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内幕交易罪看金融市场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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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完善研究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完善研究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完善研究摘要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为:公开、公平、公正,内幕交易行为扰乱了正常的证券市场运作,损害了正当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给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不良影响。

随着社会的发展,证券市场变得纷繁复杂,内幕交易也变得更加多变和隐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遏制内幕交易的发生。

关键词内幕交易法律规制预防机制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92-02一、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概述内幕交易作为一种证券投机行为,对其概念的定义有不同理解。

我国《证券法》第75条对内幕信息的定义为: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且尚未公开的信息。

结合各种定义,笔者赞同杨亮学者的观点: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或者其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自己或建议他人,或泄漏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

①二、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内幕交易作为一种破坏正常证券市场秩序行为,其包括三个构成要件:内幕人员、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

(一)内幕人员内幕人员即从事内幕交易的主体,其一般具有特定身份。

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公司知晓价格敏感信息的内部人员,一般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等,这部分人相对比较固定;一类为通过一定的业务联系或工作性质而知晓公司价格敏感信息的人员,这类人相对不固定,包括:(1)证券中介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2)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因法定的工作职责而能够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3)因业务联系而可能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如新闻记者、报刊的编辑等。

②(二)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即内幕交易行为的载体,是内幕交易的基础,其具有三个特征:第一,具有相对保密性。

也就是说内幕信息首先应该是未通过一定方式向公众公开的内幕信息,其应该属于保密信息。

第二,具有影响公司证券价格的价值。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02•【文号】金规〔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12号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各金融控股公司:现将《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9月2日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金融机构涉刑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工作,建立责任明确、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稳妥处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外国银行代表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机构、保险公估人等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其他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管理工作包括案件信息报送、案件处置和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案件管理工作坚持机构为主、属地监管、分级负责、依法处置原则。

第五条金融机构承担案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建立与本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内控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案件管理体系,制定并有效执行本机构的案件管理制度,负责本机构案件信息报送、案件处置等工作。

内幕交易——以黄光裕案为例

内幕交易——以黄光裕案为例

监管机构 以及监管 制度
监控技术
实行“司法和行政 以证监会监管为主体; 完善市场机制;提高从业人员 相配合”的模式 法律诉讼和自我监管薄 道德操行;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弱;存在“行政情性” ;实行“同股同利”
完备的软件监控系 监控技术比较落后;停 建立实时监督系统;加强对网 上披露的信息分析 统;实时查处非法 留在经验基础之上 行为
(五)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 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ABOUT 老鼠仓
SOMETHING
老鼠仓(Rat Trading) 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在 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 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 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 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 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 仓位率先卖出获利。是内 幕交易的一种形式。
中美监管机制对比
美国 法律的健 全程度 监管对象 中国 展望 起步早;操作有效 起步晚;监督与市场难 细化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 性高 以互动;漏洞大;过于 教条;规定不健全 保证中小投资者的 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 监管目标主要定在保护投资者 利益,建立一个有 对资源优势进行问接的 利益上;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并 效的强势市场 保护 且建立全方位的取证渠道
2010年,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的内幕交易案件
4月13日, 耿佃杰买 卖大成股 份股票 8月9日, 李际滨、 黄文峰买 卖粤富华 股票
4月19日, 马中文、赵 金香、马忠 琴、党建军 买卖S*ST光 明
6月23日, 辽河纺织、 由春玲、赵 利买卖辽源 得亨股票
11月19日, 上海北孚(集 团)有限公司、 秦少秋、倪锋、 柳驰威买卖ST 兴业股票
沪首列“老鼠仓”案 宣判!!
2011 年 10 月 9 日,静安法院开 庭审理本市首例证券“老鼠 仓”案,以“利用未公开信 息交易罪”一审判处基金经 理许春茂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3 年,罚金 210 万元。许春茂 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 国库。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Don't forget the original intention, always have to go.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导读: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立案标准是泄露信息买入卖出证券成交额在五十万以上或者透露内幕消息导致非法获利十五万以上,导致交易价格剧烈波动的等。

对于构成内幕交易犯罪分子,法院判刑的标准是三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在三年到七年。

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2、买入或者卖出期货合约,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使他人买入或者卖出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4、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5、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6、有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客观表现行为有哪些?1、利用信息谋取利益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2、将牟利信息告知他人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3、非内幕人员盗取信息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观表现是什么?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

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过失不构成本罪。

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内幕交易行为会侵犯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英美两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认定及法律规制

英美两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认定及法律规制

344-15-6 ) 纵 使 内 幕 交 易 罪 7+1 -15389.2012 344-15- : 和泄露内幕信
息 罪 *+ ,0;5/3;012 344-15-: " 要 证 明 一个人犯有以上某种罪行并不是一 件容易的事 " 例如 % 要证明一个人犯 有内幕交易罪 % 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他必须拥有内幕信息 " 这种信息




主持人 (刘

英美两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 认定及法律规制
! ! 李命志
英美两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认定 美国是较早对证券内幕交易进 行法律规制的国家 " !"#$ 年美国的 # 证券交易法 $ 首先以法律形式禁止 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各种证券欺诈 行 为 % 在 %"&$ 年 的 # 内 幕 交 易 制 裁 法 $ 和 %"&& 年 的 # 内 幕 交 易 与 证 券 欺诈强制法 $ 中又进一步采取了更 严厉的措施 " 尽管成文法中的很多 规定与内幕交易有关 % 但无论是 #证 券交易法 $ 还是 ’() 的规则 均未 直 接 对 & 内 幕交 易 ’ 作 明 确 界 定 % 内 幕 交易的概念是弹性的 % 在很大程度 上取决于联邦法庭和证券交易委员 会的解释 " 与此不同 %# 欧共体内幕交易指 令 $ 和英国 %""# 年 # 刑法 $都对内幕 交易作了明确定义 " 英国 # 刑法 $ 将 内幕交 易定 义为 (&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 交易的一方拥有将对证券有实质性 影响的非公开信息 % 而另一方却没 有这一信息 " ’ 这里所指的信息必 须是一般外部人得不到的 % 并且一 旦公开将会对证券价格有影响的信 息 " %""# 年 # 刑 法 $ 规 定 了 # 种 罪 名 % 即 内 幕 交 易 罪 *+ ,-./012 信息 " 这种信息必须是非公开的 % 并 且一旦公开将对市场价格发生显著 影响 " *<: 他必须是内部人或者他从 内 部 源 *01;0,-9 ;3895-: 得 到 内 幕 信 息并且知道该信息是内幕信息 " 所 谓 & 内部源 ’是指他通过以下渠道得 到信息 % 即他是公司董事 )股东或雇 员 % 或由于职业 ) 职位和工作的关系 能接触到内幕信息 % 或者直接或间 接地从上述人员那里得到内幕信 息 " 这里所谓的工作关系包括公司 顾问 ) 分析人员 ) 金融记者和为发行 公司印制有关招标文件的职员 " 所 谓直接或间接渠道包括 &二级内部 人 ’% 即那 些从 公 司 董 事 ) 雇 员 等 人 那里得到信息的人 " *!: 他必须利用 相关信息在市场上进行了证券交 易 " *": 该内幕交易必须与英国有某 种联系 % 或者发生在英国的市场上 % 或者通过英国的经纪人发生在国外 市场上 " 该法还提供了一些豁免 % 也 就是说即使符合前面的条件 % 如果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也不会被指控 犯有内幕交易罪 ( 当进行交易时并 没有 希望 从中 获 利 或 避 免 损 失 * 或 有证据表明 % 即使不知道内幕信息 % 也会进行同样的交易 * 或能证明自 己满足证券和投资局制定的价格稳 定准则 % 也就是说行为对稳定市场 价格有利等 " 这些豁免条款的目的 被认为是为了保护专业投资者和证 券经纪人 " 要证明一个人犯有纵使 内幕交易罪 % 除了要满足前述第 # ) 他经纪人进行交易或作为经纪人帮 助另外的人进行交易 " 同样 % 该法也 规定了一些豁免条款 % 如他并不希 望能通过该交易获利 * 或他当时有 充足的理由相信 % 该信息已经被广 泛公布 % 没有人能因为不知道该信 息 而在 交易 中受 到 不 公 平 对 待 * 或 即使没有该内幕信息他也会鼓励他 人进行同样的交易 " 要证明一个人 犯有泄露内幕信息罪 % 除了满足前 述第 % )& 和 " 项条件外 % 还需要证 明他向他人泄露了内幕信息 % 这种 泄露并不在他的正常工作 ) 职业和 专业范围之内 " 该法同样规定了若 干类似的豁免条款 " 英美两国对证券内幕 交易的救济措施及不足 英美两国的法律 % 不仅规定了 对内幕交易的刑事处罚 % 还明确规 定了私法的救济手段 % 即内幕交易 的受害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内 幕交易人进行损害赔偿 " 在英美两国 % 刑法是对付内幕 交易的一种重要执法手段 " 以英国 为例 %!""= 年英国 # 刑法 $ 规定对内 幕交易人的处罚如下 ( 对轻微犯罪 + 即 由 >.20;?9.?- 处 理 的 案 件 ,% 处 以 @AAA 镑 以 下 罚 款 或 ’ 个 月 以 下 监禁 % 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 对严重犯 罪 +即由皇家法庭处理的案件 ,% 处 以无 上限 罚款 和 ( 年 以 下 监 禁 % 或 并处罚款和监禁 " 根据英国 !""@ 年 # 刑事诉讼法 $% 法庭还可下令没收 内幕交易的非法所得 " 从司法实践来看 % 刑法并不是 管 制内 幕交 易的 十 分 有 效 的 手 段 " ! 中 国 金 融 半 月 刊 !""# !!

内幕交易监管规定

内幕交易监管规定

内幕交易监管规定内幕交易是指根据未公开信息进行的证券买卖活动,是市场中存在的一种不公平的交易行为。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内幕交易监管规定,以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文将重点探讨内幕交易监管规定的基本原则、监管机构的职责以及内幕交易的处罚措施等内容。

一、内幕交易监管规定的基本原则内幕交易监管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和透明。

监管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防止信息差造成的不公平交易行为。

以下是内幕交易监管规定的基本原则:1. 公开与公平:监管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及其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持有人在未公开信息公开之前,不能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所有投资者都应享有同等的获取信息和公平参与证券交易的权利。

2. 信息披露:监管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及其管理人员要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都能获得对公司业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全面了解。

同时,监管机构也有责任监督和指导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3. 内部控制:监管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信息管理、内幕信息的保密措施等,以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同时,上市公司还需加强对内部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对内幕交易的认识和识别能力。

二、内幕交易监管机构的职责内幕交易监管机构是负责监督和执行内幕交易监管规定的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监管规定:内幕交易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修订内幕交易监管规定,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和变化。

2. 监督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监管机构需要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内幕交易调查:内幕交易监管机构有权对涉嫌内幕交易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和审查证据。

一旦发现内幕交易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4. 信息共享和合作:内幕交易监管机构需要与其他相关机构开展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强对市场和交易数据的监测和分析,提高监管的效力。

三、内幕交易的处罚措施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属于严重市场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措施。

从内幕交易罪看金融市场的刑法规制

从内幕交易罪看金融市场的刑法规制
包 括将 信 息 告 知不 应 或 无 权知 道 该 信 息 的人 和 在保 密 期 届满 前 解 密 。 ( ) 二 内幕 交 易罪 的立 法 完善

审判 决 。法 院认 定 黄 光裕 犯 非 法 经 营 罪 、 内幕 交 易
罪、 单位 行 贿 罪 , 定执 行 有 期 徒 刑 1 决 4年 , 金 6亿 罚
本 罪 在 主 观方 面 只 能 依故 意 构 成 。行 为 人 故意 的 内容 .即行 为人 明知 自己 或他 人 内幕交 易 行 为会 侵 犯 其 他投 资 者 的合 法 权 益 ,扰乱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管理 秩 序 。 希 望 或放 任 这种 结 果 发生 的心理 态 度 。 失行 为 却 过
专题 : 金融犯罪 与治理 问题
责 编 :英 任 辑丁 华
从 内幕 交易罪 看金融 市场 的刑法规 制
董 事局 主 席 麦 道 夫 证 券 欺诈 案 .最终 被 法 院判 处 10 5 年 的监 禁 和 10 亿 美元 的 罚款 。 70


对 内幕 交易 罪 的 多维 度 考察
上述 四个 案件 内幕 交 易行 为 人 为 达 到获 利 或避 损
交 易罪。 案情 三 : 萍 通过 其 本 人 账 户 , 时操 作金 臣纺织 张 同
账 户 大量 买 卖华 芳纺 织 股 票 , 利 巨大 , 监 会 于 20 获 证 08
刑。法 院对于黄光裕内幕交易罪的判决虽然是在接近
法定 刑 内的上 限而 判 , 比起 获 取 的惊 人 回报 率 , 高 但 最
半 数 股 票 出售 , 利 3 4 获 3 0万 港 元 左 右 , 裁 定 为 内幕 被
方 面 ,我 国刑 法对 内幕 交 易 罪 的刑 罚 仍 略嫌 轻

金融刑法与经济犯罪司法解析与指导意见

金融刑法与经济犯罪司法解析与指导意见

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解析
问题一
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界限。在金融领域,创新是常态,但一些金融创新可能涉嫌金融犯罪。如何区分合法的金融创 新与违法的金融犯罪,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问题二
跨境金融犯罪的管辖与法律适用。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境金融犯罪日益增多。对于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 犯罪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和适用法律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
03
经济犯罪概述
经济犯罪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特点
经济犯罪具有贪利性、法定性、双重违法性(即同时违反行政法和刑法的相关规 定)以及复杂性等特点。
经济犯罪的主要类型
金融刑法与经济犯罪司法解析与指 导意见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金融刑法概述 • 经济犯罪概述 • 金融刑法与经济犯罪的关系 • 司法解析与指导意见 • 总结与展望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维护金融秩序
金融刑法作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 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打击 和预防金融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影响
经济犯罪会导致资源配置失衡, 阻碍经济发展;损害政府公信力 ,影响社会稳定;破坏社会诚信 体系,增加交易成本等。
04
金融刑法与经济犯罪的关系
金融刑法对经济犯罪的规制
立法宗旨
金融刑法旨在保护金融秩序和金 融安全,通过刑罚手段惩治经济 犯罪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
、公正和透明。
规制对象
金融刑法主要规制涉及金融市场、 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 犯罪行为,如欺诈、洗钱、非法集 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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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幕交易罪看金融市场的刑法规制专题:金融犯罪与治理问题责任编辑:丁英华从内幕交易罪看金融市场的刑法规制文◎彭少辉案情一: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控制的82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2010年5月18日,黄光裕案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案情二:杜军在为中信资源购买哈萨克斯坦和中国东北的油田资产提供顾问服务期间,购买了价值1100万美元的中信资源股票.并在2007年7月,即中信资源公布上述油田资产交易之前将所持中信资源约半数股票出售,获利3340万港元左右,被裁定为内幕交易罪.案情三:张萍通过其本人账户,同时操作金臣纺织账户大量买卖华芳纺织股票,获利巨大,证监会于2008 年6月对上海金臣纺织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萍涉嫌内幕交易立案稽查.案情四:2009年轰动全世界的美国前任纳斯达克$华东政法大~[200042】董事局主席麦道夫证券欺诈案.最终被法院判处150 年的监禁和1700亿美元的罚款.一,对内幕交易罪的多维度考察上述四个案件内幕交易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一)内幕交易罪的司法认定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内幕交易行为会侵犯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行为者主观上没有恶意.不以非法牟利或非法避免损失为目的,但是对此类过失行为也应施以行政处罚.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有关法规,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建议其他人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总而言之,本罪的客观特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直接参与证券,期货买卖; 其二,行为人故意泄露内幕信息,这里的”泄露”是指将处于保密状态的信息公开化.使之进入公开领域.这又包括将信息告知不应或无权知道该信息的人和在保密期届满前解密.(二)内幕交易罪的立法完善一方面,我国刑法对内幕交易罪的刑罚仍略嫌轻缓.内幕交易罪历经《刑法修正案(一)》,《刑法修正案(-t)》的修改,现在规定的法定刑上限是十年有期徒刑.法院对于黄光裕内幕交易罪的判决虽然是在接近法定刑内的上限而判,但比起获取的惊人回报率,最高刑十年的判罚并不能有效阻止利用内幕交易操纵股市的趋利冲动.鉴于此,甚至可以考虑对内幕交易罪设置无期徒刑.只有如此才能有效震慑打击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犯罪.在美国刑事司法中,内幕交易罪可被2010年第6期(经典案例),总第102期处以20年监禁.但是,按照美国以行为计罪的罪数理论,每一个犯罪事实将被处以一个刑期,数刑累加计算.因此.一旦被判处违反数罪时,最后的宣告刑可能远远超过20年.如在案例四中,内幕交易行为人情节极其严重.即被处以150年的监禁和l700亿美元的罚款.总之,内幕交易往往导致证券市场出现一定动荡. 它不仅侵害了一般投资者的利益,而且还危及整个证券市场的基础.因此危害性非常巨大,必须予以严惩. 另一方面,建议修改内幕交易罪的罪状.改情节犯为行为犯,以体现该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刑法的科学性. 将内幕交易罪定位为行为犯,有利于规制内幕交易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确定行为人是否从事了内幕交易较为容易,但是确定投资者是否因内幕交易行为而遭受损失,哪些投资者遭受了损失,行为人的交易额与交易次数以及是否造成恶劣影响等却非易事.将内幕交易罪定位为行为犯,将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有助于抑制内幕交易犯罪的发生.=,当下金融犯罪的特点与防控从上述几宗大案和当下金融犯罪形势看.金融犯罪呈现以下特征:其一,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勾结作案.金融系统有着复杂,严格的运行机制.金融犯罪大多以巨额钱财为行为指向,尤其是这类犯罪一旦和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勾结,往往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权造成严重的侵害.其二,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居多.金融诈骗案件涉案金额大并以诈骗现金为主.高智商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利欲熏心,一次作案成功又会使犯罪心理得到强化,驱使他们继续进行作案.其三, 金融犯罪潜伏期长.金融犯罪案件从犯罪行为实施到案发时间跨度较大,犯罪行为的暴露具有滞后性.金融犯罪涉及到诸多法律关系和社会经济关系,罪与非罪. 合法,违法与违规的界限易混淆,犯罪分子往往以此掩饰其犯罪活动.其四,金融犯罪作案形式多样化.金融犯罪可分为针对金融机构的犯罪,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及由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三大类型.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跨国性的国际金融犯罪日益猖獗.犯罪手段繁多,形式多样.面对金融犯罪的新态势,侦查部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工作方法:首先要建立办案协作机制.金融机构和司法机关之间要形成有效的办案协作机制,金融机构一旦发现案件,应及时移送,不能以罚代刑.其次,信息共享机制也不能忽视.司法机关应从体制上把防范金融领域犯罪的防线提到日常金融工作中,应将各地关于金融领域内最前沿的犯罪手法,规律及时分析并通报金融部门.再次,司法机关加强对金融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在加强打击金融诈骗的司法工作方面及时调查取证,抓获犯罪嫌疑人,追回赃款,无疑对打击金融犯罪活动起到重要的作用.三,刑法介入金融生活的理性尺度(一)刑法介入金融市场运行的必然性为了实现经济的正常交往,就要求有一种建立在平等基础之上维系自由交易的普遍行为规则,这种规则的最高级形式便是法律.违法行为破坏了财产秩序从而威胁到个人利益和市场运行秩序,这就促使立法者采用刑法手段替代行政手段以确保经济中市场规则被尊重与市场秩序合理化.刑法不仅对现实生活中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做出规定,也应对可预见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加以规定,刑法通过设计相应的刑法条款与具体金融法规联动以强化刑法威慑力. (二)刑法功能在金融市场中的有限性刑法不是调控社会不当行为的唯一手段.甚至即使在诸多法律调控方式中,它也只能是最后手段.如果忽视在刑法之前的”基础设施”的建设,无疑走向了制度设计的反面.【l】一般认为,刑法作用于金融市场应树立现代,诚信,平等观念.在金融市场中,刑事责任的追究受到经济体制,民众心理,监管机制等因素的影响,受到高昂的社会成本投入的制约.因此,不能指望刑法去根治金融市场的痼疾.而只能期冀将金融犯罪控制在不影响金融市场整体健康发展的范围内.(三)实现公正价值与功利价值的交融互摄通常认为.刑法的保障功能与公正价值取向相对应,而保护功能与功利价值对应.刑法功能的作用过程就是刑法价值释放的过程,刑法价值实现程度也取决于刑法功能发挥程度.刑法规制既要有利于功利价值, 又要无损于公正价值,做到两大价值的交互渗透,互为辉映.具体到金融市场的刑法规制.刑事立法所保护的对象主要是国家经济命脉的金融体制.从现实来看,国家应金融市场发展要求,为个体的自由行为划定界限予以限制进而维护金融秩序.也表示法律倾向功利一边.但市场经济的自由属性以及金融业者的自由利益又要求刑法对金融犯罪保持谦抑的价值取向,也就是需要刑法的公正价值来为金融市场乃至金融中心的建设保驾护航.刑事法律应是理性指2010年第6期(经典案例),总第1O2期专题:金融犯罪与治理问题责任编辑:丁英华导下根据金融市场实际发展来加以进化和完善的.应是当将社会生活做一番”格式化”之后.渐次形成”存在的规则形式”,如此才能使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的声音回荡在功利与公正之间.四,金融市场刑法规制的制度建构(一)金融市场刑事政策的理挂制定当下金融市场刑事政策在刑法制定中应当做到以下几方面:首先,应该是扩大犯罪圈,进一步周密各种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严密法网;而在刑罚上以适用轻刑为主导,这需要司法机关来配合.其次,刑事政策应该在刑法典的框架下思考.不能再犯刑事政策超越法律的错误.最后.刑事政策应当全面,协调,明确.要全面考虑危害金融安全犯罪所涉及的法益,对刑事政策进行协调性规划.公开对外发布以便民众知晓.(二)金融市场刑事立法的科学规范第一,立法模式的初步设想.金融刑法的立法模式主要有刑法典为主的模式和以特别刑法为主的模式两大类型,这要受诸多因素影响:在经济上,受制于一国金融创新乃至金融犯罪的广度和深度;在政治上,受制于各利益主体在金融立法上的博弈;在文化上,受制于民众对金融犯罪的预防和矫正所持态度.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壮大,有不少学者呼吁在不久的将来逐步过渡到以特别刑法为主的模式.第二,犯罪体系的重新构思.总的来说,我国的金融犯罪体系比较完整,科学,但也存在诸多不足:部分罪名国际化程度较低,立法滞后;部分罪名犯罪构成保守.不符合实践中打击犯罪需要:部分罪名罪质归类不当,界定不准.面对种种缺陷,立法者有必要秉承”广泛介入原则,间接调整原则和刑罚适度原则”对金融犯罪体系进行重新构建,用增罪,扩罪,转罪,分罪等方法,使金融犯罪的犯罪圈更为科学,有效.第三,刑罚体系的合理编织.刑罚配置的合理化是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我国金融犯罪各罪法定最高刑中死刑规定占一定比例.这与经济犯罪尽量不适用死刑的原则不相符合.通过比较发达国家立法,我国罚金刑与资格刑不仅使用不够多,并且使用水平也不高,在技术上应实定罚金刑并使罚金刑的数额明确.此外,个人与单位的资格刑增设也应提上立法日程.(三)金融市场刑事司法的机制健全第一,关于司法解释和司法推定.一般认为,我国金融刑法司法解释有司法侵越立法之虞,有发布主体不透明之嫌,有解释形式不规范之诟,有解释主体不统一之弊.而完善的方针也应从这几方面着手制定.对于司法推定,有鉴于我国没有严格推定规则,更未在立法上详细规定推定规则,故司法推定的完善可以借鉴西方在刑法中对此专门规定的做法.来严格规范我们的司法推定.第二.关于犯罪侦查与刑罚执行.在立案侦查中,应采取更具参照性的立案标准以提高追诉率:鉴于金融犯罪的特点.对金融犯罪人非监禁化是国际认可的有效配刑方式.但这种非监禁刑的执行过程中也会有缓刑监管不力,资格刑执行不协调等问题,这对制度设计者和执行者的智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三,关于刑事司法协助.就金融犯罪而言,由于法律制度和执法水平的不同,我国和境外刑事司法协助在交换情报,追缉逃犯和赃款等方面的合作还不够, 其中引渡和移交涉案财产中的问题相对棘手.据此,我们应尽快与相关国家就引渡签订双边条约回,向有关国家充分介绍我国刑法有关罪名规定的依据,在技术上, 还应加强针对外逃涉案人员财产没收的,非法所得证据收集,资金流向调查等方面的工作.五,结语金融犯罪像瘟疫一样侵蚀着金融系统的各个角落.金融体系涉及面之广,影响之深,是其他任何行业都无法比拟的.这也是新兴市场经济及转型经济国家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金融市场的刑法规制,是防范和化解经济全球化带来的金融风险,维护我国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的需要.货币的内生性缺陷是金融犯罪的根源.信用监督的弱化使金融犯罪防控不力,金融全球化则使金融犯罪愈演愈烈.为了金融市场健康发展,金融生态绿意盎然,刑法还应继续呼应这变动中的金融生活.注释:[1]参观毛玲玲:《证券市场刑事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90页.[2]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4月29日批准了中国与西班牙签署的引渡条约,这是我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的第一个引渡条约,也是我国首次在条约中承认了死刑不引渡原则,对金融犯罪引渡工作极有意义. 201og第6期(经典案例),总第1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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