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暂行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9号现公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18日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为特定客户提供服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
特定客户应当是证券公司自身的客户,或者是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并且参与资金最低限额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七条证券公司及其推广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及其推广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
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证券公司及其推广机构归集的,在客户结算账户、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用账户和集合计划资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份额参与、退出、现金分红等资金。
《中国证监会决定取消、调整的备案类事项目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8号

二、与取消、调整备案类事项有关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中国证监会将专 门发布通知。
三、中国证监会将着手清理与被取消、调整备案类事项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将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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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报告
82 号)第 33 条
《关于落实<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
证券投资顾问和发布研究报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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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机构部部
开展情况的报告
函〔2010〕569 号)第 8 条
《关于督促证券经营机构落实〈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
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情况统计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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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9〕408 号)第 1
中国证监会决定取消、调整的备案类事项目录 (共计 155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处理情况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1
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
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 号)
首发审核过程中约请保荐代表人及 《关于实施<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 10 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
2 号)第 23 条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员工制营销人员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
11
管理年度报告
号)第 23 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
讲解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主要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做如下说明:先说明一下呼投公司考虑选择定向资管计划,一方面是考虑退出的灵活性,若直接参与定增,需冻结三年,用定向资管计划,只冻结半年,而另一方面则是费用,相比信托计划,资管计划费用更少。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六个月内进行买卖,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根据证监会2015年5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在六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6个月内不得减持。
资产管理相当于是私募性质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像一个平层基金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户,为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与客户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
专项资管计划主要用于特定用途,多用于资产证券化。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资产管理计划。
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业务,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都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公司员工个人违规行为列表

4、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5、因本人或本单位的利益而影响或试图影响客户的交易行为; 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 6、 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7、为客户办理非现场开户;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 第二条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守则(试行)》(2001年1月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 第三条 1.《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 第三条;2.证券登 记结算管理办法(2006年4月7日 证监会令第29号) 第二十一条; 3.《金融机构客户 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6月21日 保监会令〔2007 〕第2号 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第十一条; 1.《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6年4月7日 证监会令第29号) 第二十一条; 2.《 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2007年08 月13日 证监发[2007]110号);3.《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 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6月21日 保监会令〔2007〕第2号 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4月23日 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二十九条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 第三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4月23日 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06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第七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2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6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通报修订《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集合细则》)有关情况:一、修订目的2013年6月1日,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新《基金法》)正式施行。
新《基金法》应当作为《管理办法》和《集合细则》的立法依据。
本次修订《管理办法》、《集合细则》,就是为了贯彻实施新《基金法》。
修改与新《基金法》相冲突的条款,保持法规一致性。
除此之外,其他条款未作修改。
二、修订主要内容(一)修改《管理办法》和《集合细则》的调整范围,删除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计划的相关规定。
6月1日,新《基金法》正式施行后,证券公司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被定性为公募基金,应当纳入新《基金法》调整,不再适用《管理办法》及《集合细则》。
因此,本次修订删除了《管理办法》及《集合细则》中的相关规定:一是,删除《管理办法》和《集合细则》关于大集合双10%投资比例的限制规定。
二是,删除《集合细则》关于大集合投资范围的规定。
三是,删除《集合细则》关于大集合1亿元成立条件的规定。
四是,删除《管理办法》关于大集合限定性、非限定性的分类及相应客户准入门槛的规定。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及《集合细则》规范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无论集合计划、定向计划和专项计划,均为私募理财产品。
(二)按照新《基金法》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统一规定,调整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监管要求。
一是,删除小集合“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客户数量不受200人限制”的例外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2.10.19•【文号】中证协发[2012]206号•【施行日期】2012.10.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的通知(中证协发[2012]206号)各证券公司会员:为规范和促进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发展,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提升公司业务创新能力和资产管理能力,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财富管理服务。
二、证券公司应当审慎备案集合计划,备案的数量应当与公司的资本实力、资产管理组织构架、人员配备、管理能力、系统设置等相匹配。
三、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履行相关备案手续。
备案材料出现违规或重大错漏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
四、证券公司已经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将《规范》第二条规定的制度报协会备案;本通知发布之前集合计划经证监会批准且处于存续期或有关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已向有关部门备案的,无须将集合计划发起设立的情况和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协会备案。
五、我会将对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
各证券公司在落实《规范》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我会反映。
六、我会2008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等自律规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08]82号)、2009年7月9日《关于发送<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试点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09]123号)同时废止。
联系电话:************/5936联系人:陈闯/陈春艳中国证券业协会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附件: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集合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第五⼗七条证券公司合规部门应当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制度执⾏情况进⾏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制度⾏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并向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为: (⼀)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挪⽤集合计划资产; (三)募集资⾦不⼊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四)募集资⾦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五)接受单⼀客户参与资⾦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六)使⽤集合计划资产进⾏不必要的交易; (七)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为; (⼋)法律、⾏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的其他⾏为。
第五⼗九条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办理集合计划资产托管业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对集合计划资产独⽴核算、分账管理,保证集合计划资产与资产托管机构⾃有资产相互独⽴,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不同集合计划资产相互独⽴。
第六⼗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代理推⼴机构应当建⽴必要的信息技术⽀持系统,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供技术保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重⼤影响的事件,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式及时向客户披露,并向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六⼗⼆条证券公司发现资产托管机构、代理推⼴机构违反法律、⾏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推⼴代理协议、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并及时报告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六⼗三条资产托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理推⼴机构应当认真履⾏职责,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法律、⾏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有关协议、合同约定的,应当予以制⽌,并及时报告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C11004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解读答案证券后续培训年检

C11004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解读答案证券后续培训证券年检证券远程培训1证券公司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
2按照《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以后证券公司不得通过专用证券账户为客户再次买卖该公司股票。
3按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集合计划成立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募集金额应不低于A5千万B2亿C1亿D10亿4按照《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除了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外还包括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A短期融资券B集合资产管理计划C金融衍生品D资产支持证券5按照现行监管法规的规定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审批制即证券公司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后应当在5日内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可以收回参与的自有资金。
7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接受单一客户委托通过证券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8目前证券公司开展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是指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
9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A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B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C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D挪用客户资产10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证券公司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做的专业化个性化一对一的资产管理服务。
11经中国证监会及有关部门如外管局批准证券公司可以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12根据2003年12月颁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11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包括A集合资产管理业务B特定资产管理业务C定向资产管理业务D专项资产管理业务13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所产生的收益由客户享有损失由证券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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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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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经过客户的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避免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加强业务风险的防范、控制和检查,规范运作。
第五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第六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试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试行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二章业务规则
第八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具有合法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证券公司能够在该最低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最低标准。
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成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
第九条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试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与客户签订书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第十条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合理谨慎地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客户身份、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获取相关资料。
客户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的,应当进行实地调查。
证券公司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方式对尽职调查获取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予以详细记载、妥善保存。
客户应当如实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并在合同中承诺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如实披露其业务资质、管理能力和投资业绩等情况,说明相关法律法规内容,解释资产管理运作方式。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它风险,并向客户出具风险揭示书。
客户应当认真阅读,并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已经理解并愿意承担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
第十二条客户委托资产能够是现金、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股票、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金融资产。
第十三条客户委托资产的来源、用途应当合法,任何人不得非法汇集她人资产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在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客户未做承诺,或者证券公司明知客户资格、委托资产来源、用途不合法,或者证券公司发现客户涉嫌非法汇集她人资产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得为其提供定向资产管理服务。
证券公司发现客户委托资产涉嫌洗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客户委托资产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采取托管或者第三方存管方式进行保管。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客户委托资产的保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