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主要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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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20山东省国资委省管企业信访稳定工作会议讲话

10.05.20山东省国资委省管企业信访稳定工作会议讲话

山东省国资委省管企业信访稳定工作会议讲话在省管企业信访稳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0年5月20日)谭成义同志们:信访稳定工作是整个国家、社会、企业改革发展事业中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

省国资委组建后,省委、省政府把省管企业的信访稳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交给我们,委党委对此高度重视,各省管企业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各方面的认识越来越统一,采取的措施越来越到位,取得的成效越来越明显,为省管企业改革发展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环境,仁元省长对这几年省管企业的信访稳定工作也给予了充分肯定。

刚才发言的同志讲到,不重视稳定工作就是不称职,不抓稳定工作就是失职,我很赞成这个观点。

现在我们的稳定工作取得了很好成效,与我们企业的主要负责同志高度重视,在座的同志们具体实施、具体落实是分不开的。

在此,我代表省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向同志们表示衷心感谢!向今天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表示热烈祝贺!刚才,成峰同志总结了去年工作,对2010年的任务进行了全面部署,重点突出,措施有力,我完全赞成。

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下面我再谈几点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信访稳定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从事信访稳定工作的同志进行形势判断,重要的是要看到潜在的矛盾和问题。

当前,信访稳定形势依然非常严峻。

省管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组织,不是生活在真空里,今天稳定不代表明天稳定,今天平安不代表明天平安。

我们不仅要关注利益人的具体诉求,更要关注社会公众心态问题。

从近年来国内发生的若干群体性事件看,少数群众借机泄私愤的问题的确存在,有些问题处理不当就可能一触即发。

我们必须透过这些事件来认识看待当前公众心态和面临的稳定形势,切不可掉以轻心。

稳定是关系到一个国家、一个政党,甚至一个企业生死存亡的问题。

不稳定的企业就不可能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也就不可能持续发展。

企业发展好不容易,如果跨掉用不了三、五年。

企业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充分认识信访稳定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稳定做为事关企业改革发展大局的重要工作来抓。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12•【字号】粤国资规划〔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资规划〔2010〕18号各省属企业: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据此修订完善你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省国资委及企业的有关职责第三章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备案管理第四章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核管理第五章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评价第六章附则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三)新设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投资;(四)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信托、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五)BOT、BT等模式的投资;(六)房地产投资;(七)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省国资委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包括:(一)投资额(指本企业按项目持股比例承担的投资总额,下同)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及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二)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三)投资额占企业所有者权益5%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四)境外投资项目(包括以个人名义持股设立公司)。

当前地方国资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

当前地方国资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

当前地方国资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自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国有资产的监管体制发生了重大改变,一改过去多头管理、分散管理和无人管理的局面,统一由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实行管人、管事与管资产相结合的监管体制,这种体制的设计夯实了国资监管体制改革的基础。

然而,在新旧体制交替的过程中,当前地方国资监管中仍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做一些简要思考。

一、地方国资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国资监管活动是由国资监管主体、客体(对象)和手段三大基本要素所构成。

国资监管活动通过国资监管主体运用国资监管手段作用于国资监管客体,使国资监管客体按照监管主体的设计思路来进行活动,从而达到监管目的。

因此分析国资监管活动中所面临的问题应该从国资监管的主体、客体及手段三个方面来进行考察。

一是明确界定国资监管的主体、客体;二是灵活运用监管的手段;三是要不断改善地方(区域性)国资监管的体制性、机制性因素。

按照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当前地方国资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新旧国资监管体制交替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些问题,既表现为历史惯性的遗留问题,又表现为新体制还未完全建立、还不完善的问题。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国资监管主体履职之路漫长尽管在党的十六大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都明确将国资委定位为出资人,却并没有明确国资委的具体职责,也没有明确其具体定位,国资监管机构的建立也没有统一模式,对地市州以下是否成立国资监管机构也没有明确说法,而是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自行决定。

这就使得国企出资人主体原本虚拟的特性更加模糊。

1、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过程复杂艰辛。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然而当前政企职责、政资机构仍纠缠不清。

xx市国资委信访维稳工作约谈办法

xx市国资委信访维稳工作约谈办法

深圳市国资委信访维稳工作约谈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市属国资国企系统信访工作责任的落实,切实加强重大矛盾纠纷的维稳化解力度,确保各项信访维稳措施落到实处,及时指导和督促各企业整改纠正信访维稳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根据《广东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深圳市信访工作约谈制度(试行)》及《深圳市维护社会稳定约谈工作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访维稳工作约谈,是指市国资委对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信访维稳工作责任,致使本企业发生重大信访问题或群体性事件,或重大不稳定隐患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领导或主要领导进行问责谈话,责成说明情况,分析问题原因,研究改进工作措施,并由被约谈人承担相应责任的方式。

第二章约谈范围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国资委启动约谈:(一)未认真贯彻执行信访维稳工作法规、政策、决策和工作部署,制度不落实、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引发信访维稳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在制定决策时未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前置程序和刚性门槛,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无处置方(预)案,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三)对重大、紧急信访维稳事项和信访维稳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漏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四)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信访维稳问题,被上级信访维稳部门督办、交办、转送的重要信访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未按规定时限办结、弄虚作假、整改效果不明显等,造成更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五)未按有关规定落实工作责任、信访维稳涉事责任企业未按要求约访信访人、不处理或不及时处理来信来访,造成大规模聚集上访等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典型国企信访案例范文

典型国企信访案例范文

典型国企信访案例范文典型国企信访案例范文:标题:国企信访案例分析第一部分:案情背景一、公司简介该国企是一家在中国经济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大型企业,主要从事能源开发和生产经营。

公司拥有庞大的员工队伍和广泛的业务网络,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二、信访背景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不同利益相关方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行为提出了一系列的信访申诉。

这些信访申诉主要涉及公司的环境保护、劳动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第二部分:信访案例分析1. 环境保护问题某市居民向公司信访,反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大量污染物,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环境。

经调查,确实发现该公司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公司应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2. 劳动权益问题公司员工向信访部门投诉,称公司存在工资拖欠、加班补偿不足等劳动权益问题。

调查发现,公司确实存在对员工劳动权益的侵害,公司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3. 社会责任问题一家媒体对该国企进行曝光,指责其在一些地区开展业务时未履行社会责任,导致当地经济发展受阻。

经调查,该国企在一些地区确实存在社会责任问题,公司应加强社会责任意识,推动当地经济可持续发展。

4. 安全生产问题某工地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事故受害者及家属向公司信访,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调查发现,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公司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和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

5. 项目合规问题某投资者向公司信访,质疑公司在某个项目中存在违规操作,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经调查,确实发现公司在该项目中存在合规问题,公司应加强内部合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 资金使用问题某股东向公司信访,质疑公司存在资金挪用行为,损害了股东的利益。

经调查,公司确实存在部分资金使用不当的问题,公司应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法。

7. 市场竞争问题竞争对手向公司信访,指责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重大事项法律审核清单》的通知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重大事项法律审核清单》的通知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重大事项法律审核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02•【字号】苏国资〔2017〕73号•【施行日期】2017.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省国资委重大事项法律审核清单》的通知苏国资〔2017〕73号各监事会,委机关各处室:《省国资委重大事项法律审核清单》已经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对列入清单的重大事项,及时提交省国资委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把关。

省国资委2017年6月2日省国资委重大事项法律审核清单1.制订或修订省国资委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监管负面清单;2.省属企业合并、分立、新设及重大资产(债务)重组的实施方案或意见;3.改建或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实施方案或意见;4.对有关省属企业改革改制方案、核心子企业改制(上市)方案的审批意见;5.制订或修改国资监管地方性法规草案;6.以省国资委或省国资委党委名义印发有关规范性文件;7.制订或修订有关省属企业公司章程;8.对有关省属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三重一大”实施办法审核意见;9.对有关省属企业非主业投资备案项目以及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的审核意见;10.对有关省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增加国有资本金、发行债券审批意见;11.对有关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有关上市公司国有股转社保基金持有方案审批意见;12.对有关非上市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分红权激励方案的审批意见;13.对有关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意见;14.对有关省属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确认意见;15.对省属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或建议;16.省国资委、监事会对有关省属企业下达相关问题监督意见、整改意见;17.对省属企业重大信访、重大风险、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方案,重大信访事项的回复、复查、复核意见;18.涉及省国资委的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的应对措施、工作意见、方案及相关法律文书;19.对有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意见;20.以省国资委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21.需要进行法律审核的其他重大事项。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07•【字号】常国资通字〔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市属监管企业,县市区(管委会)国资监管机构,委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驻委纪检监察组:《常德市国资委2024年工作要点》已经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3月7日常德市国资委2024年工作要点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也是实施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的攻坚之年。

全市国资系统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和中央、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委书记沈晓明调研常德“七个下大力”指示要求和调研省属国有企业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提高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增强核心功能为重点,以增强国有企业与区域经济发展融合度贡献度为导向,以突出主责主业、聚焦实体经济为抓手,着力抓改革、促转型、防风险,加快推进国有企业从投基建房产向投产业发展转变、从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努力在服务创新突破产业突围战略上取得明显成效、在真正按市场化机制运营上取得明显成效、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上取得明显成效,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常德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实施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1.加强董事会建设,规范落实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制度,规范重大事项管理,强化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管理,实现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有机统一。

(责任科室:改革发展科、党建指导科)2.以全面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新型经营责任制为目标,把三项制度改革全力推到位、全面推到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各省属企业: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内部审计领导和管理体制机制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第五章内部审计程序第六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第七章省国资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广东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推动省属企业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规范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促进省属企业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国有资产监管各项政策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属企业是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广东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属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以及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省属企业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战略执行、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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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主要信访事项法定办理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一、仲裁二、诉讼三、行政处理四、行政监察五、调解六、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七、信访渠道一、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80号,2007年)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诉讼法律依据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2004年)第三十二条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二)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三)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五)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六)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七)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八)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对以上行为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企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2号,2005年)第二十七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法律依据三:《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9号,2007年)第四十条在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中,转让方、上市公司和拟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要求转让方终止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二)转让方、上市公司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三)转让方、上市公司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转让方与拟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五)拟受让方在上市公司股份公开转让信息中,与有关方恶意串通低评低估上市公司股份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拟受让方未在其承诺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六)拟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上市公司股份协议签订的。

对以上行为的转让方、上市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企业按照权限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由于拟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拟受让方应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四:《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的通知》(粤国资产权〔2004〕99号)第四十二条:产权转让双方因产权转让合同或其它成交文件的解释及履行发生争议时,可在受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主持下协商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依据产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依据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行政处理法律依据:《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5号,2011年)第十七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或者督促调查处理:(一)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等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二)违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产权登记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三)违反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有关规定,玩忽职守,提供或者指使他人提供虚假数据或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党中央、国务院指示和上级政府要求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应当严格依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进行。

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监督事项,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约谈、书面督办、专项检查、派出督察组等方式,督促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事项处理情况。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个人,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在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向下级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对超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有关机构处理。

四、行政监察法律依据一:《行政监察法》(主席令第31号2010年)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第三十条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四)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监察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机关处分决定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其他申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三条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

第四十四条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接受移送的单位或者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监察机关。

法律依据二:《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2008年)第六十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五、调解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8号)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六、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法律依据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2007年)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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