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扶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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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贵州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贵州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贵阳市林业绿化局网站 | 更新时间:2008-12-16 | 来源:市林业绿化局字号:【大】【中】【小】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复制本页地址】【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为了进一步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促进林地资源合理利用,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森林条例》、《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对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规定系统归纳为本规范。

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项目(一)工程建设占用征用林地。

包括交通、电力、水利、通讯、建筑和采石、采砂、采矿、取土、建窑、修建坟墓等各类建设工程因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灭失,或限制了林地、林木所有者合法权益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临时占用林地。

包括符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三个要件的下列项目:1、不影响正常的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线工程和其它工程;2、各工程项目施工需要的临时材料堆放场所、临时运输通道和其它临时设施的修建工程;3、以建设选址为目的,基本不破坏林业生产条件的地质勘查或设计的工程;4、其它临时占用林地工程。

(三)符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范围和林地类型划分的依据(一)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类型的条件和范围1、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2、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十二五”规划主要指标预计实现情况
指标
地区生产总值(亿元) #第一产业(亿元) 第二产业(亿元) 第三产业(亿元) 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元)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亿元)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50 万元口径,亿元)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亿元) 进出口总额(亿美元) 引进省外到位资金(亿元) 三次产业结构 服务业就业人员比重(%) 转移农村劳动力就业(万人) 城镇化率(%) 民营经济增加值比重(%) 粮食总产量(万吨) 电力总装机(万千瓦)
率超过 50%,施秉喀斯特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淘汰落后产能 3080 万吨,单位地区生产 总值能耗下降 19%,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别减 少 22.77 万吨、4.91 万吨、2.3 万吨和 0.3 万吨,提前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主要 河流水质明显改善,贵阳等中心城区空气质量位居全国前列。颁布了《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 促进条例》,成立了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机构,在全国率先开展了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启 动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排污权交易改革试点,建立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市场化保 障机制。
“十二五”时期是贵州省坚守两条底线、生态建设成效最好的五年。坚持“多彩贵州 拒绝污染”,争取国家批准了《贵州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强力实施绿色 贵州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完成营造林 2161 万亩,治理石漠化面积 8270 平方公里,森林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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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

五年的成就来之不易,积累的经验弥足珍贵,创造的精神财富影响深远。五年的发展 启示我们,在贵州推进同步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必须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坚持既 要绿水青山又要金山银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做到两条底线一起守、两个成果一起收。 必须坚定不移实施主基调主战略,坚持“赶”与“转”并举,强化增比进位机制和比学赶帮 氛围,在全力赶超中加快转型、在转型升级中跨越发展,持续保持明显高于全国的发展速度, 在不断缩小差距中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把改革开放作为根本动力,坚持以改 革促开放,以开放倒逼改革,大力实施开放带动和创新驱动,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 创新中按下“快进键”、跑出“加速度”。必须把改善民生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 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大力实施扶贫攻坚第一民生工程,千 方百计解决好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等问题,努力让人 民群众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必须全力维护政通人和、风 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提振精气神,凝聚正能量,坚持以上率下,点燃群众干事创业的热情, 用干部的辛苦指数换取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黔财预〔2019〕89号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黔财预〔2019〕89号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黔财预〔2019〕89号各市(州)财政局、贵安新区管委会财政局、双龙新区管委会财政局、县(市、区、特区)财政局: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并支持市县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帮助提高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现将2019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达你市(州)_______县(市、区、特区)2019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_______万元,其中,生态护林员补助_______万元。

扣除已下达部分,此次下达_______万元。

收入科目列“1100226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收入”。

二、财政部继续根据生态环境部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生态环境质量变差、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不力和生态扶贫工作成效不佳的地区予以扣减转移支付资金。

省财政将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落实上述考核结果到奖惩市县。

三、各县(市、区、特区)要将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此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加大生态扶贫资金投入,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及形象工程建设和竞争性领域,同时加强对生态环境质量的考核和资金的绩效管理。

对违反规定使用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进行处理。

附件:1:2019年省对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分配办法2:2019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表——结束——。

贵州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用爆炸物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用爆炸物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用爆炸物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贵州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0.12.17•【字号】黔价费[2010]210号•【施行日期】201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用爆炸物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费〔2010〕210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发改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局:2008年根据《价格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贵州省价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贵州省物价局、公安厅,原国防科工办下发了《关于规范民用爆炸物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费【2008】167号),促进了我省民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了消费者利益。

根据试行情况,现将进一步规范民用爆炸物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民用爆炸物品价格(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实际销售价格(含在我省境内销售的省外企业)应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价格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服务收费的销售费率最高为29%。

为减轻农民负担,促进新农村建设和交通建设,对农民非经营性使用、农村扶贫工程建设项目和交通建设项目的销售费率优惠6个百分点即最高按23%执行。

销售企业作价公式为:销售价格=出厂价格×(1+销售费率)+进货运杂费出厂价格指销售企业从生产厂进货的价格,分公司销售总公司民爆物品时出厂价格按总公司从生产厂进货的价格计,进货运杂费指从生产厂到销售企业仓库的运费和装卸费,按实际发生计算。

民爆物品销售价格必须按照当批民爆物品实际从生产厂进货的价格计出厂价格和进货运杂费,销售费率可下浮,但不得上浮。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2日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国务院《办法》)、《贵州省消防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除履行国务院《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委员会实体化运行和消防工作部署、督查、考核、报告机制。

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1.29•【字号】黔财教〔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18〕3号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贵安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教育局:为加强和规范中央、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升学前教育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1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2018年1月29日附件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是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资金。

资金渠道类别包括:(一)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二)学前教育发展省级专项资金。

第三条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规划引领、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县级主体、公平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全省所有县(市、区、特区),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贵州省“两法一条例”知识竞赛总决赛在贵阳举行

贵州省“两法一条例”知识竞赛总决赛在贵阳举行

贵图学苑2020年第3期·简讯·贵州省“两法一条例”知识竞赛总决赛在贵阳举行中新网贵州新闻9月1日电:由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主办,贵州省文化馆、贵州省图书馆、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共同承办的贵州省“两法一条例”知识竞赛总决赛1日在贵州省博物馆非遗剧场举行。

“两法一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和《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经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贵州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并结合贵州实际情况,在全省范围内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保障、管理等进行实施而制订的地方性法规。

本次知识竞赛活动旨在为了进一步加强“两法一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并通过活动加强贵州全省文化馆、图书馆、乡镇文化站系统专业干部的理论素养,提高文化和旅游工作者的法制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

大赛题库及比赛题型由特邀专家根据“两法一条例”的内容专门设定,为确保复赛和决赛的公平、公正,将对赛事进行全程监督。

初赛由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自行组织,并推选出代表组队参加复赛。

贵州省直代表队直接进入复赛和决赛。

最后,贵州省文化馆、贵州省图书馆和9个市(州)文化和旅游局共11支队伍33人参加复赛与决赛。

通过激烈的比拼,最后贵州省文化馆代表队、毕节市代表队获得一等奖、贵州省图书馆代表队、六盘水市代表队、遵义市代表队、黔东南州代表队获得二等奖、贵阳市代表队、安顺市代表队、铜仁市代表队、黔西南州代表队、黔南州代表队获得三等奖。

主办方对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等11个单位授予优秀组织奖。

(转自中国新闻网檱檱檱檱檱檱檱檱檱檱檱檱檱檱檱檱檱檱檱檱檱檱檱檱檱檱檱檱檱檱檱檱檱檱檱檱檱檱檱檱檱檱檱檱檱檱)省图书馆到哈青村易地扶贫搬迁点调研未成年人文化服务试点项目工作7月30日,省图书馆副馆长韩洪一行五人到水城县营盘乡哈青村调研未成年人文化服务试点项目(布客书屋新建工作)。

苗药产业发展现状及建议

苗药产业发展现状及建议

苗药产业发展现状及建议贵州省素有“夜郎无闲草,黔地多灵药”的美誉,是我国著名四大药材产区之一。

独特的地理条件和湿润温暖的气候,十分适宜中草药生长与种植;丰富的少数民族医药文化积淀,尤其是以苗药为代表的民族医药产业,近年来发展迅速,在国内外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现如今,贵州省中药材/苗药已被省委、省政府列为重点产业,成为下游经济的产业支柱,为贵州省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的同时,也为苗药产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充分利用政策优势,延长产业链,实现科技赋能,是促进苗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必须思考的问题。

1贵州苗药发展的区域优势1.1生态环境的区位优势贵州省坐落于我国西南内陆云贵高原的东部,境内地势西高东低,自中部向北、东、南三面倾斜〔1〕。

全省地貌以高原、山地、丘陵和盆地为主,其中92.5%的面积为山地和丘陵,是全国唯一没有平原的省份;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显著,四季分明、雨量充沛。

“八山一水一分田、地无三里平”是贵州的真实写照,境内山脉众多,加上良好的自然生态和温和湿润的气候条件,有着“山地公园省”的称号,这为药用植物的生长提供了良好的生态环境基础〔1〕。

贵州喀斯特(出露)面积约1090 84km2,占全省国土面积的61.9%,境内岩溶分布范围广泛,形态类型齐全,地域分异明显,构成了一种特殊的岩溶生态系统〔2〕。

1.2资源优势的先天禀赋贵州省植被组成种类繁多,区系成分复杂,具有明显的亚热带气候特点;现有维管束植物(不含苔藓植物)269科1655属6255种(变种)〔2〕。

其中药用植物有5 304种〔3〕,占全国中药材资源种类总数的47.59%。

中药材蕴Journal·108·of ChineseMedicinalMaterials第46卷第4期2023年4月藏量达6500多万吨,民族药品种1500余种〔4〕。

在2022年11月进行的第四次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工作国家验收工作会议中显示,全省药用植物资源种类将增加至7000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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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大扶贫条例(2016年9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扶贫对象和范围第三章政府责任第四章社会参与第五章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第六章保障和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脱贫攻坚规划,推动大扶贫战略行动,促进科学治贫、精准扶贫、有效脱贫,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扶贫开发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大扶贫是指把脱贫攻坚作为头等大事和第一民生工程,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构建政府、社会、市场协同推进和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等多方力量、多种举措有机结合的大扶贫格局,争取国家和其他省(区、市)支持,动员和凝聚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通过政策、资金、人才、技术等资源,全力、全面帮助本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增强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四条大扶贫应当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开发式扶贫的方针,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群众主体的原则。

第五条大扶贫应当做到扶贫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通过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生产、易地扶贫搬迁、生态补偿、发展教育和医疗、社会保障兜底等措施实现贫困人口脱贫。

脱贫攻坚应当与区域发展相结合,通过脱贫攻坚促进区域发展,区域发展带动脱贫攻坚。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大扶贫工作,实行省负总责、市(州)县落实、乡(镇)村实施的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大扶贫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

省人民政府负责扶贫工作目标确定、项目下达、资金投放,组织动员、检查指导;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抓落实,负责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做好贫困户识别、退出,扶贫措施的落实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扶贫开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扶贫开发工作的规划、协调、管理、督促、检查和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部门间的沟通和合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行业扶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扶贫开发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适应本行政区域扶贫开发工作需要;贫困乡镇应当建立扶贫开发工作机构,根据扶贫开发任务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其他有扶贫开发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贫困村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扶贫开发工作。

第九条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扶贫开发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活动搭建平台、畅通渠道、提供服务,全方位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扶贫对象在扶贫开发活动中的发展权、选择权、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扶贫对象应当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主动参与到扶贫开发活动中,通过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扶贫政策、法律法规的宣讲和解读,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注扶贫、支持扶贫、参与扶贫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开设专栏,宣传报道扶贫开发活动,刊播具有公益性、帮扶性的扶贫广告。

第二章扶贫对象和范围第十二条扶贫对象是指符合国家扶贫标准的贫困人口。

扶贫范围包括贫困县、贫困乡镇、贫困村等贫困地区和贫困户。

第十三条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贫困县、贫困乡镇、贫困村和贫困户脱贫认定,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程序规范、民主评议、严格评估、群众认可、社会认同的原则。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信息系统。

建立健全扶贫对象精准识别机制,逐户逐人核查基本情况、致贫原因,依托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对贫困县、贫困乡镇、贫困村和贫困户实行建档立卡、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扶贫对象以户为单位,由农村居民户向所在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级初审、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审核并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

审定结果在农村居民户所在乡镇、村公告。

每次公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

农村居民户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复核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农村居民户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提出复核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脱贫认定机制,按照脱贫标准和程序,实现脱贫销号、返贫重录、政策到户、脱贫到人。

贫困县、贫困乡镇、贫困村、贫困户经脱贫认定后,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享受扶贫政策。

第十七条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脱贫认定实行严格责任制,按照谁调查谁复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分级签字确认制度,签字人对结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政府责任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脱贫攻坚规划,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本部门本行业规划时,应当把脱贫攻坚和改善贫困地区发展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作为重要内容,优先安排扶贫项目、优先保障扶贫资金、优先对接扶贫工作、优先落实扶贫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脱贫攻坚规划,拟定本部门本行业年度脱贫攻坚计划,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和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加大投入力度。

第十九条县级扶贫开发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脱贫攻坚规划,拟定年度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年度脱贫攻坚实施方案应当根据致贫原因,因乡、因村、因户拟定脱贫路径、脱贫时限、帮扶措施,明确帮扶单位和责任人等。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道路、农村能源、农田水利、农业气象、危房改造、安全饮水、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利用扶贫资金在贫困村实施的200万元以下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培植壮大优势产业、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农林产品精深加工等,促进贫困地区农业生产增效、农民生活增收、农村生态增值。

采取措施支持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家庭农林场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带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帮助贫困地区建立健全流通网点,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改造提升传统农业物流,畅通农产品物流渠道。

支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扶贫网店创业,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贫困地区特色产品网上销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掌握实用技术技能,通过劳务输出、就业指导、创业扶持等措施,实现贫困人口脱贫。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把美丽乡村建设和发展乡村旅游、山地旅游作为精准扶贫的重要途径,推动乡村旅游全域化、特色化、精品化发展,带动贫困人口创业就业,增加贫困人口资产、劳动等权益性收益,实现脱贫致富。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编制乡村旅游扶贫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乡镇村建设规划、易地扶贫搬迁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交通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通道、公共服务设施等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旅游信息咨询、安全保障等服务体系,改善贫困地区旅游发展环境和发展能力;开发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产品,开展乡村旅游经营者、能工巧匠传承人、导游、乡土文化讲解员、创新人才等各类实用人才培训和乡村旅游扶贫公益宣传。

创新旅游扶贫投入机制,多渠道支持旅游扶贫开发。

省、市州人民政府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应当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扶持贫困地区旅游扶贫项目建设。

实行旅游扶贫奖励和扶持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带动贫困人口稳定脱贫的旅游经营者给予一定奖励;对到贫困地区发展乡村旅游的经营者、录用有劳动能力贫困人口的旅游经营者和自主开展乡村旅游的贫困户给予贷款贴息、资金补助和其他政策扶持。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重点景区与贫困村、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发挥旅游景区的辐射作用。

根据贫困村、贫困户意愿,可以依法采取土地经营权、林权、房屋资产入股或者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量化为贫困村、贫困户的股金等方式入股参与乡村旅游开发,享受景区门票、停车场等经营收益分红。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脱贫目标,按照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要求,根据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保障基本、规划引领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石漠化、地方病多发地区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者禁止开发地区的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稳定脱贫。

第二十六条易地扶贫搬迁应当合理确定安置方式和选择安置点,综合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就业吸纳能力、产业发展潜力、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搬迁户生活习惯等因素,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的中心村、小城镇、产业园区等进行集中安置或者分散安置。

易地扶贫搬迁应当与其他扶贫措施相衔接,同步做好产业发展、技能培训、劳务输出、社会保障兜底等扶贫工作,完善水、电、路、信息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易地扶贫搬迁方案应当公开征求搬迁户意见,尊重其意愿。

搬迁户应当自力更生、积极主动发展生产,鼓励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在工程建设中投工投劳。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优先实施贫困地区退耕还林、水土保持、天然林保护、防护林体系建设和石漠化综合治理等生态修复工程,加强贫困地区土地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治理等生态建设。

因地制宜利用山、水、林、田、湖、气候等生态资源发展绿色经济,促进贫困人口增收。

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可以聘用为护林员等生态保护人员。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教育经费和师资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创造良好教育条件;制定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教育精准扶贫资助制度,逐步提高资助标准。

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和贫困地区定向人才培养计划,完善城市教师到贫困地区支教、任教和城乡教师交流制度,对有贫困地区任教经历或者长期在贫困地区任教的教师,在职称晋升、招考录用、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提高贫困地区教师补助标准,保障贫困地区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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