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决定取消、调整的备案类事项目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8号

二、与取消、调整备案类事项有关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中国证监会将专 门发布通知。
三、中国证监会将着手清理与被取消、调整备案类事项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将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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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报告
82 号)第 33 条
《关于落实<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
证券投资顾问和发布研究报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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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机构部部
开展情况的报告
函〔2010〕569 号)第 8 条
《关于督促证券经营机构落实〈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
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情况统计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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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9〕408 号)第 1
中国证监会决定取消、调整的备案类事项目录 (共计 155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处理情况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1
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
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 号)
首发审核过程中约请保荐代表人及 《关于实施<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 10 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
2 号)第 23 条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员工制营销人员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
11
管理年度报告
号)第 23 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各省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3号令)和《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21号,以下简称3号令及其通知)的要求,保护投资者利益,推动证券公司规范发展,现将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进行自查整改的要求(一)要求辖区内各证券公司对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在2004年11月15日之前报送详细的自查报告。
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在自查报告上签字,承诺对自查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相关责任。
自查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贯彻落实3号令及其通知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内控制度建设和内控机制的完善和相关交易、财务、清算、监控等内部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分工与安排,以及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2、公司截至2004年9月30日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其中受托资金所占比例)、各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上存公司总部的情况(包括上存公司法人存管银行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占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比例,列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上存比例低于70%的营业部名单,并提供专项说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超过5个的营业部名单及解决计划、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开户情况等。
如下表:柜面系统客户交易资金 余额 上存总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款投资者开户个数经纪业务 受托业务其它 合计金额(万元)比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个数 个人机构营业部1营业部2营业部n合 计如果公司各营业部柜面系统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数据与财务系统数据存在差异,公司须提供专项说明,并列示存在差异的营业部名单。
3、公司及所属证券营业部是否存在直接或变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问题,包括:直接占用或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之外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客户提供透支,为公司或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以及其他影响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完整的问题等。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河南省金融工作专项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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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河南省金融工作专项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河南省金融工作专项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3〕2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2013年河南省金融工作专项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11日2013年河南省金融工作专项方案为进一步扩大融资规模,繁荣金融主体,强化资金要素保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3年金融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实施建设中原经济区、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总体战略,充分发挥我省区位、资源、市场、要素的比较优势,把解决资金瓶颈制约与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有机结合,着力扩大融资规模、强化资金要素保障,着力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着力繁荣金融主体、完善金融体系,着力维护金融稳定、优化金融环境,显著提高金融支撑中原经济区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目标---新增融资达到5200亿元。
重点围绕中原经济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和“33155”行动计划等,强化资金保障。
省级投融资公司年度融资规模达到1000亿元。
合同引进保险资金300亿元。
---引进金融机构20家左右。
争取渣打银行、渤海银行和中国人保集团后援中心、太保集团灾备中心等全国性金融机构及中后台中心入驻我省。
---地方金融机构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深化。
农村信用社体制机制改革迈出实质性步伐,城市商业银行全部实现更名、监管评级达到3级以上,省级银行组建工作取得突破,完成金融产业发展基金筹建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上证发〔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上证发〔2024〕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并结合实践运行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
《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0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22〕139号根据2023年8月25日上证发〔2023〕138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修正)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以下简称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联合印发《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联合印发《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21•【文号】财资〔2020〕114号•【施行日期】2020.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联合印发《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的通知财资〔2020〕114号有关资产评估机构: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将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由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为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制定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自2020年11月9日起施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备案渠道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可以选择登录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或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系统(以下简称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备案信息。
财政部、证监会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通过系统间信息推送的方式实现备案信息共享。
资产评估机构只需在一个系统填报备案信息,并在另一个系统确认提交,无需重复填报。
二、关于首次备案资产评估机构登录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填报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信息的: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导出已有信息,资产评估机构核对、补充后提交;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将备案信息推送至证监会备案系统;资产评估机构登录证监会备案系统确认提交。
资产评估机构登录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信息的:可在线下将备案表格填写完整后按要求上传,证监会备案系统将备案信息推送至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资产评估机构在证监会备案系统中填报的信息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已有信息不符的,将予以退回,并需在证监会备案系统中核对更正相关信息后重新提交。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司局:近年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以下简称行业机构或机构)稳步发展,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乃至金融体系的重要中介力量,在服务实体经济、国家战略、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作用日益增强,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但对标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行业机构经营理念有偏差、功能发挥不充分、治理水平待强化、合规意识和水平不高等问题仍较为突出,证券基金行业监管效能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强化监管、防控风险、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力争通过5年左右时间,基本形成“教科书式”的监管模式和行业标准,行业机构定位得到校正、功能发挥更加有效、经营理念更加稳健、发展模式更加集约、公司治理更加健全、合规风控更加自觉、行业生态持续优化,推动形成10家左右优质头部机构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态势。
到2035年,机构监管体系完备有效,行业机构治理水平全面提高,行业作为直接融资“服务商”、资本市场“看门人”、社会财富“管理者”的功能得到更为充分的发挥;形成2至3家具备国际竞争力与市场引领力的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力争在战略能力、专业水平、公司治理、合规风控、人才队伍、行业文化等方面居于国际前列。
到本世纪中叶,形成综合实力和国际影响力全球领先的现代化证券基金行业,为中国式现代化和金融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校正行业机构定位(一)牢固树立大局意识。
督促行业机构强化使命感、责任心,成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2号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2号现公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2020年7月24日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备案。
本规定所称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为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不代表对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能力的认可。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一)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二)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重要组成部分或者其控制的主体的审计,其审计对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中的一项达到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对应项目金额百分之十五的,视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3.29•【字号】浙证监机构字[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证监机构字〔2013〕18号)辖区各证券公司:近期,证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26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通知》要求,促进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新基金法(一)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以下简称新基金法)将于201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按照新基金法,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被定性为公募基金,适用公募基金的管理规定。
因此,2013年6月1日以后,各证券公司不再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起设立新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0号),依法申请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依法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三)2013年6月1日以前,各证券公司已经依法设立且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在存续期内继续运作。
证券公司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后,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征得客户同意后,将上述存续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为公募基金。
二、加强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各证券公司应当对合作对象的资质、信用、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审慎选择合作对象;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向委托方承诺保本保收益;要健全对投资品种的风险评估机制,尤其是对信托计划、资产收益权、项目收益权等场外、非标准投资品种,应当认真进行尽职调查,充分评估投资风险;着力提高投资管理能力和专业服务水平,重点开展主动管理性质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