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
调解员培训交流发言稿

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调解员培训交流会,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会议,它不仅是对我们调解员工作的一次总结,更是对今后工作的指导和激励。
在此,我谨代表全体调解员,向组织者表示衷心的感谢,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调解工作的领导、同事们表示诚挚的敬意!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
作为一名调解员,我们肩负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任。
在新时代背景下,我们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调解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调解服务。
首先,我们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
法律是调解工作的基础,只有掌握了丰富的法律知识,我们才能在调解过程中做到依法调解、公正调解。
我们要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其次,我们要提高调解技巧。
调解技巧是调解工作的核心,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
我们要善于运用沟通技巧、心理疏导技巧、调解策略等,使调解工作更加有效。
同时,我们要注重实践,通过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调解能力。
第三,我们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调解员是人民群众的贴心人,我们要时刻保持谦虚谨慎、廉洁自律的作风,坚决抵制不正之风,树立调解员的良好形象。
我们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我们要加强团队协作。
调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各行业的共同参与。
我们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形成调解工作合力,共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我们要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随着社会的发展,调解工作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我们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拓宽视野,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的调解工作。
在此,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 加强培训力度,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养。
2. 创新调解方式,提高调解工作的实效性。
3. 加强宣传引导,提高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的认识。
4. 建立健全调解工作制度,确保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

依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培训讲解材料一、人民调解相关知识(一)人民调解的涵义和产生的背景及重大意义人民调解是由本地人民群众推选的群众性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社会公德, 通过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促成当事人互相谅解, 自愿达成协议, 从而消除纷争的一种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法律制度, 是诉讼程序化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 是我国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维护社会稳定,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 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对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维护社会稳定, 促进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协调发展,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 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不收费等特点, 是化解各种民间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解决在基层, 消除在萌芽状态, 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原则《人民调解法》规定, 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
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 也可以不接受调解, 即使在调解的过程中, 当事人也可以拒绝继续调解;当事人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调解员, 也可以自主选择调解员;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 也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达成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协议等等。
当事人在调解的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 权利行使平等, 义务履行平等, 任何人均不享有特权。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民间纠纷的内容主要涉及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畴, 也有许多纠纷涉及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
人民调解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进行。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设定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 可以依照社会公德、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行业惯例进行调解。
谢家集区司法局人民调解培训班讲稿

讲稿人民调解培训班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三)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的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四、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哪些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二)遵守调解规则;(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四)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六、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多民族聚居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委员。
七、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组成:(一)本乡镇、街道辖区内设立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二)本乡镇、街道的司法助理员;(三)在本乡镇、街道辖区内居住的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
八、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九、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必须遵守的纪律:(一)不得徇私舞弊;(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五)不得吃请受礼。
调解员培训班讲稿

调解员培训班讲稿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人民调解工作培训讲稿张重国同志们:根据镇会议要求,今天我和大家共同学习人民调解法相关知识,不当之处,请大家指正。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是我国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对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主要的意义。
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的特点和优势,是化解各种民间纠纷,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一、人民调解的性质。
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双方互谦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二、人民调解的任务。
人民调解委的任务主要有三项。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矛盾激化。
民间纠纷是指发生在公民之间,如婚姻家庭邻里纠纷、赡养、扶养纠纷、房屋宅基地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生产经营纠纷以及新形势下突现的有关土地承包经济合同、村务管理方面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对发生在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应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对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集中复杂的群体性纠纷,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向基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当事人工作;对调解不了的矛盾纠纷,要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法治的渠道来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防止久调不决导致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人民调解培训材料

人民调解员培训(自用)一、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化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是我国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对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不收费等特点,是化解各种民间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平时所说的调解,就是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义,由人民调解员来调解。
(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决定了人民调解员的重要性,人民调解员起到化解民间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就是要把产生的矛盾纠纷,在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的调解之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只要是社会在发展,或多或少矛盾纠纷都会产生,这是一种社会现象,但是我们都知道,一个地方一个村寨,如果纠纷少,这个地方就相对和谐,如果矛盾纠纷多,人家就说这个地方乱,人民调解员的其中一个职责,就是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有的矛盾纠纷可以避免,就尽量不要让它发生,保持营造好安定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人民调解的概念: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所谓民间纠纷就是平时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非公组织之间的纠纷,比如说个人与合作社之间也是民间纠纷。
村级调解委员会不涉及个人与政府之间的纠纷,这个是行政方面的法律范畴,不是民事。
民间纠纷大致包括婚姻家庭纠纷(如离婚、家庭内部矛盾)、生产经营类纠纷(承包田地纠纷、山林地纠纷等)、财产类纠纷(涉及金钱的)、侵权类纠纷(如交通事故)等。
最新做好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培训稿

做好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培训稿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公序良俗,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评判是非曲直,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劝解,使其达成和解进而消除纠纷的活动。
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产生矛盾、摩擦、纠纷,有些事打官司没必要,也不愿意,更耗不起,就中间调解,化解纠纷,从而防止小事变大事,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根据我担任司法所长这段时间的学习及经历,我同时找了些资料,供大家一起学习探讨。
一、能够感动群众,是调解成功的一半。
例子就是我们王书记有几次我看到有征地户来找他解决矛盾纠纷,王书记称呼阿哥、阿姐,可以跟(一)调解矛盾,不是说服群众,而是感动群众。
(二)以情动人,主要是以情动心。
(三)带着感情去讲道理。
带着感情去讲道理会更动听,群众更愿意听。
二、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推动矛盾调解工作。
1.讲道理要合情合理,要善意,注意触动人的良知,要客观,委婉。
2.不对当事人进行道德批判,尽量少用批评语言,犀利语言,毕竟是人民群众内部矛盾。
赡养纠纷,你如果你就是没良心、不孝子,他就会反感,如果跟他说你就是你孩子的榜样,以后你孩子也会这样对你,用生活中有例子感化他。
三、控制情绪,是调解员必须要掌握的能力。
道理是理性的产物,有效控制情绪,恢复理性,才能调解成功。
(一)调解矛盾肯定会面对情绪化。
一个是当事人情绪,我们调解人员情绪,会被蒙蔽,会被激怒。
特别是面对政府征地拆迁中的矛盾,有的人认为你是在帮助他,做说客。
(二)情绪化的原因,多种多样。
1.有可理解的因l2.顺着群众的情绪做群众工作,避免与群众对立,先适应再引导,引导至正确方面。
3.创造有利于控制情绪的外部环境。
4、增强当事人解决矛盾的信心。
四、调解利益矛盾,如何应对高诉求。
(一)适度理解高诉求。
1.人们在自己的利益面前,正常预期偏高,利益最大化,也是正常的心理活动。
调解员应当委婉告知当事人预期和结果差别大。
一些不切实际,不可能实现的愿望,不要给他留下希望,态度要坚决,语气要委婉。
人民调解员业务专题培训讲稿(一)

人民调解员业务专题培训讲稿(一)在调解工作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在调解同种类型,同等难度的民间纠纷时,尽管甲乙两名人民调解员采用的调解手段、运用的调解方法和经历的调解程序大致相同,但调解结果却迥然不同,甲调解员又快又好地解决了纠纷,而乙调解员却事倍功半,久调不决。
原因何在。
一项调解工作的顺利完成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一个主要的因素就是调解人员的调解方式和技巧。
在调解不同类型的纠纷时,除了要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还要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调解技巧,把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达到事半功倍,顺利完成调解工作的目的。
今天,我主要给大家讲一讲在调解纠纷过程中,纠纷要素的运用技巧。
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以及原因是民间纠纷的五大要素。
及时了解和掌握这五大要素是做好各类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也可以说,掌握好这五大要素是调解好民间纠纷的最基本、最关键的技巧。
一、时间要素运用技巧民间纠纷所涉及的时间问题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纠纷发生的时间;纠纷持续的时间;调解纠纷的时机。
民间纠纷发生的时间往往具有季节规律,它是调解人员做好预防工作所必须掌握的。
民间纠纷持续的时间,往往说明了民间纠纷的复杂程度和调解工作的难易程度。
对于这类时间长、隔阂深、问题比较复杂的纠纷,调解人员要做好持续作战的准备。
调解纠纷的时机,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对于持续时间长久调未决的纠纷,调解人员要选取最佳时机再一次进行调解;二是指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调解人员要把握好说话的时机。
如何实活把握调解纠纷的时机呢。
首先,在调解时不要急于求成而是要反复调查研究,耐心细致做工作,抓住有利时机稳妥解决。
如果遇到当事人不懂法时应当先宣传有关法律,循循善诱,积极疏导,进行调解。
如果遇到当事人冲动发火不冷静时,不能强行调解,这样是起不到调解的作用的。
应等待时机再行调解。
其次,根据谈话的环境和当事人的心态决定谈话的内容。
特别是批评教育的话,提出要求的话,更要注意说话方式和说话时间,以免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和敌视。
人民调解业务知识培训讲座(ppt72张)

第五节 人民调解员的回避
•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员的回 避,并另行指派他人负责纠纷的调处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乡调解委 员会决定。 • 七、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 申请,应在申请提出后的5日内,以口头或 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第六节 人民调解的调查取证
•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 深入调查取证,全面了解矛盾纠纷事实。 • 二、调查取证坚持全面、客观、真实、公 正、合法原则。 •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了解纠纷事实可 以采取以下方式: • 1、审阅纠纷当事人的申请材料; • 2、听取纠纷当事人的要求和理由的陈述;
第六节 人民调解的调查取证
• • • • • 3、走访知情人和有关单位; 4、察看有关物品和现场; 5、查阅有关书面材料、资料; 6、其他依法可采用的调查了解方式。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了解纠纷事实应 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调解员共同进行,并制 作《人民调解调查笔录》。
第六节 人民调解的调查取证
• 五、《人民调解调查笔录》内容应当包括 调查时间、地点、事由、参加人姓名、被 调查人姓名、反映内容、现场勘验图和调 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盖章)或 按手指模。 • 六、人民调解的调查取证应当坚持合法、 自愿原则,严禁采取非法手段调查取证。
人民调解业务程序
• 1、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和调解的矛盾纠纷的 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2、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要以法律、 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作 为辨别是非的标准; • 3、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第一节 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
• 二、平等自愿原则 • 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 础上进行调解。 • 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纠纷时,必须基于双方 当事人的自愿; • 2、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时,必须坚持平等 自愿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解、说 服,不允许采取歧视、强迫、压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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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各位调解员:你们好~我们尚武镇的人民调解每年都要进行一次,今天我们就进行这个一年一次的培训。
这次培训很重要,一个是人民调解法从今年的1月1日正式实施,二个是我们的村级换届选举后,村两委人员变化比较大,村人民条件委员会的调解员相应的也进行了部分调整,三个是这次培训恰逢春耕大忙季节,为了能够及时对矛盾纠纷进行排查调处化解,保障我们尚武镇春耕大忙的顺利进行,根据尚武镇关于春耕大忙期间民间纠纷专项治理活动的安排意见,今天我们进行人民调解员的培训。
希望大家认真参加培训。
在正式培训前,我们先来学习两份文件。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有哪些特征,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自治活动。
具体来说,它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是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和非正常死亡事件,通过解决民间纠纷,进行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提高人民群1 / 15众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从而减少和预防犯罪的发生,促进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是防止矛盾激化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誉为“东方之花”。
人民调解的基本属性和特征有这么三个: 、人民调解的本质是基层群众自治。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其调解活动是我国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内容。
宪法和现行有关法律关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属性及定位,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生机与活力、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
尽管在新时期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领域、工作方式、保障机制有许多新的发展,但这一性质始终没有改变,也不能改变。
、人民调解具有广泛的群众性。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是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自已管理自已的事情。
各调解组织之间没有层级关系,与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隶属关系。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由群众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依照法定条件从群众中聘任其他人民调解员,所有调解员都来自群众、代表群众、服务群众。
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人民调解员还可以邀请其他人员以群众身份参与调解活动。
人民调解通过群众平等协商解决自己的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当事人与人民调解员之2 / 15间地位平等。
这些,都决定了人民调解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人民调解具有鲜明的民间性。
人民调解的范围为“民间纠纷”,既有传统上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婚姻、继承、赡养、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也包括新时期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共同的特点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纠纷等。
人民调解的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和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和人民调解不收费的基本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突出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有机结合,体现了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情、理、法相融合的民间性特征。
人民调解方式方法的规定,既体现了确保调解活动顺利开展的基本要求,又不拘形式、灵活便捷,保持了人民调解区别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民间特色。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
这三项原则是在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完善过程中逐步总结形成的。
实践证明,这三项原则符合人民调解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的基本属性与特征,是人民调解应民需、顺民意、得民心的保证,也是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不可替代优势与作用的保证。
人民调解的三3 / 15项原则贯穿于人民调解的全过程、各方面,统领《人民调解法》通篇,是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始终遵循的基本准则。
把握了三项原则就把握了人民调解制度的主线。
自愿平等原则。
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不受任何强迫、歧视。
这一原则体现在调解活动的始终。
当民间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或接受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也可以拒绝调解;即使在调解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拒绝继续调解而另循其它救济途径;当事人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调解员,也可以自主选择调解员;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也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达成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协议,等等。
调解平等原则源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调解的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权利行使平等,义务履行平等,任何人均不享有特权。
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有义务在调解活动中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自愿平等权利。
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原则。
人民调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的主要依据。
民间纠纷的内容主要涉及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
因此,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社会公德、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行业惯例进行调解。
通过调解矛盾纠纷,使当事4 / 15人更加清楚地理解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哪些行为应当提倡、哪些行为应予谴责,从而增强公民自觉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人民调解法》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更加符合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
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这里的权利,既包括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也包括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解决纠纷、要求救济的程序权利。
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机制,但并不是唯一机制。
人民调解不能代替仲裁、行政和司法等解决纠纷的机制,也不是这些机制的前置程序或必经程序。
调解的进行以纠纷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调解的启动、实施以及协议的达成等都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说服劝解,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但接受与否仍取决于当事人。
当事人不接受调解、对调解协议反悔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加以阻止、妨碍。
人民调解不收费制度。
与人民调解三项原则一样,人民调解不收费制度也是人民调解工作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制度。
人民调解不收费是由人民调解的性质所决定的,是人民调解制度的显著特征,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优良传统,是人民调解有着广泛而深厚群众基础的重要原因之一。
人民调解不收费,5 / 15能够使人民调解工作更加贴近群众、服务群众,使矛盾纠纷当事人愿意主动选择调解来化解矛盾纠纷,有利于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避免矛盾激化。
同时,可以避免因收费导致大量民间纠纷转入行政或司法程序,给行政、司法工作增添不必要的负担。
三、全面规范人民调解活动人民调解是在各方参与下,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化解矛盾的复杂过程,科学、规范的调解程序对于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法》在第四章对人民调解的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一方面对调解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和严格标准,保证了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另一方面,又充分体现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凸显了人民调解不拘形式、便民利民的优势。
调解的启动。
启动是人民调解活动的第一个环节。
在人民调解的启动上,《人民调解法》规定,既可以由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纠纷,还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无论何种方式启动,都有一个前提,就是当事人不拒绝调解。
人民调解员的选择。
选择适合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是调解活动的重要一环。
由当事人信任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6 / 15解,能够较快地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因此,在人民调解员的选择上,《人民调解法》规定,既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指定一名或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同时,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人民调解员还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或者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及有关社会组织、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只要是对促成调解有帮助的人都可以参与调解,目的是更广泛地发挥群众工作优势,吸收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中来。
调解的实施。
调解的实施是人民调解活动最重要的环节。
为了使人民调解活动依法规范进行,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调解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至于调解的具体方式,可以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灵活多样,如直接调解、间接调解,单独调解、联合调解,公开调解、不公开调解等。
调解的终结。
对调解的终结,《人民调解法》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调解不成。
调解不成主要有当事人拒绝调解、7 / 15提前终止调解或者当事人未能就调解协议达成一致等情形。
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是达成调解协议。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活动即告终结。
在人民调解协议的形式上,既可以制作书面形式的调解协议书,也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由人民调解员记录协议内容,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人民调解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是人民调解活动的重要主体,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地位如何,决定着调解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影响着调解的成败。
为此,《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的权利。
人民调解制度中的当事人权利,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调解程序中的具体体现。
《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是选择或接受人民调解员。
这一权利,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的信赖,提高调解成功的可能性。
二是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要求终止调解。
当事人随时有权在调解启动、进行中,放弃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
三是要求调解公开或不公开进行。
把调解公开或保密,作为当事人的选择,符合社情民8 / 15意,也有利于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
四是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
当事人的义务。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当事人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负有义务。
《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是如实陈述纠纷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