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清华控股发行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步骤

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步骤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是与债券发行相关的一项法律文件,主要目的是为债券发行人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保证债券发行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下面是一般的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步骤:第一步:了解债券发行的具体情况律师首先需要与债券发行人进行沟通,了解债券发行的目的、金额、期限、发行方式等具体情况。
同时,律师还需要获取与债券发行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如发行计划书、股东会决议、承销商合同等。
第二步:核查法律法规律师需要仔细核查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债券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市场交易所的规定等。
确保债券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违规行为。
第三步:检查发行人资质律师需要对发行人的资质进行检查,确认其是否具备发行债券的条件。
包括发行人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许可、信用状况等。
如果发行人是公司,则需要核查其公司章程、企业登记信息等。
第四步:审查相关合同文件律师需要审查与债券发行相关的合同文件,包括承销商合同、财务顾问合同、债券托管协议等。
确保合同文件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第五步:制定法律意见在对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律师会制定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需要对债券发行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评估,提出相关建议和风险提示。
第六步:律师意见书的传达和反馈律师会将法律意见书提交给债券发行人,并与其进行沟通和交流。
债券发行人可以就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提出问题和要求,律师需要及时进行回复和解答。
第七步:完善意见书和签署在与债券发行人的沟通和反馈基础上,律师会完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并与债券发行人进行最终的确认和签署。
确保法律意见书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的具体步骤可能会因不同的实际情况而有所调整。
因此,在编写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之前,律师需要与债券发行人进行详细的沟通和了解,确定具体的工作步骤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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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整理文档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X年XXXX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二Oxx年xx月一、关于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二、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三、关于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实质条件四、关于本期债券的偿债保障措施五、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信用等级六、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承销七、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八、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的业务资格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十、结论意见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年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具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资格。
本所接受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就发行人发行xx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债券”)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1、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各方的主体资格、协议、相关批准与授权等资料,并听取了各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在上述审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已得到发行人及相关各方如下承诺和保证:发行人及相关各方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者传真件;发行人及相关各方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的原件及其上面的印章和签名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是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xx年1月15日颁布的第113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xx年4月23日发布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债券律师意见书

债券律师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我是一名债券律师,受您的委托就您公司所发行的债券进行审查并提供法律意见。
您向我提供了关于发行债券的资料,我已经对这些资料进行了详尽的审查。
根据我的专业判断和了解,我就以下几个方面提供以下法律意见:1. 债券发行授权:根据我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的审查,确认公司有权发行债券。
公司章程和其他内部文件包括有关债券发行的必要授权,股东大会亦已对此进行了批准。
因此,公司在法律上有权发行债券。
2. 合规性:在审查了公司的相关法律文件和监管要求后,我认为公司所采取的债券发行行动,在法律和监管条例方面是符合要求的。
公司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登记注册和披露要求,并取得了必要的批准。
3. 证券法律合规性:根据我对国家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公司的债券发行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已按照证券法要求向监管机构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和信息,并履行了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定下的所有义务。
4. 债券文件可执行:我仔细审查了债券文件,包括债券契约和债券条款。
就我所了解,凡与公司签署这些文件的当事方都已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且这些文件在法律上是有效且可执行的。
我强烈建议您在进行任何交易之前,请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对这些文件进行全面审阅。
5. 违约和索赔问题:根据我对债券发行文档和相关合同的审查,我认为公司的债券发行不违反任何现有的合同规定,并且不会导致其他债权方的权益受损。
然而,我需要再次强调,这只是基于我对您提供的文件的审查,具体情况可能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分析。
请注意,以上仅仅是个人独立意见,不得视为法律意见或法律建议。
如果您需要更深入的法律分析或具体操作指导,请随时与我联系。
此外,请注意,我在提供后续意见和建议时可能需要更多的信息和文件。
希望上述意见对您的公司债券发行有所帮助。
如果您需要任何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与我联系。
谢谢。
祝好!你的忠诚的债券律师编号: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

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关于贵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债券的法律意见,我们拜阅了发行人的发行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研究了有关的法律法规。
我们就此向贵公司提供以下法律意见:1. 发行目的和资金用途:我们理解发行人欲以债券形式筹集资金,用于发行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中所指定的目的。
请注意,本意见书未涉及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意见。
2. 发行文件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我们认为发行文件的代表人有合法权力发出,并且发行文件和其他资料中所陈述的全部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法律限制:我们检查了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法规,我们认为发行人拟发行的债券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法规,并无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4. 发行文件的有效性:我们认为发行文件符合全部适用的法律法规,符合中国法院及其他专业人士认可的合同构成要件,并且在合法及有效的前提下公开做出,对发行人及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5. 发行人的合法地位:我们认可发行人是按照中国公司法合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不存在违法、无效或被法院宣布无业务资格的情况。
6. 发行人的资格要求:发行人符合所有适用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登记、资本金要求、风险控制要求等。
7. 发行人的合规性:我们认可发行人合规地遵循了适用的中国证券法律法规、公司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发行人的日常经营活动未触犯有关法律法规。
8. 担保及担保物的合法性:如为发行人的债券提供担保,我们认为担保协议的代表人有合法权力发出,并且担保协议是有效的、合法的,对发行人及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涉及担保物,我们认为担保物的所有权清晰,并已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供处份予发行人。
总体而言,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我们认为贵公司拟发行的债券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在合法及有效的前提下对发行人及债券持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能力。
但请注意,我们所提供的本法律意见仅限于根据我们了解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给出的建议,您应该明确地理解,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将来发行人及债券持有人的行为或做法负责,并不意味着将来的法律问题和争议会以与本法律意见完全一致的方式解决。
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

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我们的职责,在对您提供的信息进行充分研究和评估之后,我们很高兴向您提供以下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1. 概述根据我们的了解,贵公司拟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
公司债券是一种形式各异的金融工具,而且它们将受到各种法律和监管的约束。
2. 适用法律首先,我们必须确认适用于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贵公司拟向国内投资者发行债券。
因此,我们需要根据中国的法律和法规来评估这次发行是否合法。
我们建议您参考《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发布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
3. 上市若贵公司打算将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您需要进一步考虑《证券法》和《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具体法规的要求。
这些法规包括提交上市申请、报备相关资料以及遵守披露义务等。
4. 评级在考虑公司债券发行之前,您需要考虑进行评级。
评级机构将评估贵公司的信用状况以及债券的风险等级。
在中国,通常使用的评级机构有中诚信国际评级有限公司、大华综合评级有限公司等。
5. 发行文件贵公司还需要准备一系列的发行文件,如发行公告、发行说明书、法律意见书等。
这些文件在向投资者介绍债券发行的过程、用途、风险等方面非常重要。
我们建议您尽早准备这些文件,并且确保其中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6. 风险管理贵公司还需要仔细考虑和评估债券发行中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这些风险可能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等。
我们建议您寻求专业的金融顾问的帮助,以确保您的资金筹集目标得以实现。
7. 法律责任最后,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贵公司在发行和交易公司债券时,需要确保其行为符合适用法律的要求。
如果贵公司未能遵守相关法规,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和处罚。
以上是我们根据所提供的信息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
我们建议您咨询一位资深律师,以确保您的决策符合适用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金杜清华控股发债法律意见书 3800字

三一文库()〔金杜清华控股发债法律意见书 3800字〕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发行20xx年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致: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xx]1134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xx]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十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金杜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金杜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金杜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
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以及金杜对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本次债券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此承担责任。
金杜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发行人发行本次债券的主体资格发行人系经国务院批准,授权清华大学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致: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委托,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通过出席发行现场、审验相关文件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的选择、发行价格的确认及配售缴款、验资过程进行了必要的核查见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资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
本所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前提:1.公司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副本和复印件)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2.公司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的文件若为复印件或副本的,复印件或副本都与原件或正本一致。
发行公司债权之法律意见书-律所出具最终稿模版

XX市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控股有限公司发行XXXX年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XX市XX律师事务所20XX年X月X日XX市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控股有限公司发行XXXXX年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致:XX控股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筒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筒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筒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XX市XX律师事务所(以下筒称“XX,或“本所”)接受XX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筒称“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XX元人民币公司债券事项(以下筒称“本次债券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XX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XX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XX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
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冗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XX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以及XX对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XX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本次债券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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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发行二零零九年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A座40层2009年2月25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发行二零零九年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致: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十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金杜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金杜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金杜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
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以及金杜对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本次债券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此承担责任。
金杜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发行人发行本次债券的主体资格发行人系经国务院批准,授权清华大学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成立于1992年,原名称为“北京清华大学企业集团”,系全民所有制企业。
2003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发行人改制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7年8月2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10455517),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为:名称: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科技大厦)A座25层法定代表人:宋军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号码:110000010455517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济性质:国有独资企业经营范围:医疗机械经营(III类:植入器材;植入性人工器官;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介入器材;医用X射线设备;医用磁共振设备。
II类: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和遇湿易燃物品、有毒品、腐蚀;资产管理;资产受托管理;实业投资及管理;企业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的策划;科技、经济及相关业务的咨询及人员培训;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金属材料、建筑及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的销售;进出口业务。
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据上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已通过2007年度工商年检。
金杜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必要的批准,其设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自成立之日起至今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需要予以终止的情形。
二、本次债券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一)2008年6月17日,发行人董事会召开清华控股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发行2008年公司债券的议案》,同意发行人申请发行本次债券。
(二)2008年6月17日,清华大学出具《关于同意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发行2008年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批复》,同意发行人上报的《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发行2008年公司债券的请示》,同意发行人申请发行本次债券。
(三)2008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国家教育部”)出具了教技发函[2008]34号《教育部关于推荐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函》,原则同意并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荐发行人申请发行2008年企业债券,拟发行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10年。
(四)本次债券发行尚待取得国家发改委的批准。
三、发行人发行本次债券的实质条件(一)根据发行人为发行本次债券制作的《2009年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债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发行本次债券所募集资金中6亿元将用于瑞安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昌邑市污水处理厂项目、大连凌水河污水处理厂项目、大连老虎滩污水处理厂项目、七台河市中心区污水处理、排水工程和七台河市再生水利用工程项目、收购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诚志股份有限公司40,228,095股股份项目、收购辽宁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的辽宁省路桥建设总公司(除天都饭店全部产权和辽宁省路桥建设三公司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汪家镇30,660平方米和盘锦市双台区16,293平方米工业用地外)的产权以及由此衍生的所有权益项目、认购同方股份有限公司37,997,396股股份项目;2亿元将用于置换银行贷款,调整发行人债务结构,降低发行人融资成本;其余2亿元将用于补充发行人在实际生产、经营中营运资金需要。
金杜认为,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二)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信会师报字[2008]第80024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2007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为人民币4,228,678,126.20元。
金杜认为,发行人符合关于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规定。
(三)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次债券发行的发行额为十亿元人民币。
金杜认为,本次债券发行后,发行人符合关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的规定。
本次债券发行的部分募集资金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累计发行额未超过该等项目总投资的60%;本次债券发行的部分募集资金将用于收购产权及股份项目,累计发行额未超过该等项目总投资的60%。
(四)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05年、2006年及2007年度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93,168,290.15元、101,615,148.12元及253,013,452.61元。
金杜认为,本次债券发行前发行人的业绩为连续三年盈利,最近三年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可以支付本次债券发行的一年的利息,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
(五)本次发行的债券为七年期的固定利率债券,附加第五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本次发行的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债券存续期限内固定不变。
本次债券发行的利率尚待政府主管部门的备案。
(六)根据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于2008年10月10日出具的《2009年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中诚信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定本次债券发行的信用等级为AA+。
(七)根据发行人于2009年2月25日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此前已发行的债券不存在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八)根据发行人于2009年2月25日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金杜认为,发行人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四、中介机构的业务资格(一)本次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等相关文件,金杜认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作为本次债券发行主承销商的资格。
(二)本次债券发行的副主承销商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等相关文件,金杜认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作为本次债券发行副主承销商的资格。
(三)根据《关于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等机构从事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资格的通知》(银发[1997]547号)及《关于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信用评级业务的函》(银办函[2000]162号),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金杜认为,中诚信具备作为本次债券发行信用评级机构的资格。
(四)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金杜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作为本次债券发行的审计机构的资格。
五、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文件金杜审查了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文件。
金杜认为,申请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致。
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所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本所审核,金杜认为,募集说明书不致因所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结论意见综上所述,金杜认为,发行人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
本次债券发行尚待取得国家发改委的批准。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