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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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高等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提高管理效率和办学质量,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决定》以及国家和我省关于机构编制的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高校内部机构设置要科学、规范、合理、高效,避免资源浪费和办事效率低下。

第三条高校党政管理机构设置不求上下对应,能合并的要合并,职能相近可采取合并或合署办公,宜于设立职能岗位的工作尽可能不设独立机构。教学、科研机构要扬长避短,突出特色。

第四条高校内设机构实行校、系(院)两级管理体制,独立设置的系和二级学院作为学校内部的处级办学实体,承担相对的行政管理职能。二级学院内可按专业性质设系,也可根据科研和对外服务的需要设立科研所(室),负责教学、科研等具体业务工作。

第五条高校教辅机构要按照精简原则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科学合理设置,一般应作为党政管理、教学、科研机构的附属机构;个别确需按内部处级机构设置的,一般应与党政管理、教学、科研机构合署办公。

第六条高校内部机构设置要实行集中审批,归口管理。

第二章标准、条件及要求

第七条机构数量。10所骨干大学的党政管理机构限定在19个之内,一般本科院校限定在14个以内,专科学校限制在10个以内。

第八条本科院校的二级学院数量要根据学生人数和教师人数确定。新设二级学院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一般要在1000人以上、教师超过80人,有3个以上系。

第九条学校新设立的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有两个以上专业,每个专业全日制学生一般超过200人,专任教师达到20人以上。

第十条学校新设立科研机构必须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具有一定影响,有一支学术水平较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创新研究团队(专职研究人员5人以上);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应承担过省级以上研究课题若干项,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若干篇,取得国内先进以上研究成果若干项;具有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基本满足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用房和较先进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新机构和现有机构撤并、名称变更等都要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省教育厅成立高校机构设置审批办公室,挂靠人事处,财务处、发展规划处、高教处、科技处、师教处、组织干部处等处室参与此项工作。机构设置审批办公室定期研究、审批高校机构设置事宜。

第十三条成立高校机构设置咨询委员会,作为高校机构设置审批办公室的咨询机构。邀请高校知名专家、学者参加,咨询委员会通过匿名评审、网上咨询、函审等形式,为高校机构设置提供合理化建议、意见。

第十四条机构设置审批的程序如下:学校呈递机构设置请示件及相关材料到厅高校机构设置审批办公室(下面简称办公室),由办公室分送有关业务处室和咨询委员会成员,办公室汇总意见后提出拟办意见,报厅党组或厅长办公会审定后,由办公室行文通知机关、高校。第四章报送材料要求

第十五条高校要根据前第七、八、九、十条所要求的条件组织相关材料,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办公室将不受理新的机构设置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设立新的机构,学校要报送下列材料:成立新机构的必要性、可行性报告,新机构的前身运行状况,教师、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规模,科研成果,省内外知名度

等。新设科研机构需同时报送第十条所要求的内容报告。

第十七条学校现有机构撤并、名称变更要呈递请示文件并说明原因。第十八条学校机构设置除报送书面材料外,还要报送电子文本。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省教育厅人事处。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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