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学历教育制度
公司在职学历提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员工的综合素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员工个人成长与企业发展相结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员工,旨在鼓励员工通过学历提升,提高自身知识水平和技能素质。
第二章提升目标与原则第三条提升目标:1. 提升员工整体学历层次,优化人才结构。
2. 增强员工的专业技能,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 促进员工职业发展,激发员工潜能。
第四条提升原则:1. 自愿原则:员工可根据个人发展需要,自愿申请参加学历提升。
2. 持续原则:学历提升应贯穿员工职业生涯始终,形成终身学习机制。
3. 实用原则:学历提升应与岗位需求相结合,注重实用性和针对性。
第三章提升途径与方式第五条提升途径:1. 成人高等教育:通过成人高考、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方式。
2. 在职研究生教育:通过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3. 外部培训:参加公司认可的各类培训课程,提升专业技能。
第六条提升方式:1. 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历提升,不影响正常工作。
2. 公司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如学习资料、网络资源等。
3.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完成学历提升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七条学历提升申请:1. 员工提出学历提升申请,填写《在职学历提升申请表》。
2. 部门负责人审核申请,提交至人力资源部门。
第八条学历提升审批:1. 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确认提升途径和方式。
2. 审批通过后,通知员工开始学历提升。
第九条学历提升跟踪:1. 人力资源部门定期跟踪员工学历提升进度,确保提升效果。
2. 建立学历提升档案,记录员工提升情况。
第十条学历提升监督:1. 员工应诚信报名,不得虚报或伪造学历。
2. 公司对学历提升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激励第十一条奖励措施:1. 对完成学历提升的员工,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
2. 对取得学位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优先考虑晋升和加薪。
第十二条激励机制:1. 建立学历提升积分制度,积分达到一定标准的员工,享受额外福利。
在职学历教育有哪些

在职学历教育有哪些
在职学历教育是指在职人员通过不间断工作学习,获得相应的学历和资格证书。
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才需求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重在职学历教育,以提升自己的职业素质和竞争力。
在职学历教育的形式多样,包括以下几种主要方式:
1. 自考本科
自考本科是指通过自学考试的方式获得本科学历。
在职人员可以在工作之余自
主学习,通过考试来获得学历证书。
自考本科相对灵活,适合那些有一定自学能力和时间管理能力的在职人员。
2. 研究生远程教育
研究生远程教育是指通过远程学习的方式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
在职人员可以
选择在家或者单位进行学习,通过网络教育平台接受教育培训,最终取得研究生学历。
3. 在线学习平台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在线学习平台涌现出来,为在职人员提供了更
多学习的机会。
在职人员可以通过各种在线学习平台学习到各种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自己的职业发展增加更多选择。
4. 函授本科
函授本科是指通过函授的方式进行本科学习,由学校通过函授信函和考试来指
导在职人员进行学习。
函授本科相对灵活,适合那些需要在工作之余学习的在职人员。
5. 行业协会认证
很多行业协会会开设各种培训班和认证考试,通过这些培训和认证可以获得相
应的资格证书和学历。
在职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职业发展需求选择参加相应的行业协会培训,提升自己的职业能力。
在职学历教育的方式多种多样,每种方式都有其特点和适用对象,在职人员可
以根据自己的工作时间和学习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学历教育方式,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职场竞争力。
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委机关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管理,鼓励职工努力学习,提升队伍素质,促进事业发展,参照《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江委机关工作人员学历学位教育包括参加国家承认的在职研究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学习。
第三条委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或学位教育,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到委机关工作两年以上(不含见习期或试用期),且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2.选择与本职工作对口或相关的专业,体现学用一致的原则;3.以业余学习为主,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第四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应根据工作需要,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
具体程序如下:1.个人填写《珠江委职工学历教育申请表》;并附所报院校招生简章。
2.所在处、室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3.人事劳动教育处审批。
其中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学习的,由人事劳动教育处报分管委领导审定;委领导参加学习的,由委主任批准。
第五条经批准参加学习的人员学费由单位报销60%,个人负担40%;报名费、书杂费、复习辅导费、往返路费和在参加学习中所发生的其它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六条学费(含单位报销部分)先由本人垫付,待学习期满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凭有关证明和发票到人教处签署意见,并签定毕业后服务年限后核报。
未能在学制期内取得规定的学历或学位的,延长不得超过2年时间,过期后不再报销相应学费,延长期内所发生的所有费用自理。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费自负:1.未经所在处室领导同意和人教处批准,自行报考参加学习的;2.因参加学习严重影响本职工作并经警告无效的;学习期间因违章、违纪、违法受各类处分的。
第八条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经费纳入“干部培训费”年度预算,经费预算由人事劳动教育处根据年度教育培训情况编报,经费由人教处管理。
第九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应积极工作,努力学习,为水利事业的发展多作贡献,毕业后除因工作需要组织安排外,须在本单位服务5年以上。
关于在职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规定

根据《审计法》第十二条、《审计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和县委《关于加强干部在职参加高等学历教育管理的意见》 (县委[1999]185 号)文件精神,努力造就一支具有高层次人员和复合型人才的审计干部队伍,为审计工作的整体发展创造条件,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历培训㈠凡要求参加业余学历培训的人员,应填写《干部业余学历培训申请表》。
即副科级以上干部符合招生条件的,经县委组织部批准,可报考本科以上学历;一般干部符合招生条件,表现优秀,并与上次学习间隔一年以上,经组织批准可予报考。
㈡凡经组织批准参加大专以上学历培训的,其学费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凭学员所在院校出具的原始合法凭证向单位报销,其它费用自理。
去外埠考试 (包括学历、专业技术的),其交通、住宿费凭请假条按财政规定的标准报销,超标准部分自理,不享受出差补贴。
二、专业技术职称考试㈠凡要求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考试的人员,按规定填写有关登记表。
㈡凡经组织批准报考的报名费、考务费、资料费及考前培训费用,凭有关单位出具的原始合法凭证,在取得资格证书后予以报销。
㈢原则上要求报考个人现有职称级别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三、复习考试的假期处理经组织批准的学历培训和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均以业余自学为主。
但在考前,可由单位安排一定的复习时间。
每门课准假两天(含考试时间),作出勤处理;凡确实需要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考前培训辅导的,按实际培训时间准假。
自费学习的按事假处理。
未事先请假或未获准假,擅离工作岗位的,作旷工处理。
四、奖励措施凡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予以表彰和适当物质奖励,具体标准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五、本规定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原规定与之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
公司员工在职参加学历教育暂行规定

公司员工在职参加学历教育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促进员工个人发
展和公司整体发展的良性循环,公司特制定《公司员工在职参加学历
教育暂行规定》。
以下是具体内容:
一、政策目的
公司员工在职参加学历教育是为了充分利用员工的职业素质和学术
水平,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稳定的人才保障。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公司全
面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员工整体素质。
三、政策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在职员工,不限制员工参加学历教育的阶段和专业,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学习,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四、政策措施
1. 公司将制定年度学历教育培训计划,根据员工的实际需求和公司
的业务发展需求,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和时间。
2. 员工参加学历教育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审批通过后方可报名
参加培训。
3. 员工参加学历教育期间,公司将提供必要的学习支持和帮助,包
括但不限于学习资料、学习指导等。
4. 员工参加学历教育期间,享受相应的学习期限福利,具体以公司
相关规定为准。
五、政策监督
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学历教育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确保员
工参加学历教育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六、政策解释权
公司对本规定拥有最终解释权,并保留修订的权利。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调整或变动将另行通知。
希望广大
员工遵守公司相关规定,积极参加学历教育,提升个人素质,为公司
发展贡献力量。
公司将竭诚支持员工在职学习,共同成长,共创辉煌。
员工在职学历教育管理规定

2.毕业后员工持录取通知书、学生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相关学籍档案等资料到人力资源部进行学历(学位)审核登记,并将资料存入个人档案。
3.审核通过后以工资的形式发放学历奖励补贴。
第六条费用管理及奖励
1.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加在职教育,并给予相应的激励。
员工
制度名称
员工在职学历教育管理规定
受控状态
编 号
HR-XX-00x
第一条目的
为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鼓励员工不断学习,积极参加在职学历提升教育,提高文化素质和专业水平,适应新形势下企业发展需要,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体员工。
第三条在职学历教育含义及内容
1.在职人员的学历(学位)教育,主要指员工根据本人需要,自主参加不脱产的学历教育学习。
2.自主参加脱产学历教育学习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取得学历(学位)后,参加公司外部招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3.如员工在补贴发放期间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剩余未发放完的补,不再发放。
4.员工在任职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取消对其的学历奖励补贴。
5.员工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取消对其的学历奖励补贴。
2.在职学历教育为员工自费教育学习,学杂费、教材费等均由员工个人承担。学历获得后公司根据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补贴。
3.奖励补贴标准:
学历
奖励标准
发放规定
大专
800元
分2次发放,每次发放400元,每6个月发放一次。
本科
1200元
分3次发放,每次发放400元,每6个月发放一次。
第七条管理规定
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等机关工作的人员,他们对于国家和单位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机关工作人员需要具备更高水平的职业能力和素质,才能适应国家和单位的发展要求。
因此,适时加强机关工作人员职业教育,提高他们的在职学历学位,改进教育管理办法刻不容缓。
第一,加强政策支持。
政府应重视机关工作人员职业教育,加强政策、资金,和人力支持。
明确政策措施,提供免费学历学位教育,并制定培养方案,让机关工作人员有机会学习新知识,提高自身职业素质和能力,更好地服务国家和人民。
第二,注重专业培养。
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特点,制定教育培训课程,保证培养的人才具有相关技能和知识。
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国家和单位的发展需求。
并且,根据不同职务层次,制定不同的培训方案,帮助机关工作人员实现职场提升。
第三,拓展学习渠道。
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不应该受到时间和地点的限制。
政府应该建立现代化的在线学习平台,提供网络教育,让机关工作人员既可以在工作之余学习新知识,又可以兼顾工作和家庭,提高自身职业素质。
第四,完善管理机制。
在教育过程中,应加强学生管理。
建立健全学习、考试、评价制度,实现公平公正。
同时,还要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提升管理水平,提高管理效率。
综上所述,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的改进,是推动职业素质提高、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保障。
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该加大对机关工作人员职业教育和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支持力度,给予充分的政策和资金保障,在完善管理方法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职业教育,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和能力,更好地为国家和人民服务。
(完整版)员工在职学历与资格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员工在职学历与资格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为鼓励员工参加提高其自身业务水平和技能的各种培训,保证员工队伍知识结构不断优化、素质不断提高,逐步实现人才工程目标,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申请条件:1、在职学历升级继续教育申请要求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满二年(签订劳动合同满两年);职称资格认证培训申请要求员工在本公司转正后。
2、员工申请在职学历继续教育,鼓励学、用一致,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需申报备案后学习。
在职学历教育必须提高一个档次申报,原则上以本升研为主。
二、申请流程:1、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及员工的个人发展潜力,由个人提出申请,各部门筛选确定培养人选名单,人力资源部制定送培计划并组织安排。
2、员工持“录取通知书”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培训申请表,填好表内相关内容后按“部门/分管领导签字→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的流程进行审批。
3、对获准员工的学习申请,人力资源部将其列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并录入个人培训档案。
三、费用报销:1、经公司同意参加学习的人员,学费自行垫付,学习结束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后,学费按以下标准报销:本科毕业报销60%的学费,硕士毕业报销80%的学费,硕士或博士毕业并取得学位证书报销100%的学费;取得毕业证书者或学位证书,学费按以上标准报销。
2、对未列入送培计划的并审批未通过的人员,学费自理。
3、在职学历继续教育的费用,经分管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审核(签订培训协议)、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
4、参加国家组织的职称资格认证培训的人员,培训考试费用自行垫付,经考试合格获得职称资格证书的,报销考试费;未获得证书者,考试费不予报销。
5、公司业务需要,组织参加国家资格认证培训考试的人员,经考试合格获得职称资格证书的,报销全部培训考试费用。
四、培训协议签定:1、员工参加由公司出资的在职学历继续教育后,须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
本科及以上毕业的员工要求继续在公司工作满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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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职学历教育管理办法1 范围为促进公司员工的学习和学历教育,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始终保持人才队伍的创新活力和竞争力,以适应公司发展对人才的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3术语和定义学历教育:员工在工作期间,根据国家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按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学生完成学业后,由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合学位证书。
4培训与资格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学习,掌握并运用本方法。
5职责5.1人力资源部职责5.1.1负责员工在职学历教育办法的制定;5.1.2负责最终审核部门提交的员工学历教育申请材料,并落实签订培养协议书;5.1.3负责归口管理员工申请学历教育的相关材料,通过学历教育考试后所取得的各项资质证书及所签订的服务期协议等;5.2财务管理部职责负责依据双方签订的服务期协议所约定内容支付或扣除相关费用。
5.3 用人部门职责5.3.1负责组织、推荐、申报、审核与汇总等工作;5.3.2负责配合人力资源部跟踪员工在学历教育期间的表现与考核工作。
6工作程序6.1学历教育计划制定6.1.1各部门应根据公司规定,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全面考虑、统筹安排,并于每年11月初制定本部门下一年度员工学历教育培养计划,报人力资源部;6.1.2 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结合各部门工作特点和员工进修培养的实际情况,于12月中旬将审批意见反馈各部门;6.1.3 为保证正常工作秩序,原则上各部门当年脱产参加各类形式学历教育的员工应控制在员工总数的5%以内。
6.2 申报条件6.2.1基本条件6.2.1.1拥护党的方针、政策,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思想品德良好,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上进心强;6.2.1.2申请学历教育培养的专业必须与本人现从事的岗位和专业技术学科相符合;6.2.1.3提出申请时,应在公司连续工作一年及以上;如攻读本科及以上学历,须连续工作满二年及以上;6.2.1.4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6.2.1.5报考的条件应符合国家及相关院校的有关规定。
6.2.2岗位条件6.2.2.1申报大专学历者,原则上要求为一线班组长或主管级(含)以上员工。
6.2.2.2申报本科学历者,原则上要求为主任/科长级(含)以上员工。
6.2.2.3申报硕士学历者,原则上要求为主任/科长级(含)以上员工,或研究院设计师(含)以上员工。
6.2.3其他情况6.2.3.1公司核心岗位或未来发展方向员工,能够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业务水平较高,上年度的工作业绩和胜任能力考核在本部门排名前五的;或上年度获得公司级优秀员工、年度优秀团队或优秀管理者荣誉称号;参加市级以上技能比武获得前三名的。
6.2.3.2公司鼓励申请进修或报考国内外的知名大学(211\985工程类院校)或知名科研院所;6.3 申报程序6.3.1、申请人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员工学历教育培养申请表》(详见附录1)并附相应材料文件。
6.3.2所在部门应认真核实员工填写的申请表内容,经部门长签署意见后,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6.3.3人力资源部审核部门提交的申请,并结合公司实际需求予以办理审批手续,并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6.3.4申请人办理报名手续并参加相应的考试。
6.3.5申请人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至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审核无误后签订《培养协议书》(详见附录2),根据《员工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明确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6.4管理与考核6.4.1 各部门应有计划的安排员工学历教育培养,参加各类形式学历教育的员工应该积极配合公司的管理,合理分配时间,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履行工作岗位职责,接受公司的考核。
如考核不合格,公司有权中止学历教育培养并停止费用资助。
6.4.2员工参加各类形式的学历教育学习期间,应遵守教部门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外出学习期间必须和所在部门、公司以电话、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保持联系和必要的沟通。
6.4.3员工学历教育学习期间,不得自行改变学习的专业、时间及形式,确需改变者,须报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
6.4.4员工完成学历、学位培养的学历教育学习,必须持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等相关材料原件到人力资源部报到、验证、入档。
员工完成各类访学、进修、专修、研讨、短期进修班形式的学历教育学习应向公司及所在部门提交个人学习小结。
6.5、费用管理6.5.1在费用承担上,公司与员工各承担比例如下:6.5.2凡属学历学位学历教育的考试报名费、考前辅导费由报考员工自行承担。
6.5.3在付款方式上,公司不采用暂借付款的方式交纳培养费用。
所需学费等全部费用由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交齐,待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后,将相关费用报销凭证交至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然后到财务管理部报销《培养协议书》所约定的公司应支付的费用。
6.5.4员工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如确需延长学习年限者,须个人说明原因并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长签署意见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审批手续。
延长学习年限期间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6.6员工在学历教育期间享受的待遇6.6.1员工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公司在职在岗人员享受工资待遇。
6.6.2公司原则上要求员工在学历教育期间,采用无须脱产的攻读方式,确因学校要求(需学校提供证明)须在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岗位的,经批准后,其缺勤时间按照正常出勤计算支付公假工资,但一年不得超过5天。
6.6.3员工在学历教育位期间,其工龄连续计算。
6.7违约处理6.7.1员工未能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的,公司不予报销学习期间的任何费用,并扣回学习期间所发放的全部公假工资。
6.7.2员工在学历教育学习期间,如因辞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其它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双方签订的《培养协议书》承担违约金。
6.7.3员工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后,应回公司工作,履行规定的服务期。
员工若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或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辞退,均须按照《培养协议书》承担违约金。
6.8其他要求未经批准报考或未与公司签订《培养协议书》的员工不享受本规定所规定的任何待遇,公司不承担任何学习费用,对其所获得的学位不予承认。
员工因攻读学位擅自而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旷工并按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7其他7.1凡公司员工培训时间超过半年的均参照此办法执行;7.2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沟通、协调、修改、补充、完善;7.3本办法如与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按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培养协议书甲方(单位):乙方(员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
根据岗位需要,为提高乙方岗位技能,甲方决定派乙方接受专项培养。
为维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培养内容和费用1.1 培养内容1.1.1 培养项目名称:;1.1.2 培养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为期(年、月、天);1.1.3 培养地点:;1.1.4 培养单位:;1.1.5 培养内容包括: ;1.1.6 培养形式:□不脱产□脱产1.1.7 培养目标:。
1.2 培养费用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出资费用范围内全部费用,即培养费用总额为: +公假工资。
具体项目如下:培养费(学费、教材资料费等):;取证费:;食宿费:;差旅费:;其他经甲方确认的费用:乙方确因学校要求(需学校提供证明)须在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岗位的,经批准后,其离岗时间按照正常出勤计算支付公假工资。
1.3 培养费用支付的条件及支付方式:1.3.1 乙方通过学校考试符合录用条件(取得录取通知书)后先行垫付培养费用。
1.3.2 乙方在达到培养目标,取得相应证书后,将本次培养所产生的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的相关费用的报销凭证交予甲方,甲方审核无误后按照本协议约定予以报销。
第二条甲、乙方的权利与义务2.1 在乙方学历教育培养期间,甲方应做好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2.2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安排的培养,在培养期间应刻苦学习,努力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乙方未能达到培养目标的,所有培养费用由乙方个人承担。
员工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取得相关证书,如确需延长学习年限者,延长学习年限期间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2.3 乙方应严格遵守培养机构的时间安排,准时参加培养,不得缺勤;除甲方不予批准乙方离开工作岗位外,乙方无故不参加培养的,按照旷工处理,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处罚。
2.4 在乙方参加专业技术培养期间,如培养机构在超过国家标准工作时间(如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培养课程的,不属加班,甲方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2.5 乙方完成专业技术培养后,应当按照甲方的安排从事相关岗位工作,并有义务按照公司要求对公司其他员工承担相应的内部培养和辅导指导工作。
2.6 乙方承诺在甲方安排的相关岗位上连续服务(年、月、日),乙方的服务期从专业培养开始之日起计算。
2.7 乙方的服务期超出双方原订的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劳动合同期限的,除甲方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服务期满为止。
甲方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本协议也随之终止。
2.8 乙方因参加不同专业培养而与甲方多次约定服务期的,总服务期限累计计算,为多次约定的服务期之和。
2.9 乙方经培养取得相关证书的,应向甲方人力资源部备案,甲方按照公司规定给予乙方相关津贴及待遇。
经双方协商调整工作岗位的,津贴及待遇按照甲方公司规定执行,服务期继续按本协议履行。
第三条违约责任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1.1 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3.1.2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3.1.3 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3.1.4 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3.1.5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2 乙方单方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3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违约金=(剩余服务期/总服务期)×培养费用总额。
第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