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 引言 •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流程 • 验收标准和要求 • 验收参与人员和职责 • 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 案例分析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确保煤矿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 质量和安全标准完成,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提高煤矿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 益,促进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 展。
05
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质量问题
总结词
质量问题是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常见问题之一,主要表现在工程质量和设备质量两个方面。
详细描述
在工程方面,可能存在建筑结构不牢固、施工工艺粗糙、材料不合格等问题;在设备方面,可能存在设备性能不稳定 、运行效率低下、易损坏等问题。
解决方案
针对工程问题,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管,严格控制材料质量,确保施工工艺符合规范要求;针对 设备问题,应选择质量可靠、性能稳定的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更换损坏的设备。
案例二:某煤矿项目的验收问题及解决方案
验收问题
01
煤矿项目存在安全设施不完善、环保措施不到位等问
题。
解决方案
02 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加强安全管理和环保措施的
落实,对不符合要求的部分进行整改和补充完善。
经验教训
03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各项指标
符合要求,避免出现类似问题。
案例三:某煤矿项目的成功验收经验
检查矿井安全设施是否完备,如瓦斯监控系统、紧急避险设施
等,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安全要求
安全管理制度
检查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 制、安全培训制度等。
安全设施
对矿井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如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瓦斯监控系 统等,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三篇)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是依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6号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两疆监察分局负责对煤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的竣工验收工作。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1)设计或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60万吨/年以上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竣工验收。
(2)设计或新增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6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监察分局负责竣工验收。
(3)由监察分局负责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批复文件及有关验收材料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4、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完成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进行联合试运转。
联合试运转的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改造的通知》(煤安监监察[xx]44号)及《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改造的通知》(新煤安监发[xx]9号)的相关规定,小型煤矿建设项目(≤30万吨/年)联合试运转方案报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大中型及纳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监管的煤矿建设项目(≥45万吨/年)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小型建设项目按属地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大中型建设项目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2)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期间,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做好现场检测、检验,收集有关数据,并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
(3)联合试运转期间,建设单位应做好验收资料的编制工作。
湖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矿: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我省煤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结合我省煤炭行业现状,特制定《湖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煤炭管理局2013年5月19日湖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促进全省煤矿高标准、高质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新建和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以上的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其他煤矿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竣工验收。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按照合法的审批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标准及内容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对建设项目内容、标准、井上下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行政公共设施、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完成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验收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下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文件。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煤炭管理局负责全省所有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
省煤炭管理局负责省属煤矿(湘煤集团、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宝电煤业有限公司、大唐华银攸县能源有限公司,下同)、15万吨/年及以上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以及由国家投资的煤矿建设项目(升级改造、瓦斯示范)竣工验收的具体工作。
云南省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云南省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矿改建、扩建项目及整合技改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07〕15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前,煤矿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并按照隶属关系及时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单位备案。
第四条煤矿改建、扩建项目在进行联合试运转期间,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做好现场检测、检验,收集有关数据。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指导煤矿建设单位对联合试运转过程中发现和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资料补充完善。
第五条煤矿改建、扩建项目联合试运转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向相关部门申请安全、环保等专项验收。
专项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第六条煤矿改建、扩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矿井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及通风类型、通风方式发生变化的;矿井瓦斯等级、煤层自燃类型、煤尘爆炸性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修改初步设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煤矿建设单位应当逐级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据实填写《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申请;(二)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报告;(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复印件;(四)项目核准文件,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其审批文件,开工备案等材料;(五)安全、环保等专项验收批复文件、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等相关材料;(六)矿井竣工实测图,主要包括:1.采掘工程平面图;2.矿井通风系统图;3.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布置图;4.井下避灾路线图;5.井上、下对照图;6.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最新版】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建设事中事后监管,规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促进煤炭资源科学合理开发,根据《煤炭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产能置换等产业政策落实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煤矿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项目单位实行多级管理的,可由项目单位上一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及变更批复文件;(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等;(五)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六)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七)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
第七条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联合试运转。
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确保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合规性和有效性,保障人员和资产的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订立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煤矿企业负责人应组织执行本规定。
三、管理标准1.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1.1 竣工验收分为初验、复验和决策三个阶段,依次进行。
1.2 初验阶段1.2.1 初验前,施工单位应完成安全设施的建设和安装并组织验收。
1.2.2 初验由煤矿企业职能部门组织,需提前通知施工单位,并邀请相关专业机构参加。
1.2.3 初验内容包含安全设施的完好性、功能性和规格是否符合要求等。
1.3 复验阶段1.3.1 复验由煤矿企业职能部门组织,需提前通知施工单位,并邀请相关专业机构参加。
1.3.2 复验内容包含安全设施的性能、有效性及维护保养是否符合要求等。
1.3.3 如发现问题,需及时整改并重新申请复验。
1.4 决策阶段1.4.1 决策由煤矿企业职能部门组织,依据验收情况决议是否通过竣工验收。
1.4.2 通过竣工验收后,可以投入使用。
2.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责任2.1 施工单位责任2.1.1 施工单位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要求进行安全设施的建设和安装。
2.1.2 施工单位负责安全设施的初验和复验工作,并搭配煤矿企业职能部门进行验收。
2.1.3 施工单位应确保安全设施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并供应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
2.2 煤矿企业责任2.2.1 煤矿企业应组织编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计划,并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参加。
2.2.2 煤矿企业负责组织安全设施的初验、复验和决策工作,并保证验收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2.3 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档案,并存档备查。
3.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定标准3.1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和工程项目规范等要求,订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定标准。
3.2 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评定标准应包含以下内容,但不限于:•安全设施的技术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设施的结构和构成部分是否完整;•安全设施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是否清楚;•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计划和措施是否完备;•安全设施的应急疏散措施是否健全;•安全设施的安全培训和演练是否到位;•安全设施的监测检测指标和设备是否有效。
湖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矿: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我省煤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结合我省煤炭行业现状,特制定《湖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煤炭管理局2013年5月19日湖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促进全省煤矿高标准、高质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新建和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以上的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其他煤矿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竣工验收。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按照合法的审批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标准及内容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对建设项目内容、标准、井上下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行政公共设施、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完成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验收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下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文件。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煤炭管理局负责全省所有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
省煤炭管理局负责省属煤矿(湘煤集团、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宝电煤业有限公司、大唐华银攸县能源有限公司,下同)、15万吨/年及以上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以及由国家投资的煤矿建设项目(升级改造、瓦斯示范)竣工验收的具体工作。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标题: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一、引言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确保煤矿项目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设完成,并具备安全、环保等基本条件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文将介绍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以确保煤矿行业的合规运营。
二、验收程序1. 验收申请: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法定代表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的申请资料和文件。
2. 验收组成:有关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和监管人员组成验收组,负责具体的验收工作。
验收组成员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3. 现场勘查:验收组应到达项目现场进行勘查,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解,并与项目方进行讨论和交流。
4. 文件核对:验收组应仔细核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各类文件,包括建设方案、设计图纸、施工记录等,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
5. 设备设施检查:验收组对煤矿建设项目的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包括设备的安装、运行状况、安全措施等方面。
6. 安全隐患排查:验收组对煤矿建设项目存在的潜在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确保项目的安全生产能力。
7. 环保要求检查:验收组应对煤矿建设项目的环保要求进行检查,包括废水、废气、废渣等排放情况的监测和评估。
8. 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组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竣工验收报告,详细记录煤矿建设项目的各项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9. 验收结论:验收组应根据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作出验收结论,包括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等判定。
三、验收标准1. 法律法规要求: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
2. 技术标准要求: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要求,包括煤矿设计规范、运行规程等。
3. 安全要求: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符合煤矿行业的安全要求,包括矿井通风、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等方面的要求。
4. 环保要求: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包括矿山的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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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煤炭行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促进全省煤矿安全高效建设、科学组织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对煤矿建设项目按照合法审批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建成后,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资金完成及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全面检查验收。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验收的部门下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凭验收批复文件煤矿企业及时办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等证件,正式投入生产。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除国家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并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对年产45万吨/年及以上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现场验收。
产煤省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隶属关系负责辖区内(省骨干煤炭企业除外)45万吨/年以下(不含45万吨/年)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具体工作。
并将竣工验收结果上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兼并重组煤矿的竣工验收由省骨干煤炭企业会同市县煤炭主管部门共同进行。
第五条涉及生产能力提升、新上井筒的技术改造竣工验收,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五)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适用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区域,下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等专项文件;(六)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七)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
第七条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联合试运转。
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批准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按照管理权限,非国家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设计能力(核定能力)45万吨/年以上(含45万吨/年)建设项目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45万吨/年以下报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骨干煤炭企业审批,并按规定向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联合试运转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联合试运转的系统、范围和期限;(二)联合试运转的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测试机构和人员;(三)联合试运转的预期目标和效果;(四)联合试运转期间产量计划与劳动组织;(五)应急预案与安全保障措施;(六)其他规定事项。
联合试运转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
联合试运转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安全生产各主要系统和紧急避险“六大系统”运行情况;(二)矿井主要生产设备故障和异常情况处理记录与分析;(三)提升、运输、排水、通风、供电、采掘、监测监控等主要设施与装备的检测、检验报告;(四)联合试运转的效果分析,包括最高日产量、最高月产量;(五)矿井组织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六)矿井应急预案与安全保障措施;(七)影响安全生产的主要危害源分析;(八)有关安全生产的建议;(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和内容建成,满足设计和生产要求;有剩余工程的,剩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煤矿正常生产,投资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概算或批准调整概算的5%;(二)单项工程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工程质量合格;(三)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消防设施等按要求建成,并通过专项验收;(四)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六)煤矿组织机构设置符合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职工经过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矿长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七)联合试运转达到预期效果,试运转中出现的问题已妥善解决,联合试运转报告已编制完成。
第三章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第九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先由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骨干煤炭企业组织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条煤矿建设项目预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第五条规定向竣工验收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申请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基本情况;(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三)管理机构及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四)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劳动定员情况;(五)项目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六)工程质量认证情况;(七)主要设备检测检验情况;(八)专项验收情况;(九)联合试运转情况;(十)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分析;(十一)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竣工验收申请时,应附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工程质量认证书,安全工程及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相关文件,竣工决算报告书,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联合试运转报告等。
改扩建、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等煤矿建设项目还应附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或在10个工作日内委托下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受委托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委托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对瓦斯、水文、地质等开采条件复杂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预验收。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与建设项目无经济利益关系,遵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委员会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讨论通过并签署《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件)。
第十五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一)检查项目的审批文件是否齐全;(二)检查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建成;(三)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四)检查项目投资及使用情况;(五)检查项目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六)检查工程质量情况;(七)检查专项验收情况;(八)检查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九)检查煤矿组织机构、劳动定员、人员培训、各种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岗位责任制及外部条件等落实情况;(十)检查联合试运转情况;(十一)对存在的问题和剩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竣工验收结论和效用第十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委员会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并经验收委员会全体成员讨论通过。
对竣工验收过程中检查提出的问题,由项目建设单位制定措施,限期整改,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骨干煤炭企业负责监督落实;整改完成,由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骨干煤炭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提交整改报告,由负责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下发竣工验收批复文件。
第十七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
整改达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煤矿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取得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煤矿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以及竣工验收后未取得合法有效证件的,不得投入生产。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以及竣工验收后未取得合法有效证件擅自组织生产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申请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竣工验收部门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可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关中介机构在竣工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技术预验收意见严重失实的,竣工验收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范本)附件××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范本)××年××月××日项目名称:××煤矿项目项目性质: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等)设计规模:××万吨/年项目地址:××市(区、市)××县(市)建设单位:××公司设计单位:××公司(院、所等)施工单位:××公司(工程处等)监理单位:××公司(中心等)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开工时间:××年××月××日竣工时间:××年××月××日一、项目简介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井(矿)田范围,煤层,资源储量,服务年限;煤质,地质情况(包括瓦斯、自然发火、煤尘爆炸性、地温等);项目主要技术方案、投资规模等。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名称、股权结构等)。
二、项目审批情况项目核准批复,初步设计审查,联合试运转批复等(审批时间、审批单位、批准文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