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31•【字号】黔府办函〔2021〕67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6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2021年8月31日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每年投入大量资金实施扶贫项目,形成了较大规模的扶贫项目资产。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持续发挥扶贫项目资产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全面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将扶贫项目资产合理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或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实施分类管理。
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监督权等,有效解决扶贫项目资产“属于谁、谁来管、如何管”和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属于谁、谁来分、如何分”等问题,防止扶贫项目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持续发挥效益。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在现有制度框架下,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相衔接,遵循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充分调动受益群众积极性。
贵州省新一轮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指南

省新一轮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指南前言易地扶贫搬迁是中国特色开发式扶贫的一项重要创举,是党中央发出脱贫攻坚总动员后打响的第一仗,是我省落实大扶贫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全面小康的重要举措。
是全国贫困人口最多,贫困程度最深的省份,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贫困人口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
这些地方通水、通路、通电等成本很高,贫困人口很难实现就地脱贫,即使短暂实现脱贫,返贫率也很高。
为此,对这部分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帮助他们从那些生活条件极度恶劣的地区搬出来,安置在生产生活条件较好的地方,妥善解决居住、看病、上学等问题,并通过统筹谋划安置区产业发展与群众就业创业,确保他们生活有改善、发展有前景,是最彻底、最有效的脱贫途径。
我省“十三五”时期计划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30万人。
为推动我省新一轮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顺利实施,特编制本实施指南,旨在帮助从事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同志尽快提高政策水平,熟悉操作流程。
一、前期工作(一)落实搬迁对象1、政策宣传。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乡(镇)、村(组)干部进村入户、召开群众大会、发放《省新一轮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宣传提纲》等方式,对群众进行宣传发动,做到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家喻户晓。
2、调查摸底。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发改、移民、扶贫等部门和乡(镇)、村、组干部进村入户,对搬迁群众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耕地等基本情况和安置去向、方式等意愿进行调查摸底。
3、对象确定。
⑴对象围。
结合实际情况,坚持贫困程度深的村寨优先整体搬迁,整体搬迁的自然村寨,非贫困人口可以一同搬迁;零星搬迁的必须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⑵确认程序。
农户提交搬迁书面申请书,村委会初步审核汇总,榜公示5天,无异议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年度末家庭实际人口和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情况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榜公示5天,无异议的上报县级发改、移民、扶贫、国土等相关部门审批。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财务制度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财务制度财务制度是保障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合理、透明、规范的制度和规定。
建立健全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财务制度,可以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顺利推进,有效避免腐败、浪费等问题的发生。
本文将探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财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旨在为各级政府在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来源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相关扶贫资金。
中央政府每年都会向贫困地区拨款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地方政府也需要配套出资支持易地搬迁工作的开展。
此外,相关扶贫资金也可以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如国家发展银行的扶贫贷款等。
二、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管理机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在扶贫搬迁领导小组的基础上,由县级政府设立扶贫搬迁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使用合法、规范、透明。
三、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管理办法1.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拨付方式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拨付方式应当采取专款专用、项目制度、审批制度等措施,确保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使用目的明确、款项专款专用、审批程序规范。
2.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监督管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监督管理是保障易地搬迁工作真实、公正、规范的重要环节。
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止腐败、浪费等情况的发生。
3.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使用范围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搬迁安置补助、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就业培训等方面。
易地搬迁资金应当重点用于解决搬迁群众的生活问题和改善搬迁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效性和可持续性。
四、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绩效评估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绩效评估是对易地搬迁工作的重要评价标准,也是改进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易地搬迁工作的顺利推进。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持续发力,确保脱贫成效。
进一步优化行业脱贫攻坚工作推进机制,调整、充实“八办两组”工作力量,有效调动“四支力量”,简化工作程序,创新工作思路,提高资金拨付效率和使用效益,大家创业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选择。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自主管理和科学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好各项政策和要求,配合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措施,实现科学管理。
第四条安置户装修和使用安置房不得损坏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不得改变建筑用途和外观风貌,楼顶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搭建临时或永久建筑物,公共区域不得占用。
第五条定期召开安置户会议或安置户代表会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实现自主管理。
第三章管理委员会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设置管理委员会。
按属地管理原则,管理委员会由所在乡镇负责组建和管理,设置1名主任、3-5名委员。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职责:(一)配合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好各项政策和要求,负责做好安置点环境卫生、综治维稳、政策宣传和落实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管理委员会成员、楼栋长,管理好集中安置点建筑物资、公共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管理好集中安置点环境卫生、门面出租、车辆摆放等。
(三)组织保洁员保持安置点内和房屋周边的环境卫生,与安置户签订“门前三包”协议,督促安置户搞好室内卫生,及时缴纳保洁费。
(四)处理好安置户家庭和邻里之间的矛盾,达到邻里和睦相处,文明和谐,环境良好,稳定有序。
(五)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公共利益。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一)管理委员会主任要履行好管理委员会职责,协助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感恩教育。
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412号)和国家、省的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等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扶贫对象是指根据国家扶贫标准和我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等。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省财政厅分别会同省民委、省农委、省林业厅,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国家出台的相关办法和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省残联,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国家出台的相关办法和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省财政贯彻国家和省的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根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到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一定比例。
第六条市(州)、县(市、区)财政要根据各自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积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有关资金投入情况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七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并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倾斜。
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贵州省威宁县易地扶贫搬迁农民就业保障政策执行

政策实施范围与对象
政策实施范围为贵州省威宁县的自然环境恶劣、发展条件较差的地区。
政策实施对象为居住在这些地区的农民,包括已搬迁和计划搬迁的农民。
02
政策实施内容与措施
搬迁安置区建设与就业环境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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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就业服务站
在搬迁安置区建立就业服务站,为搬迁农民提 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指导等服务。
工作条件得到改善
与之前在农村的劳动条件相比,城市的工作环境更为安全和健 康。
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挑战与问题
搬迁农民技能不匹配
部分搬迁农民由于技能水平较低,难以在城市中找到合适的工 作。
搬迁农民城市融入问题
部分搬迁农民由于文化差异、生活习惯等问题,难以融入城市生 活。
政策执行成本高
该政策的执行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包括搬迁费用、职业培训费 用等。
政策目标基本实现
政策目标在于提高农民的 就业保障,从实施效果来 看,目标基本得以实现。
搬迁农民就业状况改善情况
就业率显著提高
在政策的推动下,农民的就业率得到了显著提高,许多农民得 以在城市找到了稳定的工作。
工资水平有所提高
随着农民在城市找到工作,他们的工资水平也有所提高,有些 甚至超过了当地的平均水平。
建立完善的就业服务体系,为易地搬迁农民提供职业介 绍、招聘信息发布、就业咨询等服务,帮助他们找到合 适的工作。
推动政策创新与可持续发展
政策创新探索
针对易地搬迁农民的就业保障问题,积极探索创新政策 措施,不断优化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相结合,关注易地搬 迁农民的长期发展,帮助他们融入当地社会,实现全面 小康和乡村振兴。
创业支持政策
鼓励搬迁农民自主创业,提供创业指导、创业资金扶持、创业培训等支持措施,帮助他们实现创业梦 想。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最新版】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等两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三条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
市、县级财政根据各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
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四条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和贫困户,其中新增部分重点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革命老区。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在政策允许前提下,优先投向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支持力度。
第五条省以上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贫困人口数、贫困村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发生率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
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统计、扶贫、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
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省对各地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第六条财政扶贫资金由扶贫部门会财政部门统筹提出分配意见,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在脱贫攻坚阶段,各行业主管部门安排涉农专项资金时,要主动商同级扶贫、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至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收尾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至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收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黔府办发〔2016〕34号•【施行日期】2016.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至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收尾工作的意见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2012年至2015年,我省实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搬出了一批世居在深山区、石山区、高寒山区等生态环境脆弱、贫困程度深、脱贫难度大地区的农村人口,促进了迁出地的生态恢复,改善了迁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取得了明显的生态建设和扶贫开发双重效果,同时也为国家研究决策实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探索贡献了宝贵经验。
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这项工程至今未能完全收尾,还有不少问题亟需引起重视、亟待加以解决。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2012至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收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对照检查2012年至2015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扶贫生态移民年度实施方案和省发展改革委对应下达的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查缺补漏,开展相应收尾工作,确保所有已下达投资计划的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包括安置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在2016年底前全部建成,2017年3月底前移民户全部搬迁入住。
搬出的每一户贫困户至少有一人实现稳定就业,或有稳定的脱贫产业和脱贫项目覆盖;所有搬迁户都能享受和安置地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2017年底前实现迁出地旧房应拆尽拆,完成所有旧房拆除宅基地的复垦复绿。
二、工作要求(一)严肃执行计划任务。
2012年至2015年,全省累计下达扶贫生态移民计划建设安置点668个,建设安置房14.8087万套,搬迁安置62.43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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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由贵州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扶投公司)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承接用于全省易地扶贫搬迁的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省级统筹的相关专项资金、承贷用于全省易地扶贫搬迁的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和一般银行贷款资金,以及以上资金使用前所产生的利息收益。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省扶投公司承接和承贷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实行从省到县、县到项目专户存储、专账核算、物理隔离、封闭运行管理。
第四条省扶投公司是除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外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省级管理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内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管理责任主体,分别承担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以审计监督为主,接受行业部门监督和群众监督。
各级审计部门是审计监督主体,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扶贫、移民部门等是行业部门监督主体,分别按照职能职责履行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监督责任。
第二章资金使用一般规定
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各资金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完善管理手续。
第七条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实行投资计划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库和生态移局根据全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省政府批准的易地扶贫搬迁年度总体实施方案、县级审批部门审批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实施方案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明确易地扶贫搬迁投资规模、资金用途。
第八条省扶投公司应根据“十三五”全省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结合中央和省有关财政资金安排情况,按照资金成本最小化原则承接和承贷易地扶贫搬迁资金。
第九条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按照省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审批的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安排使用,使用范围包括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建设或购买、安置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搬迁户旧房拆除奖励和宅基地
复垦补贴、搬迁户脱贫扶持等。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授权一户国有企业作为本行政区域固定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单位,负责按照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承接、使用、管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
第十一条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从省到县、县到项目拨付进度应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合理安排。
第三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实行审计全过程监督,各级审计部门应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作为重大民生资金,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部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省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全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年度实施总体方案,对省扶投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与还本付息、向县拨付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移民部门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
理规定,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建设规模标准、投资概算控制等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省扶贫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移民部门按照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规定对搬迁对象选择程序、选择精准性等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省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对各地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旧房拆除、宅基地复垦以及奖励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各县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概况、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督部门及受理联系方式等,应就近张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对群众反映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问题,监督部门应认真组织调查办理,并适时将调查办理情况向群众反馈。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各监督职能部门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监督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责令问题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情节较重的,应及时转请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问责处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对当事责任人进行应有的问责处理外,还将对当事责任县实行下年度项目资金扣减直至取消处罚。
(一)违反各类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未按照专户存储、专账核算、物理隔离、封闭运行管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
(二)编制虚假材料,虚报骗取、违规套取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
(三)截留、挪用、贪污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
(四)对各监督职能部门监督提出的整改意见无正当理由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渎职、失职等行为,造成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损失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审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水库和生态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