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实施细则(正式)

合集下载

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落实安全七条规定

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落实安全七条规定

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落实安全七条规定矿工身处的工作环境是相对复杂、危险的,每年都有大量的事故发生,导致众多的伤亡和死亡。

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必须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将针对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重要性,列举出实施安全七条规定的具体措施。

一、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全员参与。

任何人员,应当积极、主动、有责任心地参与安全管理工作,不仅要做好自身工作,还要关心他人,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劝阻。

同时,对于安全生产管理中的监督、检查工作,应积极配合,严格按要求执行,构建从上至下、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防线。

二、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安全宣传教育是保障矿工安全的重要环节。

矿企应该利用各种渠道、形式,广泛宣传安全知识,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要注意选取通俗易懂、形象直观的方式,让工人能够理解和接受。

三、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矿山生产环节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规范现场作业流程,严格按照作业程序进行操作。

保证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的落实,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严格实施安全检查安全生产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包括隐患排查、设备检测和工作服装检查等。

检查时要注重发现问题和纠正问题,及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和积弊进行改进,确保矿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五、建立安全奖惩机制建立安全奖惩机制,既能够激励职工参与安全管理、持续改进,也能够形成一种强有力的安全监管体系。

做好各项奖惩措施的宣传和落实,能够从根本上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促进安全生产的长期稳定发展。

六、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责任必须落实到位。

每个岗位的负责人都要承担起安全管理责任,建立长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实现按岗位责任到人、按人到岗位的管理模式。

负责人还应对本职工作设定安全指标和评估标准,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组织协调、高效有序地进行。

七、完善应急预案针对矿难等突发事件,必须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的配套设施和培训培训。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为了保障煤矿矿工的生命安全,提高煤矿生产管理水平,确保煤矿生产运营的安全稳定,特订立以下七条规定。

第一条作业场合安全管理1.煤矿作业场合必需依照相关安全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并配备适当的安全设施和紧急救援设备,以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2.矿井通风系统必需符合安全要求,保证供应充分的氧气供应,并及时排出有害气体,确保矿工的呼吸环境良好。

3.矿井巷道、井口、井筒等通道必需保持畅通,设有明确的安全标识,避开矿工在通行过程中发生意外。

第二条安全人员配备1.每个煤矿必需配备充分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2.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资质和技能,熟识煤矿安全管理规定和应急预案,能够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

第三条安全培训和教育1.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矿工参加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2.安全培训和教育内容应包含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等方面的知识。

3.矿工必需参加培训并通过相关考核,取得相应的安全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矿井作业。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1.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和权力。

2.各级管理人员必需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带头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本部门内的安全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

3.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考核和激励机制,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部门进行表扬和嘉奖,营造乐观向上的安全生产氛围。

第五条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1.煤矿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必需立刻组织应急救援,确保人员安全,同时及时进行事故报告和处理。

2.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程序和责任人,确保及时准确地报告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3.煤矿企业应设立安全事故处理特地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仿佛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条紧急救援预案1.煤矿企业应订立紧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任务分工、应急装备和资源保障等事项,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序地进行救援。

七条规定实施方案

七条规定实施方案

广元市茂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宝能煤矿贯彻《七条规定》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七条规定》),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不断推动我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2013年1月15日《关于学习贯彻国家安监总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各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为主题,以“抓重点、强关键、铁规定、钢执行、全覆盖、真落实、重实效”为总体要求,深入宣传《七条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我矿安全生产全面发展。

二、活动目标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深刻领会《七条规定》精神实质,把学习宣传《七条规定》与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结合起来,深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的主题活动,使《七条规定》深入人心、耳熟能详,真正体现在行动上、效果上,并通过活动开展,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督促我矿扎实抓好重大隐患排查和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使矿长更好的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到风险预控,超前防范,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有效遏制和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活动主题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

四、活动时间活动总体时间:2013年2月至12月五、实施方法与步骤(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活动成效。

1、成立活动领导小组,抓好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工作管理。

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科,由二同志具体负责活动材料收集、归档、上报等相关业务工作。

2、明确责任目标,狠抓活动各项工作,强化工作落实。

(1)根据企业实际和活动具体情况,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切实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通知》精神和活动程序组织和安排好工作。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工作是一项高风险、高不安全的工作,要保护好矿工的生命安全需要从各个方面入手,其中,矿长作为责任最大的人,必需订立一系列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规定,确保矿工安全生产。

下面是煤矿矿长应当订立的七条规定:一、建立安全意识矿长应当意识到保护矿工生命安全是煤矿经营的首要任务。

可以采纳招生前培训、入职培训、定期的职业规范培训以及安全教育、演练等一系列安全培训措施,以提高矿工安全意识,让矿工深刻认得到煤矿工作的不安全性,懂得保护自身生命安全的紧要性。

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矿长在考虑不同问题时,不能只想到利润或生产效率,而忽视矿工的安全。

在开展矿山管理时,应设立科学的标准,并依据标准开展程序严谨的管理,对违反管理规定或纪律的人严格问责,确保管理执行的严格性。

三、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不仅可以规范矿工行为,避开消极因素的繁殖,还能发觉和解决安全问题。

这种制度应当包括——第一,建立企业级安全管理规定;第二,订立安全培训、检查和报告制度;第三,针对特定区域和操作工段,出台特别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四,设备、设施、防护功能和武器装备的维护、检查和使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等。

四、加强不安全源的管控不安全源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必需管控好不安全源,才能从源头上解决安全问题。

对于不安全源进行排查、识别和分类,确定执行措施,订立管理标准和设备要求,加强现场管理和技术支持,确保人员、设备和环境的安全。

五、安全隐患监测和防备安全隐患是造成煤矿事故的现场因素,必需进行严格的隐患排查、监测和防备。

只有适时发觉和除去安全隐患,才能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矿长应当订立科学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对安全隐患适时予以处理和解决,同时对全部和安全有关的部门实施监控,确保安全隐患的有效排查、监测和防备。

六、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只有在事故发生时,才能真正检验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

矿长应当订立完备的应急管理制度,划定合理的应急响应方案,提升应急处理的本领和效率,实行措施来最大限度地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以及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

落实七条规定实施方案及细则

落实七条规定实施方案及细则

关于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实施方案及细则章丘明水矿业二号煤矿2013年5月3日关于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实施方案及细则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关于学习贯彻国家安监总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为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大力宣传贯彻《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七条规定》),以及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和东风集团公司要求,明水二号煤矿于2013年4月24下午组织,矿长、副矿长、各科室成员参加的集中学习,为全面贯彻落实好《七条规定》,切实保护广大矿工生命安全,推动全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关于“《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项规定》的实施方案及细则”,具体内容如下:一、领导组织组长:孟凡林副组长:赵兵、郭新、张乃水、刘庭富、成员;颜景琦、李家镇、高林、于建征、彭小将、马京国、程作宝、尚现国、高永镇、办公室设在安全科。

办公室主任:赵兵(兼),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各职能科室、各区队、班组的学习贯彻情况,并及时向组长作出汇报。

二、工作目标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把学习宣传《七条规定》与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结合,深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的主题活动,使《七条规定》深入人心,不折不扣地严抓落实,真正体现在行动上、效果上。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理念,视矿工如兄弟,把矿工当亲人,带着感情抓安全,凭着良心抓安全,敬畏生命抓安全。

把学习宣传《七条规定》与学习推广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结合起来,做到风险预控,超前防范。

三、时间安排1、宣传贯彻阶段。

4月25日至5月25日,煤矿各职能科室、区队按照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学习“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项规定”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宣传贯彻,利用有效方式进行宣传教育,将“七条规定”的精神实质深入贯彻到每个职工心里,真正认识到《七条规定》是矿工生命安全的保护伞。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七条规定作为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是我们的首要任务。

为了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安全,制定了以下七条规定:第一,确保安全设备齐备。

每位矿工进入矿井前,必须佩戴好安全帽、防护鞋、防尘口罩等必要的安全装备。

同时,要定期检查和维修现有安全设备,确保其正常运作。

第二,严格遵守作业规程。

制定矿山作业规程,明确矿工的作业流程、操作规范和安全注意事项。

矿工必须按照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修改、违规操作,违者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加强安全培训。

每位新进矿工必须接受一定时长的入矿培训,全面了解矿井的安全原则和操作要求。

同时,定期组织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建立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

矿长要负责制定安全检查的计划,并监督实施。

检查时要全面、细致地检查矿井内的隐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矿井的安全性。

第五,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机制。

无论发生何种事故,矿工都应立即上报给矿长,矿长要及时处置,并报告上级部门。

同时,要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找出问题的根源,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加强与行政监管部门的合作。

矿长要积极配合并接受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和信息,协助处理遇到的问题和难题。

只有保持密切合作,才能共同提高矿工的安全保障水平。

第七,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矿长要坚决打击和查处矿井内的违法行为和违规操作,对于拒不改正的人员要依法开除。

同时,要倡导矿工自觉遵纪守法,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

总之,煤矿矿长要认识到保护矿工的生命是头等重要的责任。

只有制定出合理的规定,严格落实并加以监督执行,才能够保障矿工的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为矿井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双七、双十、十条禁令

双七、双十、十条禁令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一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二要严格新建(整合)煤矿安全准入。

三要深入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瓦斯抽采利用。

四是大力推进采掘机械化、自动化和管理信息化。

五要强化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

六要大力提升煤矿应急救援能力。

七是规范煤矿用工制度,强化矿工安全培训。

严格落实“十个一律”停产整顿内容:凡存在以下行为的矿井或采掘头面一律实施停产(工)整顿:(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或防突效果不达标的;(二)瓦斯超限仍继续作业的;(三)井下监测监控、通信联络、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不完善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四)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或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五)提升运输系统带病运转的;(六)自然灾害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集团限尺限产规定组织生产的;(八)对查出的隐患,未按规定整改落实的;(九)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设备、工艺的;(十)未按规定执行下井带班制度或者煤矿领导下井、带班次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1、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

2、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

3、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实施方案及细则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实施方案及细则

叙永县吼西煤矿《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实施方案及细则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叙永县吼西煤矿《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实施方案及细则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关于学习贯彻国家安监总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为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大力宣传贯彻《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七条规定》),以及省、市、县煤炭管理部门要求,我矿于2013年5月2日由矿长组织,各分管副矿长、科、队长、参加的集中培训学习,专题学习了《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七条规定》,切实保护我矿矿工生命安全,推动我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我矿将持续开展《七条规定》的学习活动,为使此次学习活动继续下去,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下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项规定》的实施细则”。

望各科、队认真执行,具体安排如下:一、成立领导组:组长:史志让(矿长)副组长:闫士中(安全副矿长)鲍正龙(生产副矿长)于国栋(机电副矿长)王丙军(总工程师)成员:胡天江、王明龙、安兆林、闻忠银、董建坤、胡天喜、张士林、于松里、冯文明、张正元、朱国福、姚宝、张凤、孙孝忠、王贵勇。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陈桂梅担任,负责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各科、队、班组的学习贯彻情况,并向组长作出汇报。

二、工作目标认真组织学习宣传,领会安全七条规定精神实质。

把学习宣传《七条规定》与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相结合,深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的主题活动,使《七条规定》深入人心、耳熟能详,不折不扣地严抓落实,真正体现在行动上、效果上。

牢固树立“煤矿事故可防可控、干煤矿可以不死人”理念,视矿工如兄弟,把矿工当亲人,带着感情抓安全,凭着良心抓安全,敬畏生命抓安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实施细则(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9088-89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实施细则(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一)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缺少任何一证或任何一证过期或任何一证被暂扣的均属无证或证照不全,或建设煤矿没有履行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煤矿企业均不得从事生产(建设)活动。

擅自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县(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

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一)煤矿企业采区、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采、掘、通风、支护工艺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方法进行开采。

具备机械化改造条件的小煤矿,要积极实施机械化改造。

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督促小煤矿积极实施采煤工艺改造,凡采用巷道式、房柱式、仓储式等落后的采煤方法进行开采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

(二)煤矿企业采煤必须遵守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内,严禁无计划开采、超层越界开采、超期开采和用破坏性方式开采。

超层越界开采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2)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3)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三)煤矿企业必须定期开展井下测量工作,按相关技术规范如实绘制标注矿区范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及时排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四)煤矿企业有超层越界开采情形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煤矿企业采、掘工作面及所有其它井巷工程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管理规定做好顶板管理工作,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定期进行顶板动态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分析和总结。

(六)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护、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采用锚网、锚喷等支护时,锚杆必须做拉拔试验,必须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一)矿井必须建立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实行以风定产,做到风速符合要求,风量充足。

(二)通风系统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无角联通风等不合理巷道。

高瓦斯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巷。

(三)矿井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墙、风帘等)设施齐全、合理、可靠,风流稳定。

(四)每一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独立通风,严禁串联、接力通风。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五)风量、风速分配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风量分配以作业规程设计风量为依据。

煤矿企业每月末必须绘制能够反映矿井通风实际情况的通风系统示意图,每年组织1次反风演习。

(六)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工作,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双风机双电源,实行“三专两闭锁”。

井下必须淘汰5.5KW局扇。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棚栏、悬挂禁止人员入内的警示牌。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一)煤矿企业必须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认真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治措施。

(二)必须健全完善瓦斯抽采系统并运行正常、管理严格,做到应抽多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

抽采煤层瓦斯压力及含量等指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评判合格。

(三)凡出现过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必须按规定程序经国家授权单位鉴定,报煤炭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组织生产。

(四)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瓦斯防治专业队伍和瓦斯防治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掘进工作的瓦斯涌出量、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通风系统、局部通风、抽放系统、监测系统、隔爆设施、压风自救、顶板岩石钻孔抽放、巷帮超前抽放、钻孔疏放、避灾硐室、物探、钻探分析、地质构造、设备防爆、机电设备保护、通风设施等项目进行预测预报及评价验证,对各专项评价进行会审,提出掘进工作面瓦斯防治综合评价意见。

(五)监控系统设置、配备、使用及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各项规定,监测监控运行正常、准确、报警断电。

(六)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方案。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一)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认真落实“预测预报,逢掘必探,先治后采”的方针和“立足采面,探查先行,以堵为主,疏堵结合”的综合防治方法。

(二)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害威胁严重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一名防治水副矿长或副总工程师,配备不少于2套专用探放水钻机。

(三)煤矿企业根据矿井灾害治理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提高防治水经费所占比例。

(四)各县(市)煤炭局根据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凡属水害威胁严重矿井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类型矿井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强化监管检查和整治。

开采+380以下煤层,凡承压开采的矿井,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报告,经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批文后方可开采。

(五)积极引进新装备和新技术,提高防治水工作水平。

继续推行“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综合治理”措施,确保水害治理到位。

(六)矿井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七)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要立即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严禁开采防隔水煤(岩)柱。

(八)按规定封填井田范围内和邻近的报废立井、斜井和平硐,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注、归档。

(九)矿井要按规定配备与矿井最大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排水能力满足要求。

(十)要加强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的经常性检查和维护。

在每年雨季前,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

(十一)做好雨季“三防”(防汛、防排水、防雷电)工作。

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

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应当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

经确认隐患完全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十二)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发现透水预兆的作业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报告有关透水地点及水情,通知周围有关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或升井。

调度室值班人员立即向矿井主要负责人汇报,并将水患情况通报周边所有矿井。

(十三)矿井必须加强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矿山救援队的联系,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实施事故抢救。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一)煤矿特别是井下使用的各类设备和安全装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投入使用。

矿井主要提升装置的选型、安装、管理、使用、维修、检查、测定、试验都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二)煤矿使用的各种提升设备必须完好,禁止带病作业、超载超限运行。

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实行专业化管理,按期进行性能测试与维护,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维修人员。

各煤矿企业自行采购设备必须严格执行矿用设备审核程序,对不具备设备安标生产资质的厂家和提供不出安标证书、编号的产品坚决不允许购买和使用。

(三)绞车司机经过严格培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每一主要提升装置的绞车必须配齐正副司机,升降人员一定要由正司机开车,副司机在一侧监护。

(四)矿井主要提升设备,必须按设计的速度图运行,不得随意改变,确实要改动时,应经总工程师批准。

(五)矿井主要提升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保持动作灵敏可靠。

(六)专用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应符合《安规》要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