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执行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等五种定额的通知》(粤交基函[1999]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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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1•【字号】粤府[2004]104号•【施行日期】2004.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的通知(粤府[2004]10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广东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为加快我省内河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水运资源的优势,实现水运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编制我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

一、广东内河航运基本状况——航道广东省河流纵横交错,水资源丰富。

全省有大小河流2000余条,总长36000多公里,居全国第一,主要分布在珠江水系、韩江水系和榕江水系,发展水运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是全国航运资源条件最优越的区域之一。

在全国规划重点建设的内河航道“两横一纵两网”中,我省就占了“一横”(西江航道主干线)和“一网”(珠江三角洲航道网)。

广东省现有通航里程11844公里,占全国内河通航里程的9.6%,居全国第二;其中等级航道里程4306公里,占全省36%,居全国第六;四级及以上航道里程1036公里,占全省8.7%,居全国第五。

广东省内河航道主要分布在珠江水系,共有通航河流865条,通航里程8010公里,占全省通航里程67.6%,其中珠江三角洲河网通航里程5823公里,四级及以上航道里程901公里,分别占全省49%和87%。

西江是珠江的干线,目前为三级航道,2000吨级船舶可通达肇庆,1000吨级船舶可通达广西梧州。

东江、北江已形成六级或七级航道。

榕江和韩江分别形成三级和七级航道。

目前,珠江三角洲已初步形成了以通航1000吨级及以上标准航道为骨干,以四级航道为基础,江海直达,连通港澳的航道运输网;与西南等省区衔接的省际通航能力大大提高;粤东、粤北山区通航条件得到改善。

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规定

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规定

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规定总则1.0.1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内河航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需要,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93]建标字894号,结合内河航运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内河航运建设项目,是编制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工程、内河港口工程、航道整治工程概算和预算的依据。

1.0.3 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是由多种专业工程构成的综合性建设项目,编制单项或单位工程概、预算时:1.0.3.1整治建筑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设备及大型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设备购置、机修和其他生产设备的购置及安装工程等,执行本规定;1.0.3.2其他工程项目,应根据干什么工程执行什么定额和取费标准的原则,分别执航务建筑工程行有关专业部和工程所在地的地区统一的直接费定额和相应的间接费定额;但在计算建设项目总概算的其他费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贷款利息、铺底流动资金时应执行本规定。

1.0.4本规定中其他直接费、现场费、间接费的规定费率分别按一、二类工程类别制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补充指定三类及以下工程的取费标准。

1.0.5本规定对内河航运建设工程中的航务建筑工程、整治建筑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和设备及大型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实行以统一的人工、材料和施工船机艘(台)班价格计算的基价定额直接费作为施工取费的基础。

1.0.6本规定不适用于长江干线千吨级以上(含千吨级)的港口工程以及水文特性以潮汐为主的河口港。

1.0.7本规定与《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内河航运设备安装工程定额》、《内河航运工程》、《内河航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水运工程混凝土及砂浆材料用量定额》配套使用。

2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总概算和预算的编制及管理总概算的编制及管理2.1.1 一般规定2.1.1.1 初步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粤交〔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办法》的通知粤交〔2021〕4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省航道事务中心、港珠澳大桥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省交通运输规划研究中心,省港航集团:为加强我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分包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办法》,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5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分包的条件第四章分包合同管理第五章分包行为管理第六章分包实施管理第七章信用管理第八章附则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建设市场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及部、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水运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允许全省水运工程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省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文本等,指导和监督检查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对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8.06.06•【字号】粤交基[2008]548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粤交基〔2008〕548号)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结合我省实际,厅制定了《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厅(章)二○○八年六月六日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为进一步指导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的编制,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公布施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广东省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含《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和《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以下统一简称为《2007编制办法》)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2007编制办法》和本补充规定的执行(一)2008年7月1日之前,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清单预算”等概算、预算不再调整。

粤交基函[2011]1010号文

粤交基函[2011]1010号文

粤交基函〔2011〕1010 号关于调整我省水运工程概算预算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航道局、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广州港务局,珠海、汕头市港口管理局:《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2004)及配套定额、《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1997)及配套定额、《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1998)及配套定额、《广东省内河航运建设工程航标定额》(试行)(2000)(以下统称“编制规定”)为我省水运建设造价管理起到了指导性作用。

由于上述“编制规定”出台至今已使用了相当长的时间,其中的人工工日单价标准已不适应我省当前的经济发展实际情况,为适应省政府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根据我省水运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将调整我省水运工程概算预算人工工日单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工单价地区类别标准划分(见表一)表一 广东省内河航运工程人工单价地区类别表 地区类别 适 用 地 区 一类 广州二类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三类 汕头、惠州、江门四类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深圳深圳市二、广东省水运工程人工工日单价(一)广东省内河航运工程人工工日单价(表二)表二单位:元/工日工资地区类别项目名称一类二类三类四类深圳建安工49.49 46.55 43.60 41.14 52.86 司机和机使工53.44 50.26 47.08 44.42 57.09 船员73.36 69.00 64.63 63.98 78.37 (二)广东省沿海港口工程人工工资全省(除深圳外)统一按:建安人工工日单价61.27元/工日,司机和机使工单价66.17元/工日,船员单价90.83元/工日执行。

深圳地区建安人工单价64.65元/工日,司机和机使工单价69.81无/工日,船员单价95.83元/工日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 粤交造价〔2017〕48号 签发人:吴伟彬
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珠海港 高栏港区5万吨黄茅海航道一期工程
初步设计概算审查情况的报告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厅基建管理处转来的《珠海市港口局关于要求审批珠海港高栏港区5万吨黄茅海航道一期工程初步设计的请示》(珠海〔2016〕168号)及《珠海港高栏港区5万吨黄茅海航道一期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收悉。

根据交通运输部《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交水发〔2004〕247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交办水〔2016〕100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粤交基函〔2016〕2717号)及省交通运输厅有关造价管理的规定,并结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可报告的批复”和省交通运输厅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精神,我站完成了该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查工作,形成主要意见如下: 2017年1月,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召开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会议,设计单位修编后送审概算为51926.99万元(计算有误,应是51926.98万元),我站针对修编后概算进行审查,审查核减费用877.24万元,核定项目概算费用为51049.74万元。

本项目批复估算为55589万元,核定项目概算费用较批复估算减少4539.26万元,降幅为8.17%。

附件:珠海港高栏港区5万吨黄茅海航道一期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查意见
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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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来源:时间:2015-04-23 09:09:00【字体:大中小】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4月23日以粤交基〔2015〕500号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维修、加固等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下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由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和条件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五条各有关单位在编制公路、水运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广东省的补充规定,计列安全生产费用。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分别确定各合同段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以总额价形式单列作为固定报价,不作为竞争性报价,并分别包含在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中。

安全生产费用应以招标控制价所包含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为计算基数(工程量清单第100章至第900章费用之和,并扣除安全生产费用本身和机电工程设备购置费)计提,提取标准不得低于15%,其中房建工程不得低于2 0%,并且最低不得低于1万元。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增加安全生产费用,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4年第28号――关于发布《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其配套定额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4年第28号――关于发布《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其配套定额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4年第28号――关于发布《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其配套定额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4.06.12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4年第28号
•【施行日期】2014.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4年第28号)
关于发布《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其配套定额的公告
现发布《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其配套定额(以下简称《内河定额》)。

各项名称和编号为: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5项
《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116-1-2014)
《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JTS275-1-2014)
《内河航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JTS275-2-2014)
《内河航运设备安装工程定额》(JTS275-3-2014)
《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JTS277-2014)
二、推荐性行业标准1项
《内河航运工程参考定额》(JTS/T275-4-2014)
以上《内河定额》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关于发布<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等五本定额的通知》(交基发〔1998〕112号)及相应定额同时废止。

《内河定额》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站等单位编制完成,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1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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