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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惠企政策网上超市涉企资金“红黄绿”抽审机制的通知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惠企政策网上超市涉企资金“红黄绿”抽审机制的通知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惠企政策网上超市涉企资金“红黄绿”抽审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7.08•【字号】财监〔2024〕280号•【施行日期】202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惠企政策网上超市涉企资金“红黄绿”抽审机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惠企政策网上超市长效稳健运行,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地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经研究,决定建立惠企政策网上超市涉企资金“红黄绿”抽审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审主体及类型由市财政局牵头、各政策主管部门配合,每年组织惠企政策网上超市涉企资金事前、事后抽审。

资金兑付前,对拟兑付的非免申即享市级政策资金开展事前抽审;下一年度,对已兑付的上年度市级政策资金开展事后抽审。

二、抽审对象每年度选取部分重点政策以及重点企业(同一企业当年享受多项政策或同一企业连续多年享受政策)进行抽审,原则上同一政策同一年度已开展过事前审查的不再进行事后审查。

对纳入审查政策的受益企业,按照奖励金额、经营状况、社保缴纳等情况分档确定抽审比例。

三、抽审比例单个企业享受单项政策资金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全部抽审;对于其余企业,按照以下原则抽审:单个企业“应税收入”“入库税收”“社保缴费人数”三项指标中任意两项以上(含两项)指标同比下降幅度超过10%的(含10%),纳入“红色”抽审区域,按50%比例抽审。

单个企业“应税收入”“入库税收”“社保缴费人数”三项指标中任意两项以上(含两项)指标增长幅度低于10%且不符合“红色”区域条件的,纳入“黄色”抽审区域,按30%比例抽审。

未纳入“红色”“黄色”抽审区域的企业列入“绿色”抽审区域,按10%比例抽审。

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采用新的公告范本的通知

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采用新的公告范本的通知

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采用新的公告范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4.10•【字号】财采〔2018〕288号•【施行日期】201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采用新的公告范本的通知各县(区)财政局、公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区招标办,各采购人、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和方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完整、准确发布,确保应公开的信息要素齐全、内容完整、格式规范。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政府采购各类信息公告范本的通知》(财购函〔2018〕63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各类采购公告、中标公告、成交公告、流标(废标)公告、更正公告、合同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等信息公告范本,并对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做如下要求:一、公开范围及主体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二、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公开要求(一)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审查标准、方法;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和格式;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验收工作和进口货物采购管理意见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验收工作和进口货物采购管理意见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验收工作和进口货物采购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2•【字号】芜政办[2007]79号•【施行日期】2007.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验收工作和进口货物采购管理意见的通知(芜政办〔2007〕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进口货物采购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的意见(市财政局二OO七年十二月)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本市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范围内进行的政府(含国有和国有控股的企事业单位)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按照《芜湖市本级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市招标采购中心管委办财调〔2006〕187号)和本意见的要求,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未经验收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投入正式使用。

二、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由采购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纪检监察人员负责对验收工作的监督。

验收过程应当制作验收记录,所有参与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三、政府采购验收的组织形式1.对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且技术参数、规格型号较为简单明确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芜湖市本级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行验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必须邀请相关专家参加验收工作:(1)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项目;(2)技术含量较高、品种较为复杂、且采购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采购项目。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7.06•【字号】财资〔2023〕305号•【施行日期】2023.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财政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政府“过紧日子”工作要求,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提高行政事业性资产使用效益,保障部门正常运转工作需要,开展2024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审核工作,现将有关编报要求通知如下:1.受理科室。

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由财政局行资科受理审核。

信息化软件、专用设备、执法执勤车辆、学校教育教学资产等配置预算,仍按照部门预算编制上报要求办理。

2.申报材料。

新增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需提交《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申请表》(电子版见“芜湖市资产管理”QQ群文件)、新增依据、编卡复印件(封面和人员变动审核情况表页)、编办批复的编外控制数文件。

3.审批原则。

按照“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与存量资产挂钩”原则进行审核。

2023年资产配置预算申报时,单位配置申请表上填写的拟报废资产须在2024年配置预算审核时已完成报废处置程序;2024年配置预算审核时,一体化平台资产系统内资产存量大于应配置资产数量的,单位配置申请表须填写资产“拟报废数量”,并提交2023年8月-2024年7月拟报废资产处置申报表。

4.送审时间及其他。

请各预算部门(含二级单位)在2023年8月4日前分批完成资产配置预算送审(具体送审时间见附表),资料提供不完整和逾期送审的均不予受理。

附件:1.市直预算部门资产配置预算送审时间安排表2.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申请表芜湖市财政局2023年7月6日。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资金存放管理贯彻落实意见的报告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资金存放管理贯彻落实意见的报告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资金存放管理贯彻落实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5.27•【字号】财库〔2017〕358号•【施行日期】2017.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资金存放管理贯彻落实意见的报告省财政厅: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财库〔2017〕319号)收悉,我市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并及时贯彻落实。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1.制定《芜湖市财政局转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17〕319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进一步要求,印发给市直各部门、各县区财政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一是要求市直各部门新开立银行账户和变更银行账户均报市财政审批后,采取集体决策或竞争式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全部在开户银行办理,不得擅自办理跨行转存业务。

二是要求各县区财政不得擅自开立和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

若确需开立和变更的,要经财政部核准,并采取竞争式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若资金量在2亿元及以下的,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合理确定定期存款期限,除社保基金等按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定期存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2.召开贯彻落实会议。

5月22日,局领导主持召开省、市级资金存放管理办法贯彻落实会,15家商业银行副行长、县区财政局副局长、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参会。

会上,统一学习了省、市文件精神,要求大家提高思想认识,及时贯彻落实,认真排查目前存在的资金存放风险点,切实做好资金安风险和廉政风险的防范工作。

3.要求资金存放银行主动向资金存放主体出具“防范资金存放利益输送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资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资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市与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市与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市与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1•【字号】芜政[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市与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意见的通知(芜政〔2009〕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关于调整市与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意见》已于2009年4月24日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一日关于调整市与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意见为进一步调动区级发展经济和自主理财积极性,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深化市与区财政体制改革,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现行市与区分税制财政体制。

一、基本原则1.强化激励,提升活力;2.统一体制;3.保证既得利益;4.与中央、省对市体制保持衔接;5.税收在地征管,在地统计;6.简便易行,平稳过渡。

二、事权划分现行市、区两级事权原则上保持不变。

今后结合区级增强城市管理和服务功能需要,进一步明晰事权划分。

三、收入划分1.市级固定收入: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安徽中烟工业公司芜湖卷烟厂;芜湖发电厂、安徽华电芜湖发电有限公司、安徽响水涧抽水蓄能有限公司等发电及发电投资企业;芜湖瑞创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含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芜湖新兴铸管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芜湖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芜湖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芜湖海关税收;芜湖长江大桥开发区范围内税收收入;市区范围内水利基金、河费、文化建设事业费收入;市直单位征收的各项非税收入等。

除金融机构、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芜湖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芜湖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芜湖海关税收和芜湖长江大桥开发区范围内税收外,市级固定收入范围内其他企业税收(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实行就地入库、在地统计,财力通过体制结算上解市财政,其中安徽中烟工业公司芜湖卷烟厂、芜湖新兴铸管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划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余按在地原则划入相关区。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成立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成立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成立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7.19•【字号】财监〔2017〕549号•【施行日期】2017.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芜湖市财政局关于成立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本局各部门、非税征管局、财务服务中心: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省财政厅统一部署,扎实做好2017年财政监督管理专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如下:组长:李家贵(党委书记、局长、国资委主任)副组长:周庆华(党委委员、副局长)韩永强(党委委员、副局长)汪海(党委委员、市纪委驻局纪检组长)汤高继(党委委员、国资委副主任)朱毅(副调研员)凌国栋(副调研员)成员:王东祥(办公室主任)王皖林(综合科科长)刘路阳(预算科科长)葛雯(国库科科长)张红(政府债务办常务副主任)王高华(行政政法科科长)吴斌(教科文科科长)刘表腾(社会保障科科长)姚菁(经济建设科科长)李建萍(农业科科长)严金梅(农发局局长)林蓉(支出执行科科长)顾波(经营性资产管理科科长)牛家波(国资运营监督科科长)肖迎清(农综办主任)夏书文(监察室主任)李永慧(监督检查局局长)项东文(非税征管局局长)胡传江(财务服务中心主任)财政监督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督检查局,汤高继兼任办公室主任。

芜湖市财政局2017年7月19日。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8.17•【字号】财资〔2023〕368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在行政事业单位共同努力下,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水平持续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以下简称“资产报告”)质量逐年提高。

随着今年资产管理系统迁移至预算一体化平台,财政部对年度资产报告编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今年资产报告编报以及审计、财会监督等检查发现,我市资产管理工作还存在工作基础不够扎实、资产报告与会计核算、部门决算等衔接不够紧密等问题。

为夯实工作基础,全面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数据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梳理问题市直各部门组织所属单位结合财务账、资产账、资产卡片信息、资产报告及资产实物情况等,围绕以下4个方面梳理摸清问题,进一步整改、规范。

(一)基础信息管理方面1.单位部门标识代码、隶属关系、机构行业类型、在职人员工资使用科目(按归口行业选择科目,如:学校为“教育支出”、医院为“卫生健康支出”)、单位地址(填列全称,如: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政通路66号政务文化中心)等基础信息是否精准;2.机构、人员、公务用车编制等信息是否准确;3.房屋的位置、用途(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等)、状态(在用、出租、出借、闲置、待处置等)、建筑面积、占地面积、权属性质、权属证明、权属证号、权属人等信息是否完善;4.土地使用权的位置、状态(在用、出租、出借、闲置、待处置等)、权属性质、权属证明、权属证号、权属人等信息是否完备;5.车辆的用途(机要通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等)、状态(在用、闲置、待处置)、车牌号、排气量、分类(非机动车辆错误登记)等信息是否完备准确;6.大型仪器设备30万元以上是否标识共享共用;7.是否存在临时机构、非独立编制机构、非独立核算机构、“虚拟”机构等单独登记资产账、填报资产报告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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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财政局文件财会核〔2011〕429号签发人:胡锡萍
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托财政会计代理核算业务规范》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托财政会计代理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芜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代理核算工作实施方案》(芜市办【2011】37号)等规定,市直机关财务服务中心制定了《芜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托财政会计代理核算业务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芜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托财政会计代理核算业务规范》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分管局领导:蒋庆贵联系人:项军联系电话:3122760
主题词:会计核算规范通知
信息公开类型:依申请公开
报送:市直各有关单位
芜湖市财政局办公室2011年10月24日印发
(共印150份)
芜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托财政会计
代理核算业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会计代理核算业务,加强财务管理,提升会计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市政务文化中心内办公的市直事业单位,可委托市直机关财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会计代理核算。

第三条委托财政会计代理核算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需与中心签订代理核算协议。

第四条财政会计代理核算期限以年度为单位,代理核算起始日为当年度元月1日,年度中间原则上不接受会计代理核算委托。

第五条预算单位需向中心提供会计科目初始余额确认表(应确保初始余额与上年期末余额一致)和单位会计报表。

第二章代理核算业务范围
第六条预算单位对其财务收支活动负责,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对预算单位送达的原始凭证,进行财务
处理,真实、完整、及时地反映各单位的财务活动状况,规范单位财务收支行为。

第七条按照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规则等规定,向预算单位提供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表等财会信息资料。

第八条代理核算预算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往来结算业务,协助预算单位做好经费使用的审核、控制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按照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的编制要求,协助预算单位编制单位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

第十条负责将部门预算执行中的突出问题,提交财政部门报市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中心按年度向预算单位移交会计账册,会计账册移交后,由预算单位按会计档案要求进行保管。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财务机密。

第三章单位报账财务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由预算单位报账会计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办理。

第十四条报账会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财会业务
知识,掌握中心财务报销、审批制度等规定;
(三)熟悉本单位报销制度、审核、审批权限等规定,业务上接受中心指导;
(四)报账会计原则上要求是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第十五条单位报账会计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本单位应缴入国库、财政专户等收入业务;
(二)负责办理日常经费(事业)支出及专项支出的报销业务;
(三)负责本单位原始凭证的预审、整理和报账,受理原始凭证时应按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严格把好初审关,对本单位财务活动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四)负责本单位各类资产日常登记管理,办理固定资产的购臵、处臵等业务,实时登记固定资产辅助“备查账”,及时更新“芜湖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定期与中心核对,保证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提出单位用款计划,及时申请财政拨款,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六)按规定时间向中心报送符合规定的报账单和会计原始凭证。

对报账中审核不通过的事项,按照中心《拒收通知书》上注明的原由及时向本单位财务负责人汇报,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
行修改、重报;
(七)按时报送单位预、决算和其他部门所需报表。

在中心提供的报表数据基础上,编制本单位的年度预算、决算,以及按照不同口径要求,整理编制其他部门所需报表。

经单位相关负责人审定盖章后,及时报送财政及其他部门;
(八)负责本单位和中心及财政部门业务联系和信息传递工作;
(九)负责接收本单位年度会计档案;
(十)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一节原始凭证审核
第十六条报账会计受理本单位业务经办人的收入票据和支出票据时,须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的预先审核,主要包括:(一)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二)报账内容必须符合有关财经法规、票据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保证项目支付票据真实、手续齐全、用途清楚、内容完整;报账附件包括:报账单、原始凭证、发票、专项资金审批表、政府采购相关审批表、相关合同复印件、文件、会议纪要、说明、明细等会计资料;
(三)报账凭证及其他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以保证经济业务金额的准确性;
(四)检查经办人、报账会计、审批人的签字(章)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有关审批权限规定。

第十七条以下票据不得作为报销票据:
(一)各类收款收据、白条、要素不全的发票;
(二)已公告过期的发票;
(三)大小写不符,进行涂改、挖补的单据;
(四)应附清单而未附清单的物资采购、汽车修理、批量印刷等费用;
(五)违反政府采购、定点印刷、定点加油、定点维修、资产管理、规范津补贴、差旅费及会议支出规定的费用。

第二节原始凭证整理归集
第十八条报账会计要及时整理资金申请、支付及报销单据,并登记备查簿。

第十九条报账会计要将原始凭证分类粘贴整齐,自制单据填制清晰、正确,项目填列规范。

对填写、整理不规范的报账单据,中心不予受理。

原始凭证根据经费来源按用途进行详细分类,粘贴要平整,按票据的大小,从左到右依次粘贴,汇总凭证上应准确填写汇总金额,如报账金额与发票金额不符时,须在报账单据上填列实报金额、日期及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第三节填制报账单
第二十条报账单内容和格式要求:对整理好的原始凭证按中
心的要求和格式填制报账单。

要求项目填写齐全,一定期间内相同经济业务可以合并报账,不同经济业务分别报账。

报账单上详细注明来源和用途,单位财务审批人和报账会计签章后,交中心由统管会计签章入账。

第二十一条填制科目要求:各预算单位应按照财政部统一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制报账单。

第四节中心受理、审核预算单位报账
第二十二条报账会计将报账单及原始凭证交中心报账,经中心统管会计审核,对于票据与银行结算票据金额不一致的,报账会计核实更正后再报账;对于审核结果与报账金额不一致的,按核定金额报账;对于原始凭证不准确、不完整或有涂改、有错的,由统管会计填制《拒收通知书》并注明理由交报账会计退回,单位经办人按要求补充、更正或更换后再办理报账;对于不合法、不合规的原始凭证,中心不予受理。

第五节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中心统管会计根据中心复核会计复核后的报账单及原始凭证,及时编制记账凭证。

中心复核会计复核记账凭证,如发现有不正确的会计科目或虚假原始凭证,应提出修改意见,登记备查簿。

第六节定期过账、结账
第二十四条中心统管会计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在规定时间内,把所属单位账目进行过账、结账,完成有关财务报表编制。

第七节及时整理会计档案
第二十五条中心统管会计除了加强对未归档会计资料的管理,还应定期将会计资料分类装订、立卷归档,妥善保管,在规定期限里移交给各预算单位。

第八节提供财务数据以供单位使用
第二十六条中心按照规定向预算单位提供财务会计报表,配合单位完成预、决算报表的编制。

第五章业务期限
第二十七条预算单位报账会计应与每周二、周四(节假日顺延)将当月发生的业务,按要求整理,并按规定逐项录入会计核算系统生成报账单(同时将电子数据发送至中心),附会计原始凭证报送中心。

第二十八条中心在接收预算单位报送的报账单和会计原始资料且审核相符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账务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芜湖市市直机关财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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