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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深圳、东莞M0M1工业用地相关政策对比 - 2019

广州、深圳、东莞M0M1工业用地相关政策对比 - 2019

1、《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函〔2015〕20号(2015年2月5日公布)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4号(2019年4月1日公布)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2019年3月19日公布)政策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函〔2015〕2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4号供地管理供应合同的约定内容工业用地的供应合同须约定以下内容:(一)工业用地在土地出让期内申请调整为商业、办公、商品住宅、旅游等非工业用途经营性用地的,须由土地出让人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二)对于拟通过设立项目公司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或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参与公开出让申请文件中明确项目公司或新公司的出资构成、股权结构等内容,且项目公司或新公司的经营范围、资质等必须符合土地出让公告中的出让条件。

(三)工业用地供应后的投产年限、达成年限、达产后年产值、供后监管评价时点、评价要求和评价未达标的整改及处理措施。

(四)工业用地的地下空间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和抵押。

(五)工业用地内建筑物分割转让和再次转让的,用地单位应就受让主体资格取得属地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书面审核意见后方可转让。

(六)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需无偿移交给所在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的产业用房建筑面积。

第四部分确权与转让登记或分割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应按宗地为单位办理。

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按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签订“先租后让”合同后,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出租年期结束,按程序审批后同意办理出让手续的,可在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国土资源部解读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土资源部解读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国土资源部解读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财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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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更好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服务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上水平的宏观调控目标,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作出调整,部分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可以适当下调。

就此项政策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管理目标等,部土地利用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提问。

问:国土资源部对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进行调整,主要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2006年,针对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的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低成本工业用地过度扩张,压低、拖欠征地补偿费损害农民土地权益,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现象屡禁不止等新动向、新问题,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明确规定: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我部及时按照通知精神,在12月底公布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以下简称《标准》),并明确了实施要求。

从相关调研和市场监测情况看,《标准》对政府出让行为给予了强力约束,极大地压缩了恶性竞争竞相压价的空间,在建立合理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水平、保障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抑制工业用地的低成本扩张、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方面。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国土资源部对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要求,现将全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供地。

二、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优先发展产业是我省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内容详见附件2。

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内容详见附件3.四、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

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

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五、工业项目按照本通知第二、三、四条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广州、深圳、东莞M0M1工业用地相关政策对比 - 2019

广州、深圳、东莞M0M1工业用地相关政策对比 - 2019

1、《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函〔2015〕20号(2015年2月5日公布)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4号(2019年4月1日公布)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2019年3月19日公布)政策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函〔2015〕2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4号供地管理供应合同的约定内容工业用地的供应合同须约定以下内容:(一)工业用地在土地出让期内申请调整为商业、办公、商品住宅、旅游等非工业用途经营性用地的,须由土地出让人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二)对于拟通过设立项目公司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或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参与公开出让申请文件中明确项目公司或新公司的出资构成、股权结构等内容,且项目公司或新公司的经营范围、资质等必须符合土地出让公告中的出让条件。

(三)工业用地供应后的投产年限、达成年限、达产后年产值、供后监管评价时点、评价要求和评价未达标的整改及处理措施。

(四)工业用地的地下空间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和抵押。

(五)工业用地内建筑物分割转让和再次转让的,用地单位应就受让主体资格取得属地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书面审核意见后方可转让。

(六)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需无偿移交给所在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的产业用房建筑面积。

第四部分确权与转让登记或分割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应按宗地为单位办理。

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按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签订“先租后让”合同后,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出租年期结束,按程序审批后同意办理出让手续的,可在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全国工业用地新政要点一览

全国工业用地新政要点一览

全国工业用地新政要点一览
一、保护性定位:
1.确定工业用地总体规模,实行有序缩减政策,着重保护在规划外和在特定区域内工业用地。

2.土地市场开发的工业用地保护年限延长。

3.实行“四屏蔽”政策,禁止工业用地开发、建设在生态保护和自然灾害风险区、地表优质水源保护区、城市重点防洪减灾区以及农用地、森林、湿地、库区等。

4.增强重复利用政策,禁止在重点保护区,优质农田,边缘县乡以及县级以下小城镇开发工业用地。

5.工业用地只准许开发在合理的规划布局下,实行分类管理,落实地方生态补偿责任,并实行环境责任险制度。

二、严格管控:
1.强化科学规划和总量管控,各地要坚持以规划为主导,将总量管控体系落实到开发、建设和再利用等具体实施阶段。

2.强化定额管控,完善总量管控体系,采取政府认定、择优审批和定额管控等措施,对新增工业用地实行严格控制。

3.加强近期优先开发的实施,优先考虑农村土地改造扩大有效供地;同时切实加强原有用地实施和再利用,树立高效利用的良好风气,推进新增工业用地必要时开发。

4.实行统一的价格定价机制,加强政府的采购调控。

《关于新型工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关于新型工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关于新型工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2020年3月23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工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作:一、新型工业用地概念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新型工业用地是指为适应传统工业向高新技术产业转型升级需要而提出的城市用地分类,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属一类工业用地(Ml),其范围定义为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工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二、出台背景2014年,深圳市最早提出新型工业用地的概念,随后广州、东莞、佛山、惠州、中山及杭州、福州、济南分别于2019年前后出台相应新型用地政策。

2019年3月,郑州市在我省率先出台《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工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郑政〔2019〕10号),解决了海康威视郑州科技园暨中原区域总部项目的落地问题。

为促进新型产业发展,进一步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探索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新路径,推动城市和产业双转型,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实施意见》。

三、制定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依据主要包括:《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8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意见〉的通知》(豫办〔2019〕21号)、《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等文件。

四、适用范围新型工业用地适用于全市范围。

五、主要内容《实施意见》共六个部分,并附3个附件。

第一部分明确了新型工业用地适用对象与范围。

新型工业用地主体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5G、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数字创意等新兴产业的研发、设计、实验室、总部、结算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郑政文〔2023〕134号•【施行日期】2023.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章办理程序第四章履约监管第五章附则郑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7〕1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豫政〔2015〕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供应工业用地时,适用本细则。

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应当符合现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模式出让相关要求,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工业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弹性年期出让是指县级以上政府综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生命周期及产业发展趋势,合理确定工业用地的出让年限,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供应方式。

出让年期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先租后让是指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时设定一定的条件,先以租赁方式向土地使用者供应土地,土地使用者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可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供应方式。

2024年工业用地出让管理总结

2024年工业用地出让管理总结

2024年工业用地出让管理总结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业用地的需求也在逐年增加。

为了合理规划和管理工业用地,促进工业发展,各级政府在2024年对工业用地出让管理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创新。

本文将总结2024年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亮点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亮点1. 划定合理用地规模:2024年,各级政府根据工业用地需求和发展规划,划定了合理的用地规模。

通过科学的调研和规划,将工业用地规模与产业发展需求相匹配,避免了过大或过小的用地规模,为工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2. 引入市场化机制:2024年,各级政府采取了市场化的出让方式,通过竞拍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工业用地的出让。

这种市场化机制使得用地出让更加透明、公平,有效避免了行政干预和权力寻租的问题,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3. 加强监管和审批:2024年,各级政府对工业用地的监管和审批加强了力度。

通过建立健全的用地管理制度,对用地出让和使用进行审查,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惩处,有效遏制了乱象和不当行为,保障了工业用地的合理利用。

4. 优化用地环境:2024年,各地在工业用地出让管理中注重优化用地环境。

在用地出让过程中,要求企业提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保证金,对环境友好型企业给予支持和倾斜,以保护环境和提升工业用地的质量。

二、工业用地出让管理存在的问题1. 市场机制尚不完善:尽管2024年采取了市场化的出让方式,但目前市场机制仍不完善。

一方面,行业竞争不充分,导致少数投资者垄断市场,影响了公平性和效率性;另一方面,用地价格过高,企业承担过大压力,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

2. 监管和审批仍有漏洞:尽管加强了监管和审批力度,但由于人力资源不足和制度不健全,仍存在监管漏洞和审批滞后的问题。

一些企业利用漏洞和空子,违规使用用地,导致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和审批机制。

3. 环境保护需要进一步加强:尽管注重优化用地环境,但工业用地的环保问题仍然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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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有关工业地产的政策及影响
政策内容
➢ 2003年工业用地政策
2003年2月1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
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清理违规设立的各类园区、严禁违法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

2003年2月21日,国土资源部《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通知为了巩固18号发出的紧急通知的结果,国土资源部又发出《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其主要内容是针对各类园区内,工业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设立各种名目的园区(城、村)及园区用地中存在的非法占地、越权批地、违法供地等问题。

2003年6月5日,国土资源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该协议共20条,详尽的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和要求,还确定了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为判断是否低地价出让土地的行为划了线。

2003年7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暂停审批新设立和扩建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商贸开发区、工业园、创业园、软件园、环保产业园和物流产业园等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

国家级开发区确需扩建的,需报国务院审批。

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是对各类开发区进行全面清查,并对清查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检查清理的基础上进行整顿规范。

对不符合开发区标准的要坚决停办。

对已批准的开发区如有超过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土地,依法处理,如确需扩建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今后要严格控制实力以成片土地开发为条件的开发区。

鼓励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

2003年11月3日,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
针对前段时间土地整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国务院又发出《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

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坚决落实清理整顿开发区的规定。

严格落实7月30号发出的通知要求,加快对各类开发区的清理进度。

➢ 2004年工业用地政策
2004年7月,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提出《工业开发区建设规范》
为落实国务院规定的加快推进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的政策,上海经济委员会提出指定《工业开发区建设规范》,该规范于2004年9月正式实施。

规范的主要内容有:开发区内土地利用规模应符合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工业开发区内工业厂房建筑容积率不宜低于0.7。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该决定的主要内容是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

2004年11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三个集中”加快上海郊区发展的规划纲要》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三个集中的指导思想,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切实推进“三个集中”加快上海郊区发展的规划纲要》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进一步明确了工业用地应向园区集中,郊区工业用地的规模和用地总量。

➢ 2005年工业用地政策
2005年3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
在对工业园区用地进行了一系列的治理整顿后,国务院又发出了《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的主要内容是工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大规模的商业零售,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2005年3月,上海市副市长胡延照在一次大会上表示,凡两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已批准的工业园区,要坚决收回其土地。

➢ 2006年工业用地政策
2006年2月,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副局长陶校兴在召开的“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研讨会”上表示,在“十一五”期间,上海还计划整理各类工业用地20平方公里,淘汰劣势低效土地利用的企业3000-4000家,腾出土地20-30平方公里,用于建设都市型工业园和创意产业园。

“十一五”期间,上海平均纯工业用地产出率,要从目前的40亿元人民币/平方公里,提高到2010年的60亿元人民币/平方公里以上。

工业用地平均建筑容积率要提高20个百分点。

除特殊工艺要求外,新建厂房容积率要达到0.8以上,其中都市工业园标准厂房容积率达到1.2以上。

此外,工业集中度要进一步提高,其中市级以上工业区和六大产业基地的产出占全市工业产出的比重,要从目前的47%提高到70%左右;年工业销售额超过200亿元人民币的工业区,要从目前的8个增至20个,其中超过千亿元人民币的3~4个、5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4~6个。

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针对2003年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2006年4月国务院又出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该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属于工业建设项目的,受让宗地中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不得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受让人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是补充协议约定了受让宗地的投资总额、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等指标。

三是补充协议约定了建设项目的竣工时间,逾期不能竣工的,要交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四是补充协议约定,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已开发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即视为土地闲置,出让人有权向受让人征收土地闲置费。

政策影响
➢进一步杜绝工业用地改变用地性质的现象
2003年2月18号的紧急通知指出,工业园区内部严格控制商品房的开发,严禁用科技、教育等手段取得土地用于商品房的开发。

这对开发商违法占用工业用地,进行商品房开发,改变工业用地性质进行了严格控制。

但是,很多开发商还是利用该通知没有对此细化的空子,擅自改变工业用地性质。

针对以上问题,在2003年6月5日发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中,第16条明确规定如果开发商要改变工业用地性质,必须取得当地有关部门同意。

该协议本意是从政府角度杜绝开发商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途径,但是,这从某个角度反而将改变工业用地合法化了。

因此,很多开发商在通过和当地政府进行私下交易后,开始合法的改变工业用地的用途。

针对这种现象,国务院办公厅在2003年7月30日出台的《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中,又进一步加强了工业用地改变用地性质的规定,将需要改变用地性质的土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该规定有效了制止了开发商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途径,但是,还是有些开发商不经过这一途径,通过打擦边球的手法,将工业用地擅自改变为总部基地或销品贸。

因此,2005年3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中,又进一步强调工业园区内,即使通过拍卖挂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也不得大规模的商业零售,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但该意见并没有对此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

因此,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现象还是存在。

2006年4月份国务院出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协议》,就是针对以上政策中出现的种种漏洞,对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现象给予更加严厉的打击。

协议不但明确土地出让时,出让宗地内用于建设行政办公用地的比例,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外,还规定了工业用地项目的绿化率,堵住了各工业园区以花园式办公为由,改变用地性质。

随着政策的严厉和细化,可以利用的政策漏洞也会越来越少,开发商打擦边球的机会也将会大大减少。

如果开发商再想通过打擦边球的手段来改变工业用地用途,将会承担更大的政策风险。

➢整合了工业园区规模
截止到2003年8月份,全国已有各类开发区3837家,其中,经国务院批准的只有232家,省级批准的1019家。

据不完全统计,各类开发区规划面积达到3.6万平方公里,超过了现有城镇建设用地总量。

一系列有关工业园区的整合措施出台后,将会有效的整合工业园区的数量。

以上海为例,上海2003年5月份有144个工业区,03年底降为83个,04年底就降为63个,工业园区的整合力度可见一斑。

➢园区和工业用地审批程序愈加严格
随着国家对土地市场调控的力度越来越大,各省市对工业用的审批程序将更加严格。

这可以从2003年出台的一系列工业用地政策可以看出,从2月18日的紧急通知到11月3日的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一步步严格控制了工业开发区的审批程序和工业用地的利用规模,审批程序更加合法化。

➢加快了土地市场化进程
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对全国工业用地市场影响巨大,实现了土地供应的完全公开、公正和透明,完全中止了协议出让,从而使得工业用地土地市场的市场化进程有了实质性的跨越。

工业用地开发将更加规范化、市场化,公开出让政策使得行业的集中度不断扩大,土地寻租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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