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法 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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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 关提出赔偿请求,该机关必须予以受理,受理后 决定赔偿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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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赔偿
▪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 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 【释义】赔偿请求包括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精神受到损害的,还可以请求支付精 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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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赔偿
▪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
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 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 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 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1)公民 ▪ (2)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
社会团体法人。
▪ (3)其他组织: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
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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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 人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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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国家赔偿法确立了“谁侵权,谁赔偿”的原则,
国家赔偿由具体的侵权机关承担,在行政赔偿中 以行使行政职权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 机关,在司法赔偿中以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 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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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赔偿
▪ 第一节 赔偿范围
▪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
人行为,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时间要素 (2)名义要素 (3)公益要素 (4)职责要素 (5)命令要素 (6)公务标志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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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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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职务侵权行为:

积极行为
❖ 消极行为,虽然从法条规定看,国家 赔偿法主要规定了积极行为导致的赔偿问 题,但对于消极行为也可能引发国家赔偿。 如不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放纵他人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
者死亡的。在行政赔偿中,因不依法履行 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而引发的国家赔 偿也占有一定比例。
❖ (4)被抚养人生活费发放的标准更加明确, 即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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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侵犯财产权,赔偿财产的直接损失。
❖ 对于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 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 金。
❖ 返还执行的罚款 或者罚金、追缴或者 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 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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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家赔偿构成要件

1、侵权主体: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二条)、法律法
规授权的组织(第七条)、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第七条)
❖பைடு நூலகம்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将看守所规定为赔偿义
务机关。根据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10]47号)要求,
因看守所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国家赔偿的,主管
❖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 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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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法责任原则
❖ 违法责任原则是以对行为合法性进行 法律评价为价值取向的归责原则,其宗旨 是明确行为的法律评价标准。
❖ 1、含义:

第八章行政赔偿 - PowerPoin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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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德日占据主导地位
B.公务过错
公务活动欠缺正常的标准,为客观过错、虚拟 过错。
法国独有
2.危险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
背景:公务活动造成的危险状态剧增, 弥补过错原则之不足
从侵权行为的结果着眼,不问其是否违 法或有无过错,实行客观归责
在整个归责原则体系中始终处于辅助或 从属的地位
有关判例
1994年4月28日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被捕。
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 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
2019年1月6日湖北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 回重审。
2பைடு நூலகம்19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 县法院。
2019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 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周峰律师:精神损害赔偿是佘祥林赔偿案的焦 点,他已就此向荆门市中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 交了法律意见书。他说,佘祥林和其他相关人 员应该得到上述各项赔偿,这符合我国法律发 展的方向。通过他们得到赔偿,也可促进我国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尤其是关于精神赔偿方面 内容的修改。
(四)因果关系要件
——损害结果为侵权行为主体 的违法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
3.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 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 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 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拓展 ——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法国、日本、韩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国 家赔偿立法中,均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的规定。
6.经行政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 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 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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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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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 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 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 【释义】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 关提出赔偿请求,该机关必须予以受理,受理后 决定赔偿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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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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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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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请求人需要证明的是:赔偿义务机关实施的
行政行为违法,赔偿义务机关的违法行为给自己 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自己的损害是赔偿 义务机关的行为引起的。
▪ 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证明的是:赔偿义务机关的行
为合法,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赔偿请求人的损 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不应给予赔 偿请求人赔偿或者不应给予赔偿请求人要求数额 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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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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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
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 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 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释义】本条是关于侵犯人身权赔偿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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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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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
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 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 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 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 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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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 否赔偿的决定,并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赔 偿请求人是否受理。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或者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赔 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提高国家赔偿水平,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家赔偿法的历史发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国 家赔偿法》。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 次修正《国家赔偿法》。
2001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 一次修正《国家赔偿法》。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 《国成要件
主体要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
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设立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职权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组 织,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规定的国家专门机关等 。
合法权益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 的权利和利益,如生命权、健康权、 财产权等。
损害结果
是指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 使职权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害后果,如 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因果关系要件
因果关系
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直接联系和必然联系。
判断标准
通常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如果违法行为是损害结果 发生的通常或必然的原因,则可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精编】行政赔偿的基本概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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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且是违 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而对于界定执行职务的行为,理论上 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
• 1.主观说。 • 英国和美国更倾向于主观说,即以雇佣人的意思为判断标
准,执行职务的范围也仅限于雇佣人命令受雇佣人办理的 事项范围。在美国,执行职务的行为活动限于“进行不超 出职责界限的活动”。 • 2.客观说。 • 德国和日本均采用客观说,即以行为之外观为准,只要行 为从外观上可认为属于社会观念上执行职务的范畴即可。
• 行政赔偿主体
洪霞 122725 宪政
☞行政赔偿请求人
• 概念: 指因国家行政机关其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履
行法定职责或不作为而遭受损害,有权向国家请 求赔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 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 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 作为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是指被侵权人权益受到 损害的事实与行政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内在联系, 即行政侵权行为是使被侵权人权益损害必然发生的条件。
• 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采用直接因果关系。即并不要求行为 与结果之间存在逻辑上必然的、直接的关系,而仅仅是导 致结果发生的一个较近的原因,至于其间的关联性紧密程 度,则完全由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予以把握。
1、行政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
2、行政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合法权益遭受到损 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行政赔偿请求权人遭受的损害和行政侵权行 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我国现行行政赔偿请求人制度之缺陷: 第一,行政赔偿请求人被人为地局限于直接损害人。
第二,行政赔偿请求权人制度还存在大量模糊地带。

国家赔偿法_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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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家赔偿法概述 第一节 国家赔偿责任
一、 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活动。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特征 • 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 赔偿范围有限; • 赔偿方式和标准法定化; • 赔偿程序多元化。
第一节 国家赔偿责任 三、国家赔偿与近似的概念
第二节 国家赔偿的范围
• (二)特殊情况 • 1.立法行为。包括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和地方 性法规的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行 政规章的行为。《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肯定立 法赔偿。 • 2.司法行为。是指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行政 裁判的行为。民事裁判行为的赔偿应当区别情况 而异。审判人员枉法裁判造成错误判决、裁定, 不能实行执行回转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其他情况下,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之一: 主体要件
• • • • • • 二、侵权主体的种类 (一)国家机关 1、国家行政机关 2、国家司法机关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被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个 人 • (四)自愿协助公务的人员
第三节 国家赔偿责任要件之二:行 为要件
• 一、执行职务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 所谓国家赔偿责任中的行为要件是指,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的行为条件, 换言之,国家对侵权主体实施的何种行为 承担赔偿责任。 • (一)执行职务行为的概念 • 所谓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履行或不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行 为。
重点掌握: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 件和归责原则 掌握:国家赔偿的主体要件和法律 要件 一般了解: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概 述
第一节 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概述
• 一、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 (一)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章行政赔偿

第八章行政赔偿

❖ 1.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 任?为什么?

李某租用一商店经营服装。某区公安分局公安
人员驾驶警车追捕时,为躲闪其他车辆,不慎将李
某服装厅的橱窗玻璃及模特衣物撞坏。事后,公安
分局与李某协商赔偿不成,李某请求国家赔偿。问
:公安机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三)损害要件
❖ 1、人身自由被侵害(必须是完全限制); ❖ 2、生Biblioteka 健康被侵害(例如殴打、唆使他人殴打、
)为标准
❖ 知识拓展:在司法赔偿领域,有可能实行结果责 任原则
❖ 2006年10月11日晚,王某酒后在某酒店酗酒闹 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此时某区公安分局太平派 出所民警任某、赵某执勤路过酒店,任某等人欲将 王某带回派出所处理,王某不从,与任某发生推搡 。双方在扭推过程中,王某被推倒,头撞在水泥地 上,当时失去知觉,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被鉴定 为颅内出血死亡。2006年12月20日,王某之父申请 国家赔偿。问题:
放纵殴打、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暴力伤害等)
❖ 3、财产损害:直接损失 ❖ 4、伴随性精神损害:侵犯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的
同时有精神损害的,需要予以赔偿
❖ (四)因果关系要件:致害行为与损害逻辑相关 ❖ 思考: ❖ (1)作为:直接相当因果关系 ❖ (2)不作为:违反针对特定个体的作为义务 ❖ (3)因果关系的证明: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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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有限公司申报进口人工草坪,某海关征收 关税和代征增值税后放行。后某海关发现兴汇有 限公司进口人工草坪税则归类错误导致税率差异 ,遂又向兴汇有限公司补征关税和代征增值税近 5万元。兴汇有限公司以第一次征税行为违法致 使其未能将税款纳入成本造成损失为由要求某海 关赔偿,在遭拒绝后,兴汇有限公司遂向法院提 起行政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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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的是职务行为,
而非个人行为
在具体判断哪些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时,需要 注意以下几种情形:
➢ 1 越权行为。 ➢ 2 职务上予以机会的行为。 ➢ 3 公然使公权力的职务 行为,而非民事行为
具体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公权力行为,有必要 对行政机关所从事的职务行为作出区分。学界一 般认为,可将职务行为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公权力行为。(2)行政私法行为。(3)国库行 为。
二、行政违法行为的比较法考察此处主要考 察狭义的行政违法行为,至于此外的行政 违法行为,仅在必要的范围内简要提及。 出于与前述相同的原因,对于英美法上的 行政违法行为,下文不作详细考察;日本、 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或地区的行政违法理 论主要源自德国,因而下文主要考察法国 法和德国法上的相关理论。
四是内容或根据违法(违反法律)。在法 国,违反法律是行政法院的判例所使用的 一个专门术语,它包括前述三种越权行为 之外的所有行为,属于兜底条款,其实质 是内容或根据违法,它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情形:第一,行政行为的内容直接违反法 律;第二,行政行为的法律根据错误;第 三,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错误。
3 行政违法行为的私法化
(1)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
(2)安全保障义务。
三、小结:行政违法与行政赔偿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和《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 定,我国学界一般都将狭义的行政违法行为分为以下六类: (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 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6) 行政不作为。当然,学界并没有限于立法所作的分类,而 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狭义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了全面的分 类,如将行政违法行为分为行政违法和行政不作为、内部 行政违法和外部行政违法、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抽象行 政行为违法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等。 应该说,我国关于行政违法行为的规定与分类,并无明显 疏漏之处。
1 正常条件与异常条件
至于具体如何判断何为异常、何为正常, 则有赖于人们的常识,具体来说:
(1)二者的区别标准及其相对性。
具体来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 首先,原因和条件的共同作用导致了异常结果的
笔者认为,首先需要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概念 作出不同层次的区分。
其次,需要具备区分公法与私法的体系思维 以及法律适用上的请求权基础思维,只要 这样才能理解行政违法与行政赔偿关系。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一、归责原则概述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
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 二、违法归责本质上属于过错责任 违法本身虽然可以作为侵权责任的一个构成要件, 但不能作为归责原理。为此,有必要进一步探讨 过错、违法等概念的内涵及相互关系问题: ➢ (一)主观过错与客观过错 ➢ (二)主观过错与客观不法
2 行政违法与行政侵权 行政侵权包括如下要件:一是要有损害事实
的存在。二是有侵害事实的存在。
就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侵权的关系来说,二 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二)德国法上的行政违法行为 1 行政违法的类型 2 行政违法与侵权法上的违法性
在笔者看来,“违法性”概念的采用对于维 护、纯化私法自治,协调公法和私法都具 有重要的意义,此种意义甚至超过了具体 制度建构的意义,具体来说:
第八章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和构成要件
第一节 行政违法行为
一、行政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 (一)行政行为
根据该条,行政行为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第一,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主权作出的处理 行为。 第二,行政行为是对具体事件的处理。 第三,行政行为是产生外部效果的处理,即它是 设定公民或其他外部人权利义务的处理行为,因 此,内部的业务指令、行政规则不是行政行为。 (二)行政违法行为
➢ 2 “行使公权力”与“职务行为”往往也是 密切联系在一起而作合一判断的,而非如 前述分析般的泾渭分明。
三、损害后果
(一)概述
(二)限制赔偿主义及其检讨
四、因果关系
(一)概述(二)因果关系的判断
究竟是什么东西支配着常识关于因果关系的 判断呢?有没有一个一般性的原则支配着 我们认为自然而然的东西?本书认为,在 一般情况下,应该以是否具有异常性作为 判断标准,但在存在故意的情况下,有着 特殊的判断规则,具体来说:
第三节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责任的构成要件概述
构成要件又可以分为基本构成要件和归责性要件,前者是 任何侵权责任都需要具备的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后 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者是科予责任的依据,是 最核心的要件,在过错责任中是过错,在危险责任中是高 度危险行为。 二、行政违法行为
该要件可以分解为责任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要件,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从事了违法行为属于其中的责任构成要件,而 其从事的是职务行为则是责任承担要件。该要件还可以从 另一个角度分解为彼此密切联系着的主体要件、公务行为 要件以及违法要件等部分,具体来说:
第一,“违法性”概念的使用,必然要求 或从受害人角度或从加害人角度对侵权行 为加以类型化,从而导致侵权行为的精细 化。
第二,公法义务可能会使相关当事人享有
一定的反射利益,但因其不属于民法规范, 从而它既不使受益人享有民事权利,也并 未使义务人负有民事义务,因而受害人能 否以行为人违反公法规范所科予的义务从 而侵害自己的利益为由提出请求,还要通 过以下几个阶段的检验,即考察该规范是 否以保护个人法益为目的、该被害人是否 属于该法所保护的“人”的范围、其被侵 害的法益是否属于该法所要保护的“物” 的范围,甚至行为人的加害方式也要求是 为该规范所要防止的。
应予指出的是,为了说明的便利,前文将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职务行为分别加以说明; 但在实际判断中,主体要件与行为要件是密切联 系在一起,从而很难将其截然分开的。不仅如此, 二者之间还是相互印证、互相弥补的。具体来说:
➢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这一主体要件与 “行使公权力”这一行为要件是有着密切 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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