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代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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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材料代用管理制度

工程材料代用管理制度

工程材料代用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程建设活动日益频繁,对各类建筑材料的需求也愈发增长。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原材料短缺、价格上涨等问题,这就导致了工程材料代用的需要。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工程材料代用管理制度,对于确保工程质量、节约成本、保障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管理目的1. 规范工程材料代用行为,杜绝不当代用。

2. 提高工程材料代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确保工程质量。

3. 减少代用材料对工程造成的影响,降低事故风险。

4. 强化企业内部管理,维护企业信誉。

三、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类建筑施工项目,包括公共建筑、民用房屋、道路桥梁等各类工程项目。

四、管理原则1. 尊重科学、严谨、公正、合规的原则。

2. 确保代用材料的质量和性能达到原材料要求,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

3.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代用管理制度,不得随意变更或违反规定。

4. 审慎选择代用材料,严禁违规行为。

五、管理机制1. 建立代用材料备案制度,对工程项目中代用的材料进行备案登记,包括代用材料的名称、规格、性能指标等信息。

2. 设立专门的代用材料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用材料进行审查评估,确保其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3. 制定代用材料使用标准,明确代用材料的使用范围、数量、比例等规定,严格控制代用行为。

4. 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对工程项目中代用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代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管理流程1. 申请代用材料:施工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使用代用材料,提交相关资料。

2. 代用材料审查:审查委员会对申请的材料进行评估,出具评审意见。

3. 备案登记:质监部门对通过审查的代用材料进行备案登记,发放备案证明。

4. 使用控制:施工单位根据备案证明使用代用材料,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使用控制。

5. 监督检查:质监部门定期对代用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工程项目材料代用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材料代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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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材料代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搞好工程项目的代用材料管理,确保其满足施工及使用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监理组承担的工程项目的材料代用管理。

3 职责
监理组专业工程师负责在项目监理控制中按本制度对施工单位的材料代用实施确认。

4 程序
4.1 当工程设备、材料(包括设备性材料)发生代用时,必须统一归口办理代用手续,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私自进行代用。

材料代用原则是“以高代低”、“以厚代薄”和“以精代粗”。

4.2 材料代用手续由供应单位提出申请,一式三份(批准后发监理部1份,业主项目组1份,施工承包商1份),经业主批准,设计人员核定签字同意,并由监理工程师会签后方可进行代用。

所有代用手续均以书面为准,任何口头协议无效。

4.3 施工承包商根据材料代用变更单正式填报材料计划。

属施工承包商自购材料、设备而发生的代用,其量差和价格差均由施工承包商自理,结算时不予调整。

4.4 特殊材料(包括焊接材料、关键部位材料)代用需在代用前进行性能试验,试验报告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以保证施工质量。

4.5 属业主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代用时,必须向施工承包商供应配套的管件、阀门、法兰、螺栓及设备配件等,供应量要满足工程需要。

已经按原设计发放的应予以更换。

由此引起的安装费用变化,施工承包商按程序办理签证手续。

4.6 如果有一方对材料代用持有异议,可由监理部专业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材料代用专题会,确定代用是否可行。

4.7 监理部应将原材料规格书和替代材料设计变更单存档备查。

原材料代用管理制度

原材料代用管理制度

原材料代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企业原材料代用行为,保障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并且确保原材料代用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代用行为。

三、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原材料代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 安全性原则:原材料代用必须不影响产品质量与安全性。

3. 明确性原则:对代用原材料的名称、用途、比例等进行明确规定。

4. 适用性原则:原材料代用必须符合产品生产工艺要求和产品性能指标。

5. 质量优先原则:原材料代用必须保证产品质量不会受到负面影响。

四、管理1. 原材料代用申请(1)生产部门提出原材料代用申请,并填写《原材料代用申请表》,明确代用原材料的名称、用途、比例、替代原材料的理由等内容。

(2)申请表需连同代用原材料的相关检测报告、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一同提交给质量管理部门。

2. 原材料代用评审(1)质量管理部门收到原材料代用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

(2)评审主要从法律法规、产品质量、安全性等角度进行综合评估。

(3)如评审结果符合要求,通过评审。

否则,退回重新申请或直接驳回。

3. 原材料代用实施(1)原材料代用获得通过后,生产部门需要及时进行员工培训,并提供操作指导书。

(2)生产部门需要在生产计划中明确代用原材料的使用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3)生产过程中需要对代用原材料进行监测和控制,确保代用原材料质量稳定可靠。

4. 原材料代用跟踪(1)质量管理部门需对代用原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和监控,确保产品质量不受影响。

(2)如发现代用原材料有质量问题,需要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追溯和处理。

五、记录和档案1. 生产部门需对原材料代用的相关资料进行完整记录,并按规定保存。

2. 质量管理部门需要建立完整的代用原材料跟踪档案,确保代用原材料的安全性和质量。

六、责任1. 生产部门负责原材料代用申请和实施的具体工作。

2.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原材料代用进行评审和监控。

材料代用制度

材料代用制度

1 目的为了规范钢结构生产中的材料代用过程,保证生产顺畅,特制定本制度。

2 职责采购部负责申请办理材料代用手续。

技术部负责对材料代用进行审核批准。

仓储部负责按照材料代用发放。

生产部负责按照材料代用加工。

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生产过程中,代用材料的采购、使用及控制。

4 实施程序4.1 材料代用的提出4.1.1为保证产品质量,材料代用原则:以大代小,以高代低,以优代劣4.1.2采购部应按《材料采购申请单》规定的材料供应生产,但经过努力仍有某项急用的金属材料暂时缺料,为维持生产的正常进行,由采购部填写《材料代用申请单》,提出材料代用需求。

4.1.3在填写《材料采购申请单》时,生产部或仓储部发现有和拟采购料相同规格、相同材质的余料,可直接填写在《材料采购申请单》上。

如果余料规格、材质与拟采购材料不同,但符合材料代用原则的,应由余料所属部门填写《材料代用申请单》,报采购部。

4.2 材料代用审批采购部将《材料代用申请单》报技术部审核,经技术部审核、分管材料的公司级领导审批后生效,必要时经总工程师同意、设计单位确认方可生效。

《材料代用申请单》至少包括a.订单号;b.产品名称;c.设计图号;d.设计材料代号及规格;e.代用材料代号及规格;f.代用原因。

4.2.1材料代用仅为以大带小,以优代劣,其审批途径为:接到《材料代用申请单》后,由技术部审核,确认具体为哪个订单的哪些产品需要替代、代用数量,然后签字确认,并经技术部主管签字同意,交分管材料的公司级领导批准后后方可生效。

由技术部将《材料代用申请单》批复返给采购部,再由采购部复印发放给品管部及生产部技术负责人。

技术部审核时,如认为有必要,材料代用需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生效。

具体步骤为:技术部将《材料代用申请单》转市场部,由市场部负责将其反馈给设计单位,并将原设计单位回复的《材料代用申请单》交给技术部。

由技术部将《材料代用申请单》批复返给采购部,随附原设计单位回复材料代用单,再由采购部复印发放给品管部及生产部技术负责人。

材料代用管理规程

材料代用管理规程

受控编号:材料代用管理规程编制:审核:批准:2018-06-05发布 2018-09-01实施文件说明材料代用管理规程1 目的和范围1.1 为规范材料代用的流程,及时解决生产中遇到的材料代用问题,特制定本材料代用管理规程1.2 本标准适用于华越汽车产品的材料代用。

2 职责2.1 供应公司负责提出材料代用申请。

2.2 研究院各产品设计所负责相关产品的材料代用的设计评审。

2.3 工艺处负责相关产品的工艺和工装工位器具的材料代用评审。

3 流程描述3.1 材料代用的原则a) 材料代用必须满足产品机械性能及安全的要求。

b) 材料代用“以高代低,以厚代薄”。

c) 材料代用要注明代用的件数(根据生产订单号)。

d) 材料代用要考虑生产成本,要充分考虑材料代用的合理性。

3.2 材料代用申请单编号编号的表示方法:用九位数表示□□□□□□□□□当日申请材料代用顺序号表示日期表示月份表示年份用代用的代字汉语拼音“D”表示示例:D0*******表示2006年1月25日申请的第1号材料代用。

材料代用申请单的编号由供应公司统一管理。

材料代用申请单的样式见附件1。

3.3 材料代用的内容3.3.1原材料代用a) 原材料的材质、规格;b) 代用材料的材质、规格;c) 代用的件数、生产订单号、订单行号;d) 代用的原因;e) 设计人员的意见;f) 工艺人员的意见;3.3.2 器材代用a) 器材规格;b) 代用的件数、生产订单号、订单行号;c) 代用的原因;d) 设计人员的意见;e) 工艺人员的意见;3.4 材料代用的工作程序3.4.1 申请供应公司应在材料生产计划需求日期至少5个工作日提前量的前提下,以书面的形式向研究院和工艺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审签后,先送研究院评审同意后,送工艺处进行工艺评审。

3.4.2 评审3.4.2.1 设计评审研究在接到代用申请单后,根据材料代用情况签署意见,一般应在半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意见通知给申请单位,因材料代用数量特别大时,可延长至1个工作日完成。

材料代用原则

材料代用原则

现场检验细则材料代用原则叶富文编2009/5/6不同规格/级别间材料的代用(1) 此类代用的基本原则是“高级别的替代低级别的(尺寸不变),大尺寸的替代小尺寸的。

(等级不变)但应该注意,即使满足上述原则,其替代特别是当使用高强度钢替代低强度钢,或用大尺寸替代小尺寸时验船师应充分考虑本社规范对结构剖面和强度过渡的逐渐递减原则,将差异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2) 材料的替代应履行适当的批准手续并形成记录,记录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原材料规格别、替代材料的规格级别、应用位置、替代材料的证书号等。

验船师应核实上述内容包括替代材料的产品证书和质保文件。

2.1.4.3 焊接材料的替代更换的焊接材料所对应的焊接方法应处于被认可的状态,本社不接受单独的焊接材料的替代请求,即使这种替代使用的是高级别的焊材。

钢材的强度等级原则:所选用的钢材强度等级必须满足规范和审批图纸的要求,如高强度钢可以替代一般强度钢,相反则不允许钢材的低温冲击韧性原则:所选用钢材的低温冲击韧性必须满足规范和审批图纸的要求,低温冲击韧性温度较低的钢材可以替代冲击韧性温度较高的钢材,如B级钢可以替代A级,相反则不允许。

板材的厚度原则:所选用板材的厚度必须满足规范和审批图纸的要求,在强度、冲击韧性相同的条件时,厚板可以替代薄板,相反则不允许。

型材的剖面模数与惯性距原则:所选用型材的剖面模数与惯性距必须满足规范和审批图纸的要求,剖面模数与惯性距大的型材可以替代小的,相反则不允许。

材料的其它替代习惯:原则上造船必须选用船用钢材,Q235钢是不允许替代船体结构用钢材,由于轧钢厂没有使用船用钢材生产一些型钢的品种,定货及市场无法获得,可以选用#20钢替代,如工字钢、槽钢、元钢及钢管等,凡选用#20钢替代一般强度船体结构用钢时,因为机械用钢的低温冲击韧性温度低于船体结构用钢,必须(至少)进行低温冲击韧性试验,以证实该批#20钢的低温冲击韧性满足规范和审批图纸的要求。

材料零部件代替制度

材料零部件代替制度

xxxxx有限公司编号:材料零部件变更(代用)管理制度编制:审核:批准:xxxxx有限公司材料零部件更换(代用)管理制度1 凡本公司制造的产品及工艺过程所用各类原材料、零部件(包括:板材、管材、焊接材料,外购件等)有不符合设计或工艺要求而需代用时,均按本制度执行。

2 材料代用原则:以大代小,以高代低,以优代劣为,同时考虑经济合理,且与被代用的材料具有相同或接近的化学成分、性能指标、交货状态、保证项目以及尺寸公差、外观质量等,一般以优代劣,不得降低产品质量。

3.因客观原因发生零部件代用时,技检部对零部件质量证明文件和外观质量及标记进行检查并评估:a,代用的零部件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b,代用的零部对性能影响;c,零部件生产单位的原件或盖有合格分供方公章的复印件;d,质量证明书项目应填写齐全,符合相应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和合同要求; e,其它必需的技术见证资料。

3 申请材料零部件代用时,由采购人员或库管提出“材料代用申请书”,经设计、工艺部门会签,材料责任工程师审批认可,允许一次代用。

4 申请材料零部件代用的材料,涉及性能指标,保证项目以及检验率时,由设计处在审批时提出补验或附加要求,材料责任工程师会签,材料责任工程师通知检验员取样补验,并对检验结果进行评定,签署意见。

5 “材料代用申请书”由经办人员填写经有关部门人员批准后项目管理部、生产厂各留一份保存备查,一份随制作过程记录卡传递。

6 为便于产品质量管理,“材料代用申请表”上应填写代用产品代号、材料名称、规格、牌号等。

8 材料代用经审批同意后,若涉及设计或加工工艺时,由设计或工艺部门设计临时性图样或工艺,亦可在“材料代用申请书”上作临时工艺标注。

9 设计或工艺部门在认为代用材料会影响产品性能或使用寿命,签署意见后,该材料仍需代用时,报请总工程师审批。

10 “材料代用申请书”在未经审批同意之前,该材料不得投入生产。

11 材料代用后若涉及工装、夹具更改时,由工艺部设计临时工装图样,交项目管理部安排制作或修改。

材料代用原则

材料代用原则

1 总则施工现场中压力管道材料的代用应当以施工图为依据。

1.1 施工现场中坚持按施工图施工,原则上不应代用,但由于现场情况和物资供应情况的需要,有些压力管道材料的代用是不可避免的。

为满足施工要求,可按原设计的相当标准进行压力管道材料的代用。

1.2 修改设计是指原设计存在的错误,材料有较大缺口且无法解决以及改变施工方法等;施工现场中压力管道材料的代用是指修改设计以外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提高设计标准。

施工现场中压力管道材料的代用应具有一定的局部性,应加以一定的限制,严禁大批代用。

1.3 为保证工程进度,可优先利用性能相近的库存积压的压力管道,清仓利库,以节约工程投资,但不得以报废、淘汰、无法确定技术性能指标、无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的压力管道材料作为代用材料。

必要时,应进行复验,符合有关标准的方可代用。

1.4 施工现场中压力管道代用时,应满足国家、部委等颁布的有关设计、施工和验收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1.5 施工现场中压力管道的代用应按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施工现场中的设备材料代用导则》(SHSG-035-89)执行,有对超出导则范围的压力管道材料的代用由施工或建设单位书面提出,除经建设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外,尚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 压力管道钢材和标准零部件的代用2.1 代用钢材的一般要求2.1.1 代用钢材必须附有钢厂完整的质量证明书(或复印件)且与实物相符,钢材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级、部级及专业级有关技术条件(以最新版为准)。

如质量证明书(或复印件)数据不全或技术要求不明,应由建设单位按材料所要求项目进行检验,提出合格证件后方可使用。

2.1.2 代用钢材应符合原设计的要求。

2.1.2.1 机械性能、化学成分、耐腐蚀性对设计条件(温度、压力、介质、结构)的适应性。

2.1.2.2 制造加工工艺的适应性(尤其要注意焊接工艺、焊接材料、焊接热处理及冷热加工性能等)。

2.1.2.3 钢材相互代用所引起的热应力和异种钢焊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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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施工现场中压力管道材料的代用应当以施工图为依据。

1.1 施工现场中坚持按施工图施工,原则上不应代用,但由于现场情况和物资供应情况的需要,有些压力管道材料的代用是不可避免的。

为满足施工要求,可按原设计的相当标准进行压力管道材料的代用。

1.2 修改设计是指原设计存在的错误,材料有较大缺口且无法解决以及改变施工方法等;施工现场中压力管道材料的代用是指修改设计以外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提高设计标准。

施工现场中压力管道材料的代用应具有一定的局部性,应加以一定的限制,严禁大批代用。

1.3 为保证工程进度,可优先利用性能相近的库存积压的压力管道,清仓利库,以节约工程投资,但不得以报废、淘汰、无法确定技术性能指标、无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的压力管道材料作为代用材料。

必要时,应进行复验,符合有关标准的方可代用。

1.4 施工现场中压力管道代用时,应满足国家、部委等颁布的有关设计、施工和验收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1.5 施工现场中压力管道的代用应按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施工现场中的设备材料代用导则》(SHSG-035-89)执行,有对超出导则范围的压力管道材料的代用由施工或建设
单位书面提出,除经建设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外,尚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 压力管道钢材和标准零部件的代用
2.1 代用钢材的一般要求
2.1.1 代用钢材必须附有钢厂完整的质量证明书(或复印件)且与实物相符,钢材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级、部级及专业级有关技术条件(以最新版为准)。

如质量证明书(或复印件)数据不全或技术要求不明,应由建设单位按材料所要求项目进行检验,提出合格证件后方可使用。

2.1.2 代用钢材应符合原设计的要求。

2.1.2.1 机械性能、化学成分、耐腐蚀性对设计条件(温度、压力、介质、结构)的适应性。

2.1.2.2 制造加工工艺的适应性(尤其要注意焊接工艺、焊接材料、焊接热处理及冷热加工性能等)。

2.1.2.3 钢材相互代用所引起的热应力和异种钢焊接的要求。

2.2 允许代用钢材的范围
2.2.1 钢材的降级代用
2.2.1.1 一般不允许以高代低,必须时可少量代用。

2.2.1.2 代用钢材在满足本章第一节要求时,高合金钢可代用低合金钢,低合金钢可代用普通低合金钢,普通低合金钢可代用普通碳素钢。

2.2.2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板厚度小于或等于10毫米时,代用钢板的增加厚度不得大于3毫米,厚度大于10毫米时,代用钢板的增加厚度不得大于2毫米;高合金用钢板厚度小于或等于8毫米时代用钢板的增加厚度不得大于2毫米,厚度大于8毫米时代用钢板的增加厚度不得大于1毫米。

2.2.3 钢材的升级代用
2.2.
3.1 一般不允许升级代用,但经过严格复验,达到设计要求的允许升级代用。

2.2.3.2 钢材升级代用应按下列复验要求进行。

复验一般由制造部门进行,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原设计部门确认。

(1)按原设计钢材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合格指标进行复验并合格。

(2)复验的分批规定和取样率应符合原设计钢材标准、钢材的技术要求以及附表的要求(按三者检验率较高者)。

(3)按YB231、YB237、GB 3087生产的碳钢和低合金钢管作为GB5310、
GB6479
高压用钢管的代用钢材时,必须按批在成品管上取样进行非金属夹杂物分析(硫化物<3级,氧化物和硅酸盐<3级),试验方法按YB25“钢中非金属夹杂物显微测定法”进行。

(4)必要时,可要求对代用钢材进行金相组织或其他性能进行检测,作为判断依据。

钢材代用的复验取样率表确表2.2.3-1
2.3 不允许代用钢材的范围
2.3.1 无标准的钢材不得作为代用钢材。

2.3.2 沸腾钢、半镇静钢不得代用镇静钢。

2.3.3 高合金钢、低合金钢、普通低合金钢和普通碳素钢不得超级代用。

2.4 进口钢材作为代用钢材
2.4.1 确认进口钢材的许用范围和限制
2.4.1.1 必须符合国外有关钢材标准(如ASTM、D1N、JIS、BS等)的要求,同时这些钢材已被国外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确认为许用钢材;
2.4.1.2 符合国外现行标准、规范对该钢材标准和钢号的许用范围和限制;
2.4.1.3 对照国内相类似钢材的使用温度和介质的限制和范围。

2.4.2 确认技术条件
2.4.2.1 符合国外相应标准的技术要求;
2.4.2.2 使用状态(热处理等)应符合国外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
2.4.2.3 符合第2.1.1的规定。

2.4.3 确定许用应力
2.4.
3.1 对国内有关标准已列入的不锈钢、低合金耐热钢(M O钢、Cr-Mo钢),进口钢材可按国内有关标准选取许用应力值;
2.4.
3.2 按进口钢材标准、规范提供的机械性能保证值与国内技术规定的安全系数求得
的值。

2.4.4 焊接工艺
进口钢材作为代用钢材时,如施工单位首次使用,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焊工培训、焊工考试和试件评定等,合格后方可执行。

2.5 标准零部件
2.5.1 标准零部件的代用包括管法兰、垫片、人手孔和压力容器法兰等内容。

2.5.2 代用标准零部件的压力等级允许比原设计提高一级,但压力容器法兰的压力等级一般不得提高。

2.5.3 材质的代用按2.3[不允许代用钢材的范围]执行。

2.5.4 螺栓、螺母材质的代用宜按相当等级代用,也可稍高一级标准代用,但需对法兰强度、刚性和密封性能进行必要的核算,合格后方可代用。

3 压力管道材料的代用
3.1 压力管道材料的代用包括石油化工装置内、外的管廊、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管件及支吊架。

3.2 压力管道材料的材质代用应按2[压力管道钢材和标准零部件的代用]执行。

3.3 压力管道的规格代用应满足下列条件
3.3.1 工艺要求,如:温度、压力、流量及腐蚀性等。

3.3.2 自动控制的要求,如:流量孔板及其前后直管段要求等。

3.3.3 安装条件的要求,如:空间布置、支承负荷等。

3.4 压力管道材料的代用范围
3.4.1 对于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100 mm或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25m m,且长度小于或等于20m的管子及其弯头、大小头、三通等允许壁厚提高一个表号等级。

3.4.2 对于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100 mm和公称压力小于或等于39.2×105P a(40kgf /Cm2)的阀门及过滤器、疏水器等特殊管件,允许压力等级提高一级,但阀门形式及驱动形式不得代用。

3.4.3 一般管线支吊架在满足支承及安装要求的条件下允许改变材料规格,但弹簧支吊架不得代用。

3.5 下列情况下压力管道的代用应进行认真核算,符合设计要求情况下允许代用。

3.5.1 高压、低温及腐蚀性介质所使用的特殊材质的管线;
3.5.2 需要进行应力及振动计算的管线如:工业炉、冷箱、大型压缩机及透平、膨胀机等的连接管线等。

3.5.3 有流量分配及压力降要求的管线,如:气液两相流、输送颗粒物料的管线等。

4 压力管道保温(冷)材料的代用
4.1 压力管道的保温(冷)材料的代用包括软木、矿渣棉、石棉、玻璃纤维、泡沫玻璃、硅酸铝耐火纤维(陶瓷纤维)、蛭石、硅藻土、珍珠岩、泡沫塑料、碳酸镁、玻璃纤维以及岩棉制品等内容。

4.2 作为代用的保温(冷)材料,应保证原设计保温(冷)材料的要求。

4.2.1 导热系数和绝热性能
4.2.2 物理化学性能和吸湿率
4.2.3 容量和机械强度
4.2.4 使用寿命
4.2.5 适用温度范围
4.2.6 支承负荷
4.2.7 空间布置。

4.3 燃烧性材料不得代用非燃烧性材料;非自熄性材料不得代用自熄性(阻燃性)材料。

5 压力管道防腐材料的代用
5.1 防腐材料的代用包括有机材料衬里、耐酸块材衬里、金属板衬里、喷镀、防腐涂料以及刷(喷)油漆等内容。

5.2 防腐材料的代用必须满足有关设计技术规定、技术要求,且满足下列要求
5.2.1 必须满足工艺操作条件
5.2.2 便于施工且安全生产
5.2.3 保证使用寿命
5.2.4 刷(喷)油漆的颜色要求
5.3 有机材料衬里中,玻璃钢材料在工艺操作条件允许情况下允许相互代用。

5.4 耐酸块材衬里中,各种不同规格的耐酸砖允许相互代用,各种不同规格的瓷板允许相互代用。

5.5 防腐涂料以及刷(喷)油漆在满足工艺操作条件下允许相互代用,但应严格控制用氯磺化聚乙烯漆代替其他防腐漆,以免投资超支过大。

5.6 有机材料衬里、耐酸块材衬里、金属板衬里、喷镀、防腐涂料以及刷(喷)油漆等防腐材料之间不得相互代用。

5.7 金属板衬里中,各种衬里均不得相互代用。

5.8喷镀材料不得相互代用。

6 附加说明
本规定由技术质量部归口;
本规定起草部门:设计部;
本规定解释权归设计部;
起草人: 张园园;
审核人: 袁炎君;
批准人: 吴国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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