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暂行规定
《有关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的指导意见》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 59号)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02•【字号】鹰府办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鹰府办发〔2015〕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江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9月2日江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江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批复》(赣府字〔2015〕16号)、《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江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为正处级的批复》(赣编办文〔2015〕86号),在江西师范大学鹰潭学院的基础上设立江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江西师专),为鹰潭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学,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的管理。
(二)承担全日制高等专科学校学历教育,培养全日制高等专科学历层次的小学、学前教育师资和适应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
(三)承担成人高等专科学历教育和基础师资培训、技术培训等非学历教育。
(四)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提升教学创新能力,革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化内涵发展,突出办学特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五)开展社会服务,注重学校潜能的挖掘和创新思想的培育,积极回馈社会,为鹰潭及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所需人才的培养和服务。
(六)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大力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开展道教文化等特色文化的教学与研究,传承并发扬其特殊的文化教育功能。
高等教育法规复习题

高等教育法规复习题一、填空题1、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2、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民族团结)教育。
3、在国民教育和公共教育中不允许宗教团体和个人办学进行(宗教)教育。
4、教育评估是对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办学条件、教育质量)进行的综合或单项考核和评价。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确定收取学杂费的具体标准。
6、学生有获得学金权,学金权包括(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
7、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教师、学校的侵犯后,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8、国家鼓励社会各界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方面与高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合作。
9、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10、我国教育经费筹措体制是(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多元化投资体制。
11、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12、在现行的国家预算体制中,财政列支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教育基建费)。
13、国家对教科书的出版发行实行(低价、微利)政策,并对一些发行量小的教科书在一定时期内实行(补贴)政策。
1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克扣)。
15、现代化教育手段包括(广播电视教育、学校电化教育和卫星电视教育播放与接收)在内的电化教育。
16、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互相尊重)的原则。
17、我国对留学人员和留学工作的总方针是(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18、对公派留学的原则是(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19、违反教育经费规定的法律责任主体,主要是指参与教育经费预算核拨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教育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
高等职业学校机构设置暂行办法[整理版]
![高等职业学校机构设置暂行办法[整理版]](https://img.taocdn.com/s3/m/2b7e18d3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80.png)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高等职业学校:为认真贯彻实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厅[2004]2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切实做好我省高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贯彻实施《暂行办法》总的要求省委、省政府颁发的《暂行办法》是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文件。
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我省高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建设,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体制、机构和运行机制改革,理顺关系,明确职责,规范机构设臵,合理确定人员编制,提高办学效益和教学质量。
经省政府批准正式设臵(不含筹建)的高等职业学校的机构编制,由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将着重做好每三年进行一次的对高等职业学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以及经费预算形式的重新核定工作(在校标准生人数,以三年平均在校生人数计算)。
各市政府和省直各高等职业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高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就学校各类机构的设臵、职能的配臵、人员编制的核定、领导干部的配备和人员的管理等做出规定,增强机构编制的法制意识,强化机构编制的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能力。
二、认真做好高等职业学校的“三定”工作当前,要按照《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各高等职业学校的“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工作。
“三定”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学校的主要职责;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学辅助机构的设臵及其职责任务;人员编制总额及其各类人员编制核定比例、职位设臵及定员、定岗情况;校、系(院)两级领导干部职数的核定及配备意见;各类机构人员编制的计费预算形式。
各高等职业学校在“三定”工作中,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学校原有的各类机构进行清理,尤其要重视各类机构的职能界定。
高校机构设置管理办法

高校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机构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高校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设党政管理、教学科研、服务保障及其他机构的设立和调整(包括撤销、合并或变更)。
第三条学校机构设置遵循合理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机构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编办”)负责机构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机构分类和管理原则第五条学校的机构分为实体性机构和非实体性机构。
第六条实体性机构是指有清晰稳定的职能范围、学校为其提供固定编制和运行经费的机构,分为二级、三级机构。
二级机构指学校直接管理的下设机构,按处级机构管理。
其中国家重点实验室、实体性科研机构也可不设行政级别。
三级机构指二级机构内设下一级机构,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三级机构内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4人。
第七条非实体性机构是指学校不提供编制和经费的内设机构,包括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
非实体性机构不确定行政级别。
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应挂靠在学校实体性机构内。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调整第八条实体性二级机构的设立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动议。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由编办或相关单位提出机构设置初步建议。
(二)论证。
由编办或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以下简称发规处)就机构设置的必要性、可行性、政策或法律依据,机构名称和类型、职责范围,内设机构设置需求等组织有关方面进行论证,形成机构设置或调整建议方案。
其中党政管理机构和直属机构的设立由编办负责组织论证,学院、教学科研、学术机构的设立由发规处负责组织论证。
(三)审批。
编办或发规处将机构设置或调整建议方案提交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四)发布。
经审定批准设立的机构由学校发文公布。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发(200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有关精神,现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见附件),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二000年三月十五日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1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1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5.03.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1号•【施行日期】2015.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1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第11届党委会第109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年1月20日经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5年3月11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章程序言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是中国共产党早期创建的学校之一。
学校前身是1931年诞生于江西瑞金的中央军委无线电学校,先后经历中央军委无线电通信学校、华北军区电讯工程专科学校、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工程学校、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工程学院等办学时期,1958年迁址西安,1959年被中央确定为20所全国重点大学之一。
1960年学校更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电信工程学院,简称“西军电”;1966年转为地方建制,更名为西北电讯工程学院;1988年更名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1998年学校获准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学校先后隶属中央军委、国防科工委、六机部、四机部、电子工业部、机械电子部、信息产业部,2000年划转教育部管理。
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尊重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弘扬“崇尚学术、追求卓越”的治学风范,以服务于国家和国防建设、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历史使命,走以电子与信息为特色的办学之路,致力于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研究型、开放式,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大学。
司法部关于部属普通高等学校机构设置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部属普通高等学校机构设置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88.08.27•【文号】[88]司发人字第238号•【施行日期】1988.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关于部属普通高等学校机构设置的意见([88]司发人字第238号1988年8月27日)中国政法大学,西南、华东、西北、中南政法学院:为解决高等学校目前在机构和干部任免方面存在的失控现象,使高等学校的机构设置较为科学合理,同时也为各学校在合理定编工作中有所遵循,国家教委最近专门发文对普通高校的机构设置提出了意见。
为贯彻这一意见,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现就我部直属普通高校的机构设置提出如下原则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部属普通高校行政管理机构层次为校(院)、处(部、室)、科三级制。
二、鉴于部属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尚未达到五千人的规模,因此不设秘书长、教务长、总务长职务(包括不设其中的单项职务)。
个别院校必须设置这类单项职务的,需报部批准。
根据工作需要,经部批准,各校可设校(院)长助理一至二人(正处级),协助校(院)长工作。
三、中国政法大学设置的研究生院,主要代表学校领导和协调;各系(所)的研究生教学和科研管理工作,其管理体制及机构设置按司法部党组“(88)司发党字第35号批复”执行。
研究生院为副校级,设院长一人(由副校长兼任),副院长二人。
四、参照国家教委确定的“高校党政管理机构限额标准”,部属普通高校可按附表规定的限额设置处一级党政管理机构。
在限额以内增设或调整机构,各单位可不再报部批准。
由学校根据各核情况自行决定并报部备案。
凡情况特殊或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在限额以外增设处级管理机构的,须报部批准后方能筹备和成立。
五、部属高校系、研究所的设置,以及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要求建立相当处一级的业务机构的,须报部批准后方能筹备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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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高等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提高管理效率和办学质量,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决定》以及国家和我省关于机构编制的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内部机构设置要科学、规范、合理、高效,避免资源浪费和办事效率低下。
第三条高校党政管理机构设置不求上下对应,能合并的要合并,职能相近可采取合并或合署办公,宜于设立职能岗位的工作尽可能不设独立机构。
教学、科研机构要扬长避短,突出特色。
第四条高校内设机构实行校、系(院)两级管理体制,独立设置的系和二级学院作为学校内部的处级办学实体,承担相对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级学院内可按专业性质设系,也可根据科研和对外服务的需要设立科研所(室),负责教学、科研等具体业务工作。
第五条高校教辅机构要按照精简原则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科学合理设置,一般应作为党政管理、教学、科研机构的附属机构;个别确需按内部处级机构设置的,一般应与党政管理、教学、科研机构合署办公。
第六条高校内部机构设置要实行集中审批,归口管理。
第二章标准、条件及要求
第七条机构数量。
10所骨干大学的党政管理机构限定在19个之内,一般本科院校限定在14个以内,专科学校限制在10个以内。
第八条本科院校的二级学院数量要根据学生人数和教师人数确定。
新设二级学院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一般要在1000人以上、教师超过80人,有3个以上系。
第九条学校新设立的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有两个以上专业,每个专业全日制学生一般超过200人,专任教师达到20人以上。
第十条学校新设立科研机构必须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具有一定影响,有一支学术水平较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创新研究团队(专职研究人员5人以上);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应承担过省级以上研究课题若干项,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若干篇,取得国内先进以上研究成果若干项;具有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基本满足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用房和较先进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新机构和现有机构撤并、名称变更等都要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省教育厅成立高校机构设置审批办公室,挂靠人事处,财务处、发展规划处、高教处、科技处、师教处、组织干部处等处室参与此项工作。
机构设置审批办公室定期研究、审批高校机构设置事宜。
第十三条成立高校机构设置咨询委员会,作为高校机构设置审批办公室的咨询机构。
邀请高校知名专家、学者参加,咨询委员会通过匿名评审、网上咨询、函审等形式,为高校机构设置提供合理化建议、意见。
第十四条机构设置审批的程序如下:学校呈递机构设置请示件及相关材料到厅高校机构设置审批办公室(下面简称办公室),由办公室分送有关业务处室和咨询委员会成员,办公室汇总意见后提出拟办意见,报厅党组或厅长办公会审定后,由办公室行文通知机关、高校。
第四章报送材料要求
第十五条高校要根据前第七、八、九、十条所要求的条件组织相关材料,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办公室将不受理新的机构设置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设立新的机构,学校要报送下列材料:成立新机构的必要性、可行性报告,新机构的前身运行状况,教师、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规模,科研成果,省内外知名度
等。
新设科研机构需同时报送第十条所要求的内容报告。
第十七条学校现有机构撤并、名称变更要呈递请示文件并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学校机构设置除报送书面材料外,还要报送电子文本。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省教育厅人事处。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