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跨统筹地区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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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1〕88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我市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跨统筹地区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支付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保障工伤职工有关工伤待遇,现就我市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跨统筹地区就医交通费、食宿费支付标准等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从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支付方式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

二、从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工伤的,经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所需交通费、食宿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交通费支付方式实行凭据报销。工伤职工应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如道路客运班车,火车硬座、硬卧和软座、轮船三等舱位等)出行,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报经所在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食宿费支付方式实行定额包干与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相结合的办式。其中:伙食补助费支付方式、标准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住宿费按经办机构核定的天数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规定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自理。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工伤职工所需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跨统筹地区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支付。

四、常州市市区、金坛市、溧阳市工伤职工在全市范围内异地就医治疗工伤的,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的处理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跨统筹地区就医交通费、食宿费支付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六、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跨统筹地区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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