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渊源形式和效率
简述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简述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
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几类。
一、法的形式法的形式,以往也被称为法的渊源,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形成了以成文法为主的法形式体系。
1.宪法。
宪法是全国人民大表大会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法律或者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规范体系中效力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此外,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特别授权决定,在某一尚未有法律规范的事项上制定行政法规,条件成熟后再进行国家立法。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可以为解决地方性事务需要而制定。
根据《立法法》第63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包括两大类:一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二是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较大的市包括以下三种: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简称省会(首府)城市;②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③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据自治权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全面调整本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卫生法的渊源和体系

第三章卫生法的渊源和体系第一节卫生法的渊源一、卫生法渊源的概念卫生法的渊源又称卫生法的法源,是指卫生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
二、卫生法的渊源(一)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它不仅是卫生法这一部门法的重要渊源,也是其他法律部门的重要渊源。
我国宪法包含的卫生法内容主要有:第2 l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这些都是制定卫生法律、法规的来源和基本依据。
(二)卫生法律卫生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它又分为两种:一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卫生法律,称为卫生基本法律;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卫生基本法律以外的卫生法律。
卫生基本法是国家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对全国医药卫生预防保健工作所制定的综合性、系统性的法律文件,其内容应当包括我国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国家对医疗保健、卫生防疫、药品器械、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等工作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等。
目前我国卫生基本法还未制定。
但是,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已将制定卫生基本法律列入议事日程,卫生部正在积极组织卫生基本法的调研工作。
我国现行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卫生法律有9部,它们是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红十字会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
此外,无论是基本法律还是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如民法、婚姻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刑法等有关卫生的法条也是卫生法的渊源。
(三)卫生行政法规卫生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理学

1.什么是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
(1)即既要对法学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析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相互关系;(2)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3)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在当代中国,学习法理学的意义是什么?(1)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需要——法律观是法理学的核心问题,是法学家们建立起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础,也是不同法学流派的根本区别之所在;(2)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是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和教学的重要内容;(3)培养法律思维模式、法律理论素质以及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掌握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基本方法和技能是相当重要的。
3.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做出了哪些重要贡献?(1)列宁丰富和深化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理论内容;(2)列宁系统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3)列宁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
4.与其他社会现象相比,法有哪些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他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指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之间交互行为的准则;(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力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对违法和犯罪行为国家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行为者进行强制制裁。
5.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有哪些?(1)法的理论渊源,意指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或指法的立、改、废所依据的原理;(2)法的历史渊源,指形成法的历史材料,或专指历史上产生某一法律原则或规则的行为和事件;(3)法的文献渊源,专指法律文件的原始记录、综述和汇编;(4)发的文化渊源,又称法的文学渊源,特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专著及法学参考资料;(5)法的本质渊源,指发的本质的根源;(6)法的效力渊源,又称发的形式渊源或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简述法的起源与发展

简述法的起源与发展列宁认为,对于任何一种科学研究来说,最可靠的方法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1]。
法学研究也必须遵循这一基本方法。
在法学研究中,无论是把法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研究,还是研究法的其中一个部门或一个方面,都不能与法的历史脱节。
一、法的起源(一)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控机制及崩溃原始社会是人类发展史上的早期阶段,生产力水平非常低下,没有阶级的划分,也没有与阶级划分相联系的各种政治、经济组织,唯一的社会组织就是前期的原始公社和后期的氏族组织。
在氏族成员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了劳动、分配、婚姻家庭,处理公共事务和纠纷等方面的习惯。
氏族组织和氏族习惯构成了原始社会调整社会关系、建立社会秩序的两种基本力量。
在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引起了三次社会大分工,每次大分工都大幅度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剩余财产被少数人占有,私有制逐渐得以确立,摧毁了氏族制度赖以存在的原始共产制,氏族内部的阶级分裂代替了氏族制度中的平等关系,分工和交换关系的发展消灭了氏族制度赖以存在的地理条件,普遍的利益差别和利益冲突破坏了氏族制度中共同的行为标准。
由于前述因素的存在,只靠当事人自觉、舆论压力、酋长的威望和没有暴力手段的氏族大会来维持社会秩序的原始的调控机制,便不能不陷于瘫痪状态。
用恩格斯的话来说:“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
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分裂阶级所炸毁。
它被国家代替了。
”[2](二)法的产生原始社会调控机制的崩溃与法的出现,是同一个历史过程,也具有同样的社会根源,它们都是三次社会大分工及其社会后果在社会调控方式上引起的连锁反应。
我们知道,秩序是任何社会得以存在的最基本需要,当氏族组织和氏族习惯无力实现维持秩序的需要时,国家组织和法律规范便成为唯一可能的替代物。
法律这种新型的社会规范体系与原有的氏族习惯有着根本的不同:第一,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
法学名词解释

95:1.法的概括性:即法的一般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使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古典自然法学说3.对抗制程序4.义务性规范5.法人96:1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
2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者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
法律文化含有内在的结构,一是物质性的法律文化,如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二是精神性法律文化,如法律学说、法律心理等。
如果说前者旨在建构一定的法律调整机制,那么,后者则是展示人类关于法和法律的精神世界的活动。
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都体现一定的法律文化。
3法的价值:4法律调整机制5.调整性法律关系971.一般法2.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的基本涵义主要是指法的来源或法之栖身之所或者法之产生的原因和途径,故又简称为法源。
法的渊源作为法学的基本范畴,它表明一国的法可以或可能基于何种途径产生,是一国的法和法律规范的预备库或半成品。
法的渊源分类有四:实质渊源、效力渊源、形式渊源和历史渊源。
3.法的社会性4.法律心理5法的继承6.法的现代化7.法律规范的结构8.法的部门9.法的适用10.法律规范的溯及力981.立法体制:是指由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立法体制一般分为单一制、复合制和制衡制。
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体制。
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统一领导,国务院行使相当大的权力,地方行使一定的权力,是其突出的特征。
2.法的实现3.法的历史类型4.特别法5.法的概括性6.(法律文化)的结构7.法系:又称法律家族,是指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概念。
法理学复习要点

法理学复习要点一、填空1、我国在夏商周就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社会。
2、一般说来,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3、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出现意味着一种与中世纪神权世界观对立的法权世界观的出现,这一世界观的核心是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其典型的表达形式是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
4、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根底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5、法的渊源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一是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二是现行的法律文件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
6、法的要素指法的根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根本元素,一般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7、法律规则的构造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局部。
8、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9、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 法律效果)的行为。
10、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1、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可概括为责任主体、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和〔主观过错〕四方面。
12、从法学角度讲,程序是从事法律行为作出*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
13、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有抑制、导向、缓解、〔分工〕和感染五个方面。
14、“自然正义〞的容大致包括两项最根本的程序规则:第一,〔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第二,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
15、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的活动。
16、法律推理是法律人将〔形式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
17、18世纪法国的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18、现代社会正义的根本底线是建立在尊重人的尊严之上的,它的根本容是〔人权〕1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是〔人民〕。
法理学的题

法理学的题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1、什么样的法律现象才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2、思考学科分化之于法理学研究的意义,并反思其不足之处。
3、法学教育是什么类型教育?4、法学是不是一门社会学科?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1、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是什么?2、怎样以科学的态度准确理解和运用阶级分析方法?3、思考价值分析方法与语义分析方法之间的区分对于法理学研究的意义。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1、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怎样形成与发展的?2、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是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3、思考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发展过程及其基本规律。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1、如何理解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意义?2、思考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理学未来的发展趋势。
3、学习法理学的意义是什么第五章法德概念1、与其他社会现象相比法有哪些基本特征?2、与以往的法学理论相比,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认识有何进步意义?3、法德规范作用是什么?第六章法德渊源、形式和效力1、运用语义分析方法对“法的渊源”和“法德形式”进行概念上的界分。
2、当代中国主要法德主要渊源是什么?3、法德效力范围什么?第七章法德要素1、在法学研究中有哪几种关于“法德要素”的分类?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是什么?3、在司法裁判中,法律原则有哪些功能?第八章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的特点与划分标准是什么?2、如何保障法律体系大的统一性?3、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主要法律部门有哪些?第九章权利和义务1、为什么说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2、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什么?3、为什么说现代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第十章法律行为1、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是什么?2、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各包括哪些内容?第十一章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特征是什么?2、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有哪些?3、如何理解法律关系的内容?第十二章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是什么?2、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有什么不同之处?3、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哪些?4、思考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等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
(完整word版)法理学练习题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一.单项选择题:1、法理学属于:( C )。
A.国内法学B.应用法学 C.理论法学 D.边缘法学—2、对研究法学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根本方法是( D )。
A.社会调查的方法B.历史考查的方法 C.系统论、信息论和控制论D.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3、在中国,法学或法律科学这一名称,( D )。
A.在先秦时期就广泛使用了 B.自汉代就广泛使用了 C.是从清朝起开始广泛使用的 D.是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文化大量传人后才广泛使用的4、在西方,最早出现的法学一词,其原意是指:( C )。
A.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B.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C.法律的知识和法律的技术D.刑名法术之学5、西方法学中流行的经济分析方法,( A )。
A.是特别注重分析法的经济效益的方法B.是特别注重分析法的社会效益的方法C.是特别注重分析法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方法D.是特别注重分析法的社会本质的方法二.多项选择题:1、从法的制定到实施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 ACD )。
A.立法学B.司法学 C.法律解释学D.法律社会学2、从认识论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 BC )。
A.法理学B.理论法学 C.应用法学D.法律社会学3、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 BC )。
A.法学B.边缘法学 C.本科法学D.研究生法学4、一般说,现代西方法学家对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理解:( ACD )。
A.强调研究法的价值B.强调研究法的秩序 C.强调研究法的事实D.强调研究法的形式5、法学产生的前提包括:( AE )。
A.立法发展到相当广泛的程度B.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水平C.私有制的出现D.商品交换的出现E.职业法学家集团的形成第六章法的形式与效力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诸项中正确的说法是:( D )。
A.法的间接渊源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 B.直接渊源是指各种习惯、判例、宗教规则、法理学说、道德原则和规范等 C.在民法法系国家中,判例是法的一个重要的直接渊源或正式渊源 D.法的渊源,在中国历史上,最早是从习惯法发展而来的2、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即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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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效力冲突和协调
(一)上位法与下位法 宪 法
法 律
国际条约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省级地方性法规
省级政府规章 自治法规
五、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与系统化
(参见p99-101) 参见p99-101)
• (一)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 (二)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 1.法的清理 1.法的清理 • 2.法的汇编 2.法的汇编 • 3.法的编纂 3.法的编纂
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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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分类
(一)国内法和国际法 (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三)根本法和普通法 (四)实体法和程序法 (五)一般法和特别法 (六)公法和私法
第二节:法的形式(形式渊源) 第二节:法的形式(形式渊源)
• 一、法的形式概述 • 制定认可机关;表现形式; 制定认可机关;表现形式; • 效力等级 • 二、三种主要法的形式 • (一)制定法(Statute) • (二)判例法(case law) • (三)习惯法(Customary law)
三、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第四节 法的效力
•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 二、法的效力的范围 • (一)、法的对象效力 法的对象效力
1,属人原则 , 2,属地原则 , 3,保护原则 , 4,折衷原则 ,
1,法的域内效力 , 2,法的域外效力 , 1,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 , 2,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 , 4,法的溯及力 ,
• (二)、法的空间效力 • (三)、法的时间效力
(二)此类法与彼类法的冲突与协调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级机关)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级机关) 不同种类法之间的冲突 a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 b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 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 c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 部门规章之间 (三)新法与旧法的冲突与协调
李悝:《法经》 李悝: 法经》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十二铜表 法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1.立法。 2.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 3.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 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 5.国际法。 1.习惯。 2.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 3.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 4.外国法。 5.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
•非 非 •正 正 •式 式 •渊 渊 •源 源 •正 正 •式 式 •渊 渊 •源 源
• 第一节 法的渊源 • 权威、强制力的来源; 权威、强制力的来源; • 法律的存在形态 • 一、法的渊源(source of law)释义 法的渊源(source law)释义
• • • • • 传统法律渊源理论在四种意义上使用: 传统法律渊源理论在四种意义上使用: (1)历史渊源(Historial Sources); 历史渊源( 历史渊源 ) (2)理论渊源(Theoretical Sources) ; 理论渊源( 理论渊源 ) (3)实质渊源(material sources) ; 实质渊源( 实质渊源 ) (4) 形式渊源(formal sources) ; 形式渊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