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擅自转载他人文章是否构成侵权
微信公众号发布转载其他平台新闻报道或稿件或会构成著作权侵权维权

微信公众号发布转载其他平台新闻报道或稿件或会构成著作权侵权维权微信公众号转载一篇互联网上的新闻,然后收到起诉状告知侵权《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
对于什么是时事新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将其解释为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项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带有时事要素的文章是否属于时事新闻。
一方面,时事新闻必然要素为“时事”,即围绕短时间内的新闻热点,对过去、历史和未来进行描述的作品就不属于时事新闻;另一方面,时事新闻是指仅单纯描述人物、时间、地点、事件四要素的时事信息,没有其他独创性表达,属于不受保护的新闻信息,而传统媒体最为擅长的人物专访、专题策划、深度调查、时事评论等都属于应当受到保护作品范畴;第三,从篇幅上看,一般仅体现四要素的时事新闻所需篇幅都不长,一般很少有能超过2000字的。
新闻作品著作权维权也不例外。
目前新闻作品的创作来源一般有三种,一是所雇佣记者采编,二是集体智慧采编,三是向非媒体聘用人员约稿或他人投稿。
对于前两种属于职务作品,但是《著作权法》与《专利法》规定不同,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完成作品的作者所有,媒体仅拥有优先使用权。
特别是新闻作品,这一通常采用文字表达的作品形式来说,一般情况下只有事先与所述记者、编辑签订协议,才可将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归属报刊等媒体单位所有。
而对于非媒体聘用人员,则更需要前期签订作品著作权归属协议,约定清晰除人身权外的其他著作权归属。
只有非媒体聘用人员将除人身权外的其他著作权转让给媒体单位,或者独占许可给媒体单位,或者排他许可给媒体单位但在维权过程中声明放弃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才能够由媒体单位单独以自己名义针对侵犯该新闻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微信公众号转载中的著作权侵权与责任问题探究

微信公众号转载中的著作权侵权与责任问题探究作者:刘晓群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9期摘要微信公众号不当转载其他公众号作品会造成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等权利的侵犯,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侵权抗辩,但也有例外情形。
微信平台服务提供商腾讯公司在公众号转载侵权中可能会构成帮助侵权或者承担替代责任,但在符合“避风港规则”规定的情形时,也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法定许可合理使用避风港规则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7.140一、问题的提出2016年1月11日,在广州举行的微信公开课Pro版年度大会上,腾讯首次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显示,自2014年第四季度至2015年第三季度,微信平台共处理了1.3万多件关于知识产权的投诉案,其中著作权侵权案占44.7%。
典型案例有知乎用户投诉某微信公众号未经授权转载其在知乎上发表的文章、财新网投诉其文章被某微信公众号多次侵权、爱奇艺投诉多个微信公众号未经授权播放、传播盗版视频等等。
那么,在微信公众号转载中到底存在哪些侵权行为?侵犯何种著作权?哪些行为属于侵权例外?微信平台服务提供商腾讯公司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承担何种责任?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找到问题的答案。
二、微信公众号转载中的著作权侵权微信公众号公众号发布原创作品一般不会有侵权问题的发生,但是转载其他公众号创作的作品往往会因为方式不当、版权意识不强而产生侵权纠纷。
以下将对几种常见的侵犯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进行分析。
(一)微信公众号转载对著作人身权的侵犯1.对署名权的侵犯:微信公众号将作品上传到微信平台,对作品享有署名权,其他公众号转载作品时对著作权人署名权的侵犯通常有三种情形:(1)不署名。
表现为不在作品开端或结尾注明来源、作者,涉及到图片作品的还会去掉图片上能够表明作者身份的水印。
论微信公众平台剽窃侵权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论微信公众平台剽窃侵权的认定及法律责任作者:郝玥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0年第07期【摘要】微信公众平台自上线以来,因其小众传播、便利性等特点,受到微信用户的青睐,从而得以迅速发展,但剽窃等一系列侵权问题也开始显露出来。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剽窃的界定并不明晰,加上微信公众平台的特殊性,使得对于剽窃的认定格外困难。
考虑到剽窃的本质是不当署名,因此微信用户的剽窃侵权需满足剽窃者主观上有过错、剽窃对象享有著作权等四个要件。
对于微信用户和微信运营商的剽窃侵权法律责任,则根据具体情形分别适用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关键词】微信公众平台剽窃著作权连带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DOI】10.16619/ki.rmltxsqy.2020.07.012自微信公众平台2012年8月诞生伊始,剽窃等侵权问题即开始凸显。
2013年我国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受著作权保护的各类作品以及网络环境下在著作權法保护范围之外的作品的数字化形式作出了规定。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剽窃并无明确的界定,这就给微信公众平台剽窃的认定带来极大的困难,也不利于作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文结合微信公众平台的特性,通过界定剽窃的涵义,分析微信用户和微信运营商的剽窃侵权认定和法律责任,并提出应对之策。
微信公众平台剽窃的定义“剽窃”这一概念最早出于唐代文学家柳宗元的《辩文子》,“其浑而类者少,窃取他书以合之者多,凡孟、管辈数家,皆见剽窃”。
[1]《辞海》将“剽窃”解释为“抄袭,窃取他人的陈言”;而《辞源》则将其解释作“窃取别人所作文字以为己作”。
在中文语境里,剽窃与抄袭一般被视为同义词,都是指抄袭他人的作品。
而在英语世界,plagiarism一般被解释为使用他人的文字、思想或作品,没有标明出处而据为己有。
但在欧美诸国,剽窃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一般指代学术或职业共同体的自律规范。
微信公众号抄袭侵犯著作权定义与维权

微信公众号抄袭侵犯著作权定义与维权“1人原创,99人抄袭”已成了微信公众号的真实写照,很多微信公众号抄袭侵犯著作权。
针对该现象,微信公众平台公布了“关于抄袭行为处罚规则的公示”,明确规定出现5次抄袭现象将永久封号。
一、公众号文章属网络文字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了八类受保护的作品类型,其中包括文字作品,并未区分作品的载体。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微信公众号是开发者或商家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的应用账号,通过公众号,商家可在微信平台上实现和特定群体的文字、图片、语音的全方位沟通、互动。
微信公众号中的文章属于网络文字作品,也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抄袭和非法转载构成侵权微信公众号文章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方面,人身权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则包含了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微信公众号对著作权的侵权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篡改、剽窃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
侵权微信公众号将他人的文字作品标以自己名字或匿名在网络上传播,不仅侵害了权利人的署名权,同时对权利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造成了侵害。
二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微信公众号转原创文章被起诉 原告要求微信在纸媒登道歉声明 ... ...

微信公众号转原创文章被起诉原告要求微信在纸媒登道歉声明 ... ...微信公众号转原创文章被告侵权文、图/记者张翔宇通讯员刘香霞微信是当下最火爆的自媒体平台之一。
微信世界里,除了大量个人微信外,也包括一些个人、自媒体联盟、机构媒体、企业运营的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数量迅速壮大,发布的信息形形色色,其中不乏转载他人原创作品及报刊等媒体发表作品的。
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原创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呢?昨日,中山首宗微信侵权纠纷案件开庭审理,中山一家科技公司认为本地另一家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擅自转载其原创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及索赔1元。
昨日因被告没有到庭,法院并未组织辩论和调解,法官宣布休庭。
起诉微信侵权索赔1元原告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在诉状中称,其是已获腾讯官方认证的“中山商房网”微信公众号的所有人,通过该公众微信号向微信用户推送生活资讯、餐饮娱乐等信息,该微信公众号受到广大微信用户的关注。
被告中山暴风科技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将中山商房网注明不得转载的原创作品稍加修改后发布在“最潮中山”微信公众号上,且未注明作品出处,据原告统计“最潮中山”微信公众号在2014年2月2日至4月17日期间,未经许可多次以抄袭、不署名转载等形式对“中山商房网”的文章进行了多达14篇次的侵权,其中有三篇文章为“中山商房网”的原创文章。
原告还称被告也向微信用户推送客户定制的广告,并且按照在线人数或粉丝数收取客户微信推广费进行盈利。
原告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认为,其对发布在“中山商房网”微信公众平台上的原创作品具有著作权,要求被告在“最潮中山”微信公众平台及报纸媒体登道歉声明并赔偿损失1元。
庭上:被告未应诉法官宣布休庭昨日庭审,原告由代理律师出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应诉。
原告代理律师在庭上提出,涉案的三篇文字作品原告已作版权声明,并注明未经其同意不得转载,被告未经其同意,将原文改头换面并发布在其微信公众号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
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随着微信公众号越来越受欢迎,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微信公众号作为一个传播平台,很容易就会面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
本文将对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问题进行研究,并列举一些相关案例,以期增进大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了解。
1、微信公众号文章涉嫌抄袭案2018年,某知名公众号发表了一篇主题为“思政课,当我们面临选择时”的文章,文章内容与多名知名学者的文章高度相似,部分内容一字不差的进行了复制并发布。
相关学者直接向该公众号发起维权,并获得了胜诉。
2、微信公众号侵犯他人肖像权案2019年,某微信公众号的一篇文章未得到当事人允许,却发布了某位团体的照片并进行了狂吹,遭到当事人的反对与诉讼,公众号最终通过支付经济赔偿款并公开赔礼道歉的方式处理。
3、微信公众号引用他人作品超出范围案2017年,某微信公众号在转载他人作品时,引用了超出允许标准的篇幅,并进行了二次创作,最终导致侵权纠纷。
公众号被要求删除相关文章,并对原作者进行经济赔偿。
针对以上案例,尤其是第一和第三个案例,一些公众号为了追求点击量和流量,往往使用了快速生成和转载他人作品的方式以进行更新和发布,这种做法打压了原创作品的价值,同时也破坏了创新和创意的生态环境。
因此,在使用他人作品、照片或文章时,微信公众平台必须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著作权的问题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保证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在使用他人作品时,一定要谨慎确认标准,在标准允许范围内使用,避免超出下线,同时也要保证使用的作品是否合法,并且要主动做出相应的经济赔偿。
总之,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创新和创意是非常重要的,微信平台必须要注意关注和防范著作权侵犯问题,并相应采取措施进行管理和维护。
严格执行知识产权法律,有效防止著作权侵犯,将更有利于公众号生态的健康和创新发展。
同时,微信平台也要对于侵权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和制裁,对于侵权人员进行必要的惩罚,以此来维护知识产权和公众号生态环境的良好发展。
微信公众号运营管理侵权

微信公众号运营管理侵权1. 引言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和发展,微信公众号已经成为了很多企业、个人进行营销和品牌推广的重要渠道。
然而,伴随着微信公众号的兴起,也出现了一些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本文将探讨微信公众号运营管理中存在的侵权问题,并提供相关的管理建议。
2. 侵权形式微信公众号运营管理中存在的侵权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2.1 盗用他人文章有些公众号为了追求流量和关注量,会盗用他人的原创文章或者翻译文章,未经授权擅自发布在自己的公众号上。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版权权益。
2.2 抄袭他人创意在微信公众号上,有些公众号为了追求点击率,会抄袭他人的创意内容,并且将其宣传为自己的原创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2.3 误导性宣传有些公众号在宣传产品或服务时,可能会夸大其优点或者混淆事实,给用户造成了误导。
这种行为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和消费权益。
2.4 侮辱、诽谤他人有些公众号在运营管理时,可能会故意侮辱、诽谤他人,给他人带来名誉损害。
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3. 管理建议为了避免微信公众号运营管理中的侵权问题,以下是几点管理建议:3.1 遵守法律法规作为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应该优先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要有一个正确的法律意识。
凡是涉及侵权的行为都应该坚决杜绝。
3.2 保护原创作为公众号运营者,在发表文章时应该尊重原创作品的版权,严禁盗用他人的文章。
可以通过邀请原作者进行授权,或者进行合理的引用和署名,遵守相关的版权规定。
3.3 提高创新意识作为公众号运营者,应该具备独立思考和创新的能力,以避免抄袭他人创意的行为。
加强对行业信息和趋势的了解,注重原创内容的创作和发布。
3.4 宣传真实可信在公众号宣传产品或服务时,应该严格遵守广告法律规定,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可信,并且不得给用户造成误导。
尽量避免夸大宣传和虚假宣传的行为。
3.5 尊重他人权益在公众号的运营管理中,应该尊重他人的权益,避免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
关于转载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转载现象日益普遍。
然而,在享受便捷的同时,网络转载也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
本文以某知名博主侵权案为例,分析了网络转载的法律问题,旨在为网络用户和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知名博主在未经原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上转载了一篇名为《人工智能的崛起与挑战》的文章。
原作者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博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网络转载是否构成侵权。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转载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2. 转载行为是否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3. 转载行为是否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上转载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具体分析如下:1. 转载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合理使用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作品等情形。
本案中,被告转载原告作品的目的并非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是为了吸引关注、增加粉丝等商业目的,因此不属于合理使用。
2. 转载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上转载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 转载行为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上转载原告作品,违反了该条例。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网络转载的法律问题,以下是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1. 网络转载的合理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合理使用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作品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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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擅自转载他人文章是否构成侵权
在自媒体时代,公众随时随地在微信、微博、QQ、推特平台上阅读、交流,已经成为当今移动互联网时代最常见的生活方式。
每天都会有大量的作品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平台上传播,不仅普通网友热衷于在朋友圈和微博里随时转发有意思的文章和段子,相当多的自媒体、机构媒体、企业运营的订阅号和微博也都在每天推送大量未标明出处、未获版权所有者许可的文字、图片及视频内容,甚至有的作品还被改头换面冒称原创。
那么,微信公众号擅自转载他人文章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但作者做出禁止性声明的除外。
对于作者去世超过50年的作品,也不涉及作者许可和支付报酬问题。
另外,对于合理使用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1)仅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应当注明作品名称、作者姓名;
(4)不能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如果微信公众号转载的作品非“合理使用”,亦非超过50年保护期的作品,就应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协商是否支付使用费用。
按照现行法律规范,对于微信公众号未经授权转载的文章,其中清楚标明了作者及出处的,虽然没有侵犯其署名权,但仍然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如果不仅没有标注作者出处,甚至改头换面冒称原创的,那么既侵犯了相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财产权利,也侵犯了相关的署名权等精神权利。
总而言之,如果不属于合理使用,擅自转发他人的作品属于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