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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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保障矿用产品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矿用产品。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包括强制性安全标志和可选性安全标志。

第四条强制性安全标志按照国家标准确定,必须在矿用产品上进行标注和贴附。

第五条根据矿用产品的不同特性和用途,可选性安全标志可以在强制性安全标志的基础上进行标注和贴附。

第二章矿用产品强制性安全标志管理第六条矿用产品的强制性安全标志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标志应当清晰、醒目、持久,不易褪色、变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矿用产品进行强制性安全标志的标注和贴附,并确保标志的准确性和可辨认性。

第八条经销商和使用者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更换矿用产品的强制性安全标志。

第九条强制性安全标志的标注和贴附应当包括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信息。

第十条矿用产品生产者、经销商和使用者应当建立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登记管理制度,保留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登记信息和相关资料。

第三章矿用产品可选性安全标志管理第十一条矿用产品的可选性安全标志应当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具体的产品特性和用途进行标注和贴附。

第十二条可选性安全标志的标注和贴附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合法的原则,不得迷惑消费者或者扩大产品功能。

第十三条矿用产品的可选性安全标志的标注和贴附应当遵守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四条生产者、经销商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对可选性安全标志进行合理、有效的管控,不得滥用标志或者进行标志的误导性使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第十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制定详细的监督管理办法,建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登记、审核和监督管理制度。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正式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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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TP-AR-L6561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示范文本)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正式样本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督促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发现、纠正、处理违规行为,使其生产的矿用产品满足标准及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条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要加强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予以指导和支持。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属地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要求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合格的生产单位,提出撤销安全标志的建议。

第二章监督管理类别第五条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包括年审、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四种方式。

第六条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行年审制度。

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按规定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年审材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办法》,制定《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矿用产品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活动,包括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核、颁发、使用和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指经过申请、审核并获得许可的在矿用产品上使用的标志,用于表明产品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要求,具备安全、可靠、环保等特点。

第四条所有矿用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使用、管理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不得篡改、伪造或盗用他人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六条国家有关部门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建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

第七条对于违规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核和颁发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对于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产品,将颁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第九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使用标志,不得擅自更改或使用无效的标志。

第十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单位有权定期检查使用单位的标志使用情况,并对不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进行警告或撤销使用权。

第十一条对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不合格情况,需要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中有卓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批管理第十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单位必须具备符合标准要求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能力,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包括现场考察、技术评估和资质审查等。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批结果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通知,并颁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矿用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保障矿用产品在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中的安全性,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利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矿用产品过程中的安全标志监督管理。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确保矿用产品的质量合格,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障矿工和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信息准确、明确、合规。

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部门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矿用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应当依法对矿用产品进行全程监控,记录相关安全信息,并按照标准要求设置和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仿制、伪造或者过期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七条矿用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防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第二章矿用产品生产环节的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第八条矿用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对矿用产品进行质量控制,并参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和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九条矿用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做好产品质量控制和安全标志的设置和使用。

第十条矿用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确保矿用产品的质量合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和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负有监督管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责任。

第十一条矿用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记录和追溯制度,做好相关安全信息的记录和保存工作,为监督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第十二条矿用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矿用产品进行自检和检测,并及时修复发现的问题,确保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三章矿用产品销售环节的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矿用产品的销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对矿用产品进行质量控制,并参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和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详细版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4114(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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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督促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发现、纠正、处理违规行为,使其生产的矿用产品满足标准及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条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要加强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予以指导和支持。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属地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要求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合格的生产单位,提出撤销安全标志的建议。

第二章监督管理类别第五条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包括年审、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四种方式。

第六条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行年审制度。

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按规定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年审材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用产品安全管理,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正确、规范使用,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矿山企业和矿山设备生产企业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是指矿用产品上的标志、标识或警示语句,用于传达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使用要求。

第四条矿山企业和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矿用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其正确、规范使用。

第五条矿山企业和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人,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程序。

第二章矿山企业的责任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正确、规范使用。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使用规定,明确标志标识的具体要求和使用位置。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人员,组织进行安全标志标识的培训和考核,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并掌握正确的安全标志标识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包括在矿山设备安全检查范围内,定期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档案管理制度,保存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制作和使用记录。

第三章矿山设备生产企业的责任第十一条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设计和制作规范,明确标志标识的材质、颜色、尺寸和粘贴方式。

第十二条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门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设计和制作人员,确保标志标识的质量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和制作信息提供给矿山企业,确保矿山企业能够正确、规范地使用。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范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范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范文一、总则为加强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监督管理,保障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提高矿山生产的安全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二、监督管理机构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矿部门负责。

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矿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安全标志的级别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分为三个级别,分别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四、安全标志的设定条件1.一级安全标志的设定条件:(1)矿用产品在国内外同类产品中具有领先技术、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2)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最高要求;(3)矿用产品的使用寿命较长、故障率低、维修率低;(4)矿用产品的性能稳定,良好的安全记录。

2.二级安全标志的设定条件:(1)矿用产品在国内外同类产品中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2)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要求;(3)矿用产品的使用寿命较长,故障率低;(4)矿用产品的性能较为稳定,良好的安全记录。

3.三级安全标志的设定条件:(1)矿用产品在国内外同类产品中常规技术水平、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2)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基本要求;(3)矿用产品的使用寿命较短,故障率较高;(4)矿用产品的性能较为一般,基本的安全记录。

五、安全标志的核准程序1.申请企业向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矿部门申请安全标志,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和质量证明材料。

2.评审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矿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评审,编制评审报告,并组织专家对矿用产品进行评估。

3.审核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矿部门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

4.核准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矿部门将核准决定书发给企业,并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标志。

5.公告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矿部门将核准的企业和安全标志信息进行公告,并将企业的安全标志信息录入相关数据库。

六、安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1.企业获得安全标志后,应在企业的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等相关促销材料上合理使用安全标志,并遵守相关的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是指用于矿业生产的设备、工具、材料等产品。

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矿用产品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同时监督管理工作也非常重要。

以下是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
1. 标准制定: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确保其合理、有效和科学。

标准制定应加强技术研究,建立和完善标准制定程序和标准解释方法。

2. 标志认定: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应依法经过认定,认定程序应严格,包括技术评价、实验验证等环节。

认定结果应公开透明,并建立认定结果的信息公示系统。

3. 维护和管理: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应定期进行维护和管理,监督其符合标准要求,并及时更新和修订。

维护和管理工作包括标志的制作、发放、使用和管理。

4.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标志进行抽查和检验。

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标志,应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包括警告、处罚和撤销标志等。

5. 信息发布:建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相关企业、个人和公众发布标志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以上是关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为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其合规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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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
理细则正式版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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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督促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发现、纠正、处理违规行为,使其生产的矿用产品满足标准
及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条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要加强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予以指导和支持。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属地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要求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合格的生产单位,提出撤销安全标志的建议。

第二章监督管理类别
第五条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包括年审、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四种方式。

第六条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行年审制度。

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按规定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年审材料。

根据年审情况对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的生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第七条定期检查指在规定时间或周期内进行的检查。

防爆电气、安全仪器仪表、通讯监控设备、矿灯、爆破器材、非金属制品、防爆柴油机械等产品,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进行至少一次检查。

第八条第八条抽查指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对矿用产品或生产单位进行的随机检查。

第九条第九条专项检查在
下列情况下进行:
(一) (一) 因产品引发事故的;
(二) (二) 生产单位或产品被投诉,认为有必要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 (三) 矿用产品的性能、技术文件、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的;
(四) (四) 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发生变化的;
(五) (五)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要求的;
(六) (六) 其它必要情况。

第三章监督管理的实施
第十条第十条监督管理的实施可采取年审材料审查、技术文件监督审查、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产品性能监督
检验等方法。

根据监督检查的目的和对象,在实施前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技术文件监督审查主要监督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是否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核准确认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

审查内容包括:产品标准、产品设计图、产品说明书、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等。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主要监督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生产条件等是否仍满足发放安全标志的要求。

评审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产品技术文件、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安全标志证书与标识的使用等。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产品性能的监督检验主要监督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是否仍满足产品标准及矿山安全生产要求,检验的主要内容为产品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生产单位变更名称、改制、被兼并等,应及时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报告。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产品技术文件变更的,生产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根据变更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技术文件监督审查。

确需审查的,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实施,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
否进行生产现场监督评审和产品性能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生产单位名称、地点变更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根据变更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生产现场监督评审。

确需评审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评审组进行监督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进行产品性能监督检验。

第四章监督结果处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使用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 未按核准确认的技术文
件组织生产的;
(二) (二) 生产单位名称、地点变更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报的;
(三) (三) 未按规定进行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四) (四) 因产品质量引发事故的生产单位所生产的其它产品;
(五) (五) 安全标志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六) (六) 其它需暂停的。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 技术文件监督审查、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
的;
(二) (二) 因产品质量引发事故的;
(三) (三) 矿用产品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后,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 (四) 生产单位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
(五) (五) 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六) (六) 生产单位拒绝安全标志监督检查的;
(七) (七) 伪造、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安全标志的;
(八) (八) 其它需撤销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暂停或撤销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 经相关部门认定技术上确属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 (二) 申请单位弄虚作假提供抽样样品的;
(三) (三) 申请单位在经营场所、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验仪器及设备等方面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二十条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限期90日内完成整改。

整改复查合格的,可以恢复使用安全标志。

被撤消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自撤消之日起再次申请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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