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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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资源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6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资源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6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资源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资源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6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矿产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资源税若干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附件《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产品”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其税目、征税对象、适用税率和征收方式按《浙江省列举矿产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执行。

二、对符合条件的利用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对符合条件的利用废石、尾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

具体减免条件和操作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三、对国家和省未明确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的其他金属矿和非金属矿产品,继续暂缓征收资源税。

四、资源税改革实施后,矿产资源补偿费降为零,各级地方财政要保障相关部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资源税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96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列举矿产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9日——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3.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3月30日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三条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税销售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

原矿和精矿的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确定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一)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二)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三)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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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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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标 签】资源税有关征管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发﹝2002﹞63号
【发文日期】2002-07-19
【实施时间】2002-07-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煤矸石资源税税额调整问题。

为鼓励企业回收利用废旧资源,对煤矸石资源税调整参照“煤炭”征收,即每吨征收资源税0.6元。

二、水电建设用沙、石资源税问题。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电支柱产业发展的意见》(川委
发[2001]18号)精神,对水电工程自采自用施工区内和水库淹没线以下的沙石(仅指未通过价款结算的自采自用沙石)免征资源税。

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

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标 签】征收水资源费【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鄂水利规函﹝2008﹞294号【发文日期】2008-05-14【实施时间】2008-05-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资源税各市、州、县水利(水电、水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省水利厅、省地税局印发了《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程序暂行规定》(鄂水利发〔2007〕8号),确定了“水利部门核定,地税部门代征”的工作原则,明确了征收职责、征收程序、配合机制、考核办法等。

在各级地税、水利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正在积极有效开展。

但目前仍然存在政策执行不够到位,配合协调机制不够完善,征收入库情况不够理想等问题。

特别是发电、供水行业拖欠水资源费现象较为突出。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必须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征收核定。

目前,少数地方对征收核定工作抓得不够扎实,影响了征收工作的开展。

各级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鄂水利发〔2007〕8号文的规定,积极认真做好水资源费征收核定工作,做到人员专班化、工作制度化,确保核定数额客观、准确,打牢征收工作基础,为地税部门代征入库提供坚实依据。

当前,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切实做好取用水单位2007年度拖欠水资源费和今年一季度应缴水资源费的核定工作。

对取用水单位还未下达《水资源费征收核定通知书》的水利部门,务必于5月31日前下达,并经取用水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于6月5日前传递给地税部门。

省管取用水单位的核定情况须经省水利厅审核盖章。

二、进一步加大征收力度。

各级地税部门要将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切实加大征收力度。

省地税局对水资源费征收的年度目标考核,不以下达征收基数的方式考核,而以实际征缴入库率考核(入库率=征收入库数/经取用水单位签字确认的核定数),入库率必须达到95%以上。

福建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44号

福建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44号

福建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44号2000年9月20日)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税直属分局、稽查分局、外税分局:根据省政府闽政(1995)综70号通知精神,现对资源税未列举名称其他非(有色)金属矿原矿增列征收资源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境内开采未列举征收资源税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均应征收资源税。

二、单位适用税额:1.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建筑用砂(含江砂、河砂、海砂、山砂),水泥配料用砂,砖瓦用砂,l元/立方米;砖瓦、铸型、水泥配料、保温材料、陶粒等用粘土,O.5元/立方米;凝灰岩、方解石,l元/立方米;其他未列举石(岩),1元/立方米;除下文列举征收外,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为0.5元/立方米。

2.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钽铌矿、稀土矿2元/吨:除下文列举征收外,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适用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为1元/吨。

三、增列项目的资源税减免1.对纳税人开采建筑用砂和其他未列举石(岩)用于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地税务局审核并送省财政厅审批后,可减半征收资源税。

2.对采掘非耕地砖瓦用粘土,并将来掘现场及时跟进整理为可供耕种的人造田地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资源税。

3.受灾减免资源税等,仍按闽政(1995)综70号通知规定报批。

四、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国税发(1998)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7.26•【字号】渝财税〔2016〕81号•【施行日期】2016.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渝财税〔2016〕81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等文件精神,我市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计征方法对铁矿、铝土矿、铅锌矿、锰矿、锶矿、高岭土、萤石、石灰石、井矿盐、煤层(成)气和其他未列名金属矿实行从价定率计征,资源税应纳税额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计算。

对粘土、砂石、石英砂、重晶石、毒重石、白云岩、石膏、矿泉水、地热和其他未列名非金属矿实行从量定额计征,资源税应纳税额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计算。

二、关于适用税率我市资源税各应税品目的适用税率按本通知所附《重庆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换算比和折算率根据矿产企业经营情况,我市换算比、折算率暂按以下标准执行:铁矿换算比为1.2,铅锌矿换算比为1.5,萤石换算比为1.3,锰矿折算率为40%。

换算比、折算率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基层财税部门应根据资源开采销售状况,定期收集相关数据,并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报告,确需调整的,由市地税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四、关于清理收费基金自2016年7月1日起,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代扣
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源税
【发文字号】鲁地税流[1996]1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6.09.03
【实施日期】1996.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
税务局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地税流[1996]17号1996年9月3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当前,资源税税源流失较为严重,各级地税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各项征管办法、措施,加强生产、销售环节的源泉控制,采取定额管理、委托村委会代征等各种有效方式,做好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资源税代扣代缴行为,根据资源税法规及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
案。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第一条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资源税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购未税各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具体实施时,扣缴义务人由基层税务征收机关确定,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规定发给代扣代缴证书。

扣缴义务人凭代扣代缴证书向出售未税矿产品的纳税人代扣代缴应纳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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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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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标 签】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地税发﹝2006﹞151号
【发文日期】2006-09-29
【实施时间】2006-09-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
资源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2005年以来,为充分发挥资源税调节收入,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先后对石油、天然气、铁矿石、钼矿石、锰矿石、岩金及煤炭等矿产的资源税适用税额和征收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

资源税收入稳步增长,已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之一。

为了进一步落实资源税政策,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强化税源监控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建立部门配合、信息共享、税源控管的协作机制。

一是要求对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销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特别对手续不健全,流动性较大的纳税人要依法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二是要及时取得国税部门的税务登记信息、工商管理部门营业执照信息、安全生产部门办理矿产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矿产品开采用地信息、矿管部门办理的采矿证信息、矿产资源补偿费发放信息、采矿计划信息等。

三是建立资源税户籍税源管理制度。

通过对征收机关掌握的纳税登记情况进行清理和检查,并与有关部门的纳税信息进行分析核实,对从事应税矿产品生产销售的纳税人实行动态的税源监控管理。

二、加强资源税核定征税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对本辖区内各类应税矿产品生产
销售情况进行调查,及时掌握应税矿产品的产、销、存及市场价格变动情况。

一是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监督和服务职能,加强对纳税人的日常监督。

二是根据不同矿产品生产销售情况,不同应税矿产品的类型、生产、移送、销售、收购、选矿等各环节的特点,找出应税矿产品资源税管理的一般规律和特殊性,合理划分管理类型。

三是要严格掌握核定征收范围,加强管理。

运用生产应税矿产品所耗电量成本、炸药成本、水量成本、工资成本、原材料成本和各种税控装置测算应税矿产品的产销量,并与纳税人应税矿产品产、销、存等指标进行分析比对和纳税评估,科学合理的确定核定征收的定额和定率。

四是要根据应税矿产品的储量,市场价格,开采销售价格和税源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定额或征收率。

三、加强资源税委托代征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开采分散、不定期开采或纳税人流动性大、不易掌握税源、征收成本高、销售或收购相对集中的应税矿产品,可以实行委托代征。

一是要严格履行有关代征手续,与受托方签定代征协议,明确代征职责。

二是要加强对受托单位代征的管理,强化日常监督。

三是要定期对受托单位使用的单位税额、代征对象、代征范围、代征期限、税额计算、税款解缴等情况进行检查。

四是根据征收机关掌握的各类应税矿产品的纳税信息,定期与代征单位代征情况进行比对,查找代征中出现的问题。

四、加强资源税代扣代缴的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强化对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资源税代扣代缴人的管理。

一要严格按照资源税代扣代缴范围办理并发放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和代扣代缴报告表等手续。

二要对生产销售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自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除的依据。

三要加强对“资源税管理证明”的内部管理,完善手续制度,四要定期对代扣代缴人代征范围、适用的单位税额、税额计算、代扣代缴时间及地点、代扣代缴报告书、代扣代缴税款帐簿等情况进行检查。

对代扣代缴人在资源税代扣代缴中出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强对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的管理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的应税品目纷杂,税源零散,分布广泛,生产和销售环节复杂,难管易漏。

因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坚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资源税立法宗旨和公平税负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对其他非金属矿原矿资源税的征管。

尤其要对建筑用粘土、沙石和各种工业用应税非金属矿在生产、销售或收购等各环节加强税收源泉控管,加大征收力度。

同时要对本辖区内其他应税非金属矿的储量、生产、销售和应税等情况进行税源普查,于年底前上报省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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