作履行等原则是经济法合同履行的基
本原则。
经济法合同履行的方式
02
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经济法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交付标
的物、提供劳务、支付价款等。
经济法合同的违约责任
03
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
偿损失等责任。
04 经济法合同法的变更与解 除
经济法合同法的变更
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
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 效的合同,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的,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存在违约行为
违约责任要求当事人存在违约 行为,即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义务。
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求当事人主 观上有过错,即当事人故意或 过失地违反了合同义务。
存在因果关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求违约行为 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损害是由违约行为直接导
解释
经济法合同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 成部分,旨在规范市场经济行为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 经济发展。
经济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 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自愿原则
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 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2024版经济法合同法

2024版经济法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适用本法。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合同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合同订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七条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九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有争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条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章特别规定第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为示例性质,具体法律条款应由法律专业人士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024年经济法主要内容第三章合同法

经济法主要内容第三章:合同法本文将介绍经济法中的一部分关键内容,即合同法。
第三章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合同的定义和种类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通过协商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合同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1.书面合同2.口头合同3.电子合同4.合同的形成和效力合同的形成包括要约、承诺和接受。
只有当要约方接受承诺方的承诺,双方之间的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约束力2.自愿性3.公平性合同的约束力是指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必须履行合同中各自承担的义务。
合同的自愿性是指双方在自己的意愿下订立合同,合同必须自愿签订,不能被强迫。
合同的公平性是指合同应该符合公正、合理、公平、诚信的原则。
合同中的主要条款1.价款条款2.履行期限条款3.商品性质和质量条款4.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以上条款在合同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具体的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规定。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合同的解除和变更需要双方或多方之间协商一致。
在协商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合同各方的利益,合法合规地解除或变更合同。
合同中的争议解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争议,此时需要通过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或法律方式进行处理。
合同中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双方协商2.仲裁3.诉讼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需要充分了解双方的法律地位,仔细分析问题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合同法的社会作用合同法是保障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规定之一,其社会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经济交流,增进互信2.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公正交易3.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Conclusion:综上所述,合同法作为中国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了解和遵守合同法可以有效避免合同纠纷,维护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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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全措施(一)代位权关于205页代位权的行使,代位权的概念,代位权行使四个条件。
这个具体的原话我就不给你们念,我给你们举例子来说明。
首先代位权的概念是什么意思。
假如张三欠了李四60万元,李四又欠了我50万元,那么两个债都已经到期了,可是李四他懒得找张三要钱,由于他懒得去要钱,所以他就没有钱来还我,不要这个60万元,就没有东西来还我的50万元,于是我找人民法院请求,由我自直接去找张三要,那么这种权利在法律上叫代位权。
这个代位权的设立,主要是解决三角债的问题。
这个代位行使4个条件:(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并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果有些权利跟人身是密不可分的,这种权利能不能够代位行使呢?就不能代位行使。
举例:张三是张四的老爷子,按照法院的判决,张四这个人特不地道,他连父亲都不赡养,法律会有判决的,张四每个月给他老爷子300元钱,这个张四已经两年没给他老爷子钱了,实际就是张四欠了张三的7200的赡养费,张大爷享有的赡养费这种权利实际上专属张大爷自身的债权,平时张大爷没钱花,我已经借给他5000块钱,那我能不能瞥开张大爷直接找他的儿子去要钱,这不行,这就是我们所讲的代位权当中一种不允许的情况。
类似的不允许的还包括什么,如果那个债务人,他领的什么社会救济金,劳动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的保障金,这些东西都是跟人身有关系的债权。
就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这种债权第三人就不能代位行使。
只要张三欠了李四的货款,李四又欠了我的货款,这个时候我就可以代位行使,或者张三欠了李四的劳务费,李四又欠了我的货款,这个时候我可以去代位行使。
第3、第4大家一看就明白了,我就不解释。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且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的权利并未丧失,只是债务人处分权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债务人只能在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其权利。
倒数第四段,这一段讲的是什么意思呢?我刚才讲了,张三欠了李四60万元,李四欠了我50万元,我直接到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来,我直接去找张三要钱,但大家注意,我找张三要求只能要50万元,不能要60万元,我要了50万元,我在行使这个代位权的时候,我还要把这个情况告诉李四,在这种情况下,我这个代位权行使债务人通知债务人李四以后,债务人李四的权利并没有丧失,只是债务人他的处分权的行使受到了限制。
就是本来李四对对张三享有60万元的债权,但是这个时候,他再去行使债权的时候,他就不能行使60万元的债权了,他只能行使10万元的债权。
债权人有数人,一人行使代位权能够保全其他债权人的债权的,其他债权人不能就同一债权重复行使代位权。
但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能因此获得优先受偿债权,应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同等地位受偿。
张三欠李四60万元,而李四欠了一个合伙企业"未名餐馆"20万元,未名餐馆是我和周六和马七我们三个人办的,现在这个未名餐馆没有了。
我和周六、马七,我们对合伙企业有连带债务,同时我们享有债权的也是一种连带债权,李四欠的未名餐馆的20万元,在未名餐馆在清算以后,实际就是欠了我们三家的钱,而且我和周六、马七行使的是连带债权,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之下,实际上就是说张三欠了李四的钱,李四欠了我,也欠了周六,马七的钱。
由于我们是连带债权人也是连带债务人,就是说我去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假如我一个人去行使代位权的时候,我可以向张三去申请多少代位权呢?我可以请求20万元,因为李四只欠了未名餐馆20万元,我可以行使20万元的请求权,保障了周六和马七的利益,按照我们合伙协议,分给他们相应的钱,所以就是一人行使代位权,能够保全其他债权人的债权的,其他债权人不得再就同一债权重复行使代位权,是指我要去行使代位权了的话,那周六、马七还能不能行使代位权。
但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能因此获得优先受偿债权,应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同等地位受偿。
虽然我向法院请求去找张三要20万元,现实生活很复杂,张三只还了我10万元,没有还清所有的20万元,我能不能把这个10万元,尽我自己的债受偿呢?不行。
假如我和周六、马七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就是说20万元债权的,我占了三分之一,66666这样的一个数额,我能不能要回10万元仅我自己的66666拿到手,我只能从别的人处于同等的地位受偿的,其实这10万元钱我们也要分三等份。
每个人还33333。
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象前面给大家举的例子,张三欠了李四60万元,李四欠了我50万元,我在行使代位权的时候我只能行使50万元的代位权,而不能行使60万元的代位权。
我只能以我的代权为限,那我为了误工费,我的这些费用该找谁去要呢?只能去找李四要,不能找张三要,就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不能有间接的债务人去负担。
(二)撤销权这个请你们自己看,206页第二段也请大家自己看。
这几段讲的是什么内容。
实际上是讲假如说一个甲企业买了我30万元货物,但货物给他的,他欠了我30万元的货款,欠了钱,可是他也懒得还,他说,我这里什么也没有,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我这厂房有什么值钱,都没有,后来我一调查了解,昨天他厂房里面还有一台机器50万元,可是我今天来要债就没有了呢?他把那台机器送给他姐姐办的工厂了,也有可能他把他的机器低价处理掉了,本来这台机器给能卖60万元,结果他只卖20万元给卖掉了,也有可能我查他的账簿,张三欠这个公司50万元,结果他也不要了,免除了,说张三你那个50万元别给我了,我不要了,免除债务。
这样的行为是干什么的,是逃避向我还债,我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去判这个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免除别人债务的行为,低价处理货物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无效的行为,那个财产返还回来,返还回来还我的债,实际上就是讲的这样的意思,但是在撤销的时候,如果说是无偿行为,或者说是免除债务的行为,那就不管那个第三人,就是接受机器的那一方,或者被免掉债务的那一方,不管他们是什么样的心理状况,这个行为都是可以撤销的,但是如果他那个机器是以低价处理的方式,有偿转让的方式,转出去的,这个行为能不能被撤销,主要就取决于第三人,他主观上有没有恶意。
如果这个第三方明明知道把这个60万的机器20万就卖给他了,他知道他是为了向我逃债,那么,他就是有故意行为,如果他故意帮他实施逃债的行为,那这种低价处理的行为就可以撤销。
如果这个第三人是善意的,根本不知道,这个低价处理行为就不能撤销。
这一段就是讲的这样的几个例子。
另外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期限的,其中知道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这里面有一个1年,也有一个5年,这个1年在我们法律里面叫做时效,这个5年叫做撤消期间。
注意,这两者起算的时间是不一样的,这个起效时间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内,这个后面的5年是从什么时候算起,是从这个转移行为,低价处理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下面我给你们举例子来说明这个关系是什么关系。
比如我跟A企业作了生意以后,他欠了我30万元货款,我跟他做完生意以后,就到国外去了。
我第一天到国外,第二天,就把他的机器无偿的送给另外一个人了,我在国外生活了两年回来,我就去讨债,去讨这个30万元的债,后面才发现这个厂房都没了,我再一调整了解,他把他的机器、厂房都低价或无偿的送给别人了。
在这种情况下,我可能在多少年多少时间内行使请求权,请求撤销权,从我调查情况的那天起有1年,1年内我都还可以行使这个撤销权。
如果我一出国,第二天就搞了这种无偿转让行为,我在国外一住就住了四年半才回来,我再去调查了解,才发现刚才所讲的这种情况,这时候我还有多长时间向法院提出撤销权呢?那这只是剩下半年少一天,因为我在外面住了四年半,第二天开始转移,那就不是半年少一天,应该是半年多一天。
他这个行使权限最多不能超过5年,不能超过这个行为发生之日起的5年。
还有一种情况,我出国第二天人家就把这个财产转移出去了,结果我在国外一住就是6年,或者住5年半,然后回来,才调查他把这个财产转移出去了。
这个时候我还能不能够从我知道之日起1年内提起诉讼或提起撤销权呢?不行了,我的权利已经超过5年半了,我的权利绝对消灭了。
从发生之日起已经过了5年半了,我就没有权了,尽管我刚刚知道,也不能再算1年。
大家注意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大致有点印象。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一、合同担保的概念合同担保这一节内容是非常重要,从整体上来讲我要求大家很重点的去看,去掌握。
在正式讲一这节之前,我要给大家作一些说明。
对于合同的担保,教材讲的是1995年的担保法,担保法当中所讲担保的五种情况:保证、定金、质押、留置还有抵押这五种形式。
在1995年之前,在过去的经济合同法,以及1986年的民法通则当中,我们担保法当中不是五种而是四种,只有保证、抵押、留置、定金,在保证法发生之前,不管拿动产还是拿不动产也好来进行担保统统的叫抵押。
而我们新的担保法是区分了抵押和质押。
是把原来的抵押一分为二了。
分成了现在的抵押和质押。
另外大家要注意担保的五种形式当中,"保证"叫人的担保,而其他的四种担保形式叫作物的担保。
责任人的保证靠人的信誉来进行保证,而物的担保是以一定的物品或一定的金钱来担保。
206页最后一段,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的担保一般在订立合同的同时成立,即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也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
我们在讲合同法前面讲主合同和从合同,担保的实际就是从合同。
比如说我们研究生到工商银行去搞教育贷款,那他和工商银行就要有一个借款合同。
如果我作为一个保证人给他保证,那么我和工商银行之间还要有一个合同,这就是我们所讲的保证合同,这个保证合同就是可以在借款当中有一个条款,也可以是一个专门的保证合同,这两个合同一个主合同一个从合同你们了解一下。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取决于主合同的法律效力,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就无效。
假如说一个歌星,工作很紧张,他染上一个吸毒的毛病,因为吸毒把钱吸得差不多了,现在只剩一栋别墅,结果这个歌星又和一个毒贩子订了一个毒品的买卖合同,但是实在是没有钱买毒资,结果就把这个别墅抵押给毒贩子,这种抵押合同有效无效呢?这是无效的,因为本身这个买卖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主合同无效,那么这个抵押合同也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