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物业管理中的企业入驻与退出流程

工业园区物业管理中的企业入驻与退出流程在工业园区物业管理中,企业的入驻与退出流程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一个良好的入驻与退出流程能够有效地提高园区的整体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的有序发展。
本文将从入驻流程和退出流程两个方面,详细介绍工业园区物业管理中的企业入驻与退出流程。
一、企业入驻流程1. 签订合作意向书:企业在选择入驻工业园区之前,首先需要与园区管理方签订合作意向书,明确双方合作的意愿和基本条件。
2. 提交入驻申请:企业在完成合作意向书签订后,需要向工业园区管理方提交入驻申请。
入驻申请中通常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发展计划、产业定位等内容。
3. 审核评估:工业园区管理方会对企业的入驻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包括对企业的经济实力、发展潜力、行业背景等进行评估,以确保入驻企业符合园区的定位和发展方向。
4. 谈判协商:在审核评估通过后,工业园区管理方与企业进行谈判协商,商讨具体的合作方式、租赁费用、配套服务等细节事项,并最终达成租赁协议。
5. 签订租赁合同:经过谈判协商,企业与工业园区管理方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关系和租赁期限等事项。
6. 办理手续: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后,需要向工业园区管理方提交相关手续,包括提供企业登记证件、缴纳租金和押金等。
7. 入驻准备:入驻工业园区前,企业需要进行相应的入驻准备工作,包括场地装修、设备采购、人员招聘等。
8. 入驻验收:在完成入驻准备工作后,企业需要与工业园区管理方进行入驻验收,确保各项准备工作符合要求。
二、企业退出流程1. 提出退出申请:企业在决定退出工业园区时,首先需要向工业园区管理方提出退出申请,并说明退出的原因。
2. 协商谈判:工业园区管理方会与企业进行协商谈判,了解企业退出的具体情况,商讨退出方式、费用结算、资产清理等事项。
3. 准备退出:企业在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后,需要进行退出准备工作,包括资产清理、租赁设备归还、人员安置等。
4. 退出验收:在完成退出准备工作后,工业园区管理方将对企业进行退出验收,确保企业的退出工作符合园区管理方的要求。
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准入退出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准入退出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产业园区工业投资项目管理,保证企业用地符合审批要求投产运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充分发挥产业集聚效应,推动入园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贵州省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是指在普安县境内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的贵州省特色工业园-普安县工业园区,具体包括青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东城区小微产业园区和白沙石材产业园区;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在园区内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或企业投资建设的工业用房,包括工业生产厂房(单层、多层)、工业研发楼、办公楼、中小企业孵化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等,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三条园区企业(项目)准入原贝!]:(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以效益为目标,注重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原则;(三)节约集约、提升园区整体价值创造能力的原则;(四)以规划为基础,分别、分期、分层管理的原则;(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直线责任、属地管理的原则;(六)谁发包、谁监管,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七)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生态保护责任不可替代的原则。
第四条园区企业(项目)准入条件:以实现园区环境损害最小化、经济和社会综合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促进园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入驻园区企业(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州、县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产业规划布局、规划约束标准;(二)入园企业(项目)必须在普安县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注册公司类型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三)自建厂房入园企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300万元以上,亩均工业产值20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3万元以上,亩均提供就业岗位10人以上。
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8.22施行日期2012.10.01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纪恒2012年8月22日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园区管理,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园区,是指经省、州(市)人民政府依照职权批准设立的工业产业集中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园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指导服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工业园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业园区发展需要,设置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建立有利于服务企业、适应工业经济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二)组织实施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专项规划;(三)制定工业园区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四)按照职权审批或者审核工业园区内投资项目;(五)组织实施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六)负责工业园区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七)负责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八)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工业园的发展步伐,优化入园项目质量,科学合理地利用好土地,提升园区经济效益,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园条件第一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工业投资项目管理要求。
第二条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符合园区产业规则与布局。
其中,古樟工业园以新型矿机械、现代轻纺电子为主;屏创业园以建材、矿产品精深加工产业为主;广陵创业园以生态、绿色食品加工业为主。
第四条现代轻纺电子及食品加工类工业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少于100万元/亩;机械制造类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矿产品加工类工业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
第五条高新技术、高税收、出口创汇项目企业以及其它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二、入园程序第六条为切实做好企业入园工作,成立XX县工业园项目审核领导小组,由县委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工业小区管委会、工信局、财政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核小组常设成员,同时视工作需要邀请其它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核。
领导小组负责入园项目实际投资、创税、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及财政奖励、税收奖励等内容的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工业小区管委会,由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企业入园按如下程序操作:1.投资者向县工业园项目审核领导小组提交项目入园申请书,并提供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由县工业园项目审核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论证后,提交县政府相关会议讨论。
3.根据县政府批复,投资者与县工业小区管委会或工信局签订入园合同书。
4.由县工业小区管委会或工信局确定用地界址面积、提供用地红线图及规划条件,企业建筑设计。
5.企业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经县工业园项目审核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开工建设,但应及时办理法定基本建设相关手续。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工业园区是现代工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它集聚了一大批企业和创新资源,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运营工业园区,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工业园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一、工业园区规划管理制度:要通过合理的规划和布局,确保工业园区内的设施和功能合理组织,提高用地的利用率。
制度应明确规划的时间、要求和责任主体,确保规划文件的有效实施。
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对工业园区的规划进行定期更新和修订,以适应经济形势和市场需求的变化。
二、工业园区入驻流程管理制度:要制定详细的入驻流程管理制度,明确企业的申请、审批和入驻程序,确保公平公正。
制度应明确申请材料的要求和提交渠道,审批环节的程序和时间限制,以及企业入驻后的权益和义务。
同时,还应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入驻企业进行绩效评估,及时奖惩。
三、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制度:要建立科学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确保工业园区的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
制度应明确环评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程序,强化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同时,还应加强环境监测和预警体系的建设,及时发现和处置环境问题,保障员工和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安全。
四、工业园区安全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工作。
制度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的划分和安全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规范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同时,还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在灾害事件发生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效的救援和处置工作。
五、工业园区创新创业支持制度:要建立有效的创新创业支持制度,吸引更多的科技企业和创新人才入驻工业园区。
制度应明确创新创业项目的申报和评审程序,设立专项资金和优惠政策来支持创新创业。
同时,还应提供必要的技术和市场支持,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环境和资源,促进创新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六、工业园区服务保障制度:要建立全面的服务保障制度,为工业园区内的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工业园入园企业管理制度

工业园入园企业管理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工业园入园企业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入园企业的行为,促进工业园内企业的良性发展和共同繁荣。
适用于所有入园企业,包括已入园企业和新进企业。
二、企业入园流程1. 申请入园:企业需要向工业园提出入园申请,填写详细的企业基本信息和业务计划。
2. 审核:工业园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对企业的资质、经营状况等进行评估。
3. 签订合同:审核通过后,入园企业和工业园将签订入园合同,明确各方的权责义务。
4. 缴纳费用:入园企业需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相应的入园费用和押金。
三、企业日常管理1. 安全管理:入园企业要重视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业园的安全管理规定。
2. 环境保护:入园企业要积极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合理使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推行清洁生产。
3. 员工管理:入园企业要合法用工,保护员工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培训机会,提高员工满意度和工作效率。
4. 知识产权保护:入园企业要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如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将及时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违规处理1. 违约处理:入园企业如违反入园合同约定,工业园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警告、罚款、限制权益等。
2. 强制退出:对于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入园企业,工业园有权决定强制退出并解除合同关系。
3.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其他条款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工业园所有。
2. 入园企业应配合工业园进行工作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工作。
3. 入园企业应参与工业园的活动,互相合作,共同促进工业园的发展。
4. 入园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生产经营,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给工业园。
六、附件无以上是工业园入园企业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可以准确满足您的需求。
通过该管理制度,工业园能够更好地管理入园企业,维护园区和企业的共同利益,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霍林郭勒工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

霍林郭勒工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霍林郭勒工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入驻霍林郭勒工业园区企业的管理,更好地服务入驻企业,把园区建设成为产业布局合理、规划设计标准、环境设施优美、服务管理规范的现代化园区,不断促进园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霍林郭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对入驻企业行使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监督权。
第三条申报与审批管理(一)投资者向园区管委会提出入驻申请,并出具资信等相关证明和项目资料。
1、投资人状况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投资人资信证明;4、项目投资计划及建设计划。
(二)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投资人的情况和项目进行审核,符合入驻条件的由园区管委会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
(三)园区管委会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
协议中应包括投资规模、投资方式、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及进度、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四)协议签订后,园区管委会根据入驻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和投资规模,确定项目建设地址和用地面积并协助入驻企业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及相关证照,一般在企业提供所需要件后的一个月内办结。
第四条用地管理(一)园区管委会根据入驻企业投资行业和投资规模,按照园区的产业规划、产业布局及相关规定核定用地位置及用地面积。
(二)本着节约、集约、合理的用地原则,要求投资者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交还土地,并进行处罚。
(三)企业入园合同签订后,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规划设计,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
如超过合同约定的建设日期1年未动工建设的,国土资源部门有权向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标准的20%收取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国土资源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企业按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终止建设连续满1年的,视为土地闲置,国土资源部门向企业征收土地闲置费。
园区入驻管理制度

园区入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园区入驻管理行为,保障园区运营良好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园区内所有入驻企业及个人。
第三条园区入驻管理工作由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所有入驻企业及个人,应当遵守园区管理规定,配合园区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入驻申请第五条企业或个人申请入驻园区,需提供相关资料及申请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
第六条经过园区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申请者可进行入驻定位。
第七条入驻企业及个人应当遵守园区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八条园区管理部门有权对入驻企业及个人进行考察,履行合同义务、遵守相关规定。
第九条申请者需支付入驻管理费用,且按照规定缴纳相关保证金。
第十条入驻管理费及保证金一经缴纳不予退还,若需退还须经园区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入驻合同第十一条园区入驻企业及个人与园区管理部门签订《入驻合同》。
第十二条入驻合同内容包括入驻期限、使用面积、入驻费用、服务内容等条款。
第十三条入驻合同生效后,入驻企业及个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入驻合同期满,双方可协商续签或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入驻企业及个人有义务配合园区管理部门进行每年度的检查核算,确认合同履行情况。
第四章入驻管理第十六条入驻企业及个人应当按照园区管理规定,遵守各项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入驻企业应当按照园区规定积极参与各项公共事务,如环境整治、社会活动等。
第十八条入驻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保护园区内设施及设备的完好。
第十九条入驻企业及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入驻用途,所产生的责任由其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入驻企业及个人有义务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如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
第五章纠纷处理第二十一条如入驻企业与园区管理部门在入驻期间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向相关法律机构求助,解决争议。
第二十三条如入驻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园区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园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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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入驻霍林郭勒工业园区企业的管理,更好地服务入驻企业,把园区建设成为产业布局合理、规划设计标准、环境设施优美、服务管理规范的现代化园区,不断促进园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霍林郭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对入驻企业行使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监督权。
第三条申报与审批管理(一)投资者向园区管委会提出入驻申请,并出具资信等相关证明和项目资料。
1、投资人状况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投资人资信证明;4、项目投资计划及建设计划。
(二)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投资人的情况和项目进行审核,符合入驻条件的由园区管委会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
(三)园区管委会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
协议中应包括投资规模、投资方式、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及进度、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四)协议签订后,园区管委会根据入驻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和投资规模,确定项目建设地址和用地面积并协助入驻企业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及相关证照,一般在企业提供所需要件后的一个月内办结。
第四条用地管理(一)园区管委会根据入驻企业投资行业和投资规模,按照园区的产业规划、产业布局及相关规定核定用地位置及用地面积。
(二)本着节约、集约、合理的用地原则,要求投资者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交还土地,并进行处罚。
(三)企业入园合同签订后,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规划设计,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
如超过合同约定的建设日期1年未动工建设的,国土资源部门有权向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标准的20%收取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国土资源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企业按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终止建设连续满1年的,视为土地闲置,国土资源部门向企业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五条规划管理入驻企业应提供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容厂貌效果图、地下管线布局及接口图等),整体设计要求美观大方,符合园区规划和园区管委会的要求。
建设项目的布局、建筑物设计等由园区管委会根据规划要求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园区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必须经园区管委会批准。
未经批准变更的,园区管委会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协调相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第六条建设管理(一)入驻企业的项目工程建设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图纸和技术资料,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所需的相关手续。
(二)工程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行建设项目工程报建招标制、施工许可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项目施工前,必须由园区管委会按照园区规划指定专业部门放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动工建设。
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服从园区管委会提出的相关要求。
(四)项目施工过程中,入驻企业要合理调配资金进度,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建设需要。
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严格做到不拖不欠。
(五)入驻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需改建和扩建的,必须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评审批准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改扩建工程。
(六)入驻企业建设期间,每月需向园区管委会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第七条生产经营管理(一)入驻企业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入驻企业必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企业年检报告,及时、如实上报生产经营中产品产量、产值、销售收入、纳税额、进出口额、从业人员等经济指标,依法纳税。
(三)入驻企业歇业、停业或复工,必须提前10天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劳动保障管理(一)入驻企业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有权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员工编制、工资和奖励制度,自行聘用、录用或辞退员工。
(二)入驻企业用工由园区管委会根据企业要求与就业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技术院校协调办理。
(三)入驻企业招聘职工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与聘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需由劳动部门鉴证。
合同双方必须依法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
(四)入驻企业必须保障员工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按规定为员工办理各类社会保险,保证员工在文明、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生产和工作。
同时,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五)入驻企业应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九条社会事务管理(一)入驻企业的综合治理、信访、消防、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劳动者权益保障、卫生防疫、职业病防治等社会事务由园区管委会协调各部门统一管理和考评。
(二)入驻企业的各项社会事务,必须按有关规定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创建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十条基础设施管理(一)入驻园区企业统一使用园区内的水、电、暖、通讯、道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在厂区内外打井、铺设供水管道、架设输配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及建设其它任何设施。
如生产需要确需建设,必须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并严格按园区规划和园区管委会的要求进行建设。
建成后,厂区外的设施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不得随意损坏、拆除。
(二)入驻企业对工业园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园区整体形象负有保护义务,如有损坏公共设施、破坏园区形象的行为,园区管委会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管理(一)入驻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鼓励采用先进的环保设施、清洁的生产工艺,保证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二)入驻企业对在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物要按照资源化、减量化、再利用的原则进行处理,要在指定地点堆放,不经允许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任何物品。
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和处置,如有泄露,企业将承担相关责任。
(三)入驻企业要做好环境卫生维护工作,企业要保持厂区整洁,生活垃圾要按规定倒放,不得乱丢、乱放。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一)入驻企业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特种作业工作岗位的员工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二)入驻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职安监人员,负责企业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和整改工作。
(三)入驻企业要积极参与园区管委会和安监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培训,并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工作。
(四)入驻企业要建立健全保安组织,对企业出现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治安事件,应及时报告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五)园区管委会在园区内部设立“园区治安办”,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企业文化建设(一)入驻企业要注重企业文化建设,把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
(二)入驻企业要把企业文化建设作为推进、提升企业软实力的主要途径。
(三)园区管委会督促入驻企业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出台园区企业文化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一)园区内所有国有资产和基础设施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二)企业资产由各企业自主管理,并按规划设计要求,对厂区范围内的水、电、路、绿化等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和管理。
(三)入驻企业转让或对外租赁自有资产时,需向园区管委会报告备案,否则相关部门不予办理资产过户等手续。
(四)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保洁、绿化管护等内业工作由园区管委会负责。
第十五条服务与保护(一)园区管委会对入驻企业实行封闭运行管理,除司法机关处理紧急事务和环保安监例行检查外,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入园区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罚款。
职能部门确需到入驻企业进行公务活动的,必须与园区管委会取得联系。
(二)企业在入驻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由园区管委会全程协助办理,限时办结。
(三)禁止任何单位向入驻企业拉赞助、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
第十六条无绩效退出制度(一)入驻企业按园区协议约定,满2年仍未动工建设的,责令其退出园区,收回土地,所建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二)入驻企业按可研报告约定的投产日期未能投产的,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应向园区管委会书面说明情况,申请延期;超过约定时间1年以上未投产的,责令其退出园区,收回土地,所建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三)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责令其退出园区,收回土地,所建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四)投资强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建设期满后实际投资额达不到总额50%的,责令其退出园区,收回土地,所建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五)入驻企业投产达效后,需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收,否则园区管委会将收回企业享受的入园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优惠政策工业园区入驻企业优惠政策参照《霍林郭勒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
对于优惠政策未予规定,企业对政府或园区有要求的,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另行议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煤化工园区和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冲突时,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其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