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审查咨询工作制度
如何做好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和审查咨询工作(精简)

如何做好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和审查咨询工作北京建达道桥咨询有限公司况鹏黄建摘要:笔者参加过多条高速公路项目的勘察设计、管理和审查、咨询工作,提出了目前存在的“客观”问题,总结了勘察设计、审查、咨询过程当中应重点需要注意和把关的一些问题,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审查咨询近几年,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工作成倍的增加,任务繁重,全国高速公路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勘察设计人员立下汗马功劳、功不可没。
同时,由于项目前期准备不充分,设计单位任务繁重,导致部分勘察设计质量有所下降,存在如下“客观”问题。
1、准备工作不充分,勘察设计的深度,特别是地勘深度、精度不够,手段单一,勘察与设计脱节,对设计指导不足,导致补勘、方案变更多。
2、工程规模控制不严,造价偏高,由于项目公司干预等复杂原因,设计没有做到实事求是。
3、从施工实施角度,设计标准化、精细化考虑不足。
4、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不足,新理念上缺乏内在动力。
5、设计责任心不够。
6、总体协调、项目协调力度不够,对项目公司、设计单位、审查咨询单位管理不到位。
因此,谈一谈如何做好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和审查咨询工作很有必要。
笔者从勘察设计深度、精度和工程造价的合理性等角度出发,分专业总结了勘察设计、审查、咨询过程当中应重点需要注意和把关的一些问题。
一、前期准备工作1、研究制定工作具体落实和实施方案,对工作内容进行详细安排部署,并依据合同内容和要求筹备相应的机构、人员、设备,制订相应的计划。
2、根据对合同项目的理解,编写勘察设计工作大纲、设计指导书等。
二、外业的深度1、外业前期,应该重视工可报告、工可批复、初设批复等文件,更新设计理念,把握项目特点和关键问题。
这些对下一阶段的工作都具有重要指导价值,可避免工作的重复、浪费。
2、重视外业前期资料搜集工作,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拟定所需各部门的详细资料清单和函件,外业期间在进行补充。
3、外业后期,应该高度重视外业验收评审(包括以后的设计评审)会议,汇报时不要形式主义,介绍路线、桥隧等重大方案是主要方面,但也不能忽略一些协议、路基路面、处治病害对策、防护型式、排水等内容,这项工作一是可以对辛勤的外业工作成果进行系统地收集、整理;二是通过充分的、清晰的工作汇报可以让评审专家更切合实际地提出问题和建议。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20•【字号】•【施行日期】200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建设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委企业工委、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编委办公室《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四月二十日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省建设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委企业工委、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编委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国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我省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坚持改企建制、政企分开、调整结构、扶优扶强的基本原则,全面深化改革,尽快由现行的事业单位转变为科技型企业,并逐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具有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能力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贵州省高速公路勘察设计指导意见(2015年版)

贵州省高速公路勘察设计指导意见(2015年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贵州省高速公路三年建设会战实施方案、“多彩贵州·最美高速”的有关要求,提高我省高速公路勘察设计水平,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厅”)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并结合我省近期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在充分总结我省高速公路勘察设计经验、吸收国内外高速公路建设精髓的基础上,特提出如下勘察设计指导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指导贵州境内建设高速公路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作。
一、指导原则(一)以勘察设计新理念“六个坚持、六个树立”为指导,树立安全至上的设计原则,妥善处理技术与经济、局部与整体、公路建设与环境的和谐关系,达到人、车、路、环境的协调一致。
(二)采取工程造价和建设用地的双控原则,充分比选方案,使工程在占地指标满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的基础上,实现总造价最省。
(三)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复杂的地形、地质条件等实际,科学、合理选定技术标准,避免盲目追求高标准、高指标以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尽量节省投资。
(四)贯彻“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理念,进一步提升公路安全水平,认真落实“地形选线、地质选线、环保选线、气候选线”等安全选线原则,树立“生态环保、资源节约、全寿命周期成本”理念。
(五)总体目标应实现设计变更最少,避免因前期工作方案遗漏、勘察设计考虑不周和设计深度不足而引发的较大、重大设计变更。
(六)根据“一条大道、两路风景、三季有花、四季常绿、常年洁美”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我省高速公路房建、绿化工程的设计水平,改善高速公路景观效果,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树立贵州高速的良好形象。
二、标准化设计(一)在勘察设计阶段务必加强标准化设计工作,以保证设计成果的规范统一。
1.对于有多个勘察设计单位参与的建设项目,总体设计单位要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与设计的单位编制总体勘察设计大纲和事先指导书,报项目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执行,同时报厅备案。
贵州省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贵州省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根据2016年12月15日各方座谈会征求意见修订)修订说明:黄底黑字加删除线表示删除的文字,青底黑字表示增加的文字,红底黄字为需要驻点关注的文字,红色文字为用于协调有关联的内容所做的编辑记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高速公路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项目的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完成了依法采购并由社会资本与政府出资人共同依法组建了项目公司(建设管理法人)的建设管理,同时也适用于由社会资本负责投资建设、经营并转让的BOT(build-operate-transfer)及BOT+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项目。
本办法统称“PPP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备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的招标或备案;——初步设计报批;——施工图设计报批;——质量监督手续办理;——项目施工许可手续办理;——项目交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条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厅”)依法负责省级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的监督及管理,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PPP项目的监督管理进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的监督及管理。
第四条列入《贵州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原“678网”的PPP项目由厅作为实施机构;列入《贵州省高速公路规划》加密规划增加的PPP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作为实施机构(以下统称“市州人民政府”)。
第五条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初步设计应在投资人招标前完成(至少已形成预审查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25•【字号】黔府办发[2000]144号•【施行日期】2000.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14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月二十五日贵州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 5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 省通字第29号),保留贵州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是负责全省建设行政管理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2、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3、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4、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5、将组织制订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职能交给省统计局和财政厅。
(二)转变的职能。
1、厅管各行业统计的具体工作,委托有关行业协会或事业单位承担。
2、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委托行业协会或事业单位承担。
3、厅管各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委托有关行业协会或事业单位承担,省建设厅负责监督。
4、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与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省建设厅负责监督。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1.17•【字号】黔建设通[2008]591号•【施行日期】2008.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设通〔2008〕591号)各市(州、地)建设局、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市场行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我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反馈省建设厅设计处。
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及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及勘察、设计市场其他各方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市场)活动,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承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县级及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高速公路设计咨询管理办法

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设计咨询管理办法一、概述为加强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辖x高速公路BOT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的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x高速公路设计咨询工作。
根据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意见,确定咨询单位,咨询单位与公司签订《设计咨询服务合同》后,应按照合同规定和要求,组建咨询机构,组织咨询队伍,投入合同承诺的人员、设备,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本项目工程设计实施设计咨询。
二、双方责任(一)公司责任1.与咨询单位商定设计文件咨询方案,并向咨询单位提供所需的文件资料;2.协助咨询单位澄清设计单位的重要设计意图,必要情况下组织设计单位与咨询单位现场勘察、面对面交流;3.根据工作计划安排,向咨询单位提出设计文件咨询的具体任务和要求;4.咨询报告提交后,负责组织会审,如设计单位对咨询单位的咨询意见有重大分歧时,负责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答复;5.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支付本项目咨询费用。
(二)咨询单位责任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咨询报告;2.对咨询成果的质量负总责,确保技术上可行,质量上可靠,数据上准确;3.在公司委托的设计文件咨询范围内,为公司做好服务工作,保证设计文件咨询工作的科学、公正和严肃;4.为公司提供项目建设过程中咨询服务,包括为公司与政府的投资谈判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参加有关会议;5.承担为完成两阶段设计、及施工过程中的咨询工作所需的差旅费、住宿费、办公费等相关费用;6.为本项目所做的咨询及其他相关工作保密,未经公司同意不对任何第三方提供资料或泄露有关信息。
三、设计咨询的依据、内容(一)施工图设计文件1、审查工作依据项目初设及其批复文件、现行规范及x省有关规定、《x省重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审查暂行规定》中勘察设计实行全过程动态审查制度的要求执行。
对勘察设计过程中的勘察设计大纲、方案研究、外业勘测、地质勘察、外业验收、内业设计等各个阶段进行全过程咨询,形成阶段性咨询报告。
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咨询)规定

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保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高速公路工程,实行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制度。
本规定所称的高速公路工程,是指高速公路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工程。
本规定所称的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是指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按照现行公路勘察设计技术标准、标准、规程,结合工程实际,对工程勘察设计的进度、质量、费用、合同、平安、环保等实施的监督、审查、咨询和管理工作。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和从事高速公路工程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活动,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建设单位〔工程业主〕负责本工程工程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行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制度,不改变、不减轻、不免除勘察设计单位及人员依法应承当的质量责任。
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机构和人员必须对其监理、审查〔咨询〕成果负责。
第二章主要职责第五条省高指主要职责〔一〕制定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制度及相关方法、规定。
〔二〕催促建设单位〔工程业主〕开展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工作,监督检查其开展情况。
〔三〕指导监督建设单位〔工程业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选择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单位。
〔四〕监督检查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单位履行合同情况和工作质量情况。
〔五〕总结评估,提出改良措施和指导性意见。
第六条建设单位〔工程业主〕主要职责〔一〕负责招标选择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单位,并签订合同。
〔二〕审批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工作大纲,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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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审查咨询工作制度(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审查咨询工作,确保勘察设计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推进县县通高速公路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交通运输部《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贵州省新建及改扩建高速公路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审查咨询工作,以及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审查咨询工作。
第三条勘察设计审查咨询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以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行车安全、满足使用功能、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土地为宗旨,为勘察设计单位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提供有益的建议,为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勘察设计审查咨询视审查咨询内容选择下列文件的相关部分作为审查依据:(一)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技术规范、规程;(二)交通运输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工作制度;(三)环评、水保、地质灾害、抗震、压覆矿藏、文物调查等评估报告批复;(四)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地质公园、地方规划区等穿越的批复或同意文件;(五)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六)初步设计文件及其批复文件;(七)与公路沿线发生交叉的铁路、电力、通信、管线等相关部门的批复或协议文件;(八)所审查项目与其它公路搭接、交叉的接线协议;(九)上级主管部门、业主单位的有关指示、会议纪要。
第五条勘察设计审查咨询单位应按合同履行职责,在合同规定的审查工作阶段中,应全方位、全过程地跟踪勘察设计工作,从外业勘察测量到内业设计都应派专家参与,并按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的要求参加项目各阶段的审查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本制度要求的咨询成果及阶段性中间咨询成果。
第六条审查咨询重点。
初步设计:建设规模、标准、路线走向、路基路面、特殊结构桥梁及长大隧道设计方案、互通立交、交通工程、服务设施、设计概算及涉及其他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大敏感问题。
施工图设计:法规的符合性、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实施的可操作性及经济合理性。
施工阶段:较大、重大设计变更。
第七条设计咨询单位对咨询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要予以保密,有关资料不得提供给与工作无关的人员,更不得将咨询成果向其他单位提供。
第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合同要求执行。
第二章咨询任务及成果第九条设计咨询审查工作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阶段三个阶段开展工作,咨询单位参加各阶段的中间检查、外业验收、方案论证、阶段性审查等会议,并按业主要求提交书面报告和意见,协助厅有关部门完成批复文件拟定工作。
第十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主要咨询任务及提交成果:(一)审查业主编制的技术指导书和设计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大纲是否完善合理。
(二)两阶段勘察设计外业中间检查,并按完成进度分阶段向业主提交中间检查意见。
(三)分阶段参与业主组织的勘察设计外业验收工作,提交验收审查意见。
(四)参与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的国高项目初步设计预审查及省高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提交国高项目初步设计预审查意见及省高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协助厅有关部门完成批复文件拟定工作。
在初步设计(预)审查前提交初步设计咨询报告。
(五)参与业主单位组织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提交施工图设计咨询报告,同时向省交通运输厅基本建设管理处提交工作报告,协助省交通运输厅或市(州、地)交通主管部门完成批复文件拟定工作。
第十一条施工阶段的咨询任务:(一)参与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方案审查,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二)参与交通运输厅每半年对设计变更台帐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供决策参考。
第三章技术审查要点第十二条初步设计审查要点:(一)总体评价1.核查设计文件的完整性,文件组成和内容应符合《编制办法》及《公路设计图表示例》的格式和深度要求。
2.核查设计文件执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3.设计方案比较的内容、深度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设计方案所采用的地质、水文、地形等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
4.设计文件所体现的安全可靠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及施工操作性。
5.土地指标是否满足国土资源部门的有关规定,造价是否满足初步设计批复的要求。
是否具有降低造价的可行性建议。
6.客观真实的反映设计文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缺陷。
(二)总说明书1.总说明书的组成内容的完整性,深度应符合《编制办法》要求。
2.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路线起终点、主要控制点及所经过的主要河流、垭口、城镇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
3.路线方案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走向应基本一致,重大变化路段的论证应充分、合理,不同方案应同深度比较,推荐方案的理由应充分、合理。
4.沿线地形、地物、地质、水文、文物、环保等自然条件对本项目建设的影响评价的合理性,不良工程地质地段、特殊路基地段的划分及设计采用的对策是否合理。
5.沿线大型桥梁、隧道方案的是否合理,立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的位置、标准、规模、相互之间的距离及其协调性是否满足工可批复要求,互通的形式及收费站的车道数是否满足交通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6.桥梁设置是否与沿线水系、水文、水利、地质条件协调,桥下净空是否满足泄洪、通航及交叉道路的要求,特大桥梁及特殊结构桥梁的桥位、桥型比选情况应充分说明。
7.隧道线型、净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并逐处说明隧道处治方案与地质条件的协调性,隧道通风、供电、照明、监控、通讯、消防、标志等设施的规模、标准及方案应进行详细说明。
8.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与公路几何设计、交通量、公路功能、服务水平及社会、经济和环境等的适应性。
9.路线方案是否充分考虑环境影响评价及水土保持评价专项报告的指导意见。
10.建设工期安排、施工方案及工艺要求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11.各设计方案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情况,提出的科研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路线1.审查路线方案比较的客观性、科学性,推荐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各项技术指标的应用是否得当。
各设计方案是否满足同深度比选要求。
2.对路线方案的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与工可批复不相符的,则应评价变更理由,对设计推荐方案进行确认或提出修改方案。
3.核查制约路线方案走向的地形地质控制点、已有建筑物、水利设施、风景名胜保护点等敏感点的完整性、准确性。
4.对路线平、纵组合受限制路段,深入评价其选用指标的安全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5.提出各路线方案存在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四)路基、路面及排水1.路基标准横断面图是否符合工可批复及标准、规范的要求。
2.路基一般设计图是否根据项目实际,有针对性的提供了不同形式的具有代表性的设计方案,评价各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3.不良地质和病害路段特殊路基设计推荐方案的安全可靠性、技术可行性及经济合理性。
4.核查拟定的取、弃土场位置及数量,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及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评价土石方调配的合理性。
5.高边坡所采用的防护方案及高挡墙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核查地质复杂、工程量大的防护方案是否存在防护过当情况,核查方案是否具有降低造价的空间。
6.审查主线、桥梁、隧道、收费站、互通立交匝道及连接线的路面结构方案及设计参数的合理性。
是否充分利用当地符合要求的材料,采用当前成熟或先进技术,评价技术经济比较及推荐方案的合理性。
7.审查排水系统设计的完整性,边沟、截水沟、排水沟、急流槽、集水井等设置是否与沿线地形相适应,并满足泄洪要求。
(五)桥梁、涵洞1.沿线桥梁、涵洞布设是否合理,论证桥梁与路基方案进行比较的可能性,尽可能缩短桥长。
2.审查桥位、桥型方案特别是特殊结构桥梁的比较深度及推荐方案是否合理,评价推荐的桥位、桥型方案及结构尺寸的安全性和经济合理性。
3.核查工程地质、洪水位、通航水位、通航净空、冲刷线等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4.审查与铁路、既有公路、管道、电力、通信等设施有干拢的桥梁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并充分考虑协调对工期的影响。
5.涵洞、通道及天桥布设位置及跨径是否合理,是否提供了必要的水文计算资料,能否满足泄洪、农灌及沿线群众的基本需求,大跨涵洞跨径有无优化空间。
(六)隧道1.隧址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隧道线型、标高及洞口位置是否合理,与路线设计方案是否协调。
2.隧道内及洞口附近的平纵面线形指标是否符合现行标准、规范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对通风、排水造成不利影响。
3.核查浅埋隧道、连拱隧道与明挖方案的比较是否充分,推荐方案是否合理;核查特长隧道通风防灾方案及联络通道布置的合理性;评价设计、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洞口位置及洞门形式是否安全稳定,并与自然环境相协调。
4.核查不良地质地段对隧道施工的影响分析及对策是否合理可行。
5.评价隧道通风、供电、照明、消防、救援、标志等的设置原则、规模、标准是否合理。
长、特长隧道管理机构的设置规模、标准、人员配置及所需房屋建筑、设施的总体布设是否合理。
6.核查隧道弃碴方案安全性及经济合理性,是否符合环保、水保、农林等部门的有关要求。
(七)路线交叉1.互通立交的数量及其位置、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是否符合工可批复的要求。
2.互通立交方案比较的论证情况,各方案的形式、匝道宽度及收费车道数是否合理。
3.分离立交及通道天桥的位置、设置形式、结构类型是否满足城市发展需求和沿线居民生产、生活需要。
(八)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1.标志、标线、防护等安全设施是否满足现行规范和行车安全要求。
2.各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实现联网运行方案是否合理。
3.通信、监控、收费、隧道机电等各系统的功能目标设定的合理性,是否满足运营管理的需求。
4.机电工程与房建、土建等工程是否协调统一。
5.服务区、停车区的设置距离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前提下是否最优化最节省,平面布置方案及占地面积是否合理。
6.各类管理用房的建筑方案、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是否合理。
(九)其他工程1.环境保护措施是否满足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要求;绿化美化设计方案是否与沿线自然景观相协调。
2.改移工程与原有道路、河流是否相适应。
3.筑路材料的选择是否合理。
4.施工方案、临时工程、临时用地的合理性、可行性,临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