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会计制度总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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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0002)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0002)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附件: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4)第三章资产 (5)第四章负债 (7)第五章净资产 (9)第六章收入 (10)第七章支出 (12)第八章会计科目 (15)第九章会计结账和结算 (78)第十章总会计报表 (81)第十一章信息化管理 (104)第十二章会计监督 (105)第十三章附则 (10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以下简称总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总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总会计。

第三条总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核算、反映、监督政府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以及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专用基金和代管资金等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会计核算不适用本制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条总会计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一)进行会计核算。

办理政府财政各项收支、资产负债的会计核算工作,反映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二)严格财政资金收付调度管理。

组织办理财政资金的收付、调拨,在确保资金安全性、规范性、流动性前提下,合理调度管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规范账户管理。

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等的管理;(四)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

通过会计核算和反映,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并对总预算、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执行实行会计监督;(五)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家金库、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六)组织本地区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编审和汇总工作;(七)组织和指导下级政府总会计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会计人员,负责总会计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预算会计制度总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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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成果。
预算会计的பைடு நூலகம்算对象
• 预算会计的核算对象主要是政府和事业单位等非营 利组织的经济活动,包括收入、支出、结余以及资 产、负债等财务状况。预算会计通过对这些经济活 动的核算和监督,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为政府决 策和社会公众提供参考。
02
预算会计制度的历史沿革
预算会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起源
预算会计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最初是为了满足政府预算和 财务管理的需求而建立起来的。
1. 背景介绍
该县财政局在预算会计制度方面进行了创新探索。
2. 创新措施
该县财政局采取了多项创新措施,包括引入权责发生制、建立风险管理机制、推行绩效评价等。
3. 经验分享
该县财政局分享了创新实践的经验和成果,包括重视创新人才培养、加强信息沟通、注重公开透明等。
案例五
01
1. 背景介绍
该国在预算会计制度方面取得了成功 经验,值得借鉴和学习。
• 预算会计的基本原则包括:一致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以及历史成 本原则。这些原则是预算会计制度设计和实施的基础,也是预算会计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 一致性原则是指预算会计的核算和监督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报表格式,确保不同部门和 单位的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和可汇总性。
05
预算会计制度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市财政局预算会计制度改革实践
1. 背景介绍
该市财政局在预算会计制度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
2. 改革措施
该市财政局采取了多项措施,包括建立新的预算会计制度框架、 完善财务报告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等。
3. 实践经验
通过改革实践,该市财政局取得了许多经验,包括重视制度建设 、加强人才培养、注重信息披露等。

预算会计规章制度范文

预算会计规章制度范文

预算会计规章制度范文预算会计规章制度范文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各项预算会计管理行为,科学合理地预测和计划收支状况、管理财务活动,确保公司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预算会计管理事项。

三、制度制定程序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审批应由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委员会负责,严格遵照公司法规程序,获得法律部门和公司主要部门负责人的认可。

四、制度名称本制度名称为《预算会计管理规章制度》。

五、制度内容1、预算编制公司各部门应按照公司财务部的要求制定年度、季度、月度预算,确保预算编制符合财务管理规范,严格按照公司法规程序完成审核和审批。

2、预算执行制定本预算的各部门负责执行其部门的预算,对支出超过预算的部分应及时报告财务部门,经公司主要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3、财务报表编制公司财务部应按照国家颁布的各项财务会计法规编报财务报表,把控会计核算质量和精度,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内部控制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行管理层与审计机构相互配合的内部监督机制。

5、责任追究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责任主体1、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预算会计管理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控制指导。

2、公司各部门应依据公司的年度预算,按照业务活动需要进行逐笔核算,并及时上报财务部门。

3、公司法务部门应对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审批进行监督和管理。

七、执行程序1、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公司预算会计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及内部审计。

2、对于新员工,应加强对其预算会计管理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3、对于重大决策,必须事先经过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并通过领导层批准。

4、公司允许部分经费的预算调配,但必须在财务部门的授权和审批下进行。

八、责任追究对于公司内部所有财务行为及处理方式的不当负责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对于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公司形象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即为本公司的《预算会计管理规章制度》内容,为规范公司内部预算会计相关行为,加强公司治理,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利益。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财政部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财政部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是财政部门管理财政资金的重要制度之一。

它规范了财政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决算,保障了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加强财政管理、提升财政运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概念、特点、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概念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是指国家财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国家财政预算进行编制、执行、监督和决算,并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的一整套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对财政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证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确保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

二、特点1. 法律性和强制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的,具有强制性和法律约束力。

2. 完整性和系统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包含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决算等环节,各环节相互联系、相互制约。

3. 预算控制性:制度的目的是强调预算的控制和约束作用,保证财政收支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4. 会计核算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强调对财政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地记录和反映财政活动。

三、主要内容1. 预算编制: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财政政策,对财政收支进行预算编制,确立各项支出的拨款标准和项目。

2. 预算执行:根据预算计划,贯彻执行预算,严格控制各项支出,保证财政收支平衡。

3. 预算监督: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及时性,防止财政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4. 预算决算: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决算报告,公开财政收支情况,接受审计。

四、实施效果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一系列的实施效果。

首先可以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财政收支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其次可以增强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避免因财政资金管理不善而导致的浪费和滥用。

再者可以提供依据,为财政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数据支持,增强财政预算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预算会计规章制度规范(精选7篇)

预算会计规章制度规范(精选7篇)

预算会计规章制度规范(精选7篇)预算会计规章制度规范(精选7篇)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下面是由小编给大家带来的预算会计规章制度规范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预算会计规章制度规范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法》,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度,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全资子公司(含事业性质、企业化管理单位)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是独立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得自立银行帐号。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国家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集团公司对各所属企业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实行占有责任制。

各所属企业必须设立会计机构,根据内部牵制制度合理配备会计人员,及时、准确、真实地核算企业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并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第五条各所属企业应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费用,确保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第六条各所属企业的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必须自觉地接受集团公司财务监督管理,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会计帐册应妥善保管,未经集团批准不得销毁;对企业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严禁资金体外循环。

第七条集团公司对各所属企业的管理以产权为纽带,享有投资收益权。

第八条各所属企业不得以其资产对非控股子公司或集团以外的法人提供担保,因特殊原因需提供担保的,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

第二章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九条集团公司设计划财务部,对所属各企业及参股公司占有的集团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预算会计制度总汇

预算会计制度总汇

预算会计制度总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各级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以下简称总预算会计)的核算,充沛发扬总预算会计的职能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财政部门的总预算会计。

第三条总预算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核算、反映、监视政府预算执行和财政周转金等各项财政性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

第四条总预算会计的主要职责是停止会计核算,反映预算执行,实行会计监视,参与预算管理,合理调度资金。

基转义务如下:一、处置总预算会计的日常核算事务。

操持财政各项收支、资金调拨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任务;及时组织年度政府决算、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的编审和汇总任务,停止上下级财政之间的年终结算任务。

二、调度财政资金。

依据财政收支的特点,妥善处置财政资金库存和用款单位需求的矛盾,在保证按方案及时供应资金的基础上,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运用效益。

三、实行会计监视,参与预算管理。

经过会计核算和反映,提出预算执行状况剖析,并对总预算、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的执行实施会计监视。

协调参与预算执行的国库会计、支出征解会计等之间的业务关系,共同做好预算执行的核算、反映和监视任务。

四、组织和指点本行政区域预算会计任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含方案单列城市,下同)总预算会计在与本制度不相违犯的前提下,担任制定或审定本行政区域预算会计有关详细核算方法的补充规则;组织预算会计人员的培训活动;组织反省、辅导本单位会计和下级总预算会计任务,不时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五、做好预算会计的事务管理任务。

担任预算会计的基础任务管理,参与预算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历考试、评定及核发会计证任务。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任务需求,设置与其任务义务相顺应的总预算会计机构,装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总预算会计,担任组织与管理预算会计任务,并要坚持相对的动摇。

预算会计规章制度

预算会计规章制度

预算会计规章制度预算会计规章制度一、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的预算会计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预算管理和运营效率。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所有部门和岗位,包括预算编制、执行及核算等各项工作。

三、制度制定程序本制度由财务部门制定,经公司领导层审批并公示后生效。

财务部门应咨询企业相关部门和岗位,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政策规定。

四、制度内容1. 预算编制(1)预算编制目的:为企业制定财务计划,明确财务目标,合理调配资金和资源。

(2)预算编制责任主体:财务部门。

(3)预算编制执行程序:财务部门制定预算编制流程,并逐级审批和批准。

(4)预算编制责任追究:编制人员需时刻注重预算数据准确性,如有失误需承担相应责任。

2. 预算执行(1)预算执行目的:贯彻实施预算计划,保证企业正常运营。

(2)预算执行责任主体:各部门、岗位。

(3)预算执行执行程序:各部门、岗位执行财务部门编制的预算计划,并及时上报执行情况。

(4)预算执行责任追究:如有部门、岗位未严格执行预算计划,需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3. 预算核算(1)预算核算目的: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核算分析,发现问题和短板,及时进行纠正。

(2)预算核算责任主体:财务部门。

(3)预算核算执行程序:财务部门对各部门、岗位提交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核算,及时进行汇总和分析。

(4)预算核算责任追究:如有部门、岗位未按照预算计划执行,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五、法律法规本制度应遵守《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财务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六、附则1.本制度实施后,各部门、岗位必须认真执行。

2.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由财务部门负责,并经公司领导层批准。

3.本制度自公示之日起实施。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法规选登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级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以下简称总预算会计)的核算,充分发挥总预算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财政部门的总预算会计。

第三条 总预算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核算、反映、监督政府预算执行和财政周转金等各项财政性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

第四条 总预算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反映预算执行,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合理调度资金。

基本任务如下:一、处理总预算会计的日常核算事务。

办理财政各项收支、资金调拨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工作;及时组织年度政府决算、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编审和汇总工作,进行上下级财政之间的年终结算工作。

二、调度财政资金。

根据财政收支的特点,妥善解决财政资金库存和用款单位需求的矛盾,在保证按计划及时供应资金的基础上,合理高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

能过会计核算和反映,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并对总预算、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的执行实施会计监督。

协调参与预算执行的国库会计、收入征解会计等之间的业务关系,共同做好预算执行的核算、反映和监督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域预算会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城市,下同)总预算会计在与本制度不相违背的前提下,负责制定或审定本行政区域预算会计有关具体核算办法的补充规定;组织预算会计人员的培训活动;组织检查、辅导本单位会计和下级总预算会计工作,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五、做好预算会计的事务管理工作。

负责预算会计的基础工作管理,参与预算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定及核发会计证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总预算会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总预算会计,负责组织与管理预算会计工作,并要保持相对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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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各级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以下简称总预算会计)的核算,充分发挥总预算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财政部门的总预算会计。

第三条总预算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核算、反映、监督政府预算执行和财政周转金等各项财政性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

第四条总预算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反映预算执行,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合理调度资金。

基本任务如下:一、处理总预算会计的日常核算事务。

办理财政各项收支、资金调拨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工作;及时组织年度政府决算、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的编审和汇总工作,进行上下级财政之间的年终结算工作。

二、调度财政资金。

根据财政收支的特点,妥善解决财政资金库存和用款单位需求的矛盾,在保证按计划及时供应资金的基础上,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

通过会计核算和反映,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并对总预算、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的执行实施会计监督。

协调参与预算执行的国库会计、收入征解会计等之间的业务关系,共同做好预算执行的核算、反映和监督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域预算会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城市,下同)总预算会计在与本制度不相违背的前提下,负责制定或审定本行政区域预算会计有关具体核算办法的补充规定;组织预算会计人员的培训活动;组织检查、辅导本单位会计和下级总预算会计工作,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五、做好预算会计的事务管理工作。

负责预算会计的基础工作管理,参与预算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定及核发会计证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总预算会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总预算会计,负责组织与管理预算会计工作,并要保持相对的稳定。

第六条总预算会计工作应按工作任务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人员分工。

总预算会计机构应建立健全部稽核制度。

总预算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单位会计,不得收付现金和经管收缴的物资。

第七条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按会计期间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

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历起讫日期为准。

年度终了后,可根据工作特殊需要设置一定期限的上年决算清理期。

清理期限和清理事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规定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总预算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总预算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有外币收支的,在登记外币金额的同时应根据国家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记账。

第十条总预算会计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一章一般原则第十一条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十二条总预算会计信息,应当符合预算法的要求,适应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上级财政部门及本级政府对财政管理的需要。

第十三条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财政资金(包括一般预算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周转金等)都应当纳入总预算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总预算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预算执行报告中说明。

第十六条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七条总预算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

第十八条总预算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十九条凡是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章资产第二十条资产是一级财政掌管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财政性存款、有价证券、暂付及应收款项、预拨款项、财政周转金放款、借出财政周转金以及待处理周转金等。

第二十一条财政性存款是财政部门代表政府所掌管的财政资金。

包括国库存款及其他财政存款。

财政性存款的支配权属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并由总预算会计负责管理,统一收付。

总预算会计在管理财政性存款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资金,统一调度。

各种应由财政部门掌管的资金,都应纳入总预算会计的存款账户。

调度资金,应根据事业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保证满足计划各项正常支出的需求,并要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把资金用活用好。

二、严格控制存款开户。

财政部门的预算资金除财政部有明确规定者外,一律由总预算会计统一在国库或指定的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将预算资金或其他财政性资金任意转存其他金融机构。

三、根据年度预算或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拨付资金。

不得办理超预算、无用款计划的拨款。

四、转账结算。

总预算会计的各种会计凭证不得用以提取现金。

五、在存款余额支付,不得透支。

第二十二条有价证券是中央财政以信用方式发行的国家公债。

各级财政只能用各项财政结余购买国家指定由地方各级政府购买的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应按取得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记账,购入有价证券(含债券收款单)应视同货币妥善保管。

当期取得有价证券的兑付利息及转让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与账面成本的差额,记入当期收入。

第二十三条暂付及应收款项属于往来结算中形成的债权。

包括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上下级财政结算形成的债权以及对用款单位借垫款形成的债权。

暂付及应收款项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并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四条预拨款项是按规定预拨给用款单位的待结算资金,包括预拨经费和基建拨款。

预拨经费是用预算资金预拨给用款单位的款项。

凡年度预算执行中总预算会计用预算资金预拨出应在以后各期列支的款项以及会计年度终了前预拨给用款单位的下年度经费款,均应作为预拨经费管理。

基建拨款是预拨给受托经办基本建设支出的专业银行或拨付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部门的基本建设款项。

各项预拨款项应按实际预拨数额记账。

预拨经费(不含预拨下年度经费)应在年终前转列支出或清理收回。

基建拨款应按建设单位银行支出数(限额部分)和拨付建设单位数(非限额部分)转列支出账。

对行政事业单位拨款,应按照单位领报关系转拨。

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不能作为主管会计单位,直接与各级财政部门发生领报关系。

第二十五条财政周转金放款是直接贷付给用款单位的财政有偿资金。

借出财政周转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用于周转使用的有偿资金。

财政周转金的贷付、借出和回收,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待处理财政周转金是指周转金放款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经审核已成呆账,但尚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核销的财政周转金。

待处理财政周转金应按实际转入数额记账。

第三章负债第二十六条负债是一级财政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

包括应付及暂收款项、按法定程序及核定的预算举借的债务、借入财政周转金等。

第二十七条应付及暂收款项是在预算执行期间,上下级财政或财政与其他部门结算中形成的债务,包括结算中发生的暂存款、与上级往来款以及收到其他性质不明的款项等。

第二十八条按法定程序及核定的预算举借的债务,是指中央预算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数额举借的国和国外债务以及地方预算根据国家法律或国务院特别规定举借的债务。

第二十九条借入财政周转金是指下级财政部门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用于周转使用的有偿资金。

第三十条各种负债应按实际发生数额和偿还数额记账。

第三十一条各种债务应及时结算。

属于应付暂收款及不明性质的款项应及时清理转账。

第四章净资产第三十二条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

包括各项结余、预算周转金及财政周转基金等。

第三十三条结余是财政收支的执行结果。

财政各项结余包括一般预算结余、基金预算结余和专用基金结余。

各项结余必须分别核算,不得混淆。

第三十四条各项结余应每年结算一次。

年终将各项收入与相应的支出冲销后,即成为该项资金的当年结余。

当年结余加上年年末滚存结余为本年年末滚存结余。

第三十五条预算周转金是为调剂预算年度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周转资金。

预算周转金一般用年度预算结余资金设置、补充或由上级财政部门拨入。

第三十六条财政周转基金是财政用于有偿使用的资金,在列报财政支出的同时转入。

周转金的利息收入(或占用费收入)按规定扣除必要的业务费用后应用于补充财政周转金。

第五章收入第三十七条财政收入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根据法令和法规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是一级财政的资金来源。

收入包括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专用基金收入、资金调拨收入和财政周转金收入等。

第三十八条一般预算收入是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有计划组织的由国家支配,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预算收入项目的具体划分和容,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办理。

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报解,应通过国家金库,按《中华人民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一般预算收入一般以本年度缴入基层国库(支金库)的数额为准。

已建乡(镇)国库的地区,乡(镇)财政的本级收入以乡(镇)国库收到数为准。

县(含县本级)以上各级财政的各项预算收入(含固定收入与共享收入)仍以缴入基层国库数额为准。

未建乡(镇)国库的地区,乡(镇)财政的本级收入以乡(镇)总预算会计收到县级财政返回数额为准。

第四十条基层国库在年度库款报解整理期收到经收处报来的上年度收入,记入上年度账。

整理期结束后,收到上年度收入一律记入新年度账。

第四十一条基金预算收入是按规定收取、转入或通过当年财政安排,由财政管理并具有指定用途的政府性基金等。

各项基金预算收入以缴入国库数或总预算会计实际收到数额为准。

第四十二条专用基金收入是指总预算会计管理的各项专用基金,如粮食风险基金。

专用基金收入以总预算会计实际收到数额为准。

第四十三条资金调拨收入是根据财政体制规定在各级财政之间进行资金调拨以及在本级财政各项资金之间的调剂所形成的收入。

包括补助收入、上解收入和调入资金。

补助收入是上级财政按财政体制规定或因专项需要补助给本级财政的款项。

上解收入是按财政体制规定由下级财政上交给本级财政的款项。

调入资金是为平衡一般预算收支,从预算外资金结余调入预算的资金,以及按规定从其他渠道调入的资金。

乡(镇)财政部门收到由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拨付的自筹资金,视同调入资金处理。

但乡镇财政的统筹资金不得作为调入资金,调入预算。

资金调拨收入应按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或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四十四条财政周转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在办理财政周转金借出或放款业务中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收入和利息收入。

财政周转金收入按实际收到数额记账。

第四十五条各级总预算会计应加强各项收入的管理,严格会计核算手续。

对于各项收入的事务处理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国库入库凭证、预算收入日报表和其他合法的凭证为依据。

发现错误,应在发现错误的月份按《中华人民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共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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