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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发布转载其他平台新闻报道或稿件或会构成著作权侵权维权

微信公众号发布转载其他平台新闻报道或稿件或会构成著作权侵权维权

微信公众号发布转载其他平台新闻报道或稿件或会构成著作权侵权维权微信公众号转载一篇互联网上的新闻,然后收到起诉状告知侵权《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

对于什么是时事新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将其解释为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项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带有时事要素的文章是否属于时事新闻。

一方面,时事新闻必然要素为“时事”,即围绕短时间内的新闻热点,对过去、历史和未来进行描述的作品就不属于时事新闻;另一方面,时事新闻是指仅单纯描述人物、时间、地点、事件四要素的时事信息,没有其他独创性表达,属于不受保护的新闻信息,而传统媒体最为擅长的人物专访、专题策划、深度调查、时事评论等都属于应当受到保护作品范畴;第三,从篇幅上看,一般仅体现四要素的时事新闻所需篇幅都不长,一般很少有能超过2000字的。

新闻作品著作权维权也不例外。

目前新闻作品的创作来源一般有三种,一是所雇佣记者采编,二是集体智慧采编,三是向非媒体聘用人员约稿或他人投稿。

对于前两种属于职务作品,但是《著作权法》与《专利法》规定不同,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完成作品的作者所有,媒体仅拥有优先使用权。

特别是新闻作品,这一通常采用文字表达的作品形式来说,一般情况下只有事先与所述记者、编辑签订协议,才可将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归属报刊等媒体单位所有。

而对于非媒体聘用人员,则更需要前期签订作品著作权归属协议,约定清晰除人身权外的其他著作权归属。

只有非媒体聘用人员将除人身权外的其他著作权转让给媒体单位,或者独占许可给媒体单位,或者排他许可给媒体单位但在维权过程中声明放弃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才能够由媒体单位单独以自己名义针对侵犯该新闻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微信公众号转载视频侵权吗

微信公众号转载视频侵权吗

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微信公众号转载视频侵权吗对于他人的视频,著作权人是享有相关著作权的,如果他人要转载的,和普通文章一样,同样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

有的朋友就会疑惑,微信公众号转载视频侵权吗?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微信公众号转载视频侵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根据该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网络作品拥有使用权。

该法规定了“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是侵权行为。

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是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以现场直播其表演的;(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的录音录像出版的;(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微信公众号管理制度

微信公众号管理制度

微信公众号管理制度微信公众号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微信公众号的内容、运营和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下面是一份700字的微信公众号管理制度范例:一、微信公众号的设置与申请:1. 只有经过公司审核和授权的员工可以申请开设微信公众号;2. 微信公众号开设申请需要提供详细的申请材料,并经过公司相关部门的审批;3. 微信公众号的命名应与公司业务相关,并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4. 微信公众号的头像、账号介绍和功能设置要真实、准确,并与公司形象保持一致。

二、微信公众号的内容管理:1. 所有微信公众号的文章、图片、视频等内容必须经过严格审核,确保准确无误,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 微信公众号的内容应与公司业务相关,积极向上,不得传播违法、低俗、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3. 微信公众号应保证原创性,禁止发布盗版、侵权等不符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内容;4. 微信公众号必须主动遵守平台规则,避免出现恶意诱导、虚假信息等行为。

三、微信公众号的运营管理:1. 微信公众号应定期更新内容,保证用户的阅读体验;2. 微信公众号不得发布商业广告、不得进行恶意营销;3. 微信公众号禁止擅自转载他人的原创作品,未经许可的转载需注明出处和作者,并获得授权;4. 微信公众号对于用户的咨询、投诉和反馈应立即回复,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四、微信公众号的安全管理:1. 微信公众号的登录账号和密码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将账号借用或分享给他人;2. 微信公众号的运营权限需限制在相关负责人员和经过授权的员工之内;3. 微信公众号的安全管理应及时更新系统补丁,防止黑客入侵和篡改。

五、微信公众号的违规处理:1. 违反微信公众号管理制度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2. 对于违规发布的内容,将进行删除、下架等处理;3. 针对恶意诱导、虚假信息等严重违规行为,将暂停或永久封禁微信公众号的运营权限。

六、微信公众号管理制度的宣导和培训:1. 公司应定期组织微信公众号管理制度的培训和宣导;2. 新入职员工应接受微信公众号管理制度的相关培训,并签署相关的管理制度协议;3. 公司应提供相关的资源和指导,帮助员工更好地运营和管理微信公众号。

自媒体洗稿案例

自媒体洗稿案例

自媒体洗稿案例案例一:某母婴公司未经许可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抄袭其原创文章的侵权短文,起诉请求判令某母婴公司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某母婴公司辩称发布该短文是经刘某的微信公众号开通“白名单”授权转载的,否则根据微信平台的“原创保护”设置,发布高度相似文章将被系统拦截而变成特殊分享样式,而本案与原创或经授权推文发布的样式是一致的。

经法院函询微信运营方,明确涉侵权短文并非原告公众号开通白名单授权,而是因某母婴公司对原创文章进行了内容和排版等修改,规避了系统拦截。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被告通过修改原创文章的内容和排版,规避了平台“原创保护”功能,构成侵权。

在诉讼中,某母婴公司经法院释明法律后果仍拒不承认侵权,且反指刘某在授权后又撤销授权,该虚假陈述违背诚信原则,且增加权利人维权负担,故对该情节在判赔金额中予以考量,以示惩戒。

2021年3月26日,法院判决某母婴公司赔偿刘某2500元,并对某母婴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予以训诫,某母婴公司公开致歉。

为预防侵权,保护原创,网络平台运营方开发了“原创保护”和“白名单”等功能,但技术手段难以做到百分百拦截。

本案对于通过“洗稿”和修改排版等措施规避平台技术审核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侵权,从重判处承担法律责任,并对侵权人进行惩戒,有利于发挥司法引导作用。

对于惩戒侵权人规避技术审核,引导网络平台发挥知识产权创新治理的积极作用,有示范意义。

案例二:原告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是涉案内容创作平台的运营者。

被告新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某自媒体助手”软件提供了批量聚合涉案平台等热点文章链接,并提供“文章导入”“导入编辑”“智能重写”“发布”等功能。

原告认为被告该行为侵害了其正常运营秩序和商业生态,故诉至南山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南山法院认为,由涉案相关公证书可知,各大自媒体平台的相关协议均表明自媒体平台保护原创和高质量内容、鼓励原创内容输出、抵制抄袭。

论文中用别人的教案

论文中用别人的教案

论文中用别人的教案学校的老师在日常的教堂活动中,要制定讲课内容、制作教学课件,虽然有教学大纲作为参考,但是如何在课堂上更好地引导学生,并非照搬教学大纲就能完成的,这需要老师进行思维上的创造工作。

也就是俗称的备课。

通常而言,这种创造工作有两种模式,一是由学校进行集中研发,抽调业务骨干组成科研组,进行有针对性的拟定教学内容、制作课件,教学老师则负责在课堂上教授。

比如衡水中学就采用了这种模式。

第二种,是老师们自己单兵作战,科研、备课、教学一肩挑,由于不同老师的业务能力、语言风格甚至表达习惯的差异,就会导致不同的课件千差万别,课堂效果也不尽相同。

但另一方面,繁重的教学工作也给老师造成了巨大的备课压力。

于是,借鉴优秀同行的成果,或者引用他人的书籍、文章等智力成果,成了老师们难以完全避免的做法,或多或少地存在教学活动中。

而这样的“借鉴引用”,是不是涉及他人的著作权问题呢?究竟老师能不能引用他人的作品,合法合理使用与侵犯著作权的边界在哪里?今天就讲讲这个问题。

一、他人作品用于学校课堂教学的,不属于侵权行为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对于教学和科研领域,都是豁免使用的,这一点其实非常好理解,因为从更高的全社会利益出发,知识产权不能阻碍教育和科学发展。

我国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点明确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可以看出,他人作品在教堂活动中使用,不仅可以大胆地用,还不需要支付报酬,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但要指出的是,这条规定仍然有约束条件的,一是仅限学校课堂教学,不能超出这个范围;二是要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三是不得出版发行。

也就是说,老师把他人作品里的内容,放到自己的班上进行教学,完成教学工作,这是法律允许的。

但是,如果把这些内容放到自己的书里再出版发行,就是侵权行为了。

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

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

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郑莹【摘要】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obile Internet , it has become a new trend that people create we -media through the mobile Internet . We-chat public platform has become the most popular we -media platform instead of Micro -blog , but there are also more and more copyright disputes . On the one hand , the presence of these controversies is due to the insufficient analysis of transshipment of the micro channel subscription number , creating the different views on the we -chat public platform for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n the other hand , it is because of the unreasonable place in the copyright law of our country stipulating exemptions in the micro channel public platform , resulting in the uncertain tort liability state . When analyzing the tort and tort liability of the we -chat public platform , we should put analysis of the behavior of the communication subject on the first place , and then reconside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exemptions on the we -chat public platform , and establish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of we -chat public platform to protect the copyright owner's legitimate rights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人们通过移动互联网创作自媒体成为了新的趋势,微信公众平台成为了继微博之后最火爆的自媒体平台,但随之而来的则是越来越多的著作权争议。

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随着微信公众号越来越受欢迎,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微信公众号作为一个传播平台,很容易就会面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

本文将对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问题进行研究,并列举一些相关案例,以期增进大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了解。

1、微信公众号文章涉嫌抄袭案2018年,某知名公众号发表了一篇主题为“思政课,当我们面临选择时”的文章,文章内容与多名知名学者的文章高度相似,部分内容一字不差的进行了复制并发布。

相关学者直接向该公众号发起维权,并获得了胜诉。

2、微信公众号侵犯他人肖像权案2019年,某微信公众号的一篇文章未得到当事人允许,却发布了某位团体的照片并进行了狂吹,遭到当事人的反对与诉讼,公众号最终通过支付经济赔偿款并公开赔礼道歉的方式处理。

3、微信公众号引用他人作品超出范围案2017年,某微信公众号在转载他人作品时,引用了超出允许标准的篇幅,并进行了二次创作,最终导致侵权纠纷。

公众号被要求删除相关文章,并对原作者进行经济赔偿。

针对以上案例,尤其是第一和第三个案例,一些公众号为了追求点击量和流量,往往使用了快速生成和转载他人作品的方式以进行更新和发布,这种做法打压了原创作品的价值,同时也破坏了创新和创意的生态环境。

因此,在使用他人作品、照片或文章时,微信公众平台必须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著作权的问题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保证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在使用他人作品时,一定要谨慎确认标准,在标准允许范围内使用,避免超出下线,同时也要保证使用的作品是否合法,并且要主动做出相应的经济赔偿。

总之,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创新和创意是非常重要的,微信平台必须要注意关注和防范著作权侵犯问题,并相应采取措施进行管理和维护。

严格执行知识产权法律,有效防止著作权侵犯,将更有利于公众号生态的健康和创新发展。

同时,微信平台也要对于侵权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和制裁,对于侵权人员进行必要的惩罚,以此来维护知识产权和公众号生态环境的良好发展。

微信公众号运营管理侵权

微信公众号运营管理侵权

微信公众号运营管理侵权1. 引言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和发展,微信公众号已经成为了很多企业、个人进行营销和品牌推广的重要渠道。

然而,伴随着微信公众号的兴起,也出现了一些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本文将探讨微信公众号运营管理中存在的侵权问题,并提供相关的管理建议。

2. 侵权形式微信公众号运营管理中存在的侵权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2.1 盗用他人文章有些公众号为了追求流量和关注量,会盗用他人的原创文章或者翻译文章,未经授权擅自发布在自己的公众号上。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版权权益。

2.2 抄袭他人创意在微信公众号上,有些公众号为了追求点击率,会抄袭他人的创意内容,并且将其宣传为自己的原创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2.3 误导性宣传有些公众号在宣传产品或服务时,可能会夸大其优点或者混淆事实,给用户造成了误导。

这种行为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和消费权益。

2.4 侮辱、诽谤他人有些公众号在运营管理时,可能会故意侮辱、诽谤他人,给他人带来名誉损害。

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3. 管理建议为了避免微信公众号运营管理中的侵权问题,以下是几点管理建议:3.1 遵守法律法规作为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应该优先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要有一个正确的法律意识。

凡是涉及侵权的行为都应该坚决杜绝。

3.2 保护原创作为公众号运营者,在发表文章时应该尊重原创作品的版权,严禁盗用他人的文章。

可以通过邀请原作者进行授权,或者进行合理的引用和署名,遵守相关的版权规定。

3.3 提高创新意识作为公众号运营者,应该具备独立思考和创新的能力,以避免抄袭他人创意的行为。

加强对行业信息和趋势的了解,注重原创内容的创作和发布。

3.4 宣传真实可信在公众号宣传产品或服务时,应该严格遵守广告法律规定,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可信,并且不得给用户造成误导。

尽量避免夸大宣传和虚假宣传的行为。

3.5 尊重他人权益在公众号的运营管理中,应该尊重他人的权益,避免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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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作
品侵权吗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作品侵权吗?
眼下,最火爆的自媒体平台莫过于微信了。

据微信去年11月公布的数据,自2012年8月上线以来,15个月内微信公众账号已超过200万个,信息交互次数高达亿万次。

除了大量个人运营的自媒体,也包括一些自媒体联盟和机构媒体,还有大量企业运营的订阅号。

微信公众号数量迅速壮大,发布的信息内容丰富,但这其中有大量公众号未经授权即转载或抄袭他人原创作品及报刊等媒体发表的作品,有的不仅没有标注作者出处,作品还被改头换面冒称原创。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微信日前上线广告系统“广点通”,邀请少量订阅号参与广告系统测试,开始靠点击赚钱。

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原创作品,是合理使用还是侵犯着作权微信公众号转载和微信私人圈转发的性质有何区别微信平台应该如何规范转载行为本期版权沙龙邀请几位业界人士,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微信转载是否侵权?
冯晓青:微信转载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合理使用或者侵权,要看具体使用作品的情形和行为人主观动机,同时判定这种行为是否符合着作权人的意愿以及对着作权人利益的影响。

原则上,符合着作权人之意愿(着作权人一般不会反对或禁止),对其没有什么损害,但有利于在微信空间及时、有效地传播信息、思想,那么就应认定为合理使用行为。

一般来讲,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享有着作权的作品,如果原作者没有声明禁止转载,那么从微信这个小范围的公共平台的性质和转载作品的目的来看,不应当视为着作权侵权。

不过,如果“改头换面冒称原创”,则构成着作权侵权。

陶鑫良:按照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律规范,微信公众号未经授权转载他人作品(无论是原创作品、授权作品还是演绎作品),都不属于合理使用,也不属于法定许可及“准法定许可”,涉嫌侵犯该作品的着作权。

最高院司法解释曾规定过“报刊转载准法定许可”适用于互联网传播,但随后又删除了该规定。

故同样属于网上传播的微信公众号转载,目前也不适用“报刊转载准法定许可”制度。

按照现行法律规范,对于微信公众号未经授权转载的文章,其中清楚标明了作者及出处的,虽然没有侵犯其署名权,但仍然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如果不仅没有标注作者出处,甚至改头换面冒称原创的,那么既侵犯了相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着作权财产权利,也侵犯了相关的署名权等精神权利。

张伟君:微信公众号是向微信用户发布信息的平台,只要微信用户加了该微信公众号,随时随地可以通过信息网络获取该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信息。

因此,微信公众号向微信用户发布信息的行为应该属于受着作权人控制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即向公众提供作品,可以使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取该作品的行为。

微信公众号转载的信息大多来自互联网上已经存在的信息,也有来自非互联网(比如书籍、期刊、报纸、音像制品、电视等传统出版物或媒体)的信息。

这些信息如果属于享有着作权的作品,就涉及是否需要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付费的问题。

另外,微信私人圈转发与微信公众号转载性质有所不同。

前者是否为合理使用,需要探讨。

如果一个作品仅仅在数量有限的微信朋友圈内私下转发,一般不属于向公众传播的行为,因此可不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

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微信群人数的扩张,现在微信的应用已经慢慢地走向更大范围的“朋友”圈,微信群具有了私人交流之外的公共传播功能,有的微信圈是基于某个专业领域设立的,圈内的“朋友”之间其实是临时认识的,大多从未谋面,这种圈内转发与公共传播已经没有多少实质性差异。

在这样的情况下,在私人圈内转发他人作品,是否仍可以主张免责,就值得商榷了。

于国富:微信公众平台在发布信息的渠道、阅读终端等方面与传统的互联网传播略有不同,但是,其实质仍然是通过互联网络对作品内容进行信息网络传播。

如果该传播行为违反现行的着作权法规定,仍然构成侵权。

非法转载该内容的公众号运营者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权利人该怎样维权?
于国富:未经作者许可擅自通过微信公众号传播其作品,首先侵犯着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于未给予作者署名,甚至篡改原作的,同时构成对作者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原创者可以依法要求公众号的运营者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或者法律诉讼等多种方式予以解决。

张伟君:首先,如果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擅自把非互联网上的作品通过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向公众发布,这无疑是侵犯着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次,如果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擅自把互联网上的作品通过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向公众发布,原则上这也是构成侵犯着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原始发布的网页上着作权人已经申明不得转载的或者原先并不是在某网站中公开发布的,而是需要注册登录等程序才能获取的作品,更是如此。

但是,考虑到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主要目的就是信息共享,如果一个作品在原始发布时没有对公众接触或获取该作品进行任何限制,也没有申明不得转载,微信公众号出于扩大该作品传播和影响的目的,在可以确信该作品的原始来源是合法的,转载时不对原始信息进行任何删改,并且于显着位置标明该原始发布的网站的信息和着作权人信息,同时提供该原始网页的网址信息的前提下,可以考虑给予这种行为免责或者适用法定许可规则。

当然,这需要法律加以明确规定。

在现实中,无论是微信公众号转载还是其他的网络平台转载所存在的最大问题不是转载行为本身,而是转载者在转载前根本不对所转载信息的原始来源是否合法进行必要的审查,甚至转载的是一些没有原始出处和作者信息的作品。

更有甚者,一些转载者为了掩人耳目,故意删除被转载作品的作者信息和原始出处,甚至以转
载者的名义发布这些信息,让公众误以为这是转载者自己创作的作品,这就是赤裸裸的抄袭和剽窃了,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

最为恶劣的是,一些转载者还擅自把他人的作品进行修改甚至歪曲篡改,这同时侵犯了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执法机构对这种转载行为应该给予严厉地打击和制裁。

否则,看似一片繁荣的互联网,就会到处充斥侵权、错乱甚至虚假的信息。

这种不规范不合法的转载不仅对着作权人造成极大的伤害,对于读者也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最终也会损害转载者自己的声誉和利益。

陶鑫良:微信擅自转载主要可能侵犯的是着作权财产权利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着作权精神权利中的署名权等。

相应作品的着作权人,不管是作者获得的原始着作权利,还是继受着作权人所依法继承或者受让的相关“二手”着作权权利,都可以根据法定程序和要求,通过诉讼等方式去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指控和制裁侵权者。

冯晓青:微信公众号擅自转载,不仅侵犯了着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且侵害了其享有的署名权等人身权,因而性质会要严重一些。

原创作者维权,可以在作品中适当位置加上一个“着作权声明”。

同时,对发现这种侵权的,及时加以处理,以防止侵权蔓延。

微信平台应如何管理?
陶鑫良:提供微信公众号之微信平台服务的互联网企业,应当按照着作权法及信息网络着作权条例来认定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单纯提供微信平台服务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商(ISP),只须依法及时采取“通知移除”举措后则一般不再承担侵权责任。

但如果同时提供互联网内容服务(ICP),或者存在恶意串通与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况,构成共同侵权包括帮助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或者相应侵权责任。

于国富:微信平台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的“为服务对象提供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此类平台一般并不直接对服务对象上传的侵权内容承担法律责任,而是在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内容侵权而不予以制止的情况下才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冯晓青:不能简单地认定微信平台一定要承担侵权责任。

可以参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之规定,适用“通知-删除-反通知”等程序及其相应的责任形式加以处理。

例如,如果权利人已经向平台发出了侵权警告的通知,要求立即屏蔽或者删除,微信平台在收到后如果置之不理,那么主观上即存在过错,构成了侵权。

在公众号管理方面,建议在创建账号(注册)时,完善着作权保护方面的条款,一旦注册成功,即等于接受这些条款。

当然,这些条款不能违反着作权法等法律规范的规定。

张伟君:微信服务提供者虽然无法事先对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信息进行控制和审查,但是,面对目前这种转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少侵权行为的现实,应该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必要的防范和监管。

首先,微信服务提供者应该和微信公众号的使用者对着作权保护约法三章,通过契约来约束和减少非法转载行为;其次,应该设置着作权侵权的投诉平台,向公众和着作权人提供侵权救济途径,一旦发现明显不合法的转载行为(比如没有作者信息和原始出处的),应该立即加以屏蔽或者删除。

微信服务提供者不应对此采取漠视和放任的态度,否则最终也可能面临法律制裁的风险。

每一个微友、博友都应尽量抵制、拒绝没有署名和出处的信息。

保护着作权人权益,维护信息的真实性,需要从你我做起!(记者窦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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