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代论文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毕业论文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毕业论文标题: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发展与运营管理摘要: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全球化经济背景下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分析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特点和运营管理,探讨其发展趋势及面临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发展策略。
通过建立完善的物流网络和积极拓展市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能够迎接全球竞争,并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国际货运代理;发展趋势;运营管理;市场拓展;可持续发展引言: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贸易的规模不断扩大,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实现全球商品流动的关键环节,其发展与运营管理对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分析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特点与运营管理,并提出一些对应的发展策略,以推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特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代替委托人办理包括一系列物流服务的企业。
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复杂的运输环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需要处理各种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陆运等,以及相关的货物运输文件和监管手续。
2.丰富的物流网络: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需要建立覆盖全球的物流网络,与船公司、航空公司、陆运公司以及相关政府机构等建立密切合作关系。
3.多元化的服务内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提供一系列的物流服务,如货运代理、集装箱装箱、报关报检、仓储配送、货物保险等。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运营管理1.市场拓展: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需要积极拓展新的市场,与更多的国际贸易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提供全方位的物流服务。
2.质量管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把控操作规程和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
3.信息技术应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积极应用信息技术,建立物流信息系统,实现货物跟踪、信息共享和业务流程自动化。
4.供应链协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需要与其他物流企业密切合作,实现供应链上下游的协同,提高整体物流效率。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发展趋势与挑战1.发展趋势: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将越来越注重与国际贸易企业的战略合作,以提供全程物流解决方案。
最新广西国际货代发展对策1论文

广西国际货代发展对策(1)论文【论文摘要】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跨国经济活动的增加,广西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影响广西国际货代行业发展的问题很多。
本文对发展广西国际货代的有利条件和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加快广西国际货代行业发展的对策,以供有关部门参考。
【论文关键词】广西国际货代有利条件问题对策一、广西发展国际货代的有利条件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跨国经济活动的增加,广西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人队伍不断壮大,已成为促进国际经贸发展,繁荣运输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
广西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主要得益于以下有利条件。
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建为货代发展提供了机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已于2005年全面启动,广西南宁已成功举办了三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和中国-盟商务与投资峰会。
这些有力地推动了中国与东盟国家商业界的交往,促进了中国和东盟间的贸易和投资,使中国与东盟国家的进出口贸易总额连年大幅度攀升,为广西的国际货代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2.广西优越的口岸条件为货代发展打下了基础广西有着众多通往东盟国家的海陆口岸,有着的特殊的区位优势。
广西防城港、北海和钦州三个沿海港口现有泊位62个,其中万吨级以上的泊位19个,基本形成以防城港、钦州港、北海港为主的环北部湾港口群。
2006年三个沿海港口的总吞吐量达4950万吨,比2005年增长约35%。
根据有关部门测算,2010年广西三个沿海港口吞吐量有望突破一亿吨。
同时,广西还拥有通过西江连接香港的南宁、贵港和梧州等内河口岸,东兴、凭祥、普寨和平孟等陆地口岸,优越的海陆口岸为外贸进出口和边境贸易提供了便利,为广西的国际货代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广西加快对外开放步伐为货代发展提供了保证为了进一步发展加快广西对外开放的步伐,构建一个更大的招商引资平台,吸引更多产业向广西沿海转移、集聚,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于2006年成立了北部湾(广西)经济区。
货代毕业论文

货代毕业论文第一篇:货代毕业论文货代毕业论文班级:轮机092姓名:林鸿涛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转变,可采取如下具体可行的发展策略:实行规模经营,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实力;提高服务附加值,以满足客户需求为目标,完善个性化物流服务功能;开发和完善物流信息系统,强化国际业务能力,建立和完善国际网络。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国际货代市场上十分缺乏一批拥有广泛经营网络、信息技术先进、营销能力突出、具备强大的国际竞争力的代表性企业,大部分的货代企业可以用四个字来概括:“小”、“少”、“弱”、“散”。
“小”表现在经营规模小,资产规模小;“少”是服务功能少,专业人才少;“弱”是竞争力弱,融资能力弱;“散”是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缺乏网络或网络分散,经营秩序不规范。
这一切,要求我们的国际货代业生存和发展的定位应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转变。
下面提出具体可行的发展策略,希望能够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探索第三方物流的发展之路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实行规模经营,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实力对于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而言,规模化经营是发展的一项基本战略,是合理配置其现有资源、推动其永续经营的必由之路。
例如中国货代业的龙头老大---中外运集团面对国内和国际市场出现的新变化,自1988 年以来坚定不移地推进重组战略,使集团公司经营业绩稳步回升,“1+1>2”的规模效应初步显现。
战略联盟则是规模经营的必由之路,应以骨干企业为中心,通过参股、控股、全球范围的兼并、收购、联营等方式加强货运代理企业之间的合作,取长补短,发挥集团优势,或者与国际跨国公司建立良好的强强合作关系,大量引进合作项目,形成全球性货运代理公司的联营体,建立全球的营销网络,开展全球化的综合物流服务。
对于小规模的、管理较差、但尚有回旋余地的中小货运代理公司,政府应引导它们通过联合、合并、控股等形式实现规模化经营。
以资产和效益为纽带,打破地域、行业、企业等界限,在业务上通过空运销售代理、海运订舱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等经营方式,促进货源的规模化、集约化;在财务上,通过集中融资、吸纳外资和私营等民间资本,从资金上为推动战略联盟提供保障;在管理上,通过经理层年薪、职工内部持股、竞聘上岗等机制创新,加大货代横向之间联合、兼并、重组的步伐,整合货代固有资源,推动其发展壮大。
大连市国际货运代理业发展现状-毕业论文

大连市国际货运代理业发展现状-毕业论文摘要大连是我国东北三省和环渤海经济带最主要的港口城市之一,货代物流对于大连及以其为腹地的内地国际物流运输需求的满足意义重大。
本文研究针对大连国际货代业展开,结合文献综述法、案例分析法和数据分析法,沿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
系统地分析大连国际货代业发展的问题,寻求解决方案,希望可以对促进大连国际货代业发展有所启示。
本文通过借鉴国内外先进的货运代理行业的经验,以国际货运代理的相关研究和理论,结合大连市货运代理行业现状,提出货代企业资质差异大、低价竞争导致行业秩序混乱、竞争力较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对通过对问题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进而得出借助塑造现代化国际货代经营理念、强化服务创新并加强服务保障,开展多元化合作提升竞争力等提升大连市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总体竞争力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问题及对策目录一、大连市国际货运代理业发展现状 (1)二、大连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2)(一)货代企业经营理念落后 (2)(二)缺乏有效的物流沟通和创新能力 (3)(三)同质化竞争突出 (4)(四)缺乏高素质物流人才 (4)三、大连市国际货运代理业发展改进建议 (5)(一)塑造现代化国际货代经营理念 (5)(二)强化物流服务整合创新并加强服务保障 (6)(三)开展多元化物流合作 (7)(四)培养货运代理专业人才 (7)参考文献 (9)引言我国是世界上的贸易强国,国际货运代理主导着国际物流运输,是保障国际贸易顺利进行的国际物流运输环节,国际货运代理的物流职能保障了国际贸易的到货时间及货物的安全性,国际货运代理的发展带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影响着为我国经济发展的转型优化。
大连市随着货运代理公司的增加,市场竞争愈加激烈,但同时又并未完向现代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转型,导致市场十分不规范,鱼龙混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个行业和地区的发展,因此大连市大力规范发展货运代理行业,提高其物流职能和其他各方面的服务能力是十分必要的。
国际货代实务论文

课程论文题目:国际货运代理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研究学院:经济学院班级:国贸2班姓名:吴绍夫学号: 20145129日期: 2017年10月10日评阅成绩:评阅意见:成绩评定:教师签名:摘要随着国际货运代理越来越多的以承运人的身份出现在业务经营的舞台上,其必定要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风险。
由于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在现阶段的发展还不成熟,在业务经营中,其要面临来自内部和外部的一系列法律风险。
因此为降低经营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国际货运代理必须对行业法律风险有一个系统的分析,并有针对性的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关键词:国际货运;代理;法律风险;防范一、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就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调整在国际货运代理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本质上是国际货运代理主体与其他的民商事主体在民商事活动交往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在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中,其同样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1、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
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在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中,主体主要是指在国际货运代理经营活动中的企业法人和个体经营者、自然人。
从法律上来看,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两类:代理人和当事人,其中作为当事人的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主体又包括多式联运经营人、无船承运人、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
2、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
在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中,客体主要是指国际货运代理的经营行为,例如订舱、报关、装箱等在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范围内的经营活动。
在我国目前的国际货代实务中,国际货运代理大多为中、小型,许多国际货运代理不拥有自己的仓库、运输工具等,也不具备一些要凭许可证经营的业务资格和能力。
国际货代论文

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货运代理与第三方物流的关系【摘要】国际货运代理是一个发展中的行业。
就世界范围而言,国际货运代理业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但近半个世纪以来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焕发出青春的活力。
在我国,国际货运代理是个非常年轻的行业,特别是近十年来有了较快的发展。
第三方物流是供方与需方以外的物流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业务模式,实际上第三方物流是国际物流中一个具体的网。
即在物流渠道中由中间商提供服务。
本文试图从国际货代的发展现状入手,讨论它与第三方物流的关系以及未来的趋势。
Abstract: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is a developing industry. On a global scale,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have been hundreds of years of history, but nearly half a century has been rapid development of youthful vitality. In China,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is a very young industry, especially over the past decade has been rapid development. Third-party logistics is supply-side and demand-side other than the provision of logistics services logistics business model, in fact, in the third-party logistics is a specific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network. That in the logistics channel to provide services by the intermediaries. This paper attempts to the status quo of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discuss it with third-party logistics, relationships, and future trends.【关键词】国际货代第三方物流关系趋势Keyword: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 Third Party Logistics relation(一)国际货运代理与第三方物流的定义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对于国际货运代理并没有统一的界定。
国际货运代理风险及控制对策论文

国际货运代理风险及控制对策论文国际货运代理风险及控制对策论文关键词:经济管理论文发表,发表财政金融论文,金融经济管理论文投稿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涵义及业务范围国际货运代理(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agent)是指国际货运代理机构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劳务报酬的经济活动。
国际货运代理通常是接受客户的委托完成货物运输中的某一个环节或与此有关的若干环节,可直接或通过货运代理及他雇佣的其它代理机构为客户服务,也可以利用其海外代理人提供相关服务,其核心业务包括:1.代表发货人(或出口商)。
其业务流程包括:(1)选择运输路线、运输方式和合适的承运人;(2)向选定的承运人提供揽货、订舱;(3)提取货物并签发有关单证;(4)研究信用证条款和国家的政策;(5)包装;(6)仓储;(7)称重和量码;(8)购买保险;(9)办理货物出港的报关及单证手续,并将货物交给承运人;(10)安排外汇交易;(11)支付运费等;(12)收取已签发的正本提单,并交付发货人;(13)安排货物转运;(14)告知收货人货物动态;(15)记录货物灭失状况;(16)协助收货人向相关责任方进行索赔等。
2.代表收货人(或进口商)。
其业务流程包括:(1)报告货物动向;(2)接收和审核所有与运输有关的单证;(3)提货和支付运费;(4)安排报关和完税等费用;(5)安排运输过程中的存仓;(6)向收货人交付已结关的货物;(7)协助收货人储存或分拨货物等。
3.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
它是指收取货物并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承担承运人的风险责任,对货主提供一揽子的运输服务。
在发达国家,由于货运代理发挥运输组织者的功能巨大,因此有不少货运代理主要从事国际多式联运业务,而在发展中国家,由于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较差、法规的不健全以及货运代理人员的素质不高等原因,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功能发挥的空间有限。
关于国际货运代理的论文

国际货运代理论文管理学院物流管理1002班题目:关于国际货运代理的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商品的流通、交易越来越频繁,各国间的贸易越来越密切。
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运输的发展,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的范围不断的扩大,其在国际贸易和国际运输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然而,不管如何命名,其从事的基本业务是大同小异的,主要是代表客户完成货物的装卸、储存、布置运输和收取运费等。
随着我国经济和全球贸易的高速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业在我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货代的存在联系了货主和承运人,对我国货运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关键字】:物流信息系统宏观调控合理配置新兴行业【引言】: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运输的不断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业逐渐从这两个关系密切的行业里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行业。
它在发展国民经济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是别的行业不可替代的,被誉为是连结货主与承运人的纽带,是国际贸易运输的组织者和设计师。
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业是一个新兴行业,其特点是联系面广、环节多、专业性强;其功能是把国际贸易中相当繁杂的货运业务进行集中协调和统筹。
因此,国际货运代理的形成是国际商品流通过程的必然产物,是国际贸易必不可缺的组成部分。
国际货运代理(一)、国际货运代理概念:是指国际货运代理组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国际货运代理不是“运输当事人”,即承运人,他有自己的服务内容,主要是充当发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并依此处理货物。
从传统的运输形式看,发货人和收货人作为一方,承运人作为另一方,货方可以直接找承运人布置货物运输;而国际货运代理的出现,充当了两者之间的中间人。
因此,国际货运代理的基本性质就是具有中间人性质的运输经营者。
这在过去显得尤为突出,但如今货代的性质也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他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充当货方的代理,在很多情况下,货代逐渐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和到国际运输中,提供更为完善的服务,发挥更为独特的功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美无船承运人制度的对比研究
摘要:随着国际贸易以及国际运输的不断发展,无船承运人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日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由于各种因素在无船承运人制度方面,中美立法存在着不少差异。
本文针对这些差异进行分析后,发现美国的无船承运人制度在某些方面值得我们借鉴,于是对我国无船承运人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无船承运人制度差异比较问题完善
一、引言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已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国际海运条例》对于无船承运业务进行了规范,使得其从货代业中独立出来,成为接受交通部管理的一项单独的业务。
这对于我国的货代和无船承运人(NVOCC)都产生了重大的规范效力。
美国1984年的《航运改革法》专门规范了国际航运中的承运人、无船承运人以及公会等主体的资格和行为。
其对运价报备、合同管理、公共承运人的基本义务、禁止性行为以及有关定义等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
2004年l2月20日,联邦海事委员会(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FMC)颁布第53l节《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规则(PART 53l——NSA),使得美国无船承运人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与船舶经营人同等的竞争地位,拥有更公平的发展环境和更宽松的发展空间。
《国际海运条例》中关于NVOCC的规定,很大程度上与美国的《航运改革法》是相同的,尤其是其中有关管理的实质性部分。
但由于法律规定的差异还是带来了实务操作中的不一致,因此产生了一些比较细微的差别。
二、无船承运人概述
无船承运人这一概念起源于美国,它又称无船公共承运人( 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 简称NVOCC),通常是指自己不经营船舶,但能为他人提供海上运输服务,并通过海上公共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的远洋公共承运人。
海运条例规定的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上的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而提供这种业务并从中取得盈利的法人就是我们常说的无船承运人。
三、中美无船承运人制度的差异
中美无船承运人制度存在差异,通过比较,我认为中国的无船承运人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应当进一步完善。
首先我就从以下两方面展开论述。
(一)无船承运人经营条件的不同
无船承运人在美国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首先满足以下两个条件:①获得执照。
美国政府主管部门联邦海事委员会( FederalMaritimeCommission, 简称FMC) 规定:“在美国的任何人除非持有联邦海事委员会签发的执照,否则不得作为远洋运输中介人从事活动,委员会如果确认申请人的经验和性质符合远洋运输中介人的要求,就可发给其执照。
②财政责任保证。
只有具有担保债券、保险证明或其他经认可的担保形式,才能作为远洋运输中介人从事活动。
而对经营者的国别、资本的性质等并无要求。
《海运条例》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企业法人。
”同时规定: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的企业,一是必须到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二是必须交纳保证金。
申请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登记的主体包括外国公司和中国法人企业。
无船承运人交纳保证金,既是市场准入的条件,同时也建立起损害赔偿救济制度和承担行政责任制度,有利于防范和减少海运欺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在我国经营无船承运业务一个重要的条件是必须进行提单登记,同时交通部在指定网站上公开其提单样本,经公布的提单才可以在航运市场上使用;美国在认
定一个人是否具备远洋运输经营人资格的时候,是由海事委员会决定的。
虽没有规定明确的单证登记制度,但是其规定公开运价本,而运价本中应该备有提单样本,所以这一点实质上与我国规定类似。
但是还是可以看出,在市场准入方面,我国的保证金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
最低额保证金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 在发展趋势上是与市场化不相符的, 而且80 万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国际贸易的索赔。
另一方面, 国内很多货运代理公司具有集团规模, 在各个省市及国外开展无船承运业务时, 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就增加20 万元保证金, 对集团公司来讲无疑是极大的资金压力, 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不利。
所以我觉得,应该建立完善的责任保险制度,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责任险来取代保证金制度, 保证市场的规范操作。
(二)关于运价报备的不同
中美两国在无船承运人的运价报备问题上,都采取了将其与船公司分别对待的做法。
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第20条规定,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运价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在我国需要备案的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
公布运价是指船公司和无船承运人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协议运价是指船公司与货主、无船承运人约定的运价。
因此,对于船公司,我国要求其向交通部主管部门备案其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和其与货主、无船承运人约定的运价,即协议运价。
而对于无船承运人要求其备案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
在美国,当《航运改革法》生效之后,船公司不再需要向FMC进行运价本报备,美国仅要求船公司通过公众可查询和便利的方式将其运价本登记并公开在其自有的电子运价自动公布系统上。
这种做法一方面减少了FMC的工作量,另一方面也便利了托运人对于船公司运价本的查阅与检索。
对于服务合同,规定所有的服务合同必须秘密地向联邦海事委员会进行报备,但是承运人没有必要公布协议费率。
对于无船承运人,美国《航运改革法》同样规定其公开运价本。
两国在NVOCC运价报备上,规定的文字性内容上看似一致。
无船承运人都需要备案运价本,而且都必须遵守运价本,不得与货主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运价。
但是具体到以下几点内容还是有差异的。
首先,什么是协议运价,《国际海运条例》并没有给出确切的定义。
其次,《国际海运条例》对于船公司协议运价的报备内容,并没有予以确定,其主要的内容,从字面上来理解,必然包括具体的运价本身。
而这种操作和美国关于服务合同报备内容的规定并不相同。
在美国,船公司对于服务合同只需公开起运港的范围、目的港范围、一种或多种商品、最低运量或比例以及合同期间五项内容就可以,而无须公开其服务合同的运费率,这样NVOCC与船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的实质性条款是秘密的,其仅须公开其运价本。
可见,在这方面,我国的运价报备制度使得我国无船承运人在国内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所以,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只有进行了提单登记、缴纳了保证金以及依法取得营业资格的无船承运人才能通过协议运价承揽货物。
由于运价报备制度除要求报备运价外,还包括相关的内容,建议将协议运价改为服务合同,公布运价改为运价本。
四、总结
无船承运人的蓬勃发展, 说明我国海运事业的蒸蒸日上, 但是管理制度上的不足难以避免。
我们应该学习比较外国的制度,取其之长,不断促进无船承运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参考文献:
⑴王学锋,郏丙贵《美国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制度及其借鉴》,集装箱化,2005
⑵宁烨,,吴琼珊《无船承运人制度比较研究》东北大学学报,2005
⑶熊伟文,万明《我国无船承运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思考》,广东造船,2006
⑷吴琼《无船承运人制度的法律研究》,海事研究,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