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20)
上市公司典型稽查案例解析(2024年4月13日)

二、税费及滞纳金补缴情况 根据《通知书》相关内容,经公司初步测算,**钾肥 2021 年至 2023 年需补缴 增值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各项税费共计 398,052,264.46 元,缴纳滞 纳金共计 81,719,609.52 元,合计缴纳 479,771,873.98 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 、 ** 钾 肥 向 ** 锂 业 销 售 卤 水 事 项 补 缴 税 费 后 , ** 锂 业 将 产 生 增 值 税 留 抵 退 税 123,160,118.18 元,企业所得税退税 142,143,436.46 元,合计抵退税 265,303,554.64 元。**钾肥补缴税费与藏格锂业企业所得税退税后,预计影响公 司 2024 年度损益约 2.14 亿元,具体会计处理结果及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计 后的数据为准。 2、公司将积极配合税务局按照《通知书》要求及时缴纳各项税款及滞纳金,切实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说明及对公司影响 1.公司根据已取得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适用的所得税优惠 税率15%对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申报和预缴。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任何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部门取消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通知或文件。 2.2022年公司将持有的原控股子公司**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31%的股权进 行转让导致公司产生投资收益30,221.73万元,据此,税务部门在2022年度汇算清 缴过程中认定公司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未达60%,调整公司企业 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并重新计算公司2022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与《2022 年年度报告》已披露相关内容形成差异。公司对此事项尚存在异议,目前仍在就该事 项与主管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协商。 3.本次因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不被税务部门认可导致2022年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 率调整,增加支付的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不属于公司主观造成的少缴企业所得税情 形。经与年审会计师初步沟通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 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上述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对2022年度 财务数据的追溯调整,增加支付的所得税税款计入当期损益。上述事项的会计处理及 对公司损益的最终影响以年度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意见为准。
2020年环境保护税、资源税

环境保护税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的单行税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保护税对在我国境内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
征税对象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4类。
以污染物排放量为计税依据。
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至14元,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区、市)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确定。
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1000元。
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11200元。
环境保护税采取“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
征收环境保护税有利于构建绿色税制体系,进一步强化税收在生态环境方面的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约束和激励机制,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倒逼高污染、高耗能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资源税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
由于各地自然资源禀赋差异很大,开采资源的企业因资源禀赋差异而利润相差悬殊,造成了分配上的不合理,并出现了滥采滥挖、掠夺性开采等严重破坏和浪费国有资源的问题。
为保护国有资源,促进国有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调节级差收入,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从当年10月1日起对原油、天然气和煤炭三种矿产品征收资源税,同时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将盐税从原工商税中分离出来,重新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源税在征收范围等诸多方面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为此,本着“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等原则,国务院于1993年12月25日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于1993年12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取消了盐税,将盐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本 规定适 用于在 新疆 开采原油 、天然 气缴纳 资源税 的纳税 人 。 三 、原油 、天然 气资 源税实行 从价计 征 ,税率为 5 %。应 纳税额 计算公 式为 :
应 纳税额 = 销售 额X 税率
四 、本规定 所称 销售额 ,按照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增 值税暂 行条例 》及其 实施 细则 的有 关规定 确定 。 五 、纳税 人开采 的原油 、天然 气 , 自用于 连续 生产 原油 、天然气 的 ,不缴纳 资源税 ; 自用 于其他方 面 的 .视 同销售 。依照 本规定计 算缴 纳资源税 。 六 、有下列情 形 之一 的 ,免征或 者减征 资源税 : ( )油 田范 围内运输稠 油过程 中用 于加 热 的原油 、天然气 ,免征 资源税 。 一 ( )稠 油 、高凝 油和高 含硫 天然气 资源税减 征 4 %。 二 0
七 、为便 于征管 ,对 开采 稠油 、高凝 油 、高含硫 天然 气和 三次采 油 的纳税 人按 以下 办法 计征 资源 税 :
根据 纳税人 以前年 度符合本 规定第 六条规 定 的减 税条 件 的油 气产 品销售额 占其全 部油气 产 品总 销售额 的 比
例 。确定其 资源税 综合减 征率及 实际征 收率 ,计算 资源税应 纳税额 。计 算公式 为 :
综合减 征率: ( ∑ 减税项 目销售 额X 减征 幅度× %)÷ 销售额 5 总
实际征 收率= %一 5 综合 减征率 应 纳税额: 总销 售额× 际征收率 实 .
综 合减征率 和实 际征收 率 由财 政部和 国家税务 总局确 定 ,并根据 原油 、天然气 产 品结 构 的实际变化情
况每年进 行调整
九 、本 规定 自 2 1 0 0年 6月 1日起执 行 。 财 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资源税有关问题【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浙地税发﹝1994﹞168号【发文日期】1994-11-29【实施时间】1994-11-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资源税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由于资源税新税制在征收范围、征收方法、定额标准等方面与原税制相比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加强对资源税的征收管理,认真正确执行资源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589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资源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地、县局结合今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重视对资源税新税制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尤其要注意以下内容: 1、对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开采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是否按省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从今年1月1日起征收了资源税。
2、纳税人应纳资源税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应税产品各等级资源适用的税额标准是否正确,应税产品的自用量是否按规定征收了资源税。
3、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义务; 4、是否有越权减免税的情况; 5、各企业应税产品的资源税缴纳、欠缴情况、欠缴原因。
各地在检查中要随时纠正所发现的不符合现行规定的偏差。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将检查情况(包括1994年本市、县资源税收入的实现、入库和欠缴情况、欠缴原因、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和存在的税政业务问题报市(地)地方税务局,由市(地)局汇总后于1995年2月20日以前报达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
二、省局将于今年12月下旬召开一次市(地)地方税务局税政科长座谈会。
会议内容包括: 1、研究资源税税政业务问题; 2、征求对1995年我省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意见。
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各市(地)局抓紧听取政府和有关市县税务部门的意见,做好参加会议的准备工作。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0.06.28•【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现将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二、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四、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五、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税法 第9章 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

(7)地热。
• 金属矿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黑色金属。包括铁、锰、铬、钒、钛。 (2)有色金属。包括铜、铅、锌、锡、镍、汞;钨;钼;金、银;轻稀土;中重稀土等。
• 非金属矿产
(1)矿物类。包括高岭土;石灰岩;磷;石墨、硫铁矿、水晶、工业用金刚石、芒硝、 钠硝石、明矾石、石膏等。
(2)岩石类。包括大理岩、花岗岩、白云岩、石英岩、砂岩、砂石等。 (3)宝玉石类。包括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玛瑙、黄玉、碧玺。
要点提示: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不包 括增值税税款,同时准予扣除计入销售额
中的符合条件的运杂费用。
(2)特殊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 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④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 水气矿产 •盐
(1)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2)矿泉水。
(1)钠盐、钾盐、镁盐、锂盐。 (2)天然卤水。 (3)海盐。
各税目征税时有的对原矿征税,有的对选矿征税,具体适用的征税对 象按照《税目税率表》的规定执行,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按原矿征税。 2.按选矿征税。 3.按原矿或者选矿征税。
(1)纳税人将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例如,将铁原 矿用于继续生产铁精粉,在移送使用铁原矿时不缴纳资源税。因为该种情形下后面生产出的铁精粉 是要缴税的,如果移送环节视同销售会造成重复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04-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货物以及一般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军品征、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军队系统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可以按本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1)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2)军马场;(3)军办农场(林厂、茶厂);(4)军办厂矿;(5)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物资供销、仓库、修理等事业单位。
2.军队系统各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但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
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供军内使用的应与对外销售的分开核算,否则,按对外销售征税。
3.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4.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军工系统(指电子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1.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但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2.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3.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对军工系统以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资源税法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资源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第二条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第三条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第四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五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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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20)
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
一、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二、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时,应当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
三、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6年第38号)附件2、附件3、附件4,《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2018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8月28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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