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https://img.taocdn.com/s3/m/2443a524cc7931b765ce156a.png)
(七) 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书》(见附件3),并附相关材料,报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单位按要求重新填写或补充申请材料。
(十二)其他应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情形。
二十二、被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再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有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八)项行为的,再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2年。
二十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四、申请单位弄虚作假提供检验样品,或擅自更换已抽取的封样样品,应终止本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办,并在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二十五、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现场评审纪律:
(一)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现场评审规范和任务书要求进行评审、取证;
(二)尊重生产单位的知识产权,保守评审中涉及的技术秘密;
5.申请单位简介(二),填写单位概况、生产规模、产值产量、生产方式等。
6.企业基本状况表(三),所填各项均为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有关的数字。
7.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联系方式: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17号
邮政编码: 100029
联系电话: (010)64973361、64941337、64941276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为了保护从事特殊劳动的人员免受各种危害,确保其安全和健康。
为了规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的使用,保障使用人员的安全,特制定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一、安全标志的种类和含义。
1. 作业安全标志。
作业安全标志主要用于标识特殊作业场所的安全情况,包括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
禁止标志用于禁止危险行为或者进入危险区域,如“禁止吸烟”、“禁止通行”等;警告标志用于警示人员注意危险,如“高压警告”、“易滑警告”等;指令标志用于指示人员应该采取的安全措施,如“佩戴防护眼镜”、“戴安全帽”等;提示标志用于提示人员注意事项,如“请勿触摸”、“小心火源”等。
2. 安全生产标志。
安全生产标志主要用于标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包括安全标志、禁止标志和警告标志。
安全标志用于标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位置和使用方法,如“紧急出口”、“安全出口”等;禁止标志用于禁止不安全的行为或操作,如“禁止无证操作”、“禁止未经许可进入”等;警告标志用于警示人员注意安全风险,如“高压警示”、“易滑警示”等。
二、安全标志的设置要求。
1. 标志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标志应设置在显眼位置,确保使用人员能够清晰看到。
2. 标志应具有醒目的颜色和图形,以便于使用人员快速识别和理解标志的含义。
3. 标志应具有耐腐蚀、耐候性和耐磨损的特性,确保标志长期清晰可见。
4. 标志设置应符合实际情况,避免设置过多或过少的标志,以免造成混淆或遗漏。
5. 标志设置应经过专业人员的评估和确认,确保标志的设置符合安全要求。
三、安全标志的使用管理。
1. 对于已设置的安全标志,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标志的清晰可见。
2. 对于新建设或改建的特种劳动场所,应在规划和设计阶段就考虑安全标志的设置,并在施工完成后进行确认和验收。
3. 对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人员,应进行安全标志的培训和教育,确保他们能够正确理解和遵守安全标志的含义。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特殊劳动环境中为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而使用的各种防护用品。
为了规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应运而生。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的职责。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是负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标志管理、使用监督、技术指导和安全培训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和完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标志标准,确保标志的准确性和有效性;2. 监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3. 提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技术指导和安全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防护意识和技能;4. 开展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检测和评估,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5.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宣传教育工作,倡导安全生产的理念。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的工作重点。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在开展工作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标志标准的制定和完善。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标志应当清晰、明确,能够有效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管理中心应不断完善标志标准,确保其符合实际需求。
2. 监督使用情况。
管理中心要加强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确保劳动者的安全。
3. 技术指导和安全培训。
管理中心应加强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技术指导和安全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防护意识和技能,降低意外伤害的发生率。
4. 安全检测和评估。
管理中心要开展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检测和评估工作,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5. 宣传教育工作。
管理中心要积极开展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宣传教育工作,倡导安全生产的理念,提高广大劳动者的安全意识。
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的建设与发展。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不断完善和提升。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日常管理

品部件是否齐全,是否有老损现 象,及时更换失效的呼、吸气 阀、头带、密封垫圈等,面罩破 损应及时更换;
不允许自行装填活性炭滤毒 盒、滤毒罐;
不允许自行组装呼吸防护用 品;
不使用的滤毒盒应在密封容器 内保存,防止吸潮;
护品应存放在无污染环境,避 免日光直射。
安全帽不得存放在阳光直射的环境中;
3
使用后 安全帽存放不得受到积压;
安全帽不得与化学品存放在一起;
安全帽要定期进行清洁,以除去污垢、灰尘等。
安全帽必须按使用年限每2-3年更换一次,更换下来的安全帽不得重新使用。
备注
安全帽不可改为其它 用途,如当作凳子、 容器及脚踏等; 不允许在安全帽上涂 抹油漆、粘合剂等化 学试剂,以免降低其 强度,形成安全隐患, 如确需在安全帽上附 加标记,应先征询制 造商的意见;
呼吸防护用品的使用 识别呼吸危害
了解污染物对人体 的健康危害
选择适合的呼吸器
只有保护自己的健康,
才能保护自己和家人的未来生活!
培训正确使用和维护
防毒过滤元件的选择
防护对象
颗粒 物
有机 蒸 气
酸性 气体
硫化氢
无机 气体
碱性 气体
甲醛
汞
P100
美国标准 N/R/P 黑
白
绿
黑
橙
欧洲标准
P
A褐
E黄
B灰
K绿
安全带绳保护套要保持完好,以防绳被磨损。若发现保护套损坏或脱落,必须加上新套后 再使用。
安全带严禁擅自接长使用。如果使用3 m及以上的长绳时必须要加缓冲器,各部件不得任意 拆除。
安全带在使用后,要注意维护和保管。要经常检查安全带缝制部分和挂钩部分,必须详细 检查捻线是否发生裂断和残损等。
(完整word版)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基本规范

附件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基本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安全标志)基本要求,适用于安全标志的申请、评审及其他相关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2014年12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修正实施)GB/T 11651—2008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ISO 9000:2015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
1劳动防护用品 labor protective equipment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3.2安全标志 LA mark表明具备生产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能力标识.3.3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special labor protective equipment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劳动防护用品。
3.4防护性能 protective properties个体防护装备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有害因素,保护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能力。
3。
5 文件 document信息及其载体,如记录、规范、程序文件、图样、报告、标准.【ISO 9000:2015 3。
8。
5】4 一般要求4。
1原则企业通过系统、规范的管理,有效控制生产及工艺过程,提高检验能力,促进安全生产,确保所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2 建立和持续改进企业应依据本规范的核心要求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管控体系。
在生产管理过程中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动态循环模式,并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持续改进并保持管控体系。
5核心要求5。
1主体资格企业应为合法的主体:具有有效的法人资格(个体工商户除外)、具备能满足生产需要并具有合法使用权的生产场所。
特种劳动防护品两证一标

特种劳动防护品两证一标特种劳动防护品是指为特殊行业从业人员提供的用于保护工作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设备和用品。
为了保障特种劳动防护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相关部门制定了两证一标的管理制度。
下面将对特种劳动防护品的两证一标进行详细介绍。
一、两证1. 生产许可证生产特种劳动防护品的企业需要持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是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发放的,证明企业具备生产特种劳动防护品所需的生产能力和质量保障措施。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意味着其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能够提供安全可靠的特种劳动防护产品。
2. 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品的产品合格证是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特种劳动防护品进行检测合格后发放的。
产品合格证一般需要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企业获得产品合格证证明其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要求,能够保证从业人员的工作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一标特种劳动防护品一般会附有一标,即防护等级标志。
特种劳动防护品的等级标志是根据国家标准对其具有的阻挡能力、防护性能等进行评定的。
防护等级标志一般会印在特种劳动防护品上的明显位置,用以提示用户该产品所具备的防护能力。
特种劳动防护品的一标一般分为不同的等级,根据特种劳动防护品的具体用途和工作环境来确定。
例如,在呼吸防护领域,一标可以包括防尘口罩的过滤效率等级,以及防毒面具的阻挡能力等级。
从业人员可以根据特种劳动防护品的一标来选择适合自己工作环境和需求的产品,确保其工作安全和身体健康。
特种劳动防护品的两证一标的管理制度,有效保障了特种劳动防护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确保了特种劳动防护品的生产环境和质量控制,一标则为从业人员提供了选择适合的特种劳动防护品的依据。
只有在确保特种劳动防护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基础上,从业人员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工作安全和身体健康。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简称“标志中心”)是负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研究、制定、执行和监督的机构。
标志中心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下属单位,负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首先,标志中心要进行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标志中心负责与相关专家和行业组织合作,研究和制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相关标准。
这些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准确、权威和有效。
其次,标志中心要负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执行和监督。
标志中心要确保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正确使用和有效推广。
标志中心要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标志使用单位进行指导和培训,提高标志的使用效果。
标志中心还要加强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和维护。
标志中心要制定并执行标志的认证和检测标准,确保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质量和真实性。
同时,标志中心要加强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宣传和宣传,提高公众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其信任和使用。
此外,标志中心还要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合作和交流,提高标志管理水平。
标志中心应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和专家保持密切的联系和合作,共同研究和解决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问题。
标志中心还要加强与各地标志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共同推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工作的顺利开展。
总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核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执行和监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工作。
标志中心要加强标志的研究和制定,确保标志的准确、权威和有效。
标志中心要加强标志的执行和监督,确保标志的正确使用和有效推广。
标志中心还要加强标志的管理和维护,提高标志的质量和真实性。
标志中心还要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合作和交流,共同推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工作的顺利开展。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志要求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处罚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吊销营业执照,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宣传方式
利用媒体进行宣传:如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 举办宣传活动:如讲座、展览、竞赛等 制作宣传资料:如宣传册、海报、宣传片等 培训和教育:如培训课程、研讨会、在线学习等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提醒使用者注意使用注意事项和限 制条件
便于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 管理
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合 法注册的企业或 机构
申请人必须具备 相应的生产资质 和生产能力
申请人必须提供 完整的产品技术 资料和检测报告
申请人必须遵守 相关的法律法规 和行业标准
提交申请: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 料,包括产品说明书、检测报告等
规定
检查内容
检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检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是否清晰、完整、易于识别 检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是否与产品说明书、标签等一致 检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是否经过相关部门的认证和批准
处理措施
建立完善的监督 和检查制度
定期对特种劳动 防护用品进行抽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 志实施细则
目录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定义和作用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和审核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监督和检查 违反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规定的法律责任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宣传和教育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指用 于识别和区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标志。
定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6719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Management of safety signs for special labor protection articl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发布,是基于国家取消行政许可后,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而制定的行业规范。
《规定》特别明确了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市场准入要求,并由原来的国家行政机关直接管理,改变为行政机关对“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由中介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采用安全标志,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提供了一个载体、一种标识。
这种载体和标识不仅有利于政府部门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从使用者的角度来看,也有利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
安全标志不仅有体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要求的功能,也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入市场的一张通行证。
同时,通过安全标志管理,使符合安全防护性能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入市场,也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对市场的管理,促进劳动防护用品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为了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并于20xx年10月13日起实施。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由图形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编号构成(见下图)。
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应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加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标识加施应牢固耐用。
标识规格与适用范围1.焊接护目镜、焊接面罩、防冲击护眼具:18mm(包括编号)×12mm(如图1所示)2.安全帽、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 27mm(包括编号)×18mm(如图2所示)3.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导电鞋、保护足趾安全鞋、胶面防砸安全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防穿刺鞋、电绝缘鞋: 39mm(包括编号)×26mm(如图3所示)4.安全带、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69mm(包括编号)×46mm(如图4所示)安全标志管理部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受理、核发和日常管理工作由设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负责,并对其所核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负责。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检验工作,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委托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
安全标志的申请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2.具有能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力量;3.具有能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4.具有能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测检验设备;5.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6.具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7.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单位应按以上条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报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单位按要求重新填写或补充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承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办费用。
安全标志的审核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对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报告。
技术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技术审查合格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对相关技术文件予以确认、存档,并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技术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
申请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审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办。
被终止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自终止申办之日起再次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90日。
经技术审查合格的,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组织专业评审人员对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和管理体系等条件进行现场评审,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现场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组原则上应在接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下达的现场评审任务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评审组一般由2~3人组成;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2~3天。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派1名监察人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
现场评审人员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抽样的有关要求抽封样品,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抽样单,申请单位应于封样之日起5日内将抽封的样品寄往受委托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安全标志的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自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查。
综合审查合格的,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准许在该产品上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并予以公告。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
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采取按有效期管理和按进口批次管理两种形式。
1.申请单位为产品制造商,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查合格的,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2.申请单位为国内代理商、进口商或其他单位,经技术审查和检验合格的,按进口批次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
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准用手续。
安全标志的管理对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每年进行1次审核。
对已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可以委托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检验。
生产单位应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届满90日前,按程序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生产单位的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变更的,应按程序申请换证;生产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等档案信息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1.安全标志的暂停使用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1)未能保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稳定合格的;2)生产现状发生变化达不到生产要求的。
被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于90日内完成整改。
经整改复查合格的,可以恢复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2.安全标志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届满,生产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提出申请延续的;2)弄虚作假,骗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3)整改期满拒绝复查或者经复查不合格的;4)生产单位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已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6)国家已经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7)生产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8)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9)未能保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稳定合格而引起生产安全事故的;10)在被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期间,擅自生产的;11)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核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12)其他应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情形。
被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再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有第2项和第8项行为的,再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2年。
申请单位弄虚作假提供检验样品,或擅自更换已抽取的封样样品,应终止本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办,并在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3.评审纪律1)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现场评审规范和任务书要求进行评审、取证;2)尊重生产单位的知识产权,保守评审中涉及的技术秘密;3)廉洁自律,不提供有损评审结论公正性的指导、咨询。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核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或者其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有关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投诉,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有关申诉和争议,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受理。
从20xx年4月1日起,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是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Foonshion Design Co., 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