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政府专项债发行中法律意见书的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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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府专项债发行中法律意见书的拟定

浅析政府专项债发行中法律意见书的拟定

浅析政府专项债发行中法律意见书的拟定地方政府专项债仍然将会在资金领域给予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并细分至各个领域,所以提升债券的合规性、合法性将成为工作重点。

下面是小编带来的浅析政府专项债发行中法律意见书的拟定。

引言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指省级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由政府发行并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是国家信用的体现,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与稳定性。

一、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具体类型在今年7月2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上,针对近期的宏观经济形势,中央提出了“积极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加快今年1.35万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进度,在推动在建基础设施项目上早见成效”等宏观调控措施。

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地方政府应加快推动地方政府“市政项目收益债”,防范化解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风险;财政部也分别与国土资源部、交通部、住建部联合推出了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财预〔20XX〕62号文)、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财预〔20XX〕97号文)、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财预〔20XX〕28号)。

这三类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原则基本一致,并且在具体实施中主要强调了专款专用及额度管理这两点。

专款专用主要是指专项债券的资金应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专项用于相应的专项项目用途,不得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偿还资金来源也应为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专项收入。

而额度管理则是指由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各因素,确定年度全国该类专项债券总额度;各省级政府年度该类专项债券额度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安排,由财政部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相应行业主管部委。

上述三类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主要因素对比如下:债券类型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适用法规《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发行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

2023年新版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法律意见书编制操作指引

2023年新版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法律意见书编制操作指引

附件3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法律意见书编制操作指引在出具专项债券项目法律意见书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参与主体、列入规划情况、项目建设情况、事前绩效评估情况、所在区域背景情况、项目收益及融资情况等。

(二)参与主体1.披露参与主体工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经济性质、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出资人信息(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披露到自然人或国资为止)、以及历史沿革等情况。

2.对参与主体的资格发表明确法律意见。

如果具备相应的资格,可参考表述为:参与主体具有的法人资格,具有相应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历史沿革合法合规、依法有效存续;本期专项债券涉及项目属于参与主体经营范围。

(三)项目合法性1.资料核查。

核查项目立项、环评、用地许可、可研批复、规划等相关文件是否真实完整。

2.发表明确法律意见。

对专项债券项目是否已经取得有关批文、项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重大支持领域、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等发表明确法律意见。

如果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可参考表述为:本期专项债券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已取得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地区发展规划,项目合法合规。

二、项目融资来源1.列明项目拟使用资金金额、占比。

2.如果将专项债券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应对是否符合专项债券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的支持领域、占总投资的比例等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三、预期偿债资金来源1.列明偿债资金来源及对债券本息覆盖情况。

2.对本期专项债券的偿债资金安排能满足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要求发表明确法律意见。

如果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可参考表述为:本期专项债券的偿债资金安排能满足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要求,符合专项债券相关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中介服务机构(一)会计师事务所资质1.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财务评估咨询报告情况,核查会计师事务所工商营业执照、提供审计服务的业务资格。

地方政府专项债法律意见书内容要点

地方政府专项债法律意见书内容要点
法律意见书编制要点
要点标题
内容涵盖
前言/声明
对债券、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列举,(包括但不限于预 算法、证券法、财政部相关文件等)并进行法律声明。
一、本期债券的发行要素 债券名称、品种、期限、总额、评级、还本付息方式等信息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 三、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四、债券发行文件
债券发行人为山东省人民政府,转贷给XX市/县(地市或直管 县)人民政府使用。说明所在地市或直管县的经济、财政、 债务情况
列举项目具体信息,包括项目概况、全部批复文件,项目主 体名称、概况、历史沿革、经营范围,并出具针对项目主体 资格的法律意见
列举信用评级机构及评级报告、审计机构及专项评价报告、 法律顾问及法律意见书情况,并出具法律意见。
五、债券风险要素 六、结论意见
列举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是、税务风险,说明 偿债保障措施、投资者保护机制等信息。
汇总列示:对本期债券发行要素披露的法律意见、募集资金 用途符合规划的法律意见、项目主体资格的法律意见、对发 行文件及出具机构的法律意见,并综合出具最终法律意见。

专项债法律意见书模板

专项债法律意见书模板

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之法律意见书(2020)x律意第号20xx年x月地址电话: /传真:目录释义 (3)一、本期债券发行相关主体资格情况 (7)二、本期债券发行对应的项目情况 (9)三、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情况 (11)四、本期债券的偿债保障措施与风险提示 (12)五、中介服务机构与从业情况 (16)六、结论 (18)释义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内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法律意见书xx管委会:XX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就XX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债务管理意见》、《暂行办法》、《试点通知》、《预算管理办法》、《发行工作意见》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针对某些事项之法律评述或结论,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同时充分考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确认,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项目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依赖于本次发行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以及项目其他中介方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资料文件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做出判断。

相关机构已向本所律师承诺所提供的全部书面文件资料和通过口头、电子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提供的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没有任何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提供的书面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均与原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所提供的书面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为真实有效。

公司专项债券法律意见书

公司专项债券法律意见书

公司专项债券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先生/女士:
我们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到了您的委托,就贵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进行法律分析,并向您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首先,根据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贵公司发行专项债券是合法有效的。

贵公司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专项债券,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

发行专项债券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贵公司的资金需求,推进公司的发展。

其次,贵公司在发行专项债券过程中需要与相关方进行协商和签订合同。

我们建议贵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发行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应妥善处理与债券持有者的关系,与债券持有者签订债券发行协议,明确债券的利率、期限、支付方式等条款,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再次,贵公司在发行专项债券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的信息披露规定。

贵公司需要在发行前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转让风险等。

贵公司需要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贵公司的情况,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最后,我们提醒贵公司碰到法律纠纷或争议时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护自身权益。

同时,贵公司在发行专项债券过程中应当与各相关方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发行计
划的顺利实施。

综上所述,贵公司发行专项债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然而,我们提醒贵公司在发行专项债券的过程中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贵公司需要进一步了解或咨询相关问题,我们将尽快为贵公司提供进一步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此致
敬礼
律师事务所签名
日期。

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

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关于2020年XXX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之法律意见书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关于2020年XXX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之法律意见书(2020)律法意号致:XXX公司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X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就发行人申请发行“2020年XXX公司公司债券”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担任发行人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出具《北京德恒(南昌)律师歩务所关于2020年XXX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冇关步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关于制止地方政府建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 13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事实和所有文件资料进行法律核査和验证,按照《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的指引编制《法律意见书》.目录释义 (1)声明 (4)正文 (5)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5)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5)(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5)(二)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6)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8)(一)主体资格 (8)(二)净资产规模 (8)(三)累计债券余额 (9)(四)财务会计制度 (9)(五)本期债券的利率 (9)(六)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与偿债能力 (9)(七)募集资金的投向 (10)(八)禁止发行企业債券的情形 (10)(九)本次发行涉及的中介机构 (11)四、发行人的设立、股东(实际控制人) (12)(一)发行人的设立 (12)(二)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12)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3)(一)发行人业务的独立性 (13)(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性 (14)(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性 (14)(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性 (15)(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性 (15)(六)发行人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16)六、发行人的业务及资信状况 (16)(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状况 (16)(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业务的情况 (16)(三)发行人的业务变更情况 (16)(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17)(五)发行人的持续能力 (17)(六)发行人的资信状况 (18)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8)(一)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权的关联方 (18)(二)报告期内重大关联交易 (18)(三)发行人与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情况 (18)(四)发行人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19)(五)同业竞争 (19)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9)(一)发行人的股权资产 (19)(二)发行人拥有的房产情况 (24)(三)发行人拥有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情况 (24)(四)发行人拥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情况 (24)(五)主要财产的产权状况、取得方式、权利受限情况 (25)(六)发行人租债房屋、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25)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5)(一)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25)(二)侵权之债 (25)(三)与关联方债权债务及相互担保情况 (26)(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26)十、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 (27)(一)发行人设立至今的重大资产变化 (27)(二)发行人拟进行的重大资产变化行为 (27)十一、发行人的税务 (27)(一)发行人适用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27)(二)重要税收优惠及批文 (28)(三)税务违法情况 (28)十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28)(一)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 (28)(二)发行人环境保护守法情况 (28)十三、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9)(一)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 (29)(二)有权部门批准或授权 (29)(三)上述项目与他人合作情况 (29)十四、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9)十五、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0)十六、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30)(一)本期债券的承销 (30)(二)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 (30)(三)募集资金的监管 (30)(四)偿债资金的监管 (31)(五)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1)(六)担保事项 (31)(七)失信情况核査 (33)十七、结论意见 (33)释义如无另外说明,以下词条在《法律意见书》中定义如下: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徳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审计视角下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审计视角下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审计问诊审计视角下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潘春花/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摘要/政府专顶债券是逆经济周期调节,控制债务风险,强化地方责任,提高财政支出效率的有力工具。

目前实行的省级政府代发代兑模式,存在发债主体责任缺失、刚性兑付不利于债务风险防范等问题,笔者认为应实行市场化改造,转为各地在债券限额内、负面清单之外,自主发行债券,再向财政部备案的市场化发行模式。

关键词/审计政府专顶债券自主发行年来,在加大逆经济周期调节力度、积极财政政策加力提效 的背景下,在“开大前门、严堵后门”的指导思想下,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 简称专项债券)发行规模逐渐扩大,对 稳投资、促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从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看,专项债券发 行规模在不断扩张的同时,专项债券 的借、用、还等环节均有待进一步改 进。

笔者认为,为进一步规范专项债 券管理,确保债券发挥应有的效益和 作用,应首先改革发行模式。

―、专项债券发行的中国特色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 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 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 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 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 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专项债券发行极具中国特色。

(一)省级政府代发代兑模式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为省级政府,市县要发行专项债券,需由省级政府代为发行,省级政府对专项债券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二) 层层审批模式地方政府债券规模实行限额控制,由国务院确定限额,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财政部再根据各地的债务风险、财力状况,并统筹考虑上级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地方融资需求等情况,按因素法测算分配限额。

各地在申报专项债券项目时,还要上报论证项目收益能够覆盖债券本息的平衡方案、财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三) 利率主要参考国债收益率专项债券的利率主要参考发行投标日前5个工作日具有相同待偿还期限的国债收益率平均值为基础,与发债项目风险和质量关系不明显。

关于同意《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批复

关于同意《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批复

关于同意《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贵州省委员会,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06•【字号】•【施行日期】2019.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关于同意《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批复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收悉。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批复如下:同意《实施方案》,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实施方案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6日附件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的重要作用,推动我省投资稳定增长,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按照坚定、可控、有序、适度要求,进一步健全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选准选好专项债券项目,统筹用好专项债券融资支持政策,增加有效投资、优化经济结构,保持经济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疏堵结合。

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把“开大前门”和“严堵后门”协调起来,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下简称隐性债务)增量,坚决禁止无序举债建设,鼓励依法依规市场化融资。

——坚持突出重点。

充分发挥专项债券作用,支持有一定收益但难以商业化合规融资的重大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选准选好专项债券项目,集中资金支持重大在建工程建设和补短板并带动扩大消费,优先解决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防止形成“半拉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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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府专项债发行中法律意见书的拟定地方政府专项债仍然将会在资金领域给予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并细分至各个领域,所以提升债券的合规性、合法性将成为工作重点。

下面是小编带来的浅析政府专项债发行中法律意见书的拟定。

引言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指省级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由政府发行并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是国家信用的体现,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与稳定性。

一、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具体类型
在今年7月2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上,针对近期的宏观经济形势,中央提出了“积极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加快今年万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进度,在推动在建基础设施项目上早见成效”等宏观调控措施。

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地方政府应加快推动地方政府“市政项目收益债”,防范化解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风险;财政部也分别与国土资源部、交通部、住建部联合推出了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财预〔2017〕62号文)、收费公路专项债
券(财预〔2017〕97号文)、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财预〔2018〕28号)。

这三类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原则基本一致,并且在具体实施中主要强调了专款专用及额度管理这两点。

专款专用主要是指专项债券的资金应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专项用于相应的专项项目用途,不得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偿还资金来源也应为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专项收入。

而额度管理则是指由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各因素,确定年度全国该类专项债券总额度;各省级政府年度该类专项债券额度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安排,由财政部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相应行业主管部委。

上述三类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主要因素对比如下:
债券类型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
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
适用法规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
法》
发行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由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由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为棚改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

试点期间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棚改专项债券的,由其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棚
改专项债券。

债券期限
应当与土地储备项目期限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5年,具体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机构根据项目周期、债务管理要求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应当与政府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相适应,原则上单次发行不超过15年,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应当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迁和土地收储、出让期限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15年,可根据项目实际适当延长,避免期限错配风险。

具体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周期、债务管理要求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偿债资金来源
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偿还。

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专项收入(包括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对应的广告收入、服务设施收入、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收入等)偿还。

试点发行棚改专项债券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纳入政府性基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专项收入包括属于政府的棚改项目配套商业设施销售、租赁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偿还。

募集资金用途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优先用于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重点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三大战略规划
的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不得用于非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公路养护支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

棚改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本级棚改主管部门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严禁用于棚户区改造以外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债务管理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棚改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

棚改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制作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要求,对于发行政府项目过程中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进行了细致的规
定,并对申请专项债券应当应聘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本所律师团队归纳了对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分析本年度财政部对于发行地方专项债券文件具体要求并结合团队自身经验,总结出了关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编制要求和具体方法,具体体例和目录如下:
释义
1、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申请概况
根据政府相关部门提交的专项债券发行申请表、信用评级表、项目预期收益表,律师结合上述申请材料,对本次发行的政府专项债券基本情况,包括项目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偿还资金来源等进行概括性描述。

分析本次发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已完成了相关核准和备案手续。

2、政府专项债券申请实施机构的主体资格
根据相关部门提交的机构设立批复、事业法人证书、三定方案等材料,结合各政府实际情况,针对发行专项债券项目的实施主体基本情况和项目实施主体的历史沿革、项目实施主体的经验范围及业务许可资质等进行客观、系统的分析。

对“项目实施主体”是否依法成立、有效存续,具有实施的相关资质以及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债券项目实施主体发表结论性意见。

3、严格审查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等情况
律师根据有关部门上报项目材料及相关数据,需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核项目涉及的批复文件是否齐全,项目是否具有可研报告等。

同时对政府专项债券涉及项目进行实地踏勘,确保申请材料数据与现场踏勘材料一致,并留存相应材料制作法律意见书工作底稿。

4、细致审核项目资金收益平衡
由于政府专项债券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所以收益是否能够平衡是债券能否顺利发行的必要条件之一,律师在参考会所出具的相关财务审计报告数据以外,应结合相关数据另行予以计算,并判断项目资金覆盖率是否符合法律标准,保证各项目的资金衡平。

5、中介服务机构
对于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过程中,第三方专业机构也应慎重审查,确保聘请并出具相关报告的机构具有相应的资格,并针对本次发行有关机构的基本情况,并对其是否具有提供本次发行相关专业服务的资质发表意见。

6、结论性意见
结合上述工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的项目主体、发行主体、收益覆盖情况等全部内容的合法性发表整体性结论。

三、政府专项债权的发展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自2015年开始推出以来,截至2018年6月末共计发行亿元,在推动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缓解地方政府资金紧张和债务压力方面起到了显著的作用。

未来,地方政府专项债仍然将会在资金领域给予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并细分至各个领域。

提升政府专项债券的合规性、合法性将成为政府发行债券的重要风险防控领域,也将成为律所开拓政府服务领域的又一新的爆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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