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律事实与裁判事实的关系新探
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诉讼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就是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将探讨这个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保障公正性和合法性。
一、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在行政诉讼中,事实认定是十分重要的。
因为行政诉讼案件之所以会发生纠纷,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事实认定上的不当。
因此,确立事实是行政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基本任务。
事实认定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案件中的事实存有争议,需要经过法院审理查明、确认的审查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需要进行事实认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1. 证据的收集和审核这是一种最常见的方法,法院需要搜集、审查、认定相关证据,来判断事实的真实性。
例如,法院可以利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手段来查明事实。
2. 程序推定法这是指法院可以根据已经确认的事实,然后推定出其他可能存在的事实。
例如,法院利用相关规则、程序等来推定未能得到证实的情况。
3. 反推法这是指法院可以通过推断法令或事实,推断出应有的事实。
例如,法院推断出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违法性如何等等。
二、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除了事实认定之外,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律适用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恰当明确的法律适用,是行政诉讼判决的重要依据和保障。
恰当适用法律,才能使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决合法、公正,这样才能够遵循审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律适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因为法律适用是基于事实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事实认定的精确性和准确性是法律适用的前提。
在法律适用上,法院需要慎重对待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问题在法律适用时,要首先考虑行政机关是否符合规范,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2.制度问题在法律适用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制度,例如诉讼时效、管辖权、仲裁等制度问题。
3.特殊情况在一些特殊情况中,例如国有资产处置、土地征用等,还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具体分析研究。
行政案件之法律审与事实审辨析

行政案件之法律审与事实审辨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矛盾和纠纷也随之增多,这些纠纷涉及到各种领域,例如民事、刑事、行政等。
其中,行政案件是国家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其主要特点是国家机关是案件的一方。
在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律审和事实审都是非常重要的步骤,因此本文将结合案例分析,探讨行政案件之法律审与事实审的辨析。
一、法律审的特点法律审是指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和判断的过程。
它的特点如下:1.制度性。
法律审是基于法律制度进行的审查,因此必须遵循制度性原则。
即法官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审查和判断。
2.普遍性。
法律审适用于所有行政案件,从而保证了公平正义的实现。
3.客观性。
法律审是客观的,即法官的判断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而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4.标准性。
法律审判断的结果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和标准,而不是个人主观意识。
二、事实审的特点事实审是指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对案件中涉及到的事实进行审查和认定的过程。
它的特点如下:1.独立性。
事实审是独立的,它的结果是独立于法律审的。
2.调查性。
事实审需要通过各种调查方法获取有关事实的证据。
3.客观性。
事实审是客观的,法官需要在证据的基础上进行事实认定,而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4.可信性。
事实审认定的结果应该是可信的,并且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撑其结论。
三、行政案件之法律审与事实审辨析在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律审和事实审常常是相互联系和不可分割的。
下面以一个具体案例为例,来说明法律审与事实审之间的关系和区别。
案例:某市政府要求市民所在小区开展居民自建房改造工作,因此对该小区进行了勘察,并签发了工程批准文件。
但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些房屋居民并没有改造房屋,却进行了“造假”,如何处理呢?在这个案例中,事实审是首要的,因为它需要通过调查证据来判断房屋居民是否存在“造假”行为。
如果居民确实存在“造假”行为,那么不改造房屋的居民就不能获得相应的费用支持。
法学方法论单选

1:下列关于裁判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关系,说确的是:(A )1.在时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立的2.在空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立的3.在时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离的4.裁判事实必然真实地反映客观事件2:正当性理由对应的是法的理念中的:( D )1.正义性2.合目的性3.安定性4.合理性3:法学方法论属于法理学体系中的:( B )1.存在论2.认识论3.价值论4.社会结构论4:法律中的“罪刑法定”、“诚实信用”,属于( D )1.规则2.先例3.标准4.原则5:下列不属于体系组成要素的是( D )1.抽象性2.统一性3.枝分4.完整6:公园门口明示:禁止在公园停放或者穿行车辆。
但是某天,公园失火,消防车进入公园并停下救活,但公园管理人解释说这并不违背规定,这是何种法律漏洞填补方式( A )1.目的性限缩2.类推适用3.习惯补充4.目的性扩7:下列各项,不属于法律渊源的是:(C )1.国际条约2.宪法3.政策4.行政法规8: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法源最常见的形式是(A )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惯例9:裁判事实属于司法三段论中的那一种(B)1.大前提2.小前提3.结论4.逻辑过程10:哪种解释方式可以作为制定法解释的出发点( B)1.目的解释2.语义解释3.体系解释4.扩展解释11:利益衡量方法是在批判何种法学的基础上产生的(D )1.自由法学2.分析法学3.现实主义法学4.概念法学12:作为裁判事实形成基础的经验,不包括:(D )1.一般社会经验2.法律共同体的职业经验3.个体直觉和经验4.原初事实13:由于规本身的不完整导致的法律漏洞属于(A )1.规的漏洞2.规整的漏洞3.解释的漏洞4.判断的漏洞14:下列关于裁判事实和事实型的说法,正确的是( B)1.裁判事实规定了事实型的真实性维度2.裁判事实是经由事实型对案件事实涵摄后确定的事实3.在司法三段论推论中,事实型是小前提的组成部分4.裁判事实的模式决定了个案裁判事实的形成过程15:在普通法系国家,有关推翻先例的说法,正确的是( A )1.法院拥有推翻自身先例的权利2.可以推翻同级法院的先例3.上级法院不可以推翻下级法院的先例4.法院不能推翻自身先例,必须由上级法院来推翻16:法律制度的来源和发展都在于社会制度,因此法律漏洞的填补只能是反映社会的需要,反映社会的变动和发展。
判决书说理中的民事裁判逻辑——围绕《民事诉讼法》第155条展开

判决书说理中的民事裁判逻辑——围绕《民事诉讼法》第155条展开傅郁林【期刊名称】《中国应用法学》【年(卷),期】2022()1【摘要】《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判决书说理应包括认定事实的理由和适用法律的理由,但事实理由与法律理由之间的关系所蕴含的裁判逻辑,不是"事实+法律=判决",而是"事实→法律→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示范的判决书说理如:"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但在诉讼请求(A)与证据(D)之间是通过请求权基础(B)和法律要件(b)/要件事实(C)而形成逻辑链条的。
这一逻辑关系的断裂,在判决书中表现为"本院认为"的法律适用与"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关,在庭审调查中表现为以质证替代证明、以证据替代事实。
前者导致法律适用的恣意,后者导致了庭审功能虚化,并共同导致审判效率低下而错误风险增加。
【总页数】14页(P62-75)【作者】傅郁林【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从"无理"的判决到判决书"说理"--判决书说理制度的正当性分析2.民事裁判文书说理实证调查——基于900篇民事裁判文书的分析3.民事裁判文书说理实证调查——基于900篇民事裁判文书的分析4.基于反腐新形势的受贿罪量刑再探——围绕内蒙古自治区235份判决书展开5.围绕证据充分说理——加拿大民事裁判书中证据分析对我们的启示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案件的基本事实法律事实(3篇)

第1篇在法律实践中,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法律事实是两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它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对于判断案件性质、适用法律以及作出公正裁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基本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定义、区别以及相互关系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基本事实基本事实,又称客观事实,是指案件发生、发展过程中所发生的真实、客观的事件。
基本事实是法律事实的基础,是法律适用的前提。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基本事实是判断案件性质、适用法律的关键。
1. 基本事实的特征(1)客观性:基本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受主观意志的影响。
(2)真实性:基本事实是真实发生的,而非虚构的。
(3)关联性:基本事实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2. 基本事实的种类(1)案件事实: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动机、手段、过程、结果等。
(2)证据事实:包括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证明力等。
(3)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
二、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又称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与客观事实相结合的产物,是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
1. 法律事实的特征(1)规范性: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
(2)客观性:法律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受主观意志的影响。
(3)关联性: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2. 法律事实的种类(1)法律事件:包括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2)法律行为:包括法律主体在法律规范调整下所实施的行为。
三、基本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别1. 形成基础不同:基本事实是案件发生、发展过程中所发生的真实、客观的事件,是法律事实的基础;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2. 内容不同:基本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包括案件事实、证据事实等;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包括法律事件、法律行为等。
3. 功能不同:基本事实是法律事实的基础,是判断案件性质、适用法律的前提;法律事实是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是作出公正裁决的依据。
诉讼中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

诉讼中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h1律师在从事诉讼代理实务(包括刑事辩护实务)过程中,几乎是不可避免要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与法律的看法进行讨论、磋商,甚至会发生争论。
本文试对民事诉讼案件中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意在对诉讼当事人对这方面问题有所了解与认识。
一、问题的由来我国长期以来高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口号与法制原则,而实际上未必能够尊重与维护事实。
绝大多数的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或诉讼时也坚持和强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口号中的“事实”与当事人所称的“事实”是一样的,即事实的本身,或称自然发生的事实。
但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办案所认定的事实并不是自然发生的事实,而是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据法律规定来认定的事实。
即法律中的事实,或称证据显示的事实。
作为律师,大概都懂得“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多年来,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判案忽视自然事实(客观事实),一味强调证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制原则,实际上是形成或演变成了“以有限证据为基础,由人为主观来判案”,冤假错案时有发生。
二、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我国现行诉讼法皆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一原则要求每个案件的审理,对于代理律师、承办法官来讲,都是一个探查、认识、证明客观事实到正确适用法律的“实事求是”的复杂过程。
从哲学角度上讲,客观世界是可以认识的,客观真实是绝对的,法官、律师可以尽其努力去认识案件的事实。
然而“以事实为根据”,所讲的事实当然是客观、真实的事实,由于诉讼存在期限的限制,故它不能成为哲学意义上的事实,更不是诉讼中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裁判所认定的事实。
在诉讼过程中,有如下三种事实:1、客观事实:所谓“客观事实”,就是原本发生的,在意识之外,不依赖人们的主观意识而存在的现实事实。
所谓客观事实者,亦是人类认知想到达而永远无法到达之彼岸。
2、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所谓“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即在诉讼中当事人通过口头、书面以及举证质证所主张的事实,它的情况比较复杂,大体有:1、全部或部分的客观事实;2、非客观事实;3、伪造证据或通过胁迫方式制造出的、试图获得法律确认的事实。
法律事实名词解释
法律事实名词解释法律事实是指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些事实,包括行为事实和认定事实。
行为事实是指具体行为的发生、发展和结果,是构成犯罪或引发法律争议的基础。
行为事实需要满足以下要素:行为主体、行为方式、行为对象和行为结果。
例如,在一起盗窃案中,行为事实包括被告人对特定财物实施了盗窃行为,盗窃的方式可以是携走、侵占等,盗窃的对象可以是珠宝、钱财等,最终导致被害人财物减少的结果。
认定事实是指根据法庭审理中收集到的证据,经过法官或陪审团的评判确定的关键性事实。
认定事实是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充分性和可信性来进行判断的,它关系到案件的判决和裁决结果。
法官或陪审团需要评估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报告、鉴定结论、证据材料等以确定事实。
例如,在一起杀人案中,法庭可能需要评估目击证人的证言、医学鉴定报告、现场勘查报告等证据来确定被告是否具有杀人动机、实施了杀人行为、造成了害人的死亡等事实。
在刑事案件中,事实的认定必须是确凿的,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有适用高度质证原则,即有罪推定原则。
这意味着如果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法院可以根据常识和经验推定被告人对案件负有责任。
但是,在民事案件中,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可以根据合理的猜测和推论。
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如果证据表明被告负有过错,法院可能会认定被告的过失导致了事故发生,即使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被告造成了事故。
事实的认定在法律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是法院作出正确判决和裁决的基础。
法院必须在审理中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并根据它们的证据与相关法律规定相协调地决定哪些事实对案件有重要意义。
只有在明确确定了事实之后,法院才能进行法律的适用和判决。
因此,在法律案件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充分准备和提供有力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并尊重法院对事实的审判权。
“法律真实论”与“客观真实论”关系新探
能动性 ,依法 正确收集 、审查 、判断证据 ,就 能做 出 讼发展历史 的能力 是无 限的 ,但一定历史 阶段具体个
符 合客观事实的认 定 。根据确实 、充分 的证 据认 定的 人对具体案件 的认识能力 又是有 限的。 第二 ,具有 一定的可操作性 。“ 法律真实论”者认 案件事 实和客观事 实是 一致的 ,具有 确定性 。
刘 永 春
( 黄淮 学院,河南 驻马店 4 3 0 ) 600
摘 要:近年,法学理论界对刑事证明标准展开探讨, 形成两大观点:法律真实论和客观真实论。两种观点对 刑事证明标准见仁见智。其实,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原则性分歧。从根本上来说是一致的。
关键词 :刑事证 明标 准;法律真 实论 ;客观真 实论
收稿 日期:20 .72 0 60 .5 作者简介:刘永春 ( 9 8 ) 14 ~ ,男 ,河南上蔡人 ,黄 淮学院社会科 学系副教授。
维普资讯
・ 6・ 2
刘 永春 : “ 法律 真实论 ”与 “ 客观真实论 ”关系 新探
为 ,为达到刑事诉讼 的证明标准 ,司法机关及 负有举 调查取证 ,审查质证 ,而 程序有较强 的实践性 和可操
第三, 承认一定程 度的 “ 可错性 ” 法律真 实论 ” 为 “ 。“ 客观真实论”所说的案件事实是包括案件具体细 者认 为 ,事实真相 的揭示 过程处处受到程 序的限制 , 它不再 是绝对客观 的事 实真相 ,而 只能是 服务 于诉讼 地再现案件 发生的每一个 细节 ,而是要对是否构 成犯 解 决争端 目标 的法律 事实[。所 以,刑 事诉讼 的证 明 罪 和定罪 量 刑有 意义 的案 件事 实 必须查 明【P 。其 3 】 4 】n (
1 ] 学术 观点的各 自特征及两者的一致性 ,分析二者分歧 性差 ,不能真正解决诉讼证 明中的问题 【。
司法中的诠释学循环——解读事实与法律的基本方法
司法中的诠释学循环——解读事实与法律的基本方法司法中的诠释学循环是指解读事实与法律的基本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来判断案件事实,然后将事实与法律规定相结合进行法律适用和裁决。
这一过程是一个循环过程,不断地根据新的事实和新的法律解释来进行调整和判断。
首先,诠释事实是司法解释的第一步。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需要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并收集相关证据。
通过听证、调查和质证等手段,法官可以获得案件的实际情况。
同时,法官还需要考虑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可信度。
在获得足够的事实信息后,法官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诠释,并与法律规定相结合。
其次,诠释法律是司法解释的关键环节。
在诠释法律时,法官需要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并理解其规定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法律规定的解释会受到不同的法学流派和学说的影响,因此法官需要兼顾不同的解释观点,并选择最合适的解释方法来适应具体案件的需要。
在选择法律解释方法时,法官需要考虑法律本身的目的和精神,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公平正义原则、法律效果和法律的变革性。
此外,诠释事实和法律是相互关联的过程。
在进行法律适用和裁决时,法官往往需要将诠释的事实与诠释的法律相结合。
法官需要根据案件事实来选择和适用最为合适的法律规定。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还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背景、社会伦理和公共利益等因素。
通过将事实和法律相结合,法官可以在审理案件时做出公平和合理的决策。
总的来说,司法中的诠释学循环是一个相互作用、不断调整的过程。
在诠释事实和法律的过程中,法官需要不断调整和变革自己的观点,以适应案件的需要。
这个过程既需要法官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又需要法官具备批判性思维和创新能力。
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法官才能做出公正和合理的判断,并为当事人和社会提供有效的司法服务。
司法裁判中的事实认定
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司法裁判中的事实认定姓名:蒋平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学理论指导教师:龚廷泰2009摘要案件事实认定是诉讼的基本任务之一。
什么是事实,什么是法律事实,如何进行案件事实认定,是法理学和诉讼法学的边缘领域,也是法学中争议较大的基本问题。
司法裁判中的事实问题是司法上由来已久和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在确定事实的道路上充满了诸多的困难和障碍。
解决事实问题之关键就在于对经由司法过程所得出的事实结论即法律事实的形成过程有一个准确的认识。
本文第一部分阐释了法律事实的概念,分为两个部分。
首先从“事实”入手,明确了事实与事物不同,并对事实进行了界定。
其次考察了目前学界给法律事实所下的诸多定义,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着界定了法律事实的概念。
第二部分分析了司法裁判中事实认定的过程,提出案件事实具体应当划分为案件的证据事实和案件的法律事实,与之相对应案件的事实认定过程实际分为证据事实认定阶段和法律事实认定阶段。
在事实认定的过程中,法官要运用的各种方法主要包括:直觉感知的方法、经验的方法、逻辑的方法、价值的方法。
第三部分论述了客观真实观和法律真实观的理论上的困境。
两种真实理论只追求事实之“真”,回避了事实的非真实问题。
在事实认定可能非真实的情况下,通过法律论证达到事实认定与判决的可接受性,是保障判决合法性的关键。
第四部分探讨法官提高事实认定能力的路径。
路径主要有二:一是提高裁减事实的能力;二是熟练运用类型化技术。
关键词:事实法律事实真实法律论证AbstractThe fact-ascertaining of a case is the essential problem of a lawsuit .It requires that the judge should at first make clear what the fact is ,what the fact of the legal facts is ,as well as how to ascertain facts of a case in the procedural justice This is the frontier field of jurisprudence and procedural law and is also a controversial subject in the science of law. The issue of facts is a long-lasting problem in judicial field and is also one of the most difficult to resolve .There are a lot of barriers and difficulties on the way to confirming the facts .The key to resolve all these problems of legal facts is that there must be an accurate reorganization of the facts conclusion from the judicial process(which is also named the formatting process of the legal facts)。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简述法律事实与裁判事实的关系新探〔论文关键词〕法律事实裁判事实基本含义关系思路〔论文摘要〕法律事实即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或现象,是有证据证明、可以运用法律方法识别认定的客观事实,其基本特征是客观性、规范性、可证性和学理性。
裁判事实是公权力机关依法认定的事实,其基本特征是主观性、公定性、已证性和实务性。
在内涵层面上,法律事实和裁判事实表现为客观和主观、无权和有权、应然和实然、基础与表现四重关系;在外延层面上,法律事实和裁判事实表现为交叉关系。
促进裁判事实无限接近法律事实的思路,需要提升证明标准的立法水平,明确法官自由心证叙明原则及制度,并确立法官行为标准和评价规范。
目前,我国法学界在对裁判事实与法律事实关系的研究上存在较大的问题:一是对“事实”范畴的理解尚存在重大歧义,二是对法律事实和裁判事实的关系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有的人甚至将法律事实与裁判事实混同①。
正确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司法原则,保障我国公民人权、实现司法公正,首先就需要搞清法律事实与裁判事实的关系。
因此,比起对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关系的研究,对法律事实和裁判事实关系的研究意义更大。
一、法律事实和裁判事实的基本含义辨析(一)法律事实内涵新探。
考虑到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关于法律事实的概念歧义颇多,我们需要对法律事实概念作如下公理性假设:法律事实既是客观事实的一部分,又是裁判事实反映或者再现的对象或原型。
同时,给法律事实下定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首先,需要将法律事实同客观事实区分开来;其次,需要揭示法律事实的本质特征;再次,法律事实概念应成为裁判事实概念的逻辑前提;最后,有助于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更加科学合理、更具有实践价值的阐释。
通常认为,“法律事实即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情况或现象。
”②笔者认为,这仅是较抽象地指出了法律事实的内涵,而未能从现实可能性角度把握法律事实,因而未能提供法律事实和非法律事实的界限和划分标准。
要从现实可能性层面界定法律事实概念,就需要使法律事实既能成为用法律方法进行考量的范畴,实现法律事实从客观事实概念上的剥离,同时又能客观准确地定位法律事实,以避免将法律事实混同于实务层面的案件事实、裁判事实。
这就需要建立起界定和评价法律事实的一般标准。
这个一般标准就是“事实”发生时留下的各种痕迹或印记,亦即该事实的证据系统,只有证据系统才能证实某项事实到底存不存在,到底属不属于法律事实。
可见,完整的法律事实概念应当是在“法律事实即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情况或现象”这一逻辑预设基础上,加上“法律事实是客观上有证据证明,可以运用法律方法识别认定的客观事实”这一实证性内容。
这样,关于法律事实概念的完整表述就是:“法律事实即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情况或现象,是有证据证明、可以运用法律方法识别认定的客观事实”。
这一对法律事实的理解,包括形而上和形而下两个层面。
从形而上层面看,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规定或涵盖的事实;从形而下层面看,法律事实是客观上存在证据的事实,因而是可以证实的事实。
因为这两个层面的边界或标准并不一致,所以属于法律规范规定或涵盖的事实不一定都有证据,而有证据的事实未必为法律规范涵盖,因此,法律事实应当同时具备既为法律规范涵盖又可以用证据证实这两个条件。
最后,需特别指出,法律事实概念的形而下层面仅是指它的可识别性和可认定性,并不等于在现实生活中已被识别或已被有权机关认定。
对此,我们完全可以从逻辑角度断言:是否被司法机关裁判确认,并不属于法律事实概念内涵之本义。
根据上述对法律事实概念的理解,法律事实的基本特征是客观性、规范性、可证性和学理性。
法律事实的客观性是指:第一,任何法律事实都是客观事实的一部分,虚构的或想象的“事实”决非法律事实;第二,法律事实是客观上存在着证据的事实,具有证据的客观性。
法律事实客观性的这两层含义是同时具备、不可分割的。
法律事实的规范性是指,法律事实为法律规范所涵盖,可以用法律规范“对照识别”或“编码归类”。
正是由于法律事实为法律规范所涵盖,因而才可以依据法律规范做出评价,运用法律方法进行鉴别,通过司法手段进行认定。
法律事实的可证性是指,法律事实在客观上存在证据,具有被证实的现实可能性。
即经过相关机构或人员收集证据,可以证明该事实曾经发生或正在发生。
这些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收集到案并经法定程序认定有效后,即可以作为司法判决、仲裁裁决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如果关于某项事实的证据灭失,那么这一事实虽然还属于客观事实,却不属于法律事实的范畴。
可见,在法律规范涵盖的前提下,法律事实是且仅是客观上有证据并可以证实的客观事实,是且仅是通过证据可以再现、复原的客观事实。
法律事实的学理性是指,法律事实本身是一个学理性概念,其客观性、规范性、可证性逻辑地包含以下特征:法律事实仅仅是潜在的、可能被法院等有关机关通过裁判确认的事实,而不是已被确认的事实。
这既是法律事实的根本属性,也是法律事实同裁判事实的根本区别。
葛洪义教授就曾指出,法律规范的规定只是主体权利义务的一般模式,还不是现实的法律关系本身,而法律事实则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1 〕(P424)众所周知,法律规范、法律关系都是学理性概念,那么作为二者中介的法律事实概念当然也是学理性概念。
现实生活中,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互为表里密不可分,故理论层面的法律事实概念和法律关系概念呈同一序列当属无疑。
法律事实概念的学理性同裁判事实的实务性相对应,法律事实是裁判事实的“原型”或参照系,是裁判事实追求的目标。
(二)裁判事实内涵新探。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裁判事实是指法院审判认定并载入裁判文书的案件事实。
笔者认为,这一界定不够全面。
在法律意义上,裁判应当是公权力机关的依法认定,而不仅限于法院的审判认定。
因此,裁判事实还应包括其他公权力机关的各种裁决,比如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可见,正确把握裁判事实,既要考虑到裁判事实体现出的国家意志统一性,又要考虑到作出裁判的主体及手段的多样性。
裁判主体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关等公权力机关,裁判手段包括法院和仲裁机关对审判规则、证据规则和行政机关的裁决规则的运用等。
对于国家而言,这些裁判事实都具有公定力,而对于当事人而言,都具有一定的拘束力。
显而易见,不论何种裁判事实,都是对法律事实的反映,其基本特征应当是主观性、公定性、已证性和实务性。
裁判事实的主观性是指:裁判事实是裁判者就个案认定的“主观事实”,它是客观存在的法律事实的主观映像,是法官等裁判者审视求证法律事实的一种结果。
这种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官建构的,它未必同法律事实原型完全一致。
裁判事实的公定性是指,裁判事实是由权威机关代表国家公权力认定的事实,是国家机关裁判文书公定力的属性,体现了国家和法律的权威性。
在法院终审裁判或其他终局性裁判中所认定的裁判事实,还获得了法律拘束力和执行力等更高的法律效力。
裁判事实的已证性是指,写入裁判文书的事实是已经经过法定机关、依法定程序得到证明、采信或确认的事实,它是法律事实可证性的转化形式。
在司法审判领域,裁判事实是经过法庭举证质证并经由法官以审判机关名义采信确认的事实。
裁判事实的实务性是同法律事实的学理性相对应的,表征了裁判事实是为解决法律纠纷等实务问题而被认定的事实,它构成各类法律裁判主词的基础。
显然,不论何种裁判,不论是否正确,也不论裁判是否生效,都不影响裁判事实的实务性的成立。
二、法律事实和裁判事实的关系探微(一)法律事实和裁判事实在内涵层面上的关系。
在内涵层面上,法律事实和裁判事实至少表现为客观和主观、无权和有权、应然和实然、基础和表现四重关系。
第一,客观和主观的关系。
众所周知,从哲学角度看,裁判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关系是主观与客观、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这一点毋庸赘述。
第二,无权和有权的关系。
从法律效力角度看,裁判事实是被有权机关认定的、具有公信力的事实,是“有权”的事实;而未被法院等公权机关依法认定的法律事实则是不具有公信力的事实,是“无权”的事实。
“有权”的事实是“已证”的事实,“无权”的事实则是“待证”的事实,它仅被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无裁决权人知晓,而未被有权机关依法认定。
只有经过法院等有权机关的依法认定,法律事实才能升华为裁判事实,进入“有权”的状态。
第三,应然和实然的关系。
裁判事实应当以法律事实为根据客观真实地反映或再现法律事实,反映法律事实的原貌或符合法律事实原型,这是二者的应然关系。
但由于主客观各种原因,裁判事实在多数情况下只是尽可能地、大致地再现法律事实,不可能完整地毫无遗漏地反映或再现法律事实,这是二者的实然关系。
正如麦克密考和魏因贝格尔指出的,法律事实是“原始事实”,裁判事实则是“对它们的描述。
”〔2 〕(P94)由于主客观原因,“描述”不可能完全符合“原型”。
由此可见,实然不能完全反映应然既是司法活动的常态,也是司法不断进步的力量源泉。
裁判事实不断追求法律事实是法治进步的内在动力。
第四,基础与表现的关系。
法律事实是可能意义上的裁判事实,裁判事实则是法律事实的证据表现,如果把法律事实看作一座冰山,那么裁判事实仅仅是其经过法定程序认定而显露的部分。
可见,法律事实是裁判事实的基础和根源,裁判事实则是法律事实的证据再现和司法表现。
(二)法律事实和裁判事实在外延层面上的关系。
在外延层面,法律事实和裁判事实表现为交叉关系。
1.从应然逻辑看,裁判事实是法律事实的一部分。
从客观事实到裁判事实的应然逻辑是:法律事实是客观事实的一部分,而裁判事实是法律事实的一部分。
但是“裁判事实是法律事实的一部分”这一逻辑结论,建立在以下假言判断基础上:“如果裁判事实能够完全正确地、毫无遗漏地反映法律事实,那么裁判事实就是(纳入案件范围的)法律事实”。
显然,这只是一种抽象的可能性而非现实的可能性。
2.从实然逻辑看,裁判事实和法律事实呈交叉关系。
显而易见,裁判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可能呈现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裁判事实完全符合法律事实,这只能是一种理想;第二种情形是裁判事实完全违背法律事实,这是发生错案的重要原因;第三种情形是裁判事实部分符合法律事实、部分违背法律事实,这种情况较为常见。
总之,法律事实与裁判事实属于不同的“事实集合”。
(三)“裁判事实即法律事实”观点错误之所在。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事实是否被有权机关识别认定,是否纳入裁判,情况复杂,需具体分析,但是无论如何不能将法律事实等同于裁判事实。
第一,并非所有的法律事实都可以或者应当转化为裁判事实。
大量的法律事实并不需法定机关认定,大部分法律事实都无需诉讼和裁判,它们在多数情况下是自生自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