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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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西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西安住房公积⾦贷款额度是多少1、夫妻双⽅最⾼可贷70万2、单⼈贷款最⾼限额50万元3、余额不⾜5000元只能贷20万从西安住房公积⾦管理中⼼获悉,从明年元⽉1⽇起,个⼈住房公积⾦贷款额度将做进⼀步调整,借款⼈单⼈连续⾜额缴存住房公积⾦的,最⾼可贷50万元。

借款⼈及配偶同时连续⾜额缴存住房公积⾦的,最⾼可贷70万元。

⼀、额度1、借款⼈余额不⾜5000元,贷款额度不超过25万元;2、借款⼈及配偶余额超过5000元不⾜1万元,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3、借款⼈及配偶住房公积⾦余额超过1万元不⾜2万元,贷款额度不超过35万元。

⼆、西安住房1、借款⼈具有有效件;2、借款⼈拥有稳定收⼊;3、征信⽆不良记录;4、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5、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6、建造、翻建、⼤修住房的,须具有建设、规划、⼟地管理等部门批准的⽂件;7、购买的还需提供公积⾦中⼼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8、按照要求⽀付购房⾸付款;9、同意住房公积⾦管理中⼼和银⾏认可的担保⽅式;三、西安住房公积⾦贷款材料1、住房公积⾦表2、借款⼈及配偶⾝份证(居民⾝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借款⼈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合法的、协议原件;5、购房⾸付款凭证及复印件;建造、翻建、⼤修住房所需费⽤的资⾦证明;6、借款⼈具有稳定收⼊和偿还贷款能⼒的证明;7、借款⼈征信报告;8、借款⼈及配偶印章。

四、西安住房公积⾦贷款流程1、借款⼈向住房公积⾦管理中⼼及银⾏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2、住房公积⾦管理中⼼或银⾏收到借款⼈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借款⼈对材料进⾏审查,审查通过后并做出准予贷款决定;3、担保公司提供,银⾏将借款⼈相关材料及转交给担保公司;4、担保公司同意办理担保,由担保公司办理相关担保⼿续;5、贷款⼿续办理完成后,住房公积⾦管理中⼼根据担保公司出具证明或银⾏出具的证明,开具贷款通知书;6、银⾏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为借款⼈发放贷款。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正文:----------------------------------------------------------------------------------------------------------------------------------------------------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95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1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月18日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6年11月2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25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缴存第四章提取和使用第五章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市政办发[2009]263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2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挂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牌子。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起草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执行。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

(六)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归还,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申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呆坏账的核销。

(八)负责其他住房资金的归集和管理。

(九)监督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缴存情况,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负责住房公积金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立、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与安全。

(十一)负责对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7年发布)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7年发布)

【法规标题】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7年发布)【发布部门】陕西省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适用区域】西安市【发布时间】2007-01-25【生效时间】2007-03-01【关键词】劳动权益保障【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6年11月2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25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其设立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机构。

其设立的分中心、管理部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审计、监察、房管、人民银行、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单位代表组成。

西安市《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注销审批》办事指南

西安市《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注销审批》办事指南

《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注销审批》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变更、注销审批二、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一)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四)中央与外省市企业及其他组织常驻代表机构;(五)长期雇佣中国公民的联合国、国际组织及外国政府常驻机构;(六)长期雇佣中国公民的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机构;(七)其他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

三、办理依据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2.《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3.《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市政发〔2008〕21号)4.《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西房金发〔2014〕61号)四、办理条件1. 新设立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以前未办理开户的须予以补办;2.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银行基本账户、经办人等信息发生变更;3.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注意事项:1.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账户注销前,必须将所有职工账户转移到新单位或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零。

3.经办人提交申请资料时注意附带电子版文档。

4.单位及个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负责。

六、办理程序单位账户设立:1.单位经办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处、分中心或下设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初审人员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中心信息管理系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复核审批,审核通过后,予以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内容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单位经办人持已审核汇缴清册及汇缴书,到缴存银行缴款,办理职工账户设立和首月汇缴业务。

单位账户信息变更:单位经办人提供申请材料到所属中心管理机构办理:在市本级开户的单位,到中心归集处申请办理;在分中心开户的单位,到各自分中心申请办理;在区县管理部开户的单位,到各自管理部申请办理。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一、引言近年来,随着西安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房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解决居民购房和住房困难,西安市实施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集体储蓄机制,旨在为职工提供购房、租房、还贷等住房相关的资金支持。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管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西安市政府制定了《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包括提取条件、提取方式、提取用途、申请流程等方面。

二、提取条件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职工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1. 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职工在西安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可提取其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金额。

2. 增购自住住房:已拥有住房的职工,在西安市购买增购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一部分金额。

提取比例根据所购房屋的性质和面积大小而有所不同。

3. 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职工在西安市购买商业性个人住房并贷款,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一部分金额,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

4. 住房大修:职工在西安市自有住房进行大修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一部分金额,用于支付大修费用。

三、提取方式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职工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1. 现金提取:职工可以直接前往所在单位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提取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审核后领取现金提取。

2. 划拨提取:职工可以通过与购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将公积金直接划拨给购房单位作为首付款或部分支付房款。

四、提取用途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用途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购买住房:职工可以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或增购自住住房。

2. 偿还个人住房贷款:职工可以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3. 住房大修:职工可以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自有住房的大修、维修等费用。

西安公积金贷款政策及额度

西安公积金贷款政策及额度

西安公积金贷款政策及额度
西安公积金贷款政策及额度根据《西安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西安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如下:
1. 贷款额度:
- 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高可贷款总额为公积金账户余额和
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超过20万元;
- 购买二套自住住房:按照相应政策执行,需符合相关条件; - 购买商品住房:最高可贷款总额为公积金账户余额和配偶
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超过20万元;
- 向个人出售或出租自有住房:最高可贷款总额为公积金账
户余额,不超过20万元;
- 改善性住房贷款:最高可贷款总额为公积金账户余额和配
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超过30万元;
- 房屋翻修贷款、产权转移贷款等:最高可贷款总额为公积
金账户余额,不超过10万元。

2.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具体期限根据贷款用途和借
款人的情况而定。

3.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4. 贷款申请条件:借款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有一定的缴存连续时间、缴存比例、购房资格等。

具体条件可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额度和政策仅为参考,实际贷款额度和政策可能会有所变化,具体以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的规定为准。

建议您咨询相关机构或官方渠道获取最新的贷款政策和额度信息。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三大细则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三大细则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三大细那么(一)提取额度1、职修改文章工在购置住房时,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2、职工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每平方米控制价格参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当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建安造价计算;3、职工购置住房时,假设约定住房产权份额的,按各自产权份额核定相应的购房支出;假设不约定住房产权份额的,按人均数计算;4、职工在被拆迁后购置住房的,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5、职工租住单位(房管部门)公房或私房时,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

房租按实际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以下标准的,按以下标准计算租金:一人户40平方米,二人户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60平方米;6、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时,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7、职工租住公租房时,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凭证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其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其家庭成员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家庭关系证明。

(三)提取期限职工(配偶)购房、建房和修房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从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假设购置的房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开具之日前一年内发生产权变动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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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变更、注销、计息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设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涉及的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四)中央与外省市企业及其他组织常驻代表机构;(五)长期雇佣中国公民的联合国、国际组织及外国政府常驻机构;(六)长期雇佣中国公民的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机构;(七)其他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七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以下规定列支:(一)机关单位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本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分别在预算、费用或成本中列支。

个体工商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税前成本中列支。

第二章登记及账户设立第八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持单位介绍信以及单位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九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20日内,办理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十条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办理变更登记;职工身份资料发生变化或发现错误的,单位或个人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缴存登记时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托管协议,并在公积金中心指定的账户缴存。

第三章缴存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结息日为6月30日。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计算。

新录用或新调入的职工,在新单位工作不满一年遇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其缴存基数按在新单位实际工作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计算。

第十五条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低于5%,不高于规定的缴存比例。

同一单位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第十六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汇缴到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应当自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托管协议当月起,按协议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由公积金中心计入其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发放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

缴存单位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台账,及时登录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第十九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其个人账户余额及利息收入,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余额照常计息。

第二十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改制或者破产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第二十二条连续3年以上亏损,且职工工资没有保障,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单位申请;(二)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决议;(三)经审计的相关年度财务报表;(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2日起施行。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设机构(以下简称为公积金中心)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转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时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注销公积金账户:(一)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出境定居的;(四)缴存人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五)缴存人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账户留存最近3个月缴存额:(一)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二)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一)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严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在提取时做销户处理。

符合前款第二项情况的,提取总额不得超出家庭应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出家庭负担部分的费用,且同一事项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第八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账户留存最近3个月缴存额。

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可以凭有效证明提取配偶、子女、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时的实际支出。

第九条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符合缴存托管协议中约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提取存储余额。

第十条职工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经单位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预留印鉴。

第十一条职工应当持审批表及有关证明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审批手续。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

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十二条准予提取的,职工应当持审批表以及本单位出具的转账凭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手续。

第十三条职工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应当提供委托手续,以及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本人及被提取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以及被提取人书面同意材料。

第十四条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购买住房合同或者有关协议;(二)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证;(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土地使用证明或者原房屋产权证明;(二)建设、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三)用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相关费用的票据;(四)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大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偿还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借款合同;(二)借据或还款计划表;(三)最近一次还款证明。

第十八条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严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案;(二)当期治疗费用发票。

非本人患病的,还应当提供婚姻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

严重疾病的范围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失业证明;(二)其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公积金中心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大修住房是指,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

大修住房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2日起施行。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发放的,定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房改房、二手房等。

第三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委托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有效身份证件;(二)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单位及个人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四)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或者具有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批准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文件。

购买二手房的还应当具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五)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六)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存在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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