雏鹰农牧: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1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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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预审核申请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预审核申请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

浙商证券股份
6
浙江恒逸集 团有限公司
浙江
公司债
化学纤维制 造业
——
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7
阳城县阳泰 集团实业有 山西
限公司
公司债
煤炭开采和 洗选业
——
平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湖南华菱钢
黑色金属冶
8 铁集团有限 湖南 公司债 炼和压延加
责任公司
工业
——
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刘博
陈亦周 朱琦/ 张柯 葛坤
公司
公司债
零售业
——
东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
32
国有资产投 资经营集团
重庆
公司债
综合
002507
中山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
保定隆远房 33 地产开发有 河北
限公司
公司债
房地产业
——
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34
亿利资源集 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
化学原料和 公司债 化学制品制
造业
——
九州证券有限 公司
徐工集团工 35 程机械有限 江苏
公司
公司债
工程机械行 业
——
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36
新兴铸管股 份有限公司
北京
广东温氏食
37 品集团股份 广东
有限公司
伊犁农四师
38
国有资产投 资有限责任
新疆
公司
公司债 金属制品业
000788
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公司债 畜牧业
300498

本溪钢铁
17 (集团)有 辽宁

破解IPO:疑难点剖析与案例点评_笔记

破解IPO:疑难点剖析与案例点评_笔记

《破解IPO:疑难点剖析与案例点评》阅读记录目录一、IPO概述 (2)1.1 IPO的定义 (2)1.2 IPO的意义和作用 (3)1.3 IPO的基本流程 (5)二、IPO的疑难点分析 (6)2.1 法律法规方面的疑难点 (7)2.1.1 财务报表的合规性 (8)2.1.2 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 (10)2.1.3 内幕交易的防范 (10)2.2 市场环境方面的疑难点 (11)2.2.1 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 (12)2.2.2 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 (13)2.2.3 行业发展的趋势 (14)2.3 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方面的疑难点 (16)2.3.1 研发投入的占比 (17)2.3.2 知识产权的保护 (17)2.3.3 新产品的市场接受度 (19)三、IPO案例点评 (19)3.1 案例一 (20)3.1.1 案例背景 (22)3.1.2 面临的疑难点 (22)3.1.3 解决方案及点评 (22)3.2 案例二 (24)3.2.1 案例背景 (25)3.2.2 面临的疑难点 (26)3.2.3 解决方案及点评 (28)3.3 案例三 (29)3.3.1 案例背景 (31)3.3.2 面临的疑难点 (32)3.3.3 解决方案及点评 (33)四、总结与启示 (34)4.1 IPO的经验教训 (35)4.2 对拟IPO企业的建议 (36)4.3 对投资者的启示 (38)一、IPO概述IPO(首次公开募股)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将其部分或全部股份向公众出售,以筹集资金并扩大公司规模的一种融资方式。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IPO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监管政策的调整,IPO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疑难问题,如信息披露不充分、股权结构复杂、投资者保护不足等。

为了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疑难问题,本文对IPO的相关知识进行了剖析和案例点评,旨在为投资者提供有益的投资建议和参考。

第一股的前世今生

第一股的前世今生

“第一股”的前世今生1.雏鹰农牧雏鹰农牧成立于2003年,位于河南新郑,是一家集生猪养殖、粮食贸易、食品加工与销售、金融物流等一体的综合集团,2010年9月成功在深圳上市,号称“养猪业第一股”。

一、雏鹰业务演变雏鹰上市之初的业务如其名字之意,主要是畜禽苗雏,包含生猪及家禽。

根据其年报披露,2010年销售仔猪43.64万头,另有部分二元种猪和育肥猪合计66.5万头,仔猪占比达到65%;同期上市鸡苗1261万羽,另有种蛋5600多万枚及(淘汰)种鸡80万只。

在随后的发展中,生猪业务增长迅速,每年以超过20%的速度增长;而禽类业务则基本不变,每年上市鸡苗均没有突破1500万羽,逐步萎缩。

在营收比例中逐步可忽略不计,以2011/2012年为例,生猪占营收比例分别为92%和93.9%,而禽类只占7.9%和5.4%,到2015年这一数字更是下降到0.61%,最终在2016年雏鹰已经将该业务完全取缔。

与此同时,则是生猪业务急需以较快速度发展,生猪销售量以年均25.1%的速度增加。

雏鹰目前有三块业务:(1)生猪养殖及肉制品加工。

生猪养殖品种有两块。

一是商品猪,主要有三元肉猪、猪苗和二元种猪。

2016年出栏248万头(其中肉猪141万头、猪苗99万头、种猪8万头),2017年;二是土猪类,有黑猪和藏香猪两个系列。

目前在三门峡建有黑猪保种场,正考虑量产;在西藏林芝地区养殖藏香猪,但均未量产。

在屠宰及肉制品加工上,目前雏鹰已布局3个生猪屠宰加工基地,分布于新郑本部、开封和吉林,产能达1000万头,但利用率低,2016年屠宰产品不到70万吨。

2016年本主营业务合计营收34.35亿元,贡献毛利11.9亿元;(2)粮食贸易。

主要是为生猪养殖所需饲料配套,在东北建有25万吨的粮食储存基地,所加工饲料全部自用,本板块营收10.3亿元,毛利6318万元。

(3)互联网及电商。

建有新融农牧平台和微客得商城,针对养殖端提供金融服务以及消费C端的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8.09
•【文号】
•【施行日期】2024.08.09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告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在2024年6月4日至2024年7月2日期间,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2.1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2.7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本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同时,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1.15条、第9.6.10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将于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摘牌。

本所要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股票终止上市以及后续有关工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8月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8.20
•【文号】证监许可[2010]1140号
•【施行日期】2010.08.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1140号)
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3,350万股新股。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或者财务报表超过有效期,应及时报告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雏鹰农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10-08-31

雏鹰农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10-08-31

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3,3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将于2010年9月1日起分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实施。

本次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内容:1、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2、投资者应认真阅读2010年8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的《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及在当日披露于巨潮网站()的招股说明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因素”章节,须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谨慎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次发行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机构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图报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有效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投资者若不认可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确定的发行价格,建议不参与本次发行。

4、本次发行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5、发行人的所有股份均为可流通股,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及本次网下配售的股份均有限售期。

本次发行前的股份有关限售承诺及限售期安排详见招股意向书全文。

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系相关股东基于公司治理需要及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自愿承诺。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交易知识点高度总结版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交易知识点高度总结版

年月事件世界第一个股票交易所—荷兰阿姆斯特丹。

1608柴思胡同的“乔纳林咖啡馆”众多经纪人在此交易成名1602英国第一个证券交易所——伦敦乔纳森(最初:政府债券, 其后:公司债券、股票)17731790 美国第一个证券交易所——费城1863 纽约交易所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托组织——最早的基金机构: 主要公司债18681872 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企业——轮船招商局1918 中国人第一家自己创办的证交所——北平1927 美国摩根首创存托凭证(ADR)(2006我国69家发行73种存托凭证)(尚未有中国存托凭证)1934 美国《证券交易法》确定公开原则1960 商业银行开始发行金融债券1982 中国国内机构首次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日本私募(金融债券开端)1982 中国境内第一家海外证券公司——日本野村(2007年107家)1982 美国首次推出价值线指数期货(股权类期货)1984 中国正式进入国际债券市场——中国银行东京 200亿日元债1984 中国工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代理发行公司股票1985 中国工行、农行发行金融债券——国内金融债券开端1986 新中国证券交易市场建立1986 8月中国沈阳信托投资公司(企业债)和9月工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股票)开办柜台交易1987 中国第一家专业证券公司成立——深圳特区证券公司1987 中国政府首次在国外发行债券——德国 3亿马克公募中国国库券转让在全国61个城市推广, 国债柜台交易正式启动1988.41988 中国非金融机构开始发行金融债券上交所营业深交所营业1991 中国期货实质性发端——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中国国债发行方式:行政摊派(1991之后承购包销, 1996招标发行)19911991 加拿大多伦多指数参与份额(TIPs)——最早的ETF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自律性组织, 社会团体)19911992 中国第一个标准化期货合约——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特级铝1992 中国资本市场开始统一监管——国务院证券委和证监会成立中国上交所发行B股(2001年对境内居民开放), 基金交易转让开展19921993 中国股票发行试点正式由上海、深圳推广至全国1993 中国开始发行H股等(2008年底共159只)1993 中国主权外债正式起步——财政部日本 300亿日元债券1993 中国投资银行获批境内发行外币金融债券——首次1993 美国标准普尔存托凭证——现存最早ETF1993.12 上交所开办国债为主的质押式回购交易(1994.10深交所)(2002年企业债、2007公司债)1994 中国发行凭证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可以上市流通)(2006年电子式储蓄国债-可以提前兑取)1995 中国首个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美)1995 中国证监会加入国际组织(1998年当选执委会委员)中国暂停国债期货试点, 至今未恢复(1992年上海开办)1995中国政府美国杨基债券, 在国际市场确定了我国主权信用债券较高等级和地位19961997 中国金融体系确定分业经营中国金融机构发行特种金融债券, 偿还回购交易债务19971997 中国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1998 中国建立统一监管体制——证券委撤销1998 中国财政部向四大国有银行发行特别国债(2007年发行特别国债组建国家外汇投资公司)1998 中国财政部向四大国有银行发行长期建设国债中国两只封闭式基金——基金金泰(国泰)基金开元(南方)(到01年只有封闭式, 02年后5年无新)1998中国上交所推行指定交易制度1998 《证券法》股票发行由额度限制转为核准制1998.12 中国《证券法》颁布(1999.7实施)——确认资本市场是法律地位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 金融业分业制度终结19991999 中国金融债券发行主体——政策性银行1999 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浮动利率债券(2007基准利率3个月Shibor)1999 中国香港盈富基金(ETF)2000 泛欧交易所(阿姆斯特丹、布鲁塞尔、巴黎)2001 增发彩票公益金80%上交社保基金2001 中国南玻B股转券、镇海炼油、庆铃汽车H股转券、华能国际N股转券——可转债公司债2001 中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诞生(开放式成为主要形式)200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标志全国集中统一结算2001.12 中国加入世贸2002 伦敦、葡萄牙并入泛欧2002 中国证监会增设专司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查处的机构2002 中国债券市场准入实行备案制中国A股、B股、基金的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0.3%)2002.6 开始运作商业银行记账式国债柜台市场2003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3个月-3年不等的中央银行票据2003 中国首家QFII——瑞士银行(2008年76家)2003 中国正式发行央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制度2004 中国《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发展的若干意见》(国九条)2004 中国中信证券、海通证券、长城证券发行证券公司债券2004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法律确认基金的地位2004 中国深交所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上市(2007年底共25只LOF于深交所上市)2004 中国设中小企业版(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开始综合治理证券公司(3年), 处置31家高风险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条件和上市标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条件和上市标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发行条件和上市标准因国家和交易所而异。

以下是一般性的发行条件和上市标准,具体情况可能受到不同国家和地区法规的影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1. 注册文件和披露要求:-提交完整的注册文件,包括公司财务报表、经营计划、公司治理结构等信息。

-遵循披露要求,向监管机构和潜在投资者提供详尽的信息。

2. 公司治理:-公司应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的建立、内部控制机制等。

3. 财务健康状况:-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符合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财务标准。

4. 盈利能力:-公司应该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或者至少有望在未来实现盈利。

5. 法律合规:-公司业务和财务活动需要符合当地法律法规,不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上市标准:1. 市值和募资额:-达到一定的市值和募资额,这通常取决于交易所的规定。

市值和募资额要求的高低因交易所而异。

2. 财务指标:-达到一定的财务标准,包括净利润、营业收入等。

交易所可能要求公司在上市前一段时间内保持盈利能力。

3. 股权结构:-公司股权结构需要清晰、合理,不存在重大争议或不稳定因素。

4. 公司业务:-公司业务需要符合交易所的要求,通常要求公司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实力。

5. 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需要符合上市交易所的要求,包括董事会独立性、信息披露透明度等。

6. 流动性:-公司股票需具备一定的流动性,以确保市场交易活跃度。

7. 法律合规:-公司需要遵守当地和上市交易所的法律法规,不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条件和标准会因国家、地区和交易所而异。

上市前,公司通常需要与交易所协商,并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查。

在制定上市计划时,最好咨询专业金融法务顾问以确保公司完全符合所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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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之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与“本次发行”合称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本次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记录、资料、证明以及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就本次上市有关事项向发行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2009年12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授权范围合法有效。

(二)根据2010年8月20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14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三)本次上市尚待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授权,本次发行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上市尚待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由河南雏鹰畜禽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现持有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1018410000136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成立日期为2003年5月14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3年。

根据发行人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发行人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
1.根据2010年8月20日中国证监会核发的证监许可[2010]114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2.根据《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上路演公告》、《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公告》、《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配售结果公告》等文件,发行人本次拟上市之股票已公开发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本次发行获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没有发生导致暂缓或者暂停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

综上,发行人本次上市之股票已公开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10,000万股,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13,350万股,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10,0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数为3,350万股,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为13,350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不低于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上市规则》第5.1.1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本次发行的验资事宜
根据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京都天华验字(2010)第128号《验资报告》,截至2010年9月6日止,发行人已收到社会公众股东认缴股款人民币1,086,228,540元(已扣除发行费人民币86,271,460元),其中:股本33,500,000元,资本公积1,052,728,540元,社会公众股东全部以货币资金出资;发行人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3,500,000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133,500,000元。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已将前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董事会备案,符合《上市规则》第3.1.1条的规定。

六、发行人控股股东的锁定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侯建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符合《上市规则》第5.1.6条第一款的规定。

七、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一)发行人本次上市由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同时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符合《证券法》第49 条和《上市规则》第4.1条的规定。

(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申隆、余焕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本次上市保荐工作,上述 2 名保荐代表人是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符合《上市规则》第4.3 条的规定。

八、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上市已获得其内部授权和批准,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发行人本次上市尚待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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