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R7002—2009《气瓶型式试验规则》
4.3 TSG R0009-2009《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安全技术培训,提供车用气瓶安全使 用操作说明书。
第四章 充 装
第二十六条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 有关规定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从事充装工作。
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 车用气瓶应当按照本规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国家标准与行业 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设计和制造,暂时没有标准的,可以按照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 准设计和制造。
第六条 车用气瓶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设 计文件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条 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特 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且对所制造的产品安全性能负责。
附件A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大纲………………………………………………(8) 附件B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9) 附件C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10) 附件D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推荐样式)………………………………………… (11)
第十条 采用气瓶标准规定以外的材料或者新研制的材料试制车用气瓶,其制造 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试制申请,按照经批准的数量试制气瓶,在经过国家质 检总局委托的相关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 检总局批准后,方可正式投入制造。
现行气瓶标准以外的材料或者新研制的材料,其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经过技术 评审的企业标准供货。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2-TSG RF001-2009 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检 v. (3)气瓶附件用金属、非金属材料应当有材料制造单位的材料质量证明,其性能 o 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材料制造标准。
验 g B1.2 瓶阀主要零部件材料专项要求 检 q. B1.2.1 阀体 i (1)瓶阀阀体材料必须能够抗冲击、耐腐蚀、可以承受最大试验压力、最高和最 督 qs 低使用温度,同时在所有工作环境下,具有与工作介质相容的物理和化学性能,禁止 监 a 使用脆性材料; 量 . (2)乙炔气瓶阀选用铜合金材料时,铜含量不超过 65%; ww (3)液氨瓶阀不得选用铜及铜合金材料。 质 w B1.2.2 阀杆 家 // (1)阀杆材料不能与阀体材料有化学反应,阀杆材料应当对介质有一定的抗腐蚀 : 性能; 国 p (2)阀杆材料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良好的塑性; tt (3)液氯瓶阀上的阀杆,还应当经过抗腐蚀性试验验证。 hB1.2.3 密封件
局 第三条 气瓶附件的材料、设计、制造、型式试验、监督抽查和使用管理,应当
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气瓶附件的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 B。
总 / 第四条 气瓶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必须大于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 疫 cn 第五条 气瓶附件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 . 称《制造许可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境内 检 v 外气瓶附件的制造许可工作,受理制造许可申请和颁发《制造许可证》,《制造许可证》 验 go 的有效期为 4 年。 . 气瓶附件制造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 检 q 具体许可程序的要求按照有关许可规定执行。 督 si 气瓶附件制造许可条件见附件 C。 q 第六条 气瓶附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 监 .a (一)新产品投产前的; 量 w (二)该产品停止生产一年以上又重新生产的; 质 w (三)产品的材料、结构、工艺等方面有重大变更(注)影响安全性能的; /w (四)首次申请或者换发《制造许可证》的。 家 / 注:重大变更,是指气瓶附件的型式、瓶阀阀体材料或者材料牌号、密封件材料、易熔塞材 : 料改变等。 国 p 第七条 气瓶附件制造许可申请被受理后,应当按照本规程《气瓶附件型式试验》 htt (见附件 D)规定的规格和数量试制产品,并且约请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气瓶附件型
TSG-T7001-2009第2号修改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12月4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再版说明2017 年6 月12 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6 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 号修改单的公告》(2017 年第44号),批准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1 号修改单)修改,重新印制。
现《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1 号修改单和第2 号修改单)以第2 版印制,自201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前言2004 年5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04 年5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
2005 年至2008 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8 年10 月,为了确保本规则编制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 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本规则。
2009 年2 月,根据5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用情况,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试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对本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2009 年5 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TSG_R0004-2009新容规2009版

1总则
1.1目的
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
注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2.3.2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钢板、钢管和钢锻件),其磷、硫含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基本要求,P≤0.030%、S≤0.020%;
(2)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P≤0.025%、S≤0.015%;
(2)冲击试验每组取3个标准试样(宽度为10mm),允许1个试样的冲击功数值低于表列数值,但不得低于表列数值的70%;
(3)当钢材尺寸无法制备标准试样时,则应依次制备宽度为7.5mm和5mm的小尺寸冲击试样,其冲击功指标分别为标准试样冲击功指标的75%和50%;
(4)对钢材标准中冲击功指标高于表2-1规定的钢材,还需要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1.4.3只需要满足总则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L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4.1.1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1.5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下列压力容器: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
(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余热锅炉;
(3)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容器);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3-2010 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gas cylinder manufacture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0年月日前言2008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起草任务书,年月中国特检院于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规则》起草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年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了《规则》征求意见稿。
年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工作会议,对形成的《规则》争取意见稿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 ] 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年月,在召开第次会议,研究处理征求到的意见并形成送审稿。
年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年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起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规定,在充分吸取和结合多年来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实际情况和经验的基础上,为加强和规范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明确制造单位、监检机构、检验人员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提出了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并且对各类气瓶监督检验大纲、监督检验项目表进行了规定。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山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烟台分院: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监检项目和方法 (1)第三章监检机构和监检人员 (2)第四章制造单位 (3)第五章附则 (4)附件A 无缝气瓶制造督检检验大纲 (6)附录a 无缝气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 (9)附件B 焊接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 (10)附录b 焊接气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 (13)附件C 溶解乙炔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 (14)附录c 焊溶解乙炔气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 (16)附件D 缠绕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 (17)附录d 缠绕气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 (20)附件E 真空绝热低温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 (21)附录e 真空绝热低温气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 (23)附件F 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 (24)附录f 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 (26)附件G 长管拖车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 (27)附录g 长管拖车气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 (29)附件H 气瓶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检查表 (30)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气瓶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气瓶型式试验规则》.doc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XXXX-2008气瓶型式试验规则Regulation for Type Test of Gas Cylinders(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年月日目录气瓶型式试验规则 (1)附件A 典型气瓶型式试验项目 (6)附件B 气瓶型式试验申请书 (12)附件C 气瓶型式试验抽样表 (13)附件D 气瓶型式试验样瓶抽样规则及样瓶管理 (14)附件E 气瓶产品主要国家标准目录 (15)附件F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16)附件G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 (21)附件H 气瓶型式试验设备基本要求 (22)附件I 气瓶型式试验情况汇总表 (25)气瓶型式试验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气瓶型式试验工作,保证气瓶的制造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气瓶型式试验是验证产品安全性能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要求而对气瓶样品(以下简称样瓶)进行的检验和试验。
第三条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气瓶,无论是新开发的气瓶或者按照《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视为新设计的气瓶都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不适用于气瓶阀门及安全泄放装置等气瓶附件的型式试验,但是相应标准要求气瓶试验时需要装配气瓶阀门以及安全泄放装置等气瓶附件时进行,应当按照其标准要求进行。
第四条气瓶型式试验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气瓶的型式试验工作。
第五条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在完成气瓶试制后向型式试验机构申请进行气瓶型式试验。
第六条申请气瓶型式试验的气瓶制造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气瓶)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者已签署同意受理意见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申请型式试验的气瓶级别应当与许可证或者已签署同意受理意见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级别一致。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_TSG_R0009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2009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车用气瓶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温度在-40℃~ 60℃使用的、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 的气体燃料、液化气体燃料的车用气瓶。
本规程还适用于车用气瓶的气瓶瓶阀、安全阀、易熔塞、爆破片、液位限制阀等安全附件。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车用气瓶,其设计、制造、安装、充装、使用和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应当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车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车用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第五条车用气瓶应当按照本规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设计和制造,暂时没有标准的,可以按照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准设计和制造。
第六条车用气瓶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条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且对所制造的产品安全性能负责。
第八条车用气瓶用材料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制造车用气瓶的主体材料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并且符合相关车用气瓶产品标准对材料的要求。
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合格,在材料规定部位做出清晰、牢固的TSG R0009-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志,并且提供质量证明书。
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所购得的车用气瓶用材料及其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九条车用气瓶瓶体材料应当满足与所充装的燃气气体相容性的要求。
TSGT7002-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 送审稿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何 毅
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武星军勉智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杨兆荣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钱 洪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徐卫玉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陈勇鲁国雄
第七条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A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消防员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消防员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含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四)对于在1个检验周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3次以上(含3次)的电梯,并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运行安全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
(五)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电梯,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但如果对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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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R7002-2009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 2009 年 8 月 1 日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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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附件 A
气瓶型式试验项目
TSG R7002-2009
A1 钢质无缝气瓶型式试验项目 按照 GB 5099—1994《钢质无缝气瓶》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项目包括瓶体材 料力学性能试验(拉伸试验、弯曲试验、冲击试验)、硬度试验、金相检验、表面无损 检测、压扁试验、底部解剖检查、瓶体壁厚测量、瓶口内螺纹检查、疲劳试验、水压 试验、水压爆破试验、气密性试验。
2008 年 3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
议。2008 年 5 月,起草组在分析、研讨审议意见并且进行修订后形成报批稿。2009
年 5 月 8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考虑了我国气瓶制造的实际情况,吸收国外发达国家关于承压设备型式试
验和安全技术领域内的研究成果,规定了必须进行型式试验的气瓶产品及其覆盖范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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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型式试验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气瓶型式试验工作,保证气瓶产品的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的气瓶型式试验,是指为验证气瓶产品的安全性能是否满足 安全技术要求而进行的检验与试验。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并且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含进口气瓶)。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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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型式试验规则
Regulation for Type Test of Gas Cylinders
仅供学习研究参考!
yangminggao 2009-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 年 5 月 8 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资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第十一条 试验机构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 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能否进行型式试验,并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 见。确认可以进行型式试验的,试验机构与申请单位约定试验的抽样时间、试验时间。 第十二条 气瓶型式试验的试验样瓶(以下简称样瓶)由试验机构采用抽样方式 确定,样瓶的抽样与管理要求见附件 C。 申请单位提交的样瓶应当与设计文件一致,并且是申请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 第十三条 试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及其相应标准,针对具体的气瓶产品技术特 性编制详细的型式试验方案。型式试验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和要求: (一)试验依据; (二)试验程序和方法; (三)试验相关要求; (四)试验注意事项; (五)试验合格判定依据。 第十四条 试验过程中,试验机构应当按照试验机构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定及时对 各项试验进行记录;由试验设备自动进行的记录,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试验工作结束后,试验机构应当及时汇总试验数据,在 30 日内向申 请单位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以下简称《试验报告》,见附件 D)。 《试验报告》的试验结论判定原则如下: (一)合格,指样瓶全部型式试验项目符合规定要求; (二)不合格,指样瓶存在任一项型式试验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 试验合格的还应当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气瓶)》(见附件 E) 第十五条 试验结论判定不合格的,如果是由于设计原因导致的,申请单位必须 更改设计,重新履行设计文件鉴定手续,按照更改设计进行试制,重新抽取样瓶进行 全部项目的型式试验;如果是由于工艺或者制造过程控制不当等原因造成的,申请单 位可以向试验机构提交解决问题的书面说明,得到试验机构确认后,可以重新试制样 瓶,重新抽取样瓶,对导致试验结论不合格的项目以及涉及到的其他相关项目重新进 行试验,其《试验报告》结论为“复试合格”、或者“复试不合格”。 第十七条 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所用的试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检测工具及 其场地,必须与所承担的试验项目相适应,仪器设备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 F 的要求,
TSG R7002-2009
前言
2007 年 3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7 年 8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
并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起草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对
新开发的气瓶或者制造单位首次制造的气瓶应当按本规则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本规则不适用于气瓶阀门及安全泄放装置等气瓶附件的型式试验,但是相关标准 要求气瓶进行型式试验时,需要装配阀门及其安全泄放装置等气瓶附件的,应当符合 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需要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一)改变原设计,并且按照《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视为新设计的; (二)同一制造工艺制造的同一品种气瓶,制造中断 6 个月,又重新投入制造的; (三)改变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的; (四)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明确规定的。 第五条 申请气瓶型式试验的气瓶制造单位(以下称申请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级 别的特种设备(气瓶)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者持有同意受理含相应气瓶的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第六条 型式试验应当按照本规则及其相应的气瓶产品标准等所规定的型式试 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进行。具体的型式试验项目见附件 A。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当在完成气瓶试制后,向试验机构申请进行型式试验。所申 请的产品级别应当与许可或者受理产品级别相一致。 第八条 承担本规则所规定的气瓶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以下简称试验机 构),应当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并且在核 准的范围内进行气瓶的型式试验工作。 第九条 型式试验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抽样、试验、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 证书等。 第十条 申请单位申请型式试验时,除按照第七条要求,持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报 告外,还应当向试验机构提供样瓶的以下资料: (一)《气瓶型式试验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两份,见附件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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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处于完好状态。仪器仪表、计量器具、检测工具应当按照规定检定合格,需要进 行法定检验的,应当法定检验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除特殊的试验项目外,型式试验应当在试验机构内的试验场所进行。 第十八条 试验机构应当制订安全防护措施,并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试验场所的起重、照明、供电、供水、供气系统等满足试验需求; (二)试验现场整洁、安全,有必要的警示标志,试验区域进行有效的隔离; (三)试验现场温度、湿度、电磁、振动等环境条件能够保证试验正常进行; (四)参与试验的人员配备和穿戴试验作业必需的防护用品,遵守安全作业规程。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需要委托其他单位进行专项试验时,试验机构应当对委 托单位的试验能力进行确认。 第二十条 试验机构应当有与所承担试验项目相适应的试验人员,并且符合以下 要求: (一)试验人员应当具有丰富的试验经验,能够满足试验工作需要; (二)《试验报告》的审核人员应当具备工程系列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并 且具有 3 年以上气瓶试验方面的经历; (三)《试验报告》的批准人员应当具备工程系列高级以上(含高级)技术职称,并 且具有气瓶专业的工作经验; (四)有特殊资质要求的项目,如理化试验、无损检测等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一条 试验机构应当加强对其型式试验人员的管理,定期对型式试验人员 进行培训,并且检查型式试验工作情况,防止和及时纠正失职行为,试验机构对型式 试验人员所出具的《试验报告》负责。 第二十二条 试验机构不得从事妨碍其客观、公正进行型式试验的活动。型式试 验人员在型式试验工作中必须履行职责,客观、公正、严守纪律,对试验结果的准确 性以及试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保证型式试验工作质量。 第二十三条 试验机构及其型式试验人员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以及试验报告 和结论等负有保密责任,试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型式试验的相关原始记录和《试验报 告》。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对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接到报告之日起 15 天内向原 试验机构提出。 第二十五条 同一品种中的不同型号规格气瓶型式试验结果的覆盖范围,应当按 照相关气瓶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试验机构交纳型式试验费用。 第二十七条 试验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底填写本年度《气瓶型式试验情况汇总表》 (见附件G),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A5 铝合金无缝气瓶型式试验项目 按照 GB/T 11640—2001《铝合金无缝气瓶》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项目包括 瓶体材料力学性能试验(拉伸试验和弯曲试验)、金相检验、压扁试验、硬度试验、底 部低倍检验、疲劳循环试验、水压试验、水压爆破试验、气密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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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二)特种设备(气瓶)制造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已经签署同意受理意见的《特种设 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复印件);
(三)样瓶技术资料,包括图纸、设计计算书、设计说明书、原材料质量证书(复 印件)、以及质量检查记录等检验资料。
围,明确了气瓶型式试验的程序与监督管理的内容,提出了具体的检验与试验项目、
方法及验收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气瓶型式试验工作。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
胡军 韩冰
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