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正式版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前言矿产品指的是煤、铁、金属矿石等各种矿物及其产品。
作为重要的基础原材料,矿产品在工业、建设、国防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使用过程中,矿用产品的安全性是至关重要的。
为保证矿用产品的安全性,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障。
其中之一便是安全标志。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指在矿用产品上贴上或印制符号或文字等标志,用于提醒用户或操作者注意产品的安全性、保养和使用方法等信息。
合理贴标识能够加强矿用产品的安全管理,降低使用起来的风险。
同时,在矿用产品质量可靠、技术指导规范、使用标志明确的情况下,也能有效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维修成本,达到安全、高效、廉价的目的。
为加强矿用产品安全管理,提高产品使用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涉及安全标志的所有矿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煤、铁、金属矿石等。
二、定义和类型1. 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是指在矿用产品上贴上或印制的各种符号标志及文字,以提示用户注意产品的安全性、保养和使用方法等信息。
2. 标志类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类型:•合格证标签:标记产品质量合格的标志,表示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警示标志:用红色为底色,白色图案或文字,以警示用户或操作者注意产品的特殊危险及安全使用方法;•号码标志:在产品表面或包装上注明产品的生产编号或批次号,以便追踪和控制产品质量;•操作标志:标记产品的性能参数和使用方法,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保养标志:标明产品的维修保养周期和方法,以保证产品的可靠性和延长使用寿命;•其他标志:根据矿用产品的特点和使用情况,可以适当增加其他的标志,以辅助产品的安全管理。
三、安全标志的制作1. 制作标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的规定制作,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
2. 制作方式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以采用贴标签、印刷、喷涂、制作铭牌等方式制作。
3. 材料要求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选用防水、耐光、耐候性良好的材料制成,并能承受较大的物理载荷。
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保障矿用产品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矿用产品。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包括强制性安全标志和可选性安全标志。
第四条强制性安全标志按照国家标准确定,必须在矿用产品上进行标注和贴附。
第五条根据矿用产品的不同特性和用途,可选性安全标志可以在强制性安全标志的基础上进行标注和贴附。
第二章矿用产品强制性安全标志管理第六条矿用产品的强制性安全标志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标志应当清晰、醒目、持久,不易褪色、变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矿用产品进行强制性安全标志的标注和贴附,并确保标志的准确性和可辨认性。
第八条经销商和使用者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更换矿用产品的强制性安全标志。
第九条强制性安全标志的标注和贴附应当包括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信息。
第十条矿用产品生产者、经销商和使用者应当建立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登记管理制度,保留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登记信息和相关资料。
第三章矿用产品可选性安全标志管理第十一条矿用产品的可选性安全标志应当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具体的产品特性和用途进行标注和贴附。
第十二条可选性安全标志的标注和贴附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合法的原则,不得迷惑消费者或者扩大产品功能。
第十三条矿用产品的可选性安全标志的标注和贴附应当遵守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四条生产者、经销商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对可选性安全标志进行合理、有效的管控,不得滥用标志或者进行标志的误导性使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第十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制定详细的监督管理办法,建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登记、审核和监督管理制度。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6884-55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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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终审、证书发放、标识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和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二章终审第四条终审是对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及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和现场评审结果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终审包括技术审核、产品检验审核、现场评审审核、综合评定四项内容。
(一)技术审核主要审查技术文件的一致性、完整性及技术审查中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对技术审查工作进行评价。
(二)产品检验审核主要审查产品检验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相互验证,对产品检验工作进行评价。
(三)现场评审审核主要审查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相互验证,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评价。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矿用产品是指在矿山或者其他矿业场所使用的工具、设备、材料等产品。
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矿用产品必须按照一定的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生产和使用。
本文将介绍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办法。
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作用和意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为了提醒和警示矿工注意矿用产品的安全风险,并告知矿工如何正确使用和维护矿用产品,以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醒和警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能够提醒矿工注意矿用产品的安全风险,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2. 指导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能够告知矿工如何正确使用和维护矿用产品,以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3. 便于管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以帮助矿山企业和管理部门更好地管理和监控矿用产品的使用情况,从而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分类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根据其用途和功能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警示标志:用于提醒矿工注意矿用产品的特殊危险性和安全注意事项,例如“高压电”,“易燃品”,“有毒物品”等。
2. 使用说明标志:用于告知矿工如何正确使用和维护矿用产品,例如“正确使用方法”,“定期检查维护”等。
3. 禁止标志:用于告知矿工禁止某些行为或操作,例如“禁止吸烟”,“禁止接近高压设备”等。
4. 安全出口标志:用于指示矿工安全逃生通道的位置和使用方法,例如“安全出口”,“紧急避难场所”等。
5. 逃生工具标志:用于标识逃生工具的位置和使用方法,例如“应急呼吸器”,“安全绳索”等。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二)1. 标志设计要求: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应符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设计规范》的要求,标志应具有醒目、清晰、易识别的特点,标志内容应简明扼要、言简意赅。
2. 标志制作和安装: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制作和安装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定,标志制作材料应具有防火、防水、耐腐蚀的特性,标志应固定牢固、位置合理、高度适中。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矿用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保障矿用产品在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中的安全性,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利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矿用产品过程中的安全标志监督管理。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确保矿用产品的质量合格,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障矿工和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信息准确、明确、合规。
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部门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矿用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应当依法对矿用产品进行全程监控,记录相关安全信息,并按照标准要求设置和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仿制、伪造或者过期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七条矿用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防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第二章矿用产品生产环节的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第八条矿用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对矿用产品进行质量控制,并参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和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九条矿用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做好产品质量控制和安全标志的设置和使用。
第十条矿用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确保矿用产品的质量合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和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负有监督管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责任。
第十一条矿用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记录和追溯制度,做好相关安全信息的记录和保存工作,为监督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第十二条矿用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矿用产品进行自检和检测,并及时修复发现的问题,确保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三章矿用产品销售环节的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矿用产品的销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对矿用产品进行质量控制,并参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和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安徽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安徽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矿用产品的质量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煤安监政法字〔2001〕 108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1〕30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矿矿用安全标志产品生产单位、煤炭企业及有关中介机构。
第三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安全标志”)是确认煤矿矿用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准许生产单位生产、出售和煤矿企业采购、使用的凭证。
凡涉及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的煤矿矿用产品必须领取安全标志准用证后,方可组织生产、销售。
第四条国家认定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安标中心)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和颁发工作。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安全标志工作;负责对安标中心反馈的我省申办安全标志的企业进行审核;对安全标志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煤炭企业执行安全标志情况依法实施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为分局)对辖区内煤炭企业执行安全标志情况依法实施监察;受省局委托,对辖区内企业申报安全标志进行审核;参与省局对安全标志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安全标志申办第五条申请安全标志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与生产安全标志产品相应的注册资金,其注册资金应符合生产相关产品所需达到的最低限额;(三)有与生产相关产品所必需的专业技术及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四)有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的生产设备、检测与测试手段;(五)生产工艺先进、合理、可靠,有完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六)具备成品生产(组装)与出厂检验条件;(七)其他有关条件。
第六条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满足煤矿安全生产要求,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二)有正常、完整的技术条件;(三)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有省及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检定或评审意见;(四)其他有关条件。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性监督管理, 确保矿用产品安全可靠, 并促进矿用产品的合理使用,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煤矿和非煤矿山等矿用产品。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指在矿用产品上标注的安全标识、警示标识、技术标识等标志。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当合理、准确、真实, 能够直观展示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使用要求。
第五条生产、销售、进口矿用产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责任, 加强对矿用产品的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测, 确保矿用产品符合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规定, 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查和监督。
第七条矿用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 合理设置和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并确保标志的真实准确性。
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格的标志, 并按照规定的尺寸、颜色等要求进行制作。
第九条对于伪造、篡改、冒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行为,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分类第十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根据使用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二)非煤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三)其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十一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当包括以下几类标识:(一)煤矿生产许可证标志;(二)煤矿安全生产标志;(三)矿用电气设备安全标志;(四)矿井通风安全标志;(五)矿井排水安全标志;(六)其他必要的安全标志。
第十二条非煤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当包括以下几类标识: (一)矿山生产许可证标志;(二)矿山安全生产标志;(三)矿用机械设备安全标志;(四)爆破与起重安全标志;(五)排水与通风安全标志;(六)其他必要的安全标志。
第十三条其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可以采用相关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置和使用第十四条生产煤矿矿用产品的单位应当在矿用产品上清晰标注煤矿生产许可证标志, 并确保标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矿用产品煤安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产品煤安标志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杜绝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矿用产品进入煤矿生产场所,提高矿井技术装备水平和安全程度,预防事故,保障矿工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文件下达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矿用产品煤安标志的管理,矿成立煤安标志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XXX副组长:XXX、XXX、XXX成员:XXX、XXX、XXX根据业务分工,领导小组下设专业办公室:机电设备煤安标志管理办公室设在机电科,主任由XXX担任,成员:XXX、XXX、XXX、XXX二、基本要求1。
2001年1月1日前投入的没有安全标志的大型设备,要组织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并提交检验报告。
检验合格后,悬挂“安全准运证";经检验设备性能达不到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的,要立即更换.2。
2001年1月1日前投入的没有安全标志的小型设备,要限期更换。
3。
2001年1月1日后投入的没有安全标志的所有设备,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管理目录但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5.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必须有安全标志。
三、管理办法及措施要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和落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强化安标意识。
使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能牢固掌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做到依法办事;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使安全标志管理深入人心,做到人人了解,人人识别,人人把关.(一)机电设备管理1.规范煤安标志收集、验证、登记、记帐程序①租赁设备:即由租赁站租用的设备,由设备管理人员向租赁站设备管理人员索要煤安标志及证件,交机电科档案管理人员入帐登记。
②非租赁设备:即由供应部门购进的设备,由设备管理人员向供应部门索取煤安标志及证件,交机电科档案管理人员入帐登记.③专用工具:即由矿供应科购置的,由供应科提供煤安标志及证件,交机电科档案管理人员入帐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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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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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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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室、矿、队、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精神,使我公司对矿用产品煤安标志进一步管严、管细,确保安全生产。
经研究,现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修订如下,望有关单位严格执行。
具体管理办法:
1、供应部在购进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时,必须首先审查和索要与所购物资的规格型号相对应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标志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单
位公章(不少于两份)并在签订购货合同内容中明确规定。
2、供应部所购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收料单必须经公司指挥中心机电部盖章,方能报账。
设备收料单上,要注明铭牌上的安全标志号与安全标志证书的煤安号必须一致。
3、机电部要有专人对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批准号进行分类管理,要建立台账,有详细记录,在盖章时要认真核对安全标志复印件,鉴定安全标志的真伪,并对安全标志证件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4、企管部、财务部要严格按照目录进行把关,属于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机电部没有盖章的不予报账。
否则,将严
格进行责任追究。
5、地面使用的有关产品,收料单中要注明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何人批准,机电部可以不登记,但必须签章(建筑材料、荆笆、圆木除外)。
6、目前很多矿用产品生产厂家已按煤安标志管理程序申办了煤安标志,如证件到期,在换证期间,因生产急需,必须提前购买的,经公司机电部门审查同意后,对已受理的煤安标志产品,在出示受理通知书后,允许订货使用,并在厂家取得相应资质后,及时补齐煤安标志证件。
7、各矿对机电设备管理,必须按照机电部编定与存档的煤安证件相统一,公司MA编号,把该统一的MA编号按照机电部的
要求打印在所规定各种设备的位置范围内,否则将追究责任,进行经济处罚。
8、由于工作不认真不细心造成所购进的矿用产品,经核查煤安证件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对责任人将处以该货款总价的3-5%的罚款,并取消当月岗效工资。
9、本办法从20xx年3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不当之处,由本公司及时修改完善。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