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北京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投资指南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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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

京经信委发[2011] 49号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的通知各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财政局、有关企业: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2011年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重点,特制定《2011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以指导当年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2011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按照公共财政管理要求,为明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年度重点支持的领域及方向,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及其它社会资本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和市政府当年工作重点,特公布《2011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指南编制说明指南的编制重点体现政府资金使用的政策导向,明确当年专项资金安排的重点方向和申报要求,每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011年指南主要包括六个部分,即:编制说明、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支持方式和标准、申报条件要求、项目管理程序和职责分工、申报材料要求。

指南作为专项资金申报、审查和跟踪管理的重要文件,是企业提出项目申请的依据,是项目审查和推荐、评审以及跟踪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要求企业、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指南要求,规范项目申报、审查和评审等管理工作。

二、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2011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06•【字号】京财经一〔2017〕1926号•【施行日期】2017.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现将《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9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三章支持方式第四章项目申报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下称“中小资金”)旨在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注重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着力降成本、补短板、优服务,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端发展的长效机制,使中小企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条中小资金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在本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企业的划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划型标准执行。

第五条中小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京财经一[2011]1320号•【施行日期】201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1〕1320号)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委员会,有关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商务发展方式为主线,全面推进北京市商贸流通“规范化、现代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充分发挥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商务经济可持续发展。

现将《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商务发展方式为主线,为全面推进北京市商贸流通“规范化、现代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充分发挥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市政府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商业流通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性扶持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商业)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下达我市的商业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及区域发展政策,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和高效使用。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做大工业经济总量,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XX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包括技术改造资金、创新驱动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工业发展奖励资金、工业发展基金等五类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预算不少于5000万元,资金总额将根据县财力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我县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项目单位向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申报,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原则上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级财政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技术改造资金第七条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使用遵循“目标先行、技术领先、突出重点、市场导向”的原则。

第八条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和XX省产业政策投资导向,属绵阳市“4+3”产业、县“2+1”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具有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社会效益的工业投资项目。

第九条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采取专项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条支持条件(一)新建工业项目1、企业在XX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3、企业上年度纳税金额同比增幅不低于人大批复的公共财政预算增幅;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或当年项目投资不低于200万元;4、技改项目自有资金落实,或已签订贷款合同;5、技改项目已由投资管理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6、项目建设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 2 —传统产业,引进国内外先进、关键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7、项目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具有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

北京生物医药产业政策分析

北京生物医药产业政策分析

第15卷第6期2015年6月科技和产业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dustryVol 畅15,No 畅6Jun .,2015北京生物医药产业政策分析申峥峥,郝琦,吕华侨,于怡鑫(北京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北京100120)摘要:以2006年至2014年北京市颁布的生物医药领域的相关政策文本为分析对象,从政策工具的角度进行分析,对北京生物医药产业的整体政策环境可以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把握。

关键词:生物医药产业;产业政策;政策工具中图分类号:F 4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807(2015)06-0043-08收稿日期:2015-03-18基金项目:北京市财政项目(PXM 2014‐178214‐000009)。

作者简介:申峥峥(1981—),女,河南博爱人,北京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产业情报和科技政策。

生物产业是国家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也是北京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

生物医药产业是生物产业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发展领域,也是北京市重点振兴的八大产业之一。

北京市委市政府于2010年4月23日启动实施北京生物医药产业跨越发展工程(G 20工程),旨在通过“政府引导、市场选择、聚焦企业、规模发展”,推动北京生物医药产业从“小散弱”向“高聚强”的战略转变和跨越发展,使其成为首都具有战略意义的新兴支柱产业[1]。

1生物医药产业的基本概念和范畴生物医药产业是以现代生命科学理论为基础,利用生物体及细胞、亚细胞和分子的组成部分,组合工程学、信息学等手段开展研究及制造产品,或改造动物、植物、微生物等,并使其具有所期望的品质、特性,进而为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手段的综合性技术体系,其内涵包括生物医药产品研制、规模化生产和流通、服务等[2]。

国家2007年枟生物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枠指出生物医药领域重点发展四大专项:疫苗与诊断试剂、创新药物、现代中药、生物医学工程。

2023年中小企业“三化”改造试点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2023年中小企业“三化”改造试点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附件52023年中小企业“三化”改造试点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指南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三化”改造,推进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提升企业数字化水平。

一、资金支持对象对验收合格且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资金未支持过的省级工业互联网中小企业“三化”改造试点示范项目给予补助。

二、申报条件及扶持标准申报项目须是已竣工并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验收的省级工业互联网中小企业“三化”改造试点示范项目,未竣工项目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原则上按照单个项目补助不低于100万元,且不高于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o三、申报材料要求及装订顺序企业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1.2023年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封面I见附件6)2.承诺书(见附件7)。

3.2023年中小企业“三化”改造试点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中小企业“三化,,改造试点示范项目申请报告(见附表2)o6.项目备案、土地、环评等相关材料。

7.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申报企业2022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8.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并体现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质量品牌实力的专利、标准、品牌等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9.其他与申报资金有关的材料。

注:纸质申报材料用A4纸双面打(复)印,并按要求的顺序装订成册,否则不予审查。

四、联系人及电话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技术创新处王林,*************o附表:1.2023年中小企业“三化”改造试点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2.中小企业“三化,,改造试点示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提纲3.2023年中小企业“三化改造”试点示范项目补助资金州市推荐汇总表(州市工信部门填写)。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9•【字号】顺政办发〔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15〕30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29日第1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9日顺义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落实首都功能新定位,推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扶持区域企业发展,培育和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发挥好财政资金引导、放大和激励等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顺义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资金额度为每年5000万元,包括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资金和区促进企业发展资金,重点用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扶持区域企业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扶持企业为在本区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以及公共服务机构。

第四条已获得国家、北京市和区级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予以支持。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区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实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发挥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机构、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方面资金投入的作用,共同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一)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疏解非首都功能项目。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国制造>北京行动纲要》、《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下称“中小资金”)旨在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注重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着力降成本、补短板、优服务,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端发展的长效机制,使中小企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条中小资金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在本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企业的划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划型标准执行。

第五条中小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支持中小企- 1 - / 9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受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及相关备忘录设定的联合惩戒的企业,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中小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确定支持方向、范围和标准,并由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监督使用,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具体负责支持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中小资金项目推荐单位(下称“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做好中小资金的项目初审、推荐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七条中小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以下方面:(一)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二)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服务机构持续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三)市政府批准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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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按照公共财政管理要求,为明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年度重点支持的领域及方向,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及其它社会资本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和市政府当年工作重点,特公布《2019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指南编制说明指南的编制重点体现政府资金使用的政策导向,明确当年专项资金安排的重点方向和申报要求,每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019年指南主要包括六个部分,即:编制说明、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支持方式和标准、申报条件要求、项目管理程序和职责分工、申报材料要求。

指南作为专项资金申报、审查和跟踪管理的重要文件,是企业提出项目申请的依据,是项目审查和推荐、评审以及跟踪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要求企业、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指南要求,规范项目申报、审查和评审等管理工作。

对2019年第一批已在2019年提前征集完成的项目,按照2019年《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及有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2019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创新金融品种和财政资金使用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持续推进建设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律环境;大力推进现有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2019年度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如下:(一)服务体系及平台建设项目1、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推动区县、开发区建立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和服务体系,构建市区两级协同、区域行业全覆盖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投融资、信用担保、创业辅导、技术质量、市场开拓、管理咨询、法律、信息、培训等服务的公共平台建设;引导建设和完善为中小企业提供实验、检测等技术服务的开发性技术平台;鼓励以区(县)、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为主体建立区域性服务平台。

2、小企业创业基地项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小企业服务领域,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提供孵育空间和服务的场所。

重点支持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公用工程、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和改造项目;支持开发区标准厂房、配套设施改造等投资环境建设项目;支持符合全市空间布局规划和产业集聚要求、为小城镇建设提供配套服务的产业基地建设;对经认定的小企业基地给予房租补贴。

3、创新融资项目: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积极推动金融创新,稳步扩大集合信托、集合票据、集合债券、融资租赁等融资规模,鼓励小型、微型企业通过银行信用贷款融资,合理安排贴息补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通过代偿、风险补偿、费用补贴等方式,引导担保公司、信托公司和各类金融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支持企业通过更新设备、引进先进技术、改造研发生产环境等手段,对市场前景好的产品扩大规模、提升档次,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支持中小企业围绕日常办公、研发设计、过程控制、企业管理、人力资源、产品质量管理及追溯等环节应用信息化工具,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企业生产和管理水平;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网站宣传、客户服务、供应链管理和电子商务应用项目。

2、战略新兴产业项目:重点支持企业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等领域,实现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3、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重点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推广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推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产业化。

4、专业化配套项目:重点支持企业按照产业链专业化分工和规模化生产的要求,形成功能部件和生产配套产品,与大企业建立稳定的协作配套关系。

5、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企业开发和应用节能减排设备、技术和产品,开展清洁生产活动;支持在产业集聚区进行集中治污减排的项目建设;支持资源综合利用,推进节能减排技术、产品产业化的项目;支持园区的生态化改造。

6、替代产业项目:重点支持淘汰落后任务较重的地区发展替代产业,利用当地优势资源、安排本地劳动力新农村项目,培育发展新型产业;支持利用工业资源打造创意产业。

三、支持方式和标准专项资金使用主要包括贷款贴息、拨款补助和引导性投资入股三种方式。

其中,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基地项目以及对金融机构的代偿、风险补偿和费用补贴等支持方式及标准按照相关办法和细则规定执行。

(一)贷款贴息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息予以补助,贴息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期限原则不超过二年,分年度安排,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企业通过创新融资渠道实际获得的债权融资金额或信用贷款额的2%予以补助, 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原则不超过二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拨款补助1、对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按照年度阶段性目标计划分年度采取拨款补助支持,市级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主导的平台建设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区(县)级平台建设项目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支持,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完成总投资的50%;其他平台建设项目对已达成目标且已完成投资部分予以支持,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平台服务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公益性服务支出费用总额,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可采取拨款补助支持,其中,为满足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发展所需的场地和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设备、设施以及信息化建设和改造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已投入资金。

3、对小企业创业基地房租补贴项目参照《北京市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4、对中小企业创新融资起到较强的带动和促进作用、同时对中小企业实行低于市场收费标准优惠费率的金融服务机构给与补贴。

其中信托机构收取发行报酬率不足1.5%的补贴至1.5%,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率不足3%的补贴至3%。

5.对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补助采取保费补助,具体参照《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融资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6、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采取拨款补助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0%,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引导性投资入股主要用于支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吸引多元化投资主体或增资扩股。

入股资金以政策性引导为主,支持企业实现发展目标后适时退出,用以滚动支持其他工业和软件产业投资项目。

支持资金不超过入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30%,且不为公司最大股东,最高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四、申报条件要求申报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中小型企业划型标准,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政策;除国家对项目有地方配套要求,或市政府批准各部门联合支持外,已获得国家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企业承担的国家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竣工前,原则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申请。

(一)公共服务平台、创业基地及创新融资项目1、对申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万元,已经实际开工建设,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对申报服务平台的服务项目,要求项目单位为经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且受市、区(县)两级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委托所提供的服务项目。

对于市、区(县)两级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委托的项目不受以投资规模及建设期限条件限制。

优先支持经认定的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2、对申报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本市;项目各项手续齐备,已经开工建设,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有建筑工程的项目可适当延长;新增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配套服务能力投资不得低于10%;未新增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装修和水、电、气等设施投资不得高于50%;预期社会效益显著。

对申报小企业创业基地房租补贴项目,要求申报单位为经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入驻的小型、微型企业注册在创业基地内,且与创业基地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已满1年;入驻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国家关于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入驻的小型、微型企业单个企业租赁面积不超过300平米。

优先支持经认定的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

3、对申报中小企业创新融资项目,要求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本市;依法纳税、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结算在北京;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与金融服务机构正式签订承销协议、募集说明书、信托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银行贷款合同等正式合同文本,且资金已实际到位。

要求申报金融服务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收费标准合理;积极开展中小企业创新融资服务,且能够提供收费标准显著低于市场同类融资服务收费标准的证明材料。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要求申报企业2019年底以前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性质属于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范围(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可适当放宽企业注册时间)。

对申请投资入股的招商引资项目要求入资后企业在本市登记注册,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结算在本市。

2、企业近三年内在工商、税务、银行、海关等部门无不良行为记录;经营状况良好,原则上无连续亏损现象,处于建设期内的新建企业除外。

对超出以上规定的企业,须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后确定。

3、申报项目要求已经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项目各项手续齐备。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500万元(含),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但要求总投资规模不低于500万元(含)。

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有建筑工程的项目和GMP 认证要求的医药项目可适当延长。

项目开工时间和建设期的界定:有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以开工证批准时间作为实际开工时间;其它项目原则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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