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食宿费通知
云南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云南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云南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工伤是指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或职业病导致劳动者受伤、患病或者死亡的情况。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地都制定了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下面是云南省的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的介绍。
一、工伤赔偿项目
1. 医疗费
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受伤或患病后,享受必要医疗救治所需的费用。
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住院日用补助等。
2. 残疾赔偿金
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残疾的,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支付相应的残疾赔偿金。
3. 丧葬费
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死亡的,支付丧葬费,包括丧葬用品费、丧葬仪式费等。
4. 生活费
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由其家庭成员赡养的,支付生活费。
二、工伤赔偿标准
1. 医疗费
劳动者工伤事故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办法的规定执行。
2. 残疾赔偿金
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按照最低工资(目前云南省最低工资为每月2200元人民币)的一定倍数支付。
3. 丧葬费
根据实际情况支付,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去世前三十天平均工资的三十倍。
4. 生活费
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的标准为基本生活费和家庭生活费的相加。
以上为云南省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的简要介绍。
具体的赔偿金额根据工伤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规定进行评估和确定。
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申请赔偿,保障自身权益。
云南工伤医疗补助标准

云南工伤医疗补助标准
云南省工伤医疗补助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云南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村民工伤保险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对于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需要进行补助。
云南工伤医疗补助标准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工伤康复费用补助标准,二是工伤院前救治费用补助标准。
工伤康复费用补助标准是指工伤职工的康复治疗费用需要由工伤保险进行补助。
具体的标准根据就医医院的等级和工伤程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工伤职工在三级甲等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全额支付;在二级医院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支付90%;在一级医院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支付80%。
工伤院前救治费用补助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后,在就医治疗前的相关费用需要由工伤保险进行补助。
具体的费用包括工伤职工在前往医院的交通费、住宿费以及一些必要的检查费用等。
云南省规定,工伤职工在救治工伤时,交通费由工伤保险支付,具体金额根据距离而定,一般为每公里0.4元;住宿费一般每天100元;必要的检查费用按照程序进行报销。
总体来说,云南省的工伤医疗补助标准相对较为合理,能够保障工伤职工在医疗方面的基本需求。
但是也需要注意,由于云南省地处偏远地区,医疗资源相对较为匮乏,需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条件的改善,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
同时,也需要注重对
工伤职工的预防工作,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关于昭通市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昭市劳社[2005]38号)
![关于昭通市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昭市劳社[2005]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1a7e376e011ca300a6c39057.png)
关于昭通市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昭市劳社[2005]38号各县(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工作的通知》(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昭政办发[2004]63号文件)已经下发,根据文件精神,现就昭通市工伤保险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参保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认真执行昭政办发[2004]63号文件,对单位的参保人数、缴费基数进行认真的核实和填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做好本单位相关待遇材料的初审、申报,协助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各项待遇的审核支付工作。
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建立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基础信息数据。
并用软盘或电子邮件上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信息部汇总,按月向各县、区地税部门提供缴费清册。
地税部门统一征缴后,划入市级财政工伤保险专户,同时,向各县(区)经办机构提供工伤保险费实缴清册,各县(区)经办机构汇总后上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附实缴清册复印件)。
二、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缴费费率,核定参保单位人数和缴费基数,管理工伤保险基金,规范工伤保险医疗行为。
负责与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审核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及人员变更、注销。
由参保单位向各县(区)经办机构申请变更、注销手续。
各经办机构按月变更、注销后,向当地地税部门提供新的缴费清册,同时按变更后的基础信息用软盘或电子邮件上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信息部。
三、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市级管理的工伤保险基金,进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四、单位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欠缴当月开始,停止从基金中支付待遇,直到补缴欠费和恢复缴费后,才能恢复待遇支付,但欠费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支。
五、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签定工伤医疗服务协议,对签订了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适时公布。
2022年昭通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计算方式

(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6个月、八级4个月、九级2个月、十级1个月。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6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6个月;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
3、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
四、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昭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1•【字号】昭政发〔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昭政发〔2011〕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推进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企业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云南省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试行办法》(云政发〔2008〕204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解决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昭通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2011年上半年完成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年底前完成全市企业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
二、统筹范围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或鉴定为工伤的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包括1—4级工伤职工退休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
已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或者已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将已一次性领取的工伤待遇全额退回当地财政后,按照本实施意见清算纳入统筹。
拒不全额退回已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的企业老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视为自动放弃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权利;其余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已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的老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不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三、统筹原则(一)尊重历史。
老工伤人员的工伤确认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以企业提供的原始资料为依据,不再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工作的通知-昭政办发[2004]63号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工作的通知-昭政办发[2004]63号](https://img.taocdn.com/s3/m/02b837c8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07.png)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工作的通知正文:----------------------------------------------------------------------------------------------------------------------------------------------------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工作的通知(昭政办发〔2004〕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昭单位: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已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85号)精神,现将我市做好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伤保险是国家建立并强制施行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制度。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工伤保险的具体工作。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组织工伤保险政策的实施;(二)负责全市工伤认定;(三)制定工伤医疗服务、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管理办法;(四)制定全市工伤预防宣传培训、职业康复计划并组织实施;(五)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各县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负责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和职工进行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培训;(三)负责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调查取证、初审、上报审定工作;(四)负责协调本级发生的工伤保险行政争议调解和复议工作;(五)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云南省2024工伤赔偿标准分解

云南省2024年工伤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一、工伤未死亡的情形(一).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1.注:除紧急状况外,职工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各项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书目、工伤保险药品书目、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条例三十条)。
2.用人单位没有参与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需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人数*天数(条例三十条)。
1.标准依据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交通食宿费:交通食宿费=交通费+食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用标准*来回次数+职工因工出差住宿标准*天数+职工因工出差伙食标准*天数。
1.注:此项赔偿前提是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在统筹地区就医则不存在此项赔偿(条例三十条)。
2.标准依据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四).协助器具费:协助器具费赔偿金额=一般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条例三十二条)1.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须要,经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协助器具。
2.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协助器具限额标准。
3.农夫工一次性支付协助器具费:协助器具费=(75-领取一次性待遇时的年龄)÷协助器具运用周期×初次配置协助器具标准(《云南省农夫工工伤保险暂行方法》第十五条)。
(五).护理费:1.(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2.注:该项赔偿自工伤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须要生活护理时起先至复原自理实力时止(条例三十四条),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停工留薪期内须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云南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云南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一、引言在云南,工伤是指员工在工作中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
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云南省制定了工伤认定标准和相应的赔偿制度。
本篇文档将详细介绍云南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的各个方面。
二、医疗费1.工伤医疗费用包括员工因工作遭受伤害而接受治疗所需的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护理费等。
2.工伤医疗费用按照云南省规定的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支付。
3.超出目录和标准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伙食补助费1.员工因工作遭受伤害需要住院治疗的,其伙食补助费按照云南省规定的标准支付。
2.伙食补助费包括员工在住院期间所需的伙食费用,以及需要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的因伤需要到外地治疗所需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四、交通食宿费1.员工因工作遭受伤害需要到外地接受治疗的,其交通食宿费用按照云南省规定的标准支付。
2.交通食宿费用包括员工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及因急诊抢救而不能报销的交通食宿费用。
五、辅助器具费1.员工因工作遭受伤害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其辅助器具费用按照云南省规定的标准支付。
2.辅助器具包括但不限于矫形器、假肢、假眼、假牙、轮椅等。
3.辅助器具的费用包括购置费、安装费、维护保养费等。
六、赔偿程序1.员工发生工伤后,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并接受治疗。
2.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员工本人。
4.员工因工作遭受伤害需要暂停工作的,其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员工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员工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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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昭人社通〔2011〕113号
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及到昭通市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第四款之规定,结合昭通职工生活水平,制定昭通市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到昭通市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标准,并报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昭通市内就医伙食补助费标准
工伤职工在市内就医的,从住院之日起至出院之日期间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除以30天再乘以70%。
二、昭通市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标准
经工伤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
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昭通市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标准:(一)伙食补助费标准
从转院之日起至出院之日期间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除以30天。
(二)住宿费包干标准
工伤职工转院治疗工伤住宿费实行包干制,每转院一次往返住宿费包干标准200元。
(三)交通费标准
交通费凭汽车票、火车硬座(或硬卧)票、飞机票(经济仓)报销。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乘坐飞机转院治疗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乘坐经济仓,否则,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上述补助标准,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交通食宿费补助标准通知
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印20份)
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0年6月3日印发
校对:唐仲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