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信息填报真实性和规范性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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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1.06•【字号】川市监规发〔2023〕10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市监规发〔2023〕10号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0月27日省局第7次局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6日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备案办理第一节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备案第二节食品摊贩、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备案第三节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入网服务提供者备案第四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第四章食品经营信息报告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食品经营行为,加强食品经营备案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以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有关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及非食品经营者的备案,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一)食品小经营店;(二)小食堂;(三)食品摊贩;(四)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五)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六)入网服务提供者;(七)从事冷藏冷冻等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鼓励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改善条件,依法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经营者,不需要再取得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备案。

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填写说明

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填写说明

《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填写说明一、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备案信息填报真实性和规范性的有关要求》,制定《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以下简称“《核验单》”)。

核验单一式两份:一份接入服务单位留存,一份上报网站主体所在地通信管理局。

二、接入服务单位应将《核验单》,当面核验留存的网站主办者、网站负责人相关证件复印件,采集的网站负责人照片,以及企业系统网站备案信息书面文档四份材料配套保存,备通信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检查。

三、接入服务单位核验人员需核验并填写“网站备案信息核验内容”(在“□”内打“√”),签署“网站备案信息核验承诺”;网站主办者填写“网站主办者基本信息”,签署“网站备案信息核验承诺”。

填写时请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

四、核验“主体信息核验内容”时,如网站主办者是单位,则须在填写“核验网站主办者、网站负责人证件资质”时,同时对网站主办者的“单位证件资质”和网站负责人的“个人证件资质”进行相应选择;如网站主办者是个人,则只需填写“个人证件资质”。

五、核验“联系方式核验内容”时,如网站主办者为个人,且已在企业网站备案系统报备固定电话号码信息,则须对“网站负责人座机号码报备信息是否正确”进行核验;如未报备固定电话号码,则无需核验。

六、核验“网站信息核验内容”中的“网站名称报备信息是否规范”时,应以《备案信息填报真实性和规范性的有关要求》为标准进行核验。

七、核验“网站信息核验内容”时,如网站主办者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或拟开办从事电子公告服务,须填写“核验文件内容”类别。

八、各接入服务单位网站备案信息核验人员须在“网站备案信息核验承诺”中“核验人签字”处签字,并填写时间;各接入服务单位须在“网站备案信息核验承诺”中“单位盖章”处加盖单位公章;网站负责人须在“网站备案信息核验承诺”中“网站负责人签字”处签字,并填写时间,否则《核验单》无效。

备案填写规范(管局审核标准)

备案填写规范(管局审核标准)
二、具体标准
(一)主办单位名称:形式上应完整填写网站主办者全称,如个人应填写个人姓名,企业应填写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公司名称。
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以域名或数字等符号或以网站名称信息代替网站主办者信息。
(二)主办单位性质:应与主办单位名称等信息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名称为某某公司,则主办单位性质应为企业。
(三)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应符合相应的格式要求,且与主办单位性质等信息(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个人等)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企业,不应填写军队代号或个人身份证等号码等非工商营业执照号码或非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四)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应与网站主办者性质等信息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政府机关,则其上级主管单位不能为个人。
(五)网站名称:应与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取得情况对应一致,无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监、文化、广电等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网站,不得以相关领域关键词命名。如未经新闻管理部门前置审核同意的,不得以“新闻网”命名;未取得电子公告专项审批的,不得以“论坛”命名。
企业
主办单位有效证件类型:
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
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名称:
公司名称或者法人姓名
主办单位所在地:
省市
主办单位通信地址:
详细到街道门牌、大楼名称、楼层房间号
(学校地址应注明所在院、系或班级)!
证件住所:
与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一致
常见个人填写规范:
填写项目
填写要求
主办单位信息
主办单位名称:
主办单位必须是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不得用简称、昵称、某某网或者在主办单位名称后面加数字或者英文字母,也不要用繁体字或者英文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关于网站备案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关于网站备案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关于网站备案管理系统上线应用及开展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工信部电管[2010]64号)的通知要求,加强对网站备案信息的核查,进一步提高所接入网站备案信息准确率。

我公司将在近期对接入互联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进行核验,并通知用户提交相关资料,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网站备案管理系统上线应用:按照工信部网站备案系统升级启用工作通知,目前我公司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已建设完成,并通过调测。

凡我公司接入互联网站用户可通过访问中国电信网站备案系统域名提交网站备案信息。

备案流程及备案信息填写规范请参照附件2:ICP报备流程、附件3:备案信息填报真实性和规范性的有关要求。

为有效解答用户在网站备案中遇到的问题,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及陕西电信各级分公司均设置了备案管理咨询电话,指定专人解答用户疑问。

中国电信网站备案系统域名:二、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1、核验对象:陕西电信所有新增接入及已获取备案号网站。

2、网站备案核验规程:(1)、网站主办者在中国电信备案管理系统提交备案信息后,我公司会在5个工作日内对用户所提交信息网站信息进行预核验;(2)、预核验后,同所属陕西电信本地电信分公司或为其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分公司取得联系,并由网站负责人本人携带真实性核验所需证件原件、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到备案现场办理核验手续;(3)、陕西电信各级分公司在核验网站主办者所提供备案信息无误后,填写《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并加盖公章上报陕西省通信管理局,由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下发网站备案号。

3、备案用户需提供如下资料:(1)、个人用户需提供资料:A、网站主办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B、域名证书;C、网站主办者彩色正面免冠照(需在电信分公司接入现场拍照)D、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两份,主办者签字)E、信息安全管理协议书(主办者签字)(2)、单位/组织需提供资料:A、网站主办者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请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情况下,可提供事业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网站主办者为企业,请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网站主办者为军队,请提交军队代号证书原件及复印件;B、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C、域名证书;D、网站负责人彩色正面免冠照(需在电信分公司接入现场拍照)E、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两份,加盖公章)F、信息安全管理协议书(加盖公章)希望用户积极配合我公司工作人员,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管理的通知-辽环函〔2018〕110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管理的通知-辽环函〔2018〕110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管理的通知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管理的通知辽环函〔2018〕110号各市环境保护局:为做好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依法规范网上备案,加强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现就登记表备案工作提出以下管理要求: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强化建设单位依法备案意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是依法落实国家简政放权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极大简化了环评程序,提高了审批效率,减轻了企业负担。

随着编制登记表类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大幅降低,登记表备案项目大幅增加,各地违法违规备案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为维护登记表备案管理的严肃性,市局要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备案管理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大登记表备案的法律法规宣传。

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采取印制备案指南或者手册、填报样表等多种方式,加强前期宣传,通过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做好备案前、备案中的服务指导,充分告知项目的禁限规定和违规备案等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建设单位的法律意识,使建设单位充分了解其权利义务,依法登记备案,减少备案后期监管难度。

二、进一步做好备案信息公布,强化备案程序全面管理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官方网站首页、备案入口网页、备案系统内公布登记表备案须知,包括法律法规依据及法律责任条款、环评分类管理名录、备案管理要求及填报指南等内容,完善备案办理程序,做到备案各环节信息全面告知,不留死角。

强化申请人(特别是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使其了解违法违规备案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备案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规范工程备案制度

规范工程备案制度

规范工程备案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备案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属各部门、单位的工程备案管理工作。

三、管理权限1. 工程备案管理委员会是本单位的工程备案管理机构,负责全面统筹、协调本单位的工程备案管理工作;2. 工程备案管理委员会由单位领导任组织,并设立专门的工程备案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备案工作;3. 工程备案管理委员会对工程备案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工程备案结果进行审查;4. 工程备案管理办公室根据工程备案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提交备案管理委员会审批。

四、工程备案的分类1. 工程备案分为新建工程备案、改建工程备案、扩建工程备案、装修工程备案等不同类型;2. 新建工程备案指在原址新兴建工程项目的备案;3. 改建工程备案指在原有建筑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备案;4. 扩建工程备案指在原有建筑基础上进行扩建、改建的备案;5. 装修工程备案指对建筑内部进行装修、改造的备案。

五、备案申请程序1. 工程备案申请人应在工程开始前,填写《工程备案申请表》,并交由备案管理办公室审核;2. 待备案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备案申请人可按照《工程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备案手续的办理;3. 备案审批通过后,备案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将备案结果通知备案申请人,颁发《工程备案证书》;4. 工程备案材料应妥善保管备案管理办公室,备案结束后应依法保存备案材料,直至工程结束才能销毁。

六、备案管理要求1. 工程备案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安全管理知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进行备案申请;2. 工程备案材料应真实、详尽、准确,不得隐瞒、篡改、伪造相关信息;3. 工程备案人员应严格按照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备案手续办理,不得越权操作;4. 工程备案人员应积极配合备案管理办公室对工程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备案结果的准确性。

ICP、IP备案有关政策规定

ICP、IP备案有关政策规定

ICP、IP备案有关政策规定一、关于未备案网站不得接入问题《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十八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对被省通信管理局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二、关于ICP备案信息维护问题(一)《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十九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信息动态管理、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对所接入用户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二)《备案信息填报真实性和规范性的有关要求》(登陆备案系统首页公告栏查询)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领第33号)第七条规定: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

但在日常的备案信息审核过程中,发现很多网站主办者填报或接入服务商代为填报的备案信息存在很多明显不真实和不规范的问题。

为保证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现进一步明确备案信息填报的有关要求。

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备案信息,电信管理部门将不予备案通过。

一、总体原则(一)备案信息中不得含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九不准”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二)各项备案信息形式完整、填写规范、内容真实准确;(三)备案信息项之间的逻辑关系应合理;(四)前置审批项目应有相关互联网管理部门的相应批复证明;(五)专项审批项目(如电子公告服务)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二、具体标准(一)主办单位名称:形式上应完整填写网站主办者全称,如个人应填写个人姓名,企业应填写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公司名称。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

附件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保证化妆品注册、备案各项资料的规范提交,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化妆品注册或办理备案时,应当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

第三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遵循风险管理的原则,以科学研究为基础,对提交的注册备案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负责,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境内责任人的注册备案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

除注册商标、网址、专利名称、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或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如SPF、PFA、PA、UV A、UVB、维生素C等),所有其他文字均应完整、规范地翻译为中文,并将原文附在相应的译文之后。

第五条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签章齐全,具有法律效力。

境外企业及其他组织不使用公章的,—1 —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字。

除用户信息相关资料外,产品的注册备案资料中如需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签章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可授权该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的签字人签字。

授权委托签字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公证书原件,授权委托书中应当写明授权签字的事项和范围。

除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公证机关等出具的资料原件外,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均应由境内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逐页加盖公章。

使用带有电子加密证书的公章的,可直接在电子资料上加盖电子公章。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中应当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其他计量单位时,应当折算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准确引用参考文献,标明出处,确保有效溯源;应当规范使用标点符号、图表、术语等,保证资料内容准确规范。

第七条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中,出现的同项内容应当保持前后一致;有相关证明文件的,应当与证明文件中所载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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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原则
(一) 备案信息中不得含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九不准”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二) 各项备案信息形式完整、填写规范、内容真实准确;
(三) 备案信息项之间的逻辑关系应合理;
(四) 前置审批项目应有相关互联网管理部门的相应批复证明;
(五) 专项审批项目(如电子公告服务)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具体标准
(一)主办单位名称:形式上应完整填写网站主办者全称,如个人应填写个人姓名,企业应填写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公司名称。
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以域名或数字等符号或以网站名称信息代替网站主办者信息。
(二)主办单位性质 :应与主办单位名称等信息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名称为某某公司,则主办单位性质应为企业。
(三)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应符合相应的格式要求,且与主办单位性质等信息(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个人等)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企业,不应填写军队代号或个人身份证等号码等非工商营业执照号码或非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四)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应与网站主办者性质等信息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政府机关,则其上级主管单位不能为个人。
(六)网站负责人姓名:应填写真实姓名全称,不得填报“王先生”、“李小姐”、“个人”或者加带数字或字母的姓名等明显不真实的姓名。
(七)主办单位通信地址: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例如,农村单位应详细填写到村,城镇单位应填写到街道门牌号或信箱号。
(八)网站首页网址和网站域名列表: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域名列表中应包含首页网址使用的域名,如首页网址为时,则域名列表中应含有“”这一域名。
(九)IP地址列表: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不得出现“0.0.0.0”、“192.168.1.X”等明显不真实的IP地址。
(十)办公电话:号码应格式标准、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出现“010-00000000”等明显不真实的联系方式。"
附件:
备注:
(五)网站名称:应与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取得情况对应一致,无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监、文化、广电等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网站,不得以相关领域关键词命名。如未经新闻管理部门前置审核同意的,不得以“新闻网”命名;未取得电子公告专项审批的,不得以“论坛”命名。
应与其主办单位性质等信息对应一致其主命名;主办单位性质为非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授权机构的网站,不得以“某某市人民政府”、“某某监察”等公共事务关键字命名;主办单位性质为非国家级单位的网站,不得以“中国”等字头命名。
发布用户名:
信息产业部市场处2
发布时间:
2008-04-10
标题:
备案信息填报真实性和规范性的有关要求
内容: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领第33号)第七条规定: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但在日常的备案信息审核过程中,发现很多网站主办者填报或接入服务商代为填报的备案信息存在很多明显不真实和不规范的问题。为保证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现进一步明确备案信息填报的有关要求。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备案信息,电信管理部门将不予备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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