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文件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0•【字号】西政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政发〔2014〕1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西城区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2014年1月20日北京市西城区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区大额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专项资金,是指为履行政府经济社会宏观调控职能或者完成某项特定重大工作任务,经区政府批准设立,在区级部门预算之外,由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保持稳定资金投入规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不含基本建设投入)。
第三条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严格设立、统筹安排、绩效导向、公开择优、监督问责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管理第四条大额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符合政府支持方向和重点事业发展需要。
大额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根据专项工作的执行期以及资金的绩效管理情况确定。
不得设立与已有大额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者相似的大额专项资金。
第五条设立大额专项资金,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议批准。
第六条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专项资金设立决策机制。
申请设立大额专项资金的,区财政局应当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大额专项资金设立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等组织论证。
必要时,可以采取公众听证、专家咨询、专业机构测评、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两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京财经建〔2020〕267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两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两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京财经建〔2020〕2677号局属各单位:为加快推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全面落实市财政局承担的“两区”建设工作任务,经局领导批准,现将《北京市财政局“两区”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推动“两区”建设任务顺利实施。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两区”建设工作方案北京市财政局2020年12月30日附件北京市财政局“两区”建设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作,全面落实市财政局承担的“两区”建设工作任务,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积极推进市财政局牵头任务落地见效,配合其他市级部门和各区落实“两区”建设任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政策制度体系,加强资金保障,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深入推动更高水平的扩大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助推构建新发展格局。
二、组织机制(一)组织架构成立市财政局“两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两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吴素芳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局领导刘圣国同志、王华伟同志、张宏宇同志担任,经济建设处、税政处、财源建设处、会计处及其他相关处室处长为小组成员。
负责组织研究我局推进“两区”建设工作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我局牵头试点任务的实施,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区的相关事项,督促检查有关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城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城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1.01•【字号】西财企〔2023〕377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城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西财企〔2023〕377号区国资委、各区属一级国有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结合我区实际,我局修订了国资预算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
现将《西城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2023年11月1日西城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及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区国有经济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预算单位(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及其所监管的企业。
第三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编制与执行,以收定支,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四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区属国有一级企业上交,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
主要包括:(一)利润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利润收入实施分类收缴,即企业按照功能类别的相应比例计算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暂定:市场竞争类企业按不低于15%的比例上缴(其中房地产企业(附相关证明)不低于15%,其他企业不低于20%);公共服务类、特殊功能类、未分类企业按不低于15%的比例上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西城区政务公开实施意见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西城区政务公开实施意见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10•【字号】西政办发〔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西城区政务公开实施意见细则的通知西政办发〔2017〕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经第2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贯彻落实西城区政务公开实施意见的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0日关于贯彻落实西城区政务公开实施意见的细则一、深化公开内容(一)以清单促公开内容标准化1.对已经在政府网站集中公开的区级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行动态管理。
完善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清单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区编办责任单位:全区各部门完成时限:在2016年推进的基础上持续落实2.按照市政府年度政务公开重点任务要求,本着只增不减的原则,制定年度必公开项清单,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公开要求,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应上网、尽上网”。
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限:按年度常态化进行3.按照市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区域实际,编制并动态管理重点领域区街两级清单。
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科信委责任单位:全区各部门、各街道完成时限:在2016年推进的基础上持续落实4.根据重点领域区、街两级清单要求,公开相应内容,并做好动态调整。
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全区各部门、各街道完成时限:2017年3月底前完成并持续落实5.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责、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分批编制政府信息目录清单。
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全区各部门完成时限:2017年底前完成并持续落实6.根据政府信息目录清单编制情况,逐步形成主动公开目录清单、依申请公开目录清单、政务公开负面清单,解决主动公开随意性大等问题。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管理,高效、科学实施项目,依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办发〔2016〕36号)、《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16〕7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以下简称“区科技项目”)是指在西城区科技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信委”)立项,由区财政支持的项目。
旨在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支持区域科技创新,提升知识产权创造力,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应用,发挥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第三条区科技项目管理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申请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联席会议负责审议区科技项目的布局、设置、指南、重点任务、项目计划、绩效实现情况及评审专家组的组成等事项。
区科信委负责区科技项目的立项、中期检查及验收等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及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章支持方向与方式- 1 -第五条区科技项目主要面向西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重点支持科技创新类和可持续发展类项目。
科技创新类项目包括企事业单位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规范管理等。
可持续发展类项目包括区域可持续发展示范、地区发展前瞻性研究、重大成果转化应用等。
第六条区科技项目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有前补助、后补助、知识产权专项资助。
初创期中小企业及区属事业单位科技创新类项目、可持续发展类项目,适用前补助方式;非初创期的企业科技创新类项目适用后补助方式;科技创新类项目中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项目适用知识产权专项资助。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七条项目的立项管理(一)区科技项目立项程序包括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专家评审、联席会议审议、区政府批准、项目立项等。
(二)建立区科技项目储备库,根据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及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从项目储备库中进行选择和支持。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西城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西城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24•【字号】西政发〔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西城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西政发〔2016〕10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经第142次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北京市西城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2016年8月24日北京市西城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维护政府信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61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北京市地方政府债券代发和转贷工作的通知》(京财金融〔2015〕24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政府性债务分为政府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其中: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政府或有债务分为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一般债务是指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
专项债务是指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主要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政府债务。
第三条政府性债务管理遵循“分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
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将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强化风险预警和防控,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第四条区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市政府代为举借。
政府债务只能通过区政府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和其它方式举借债务。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3年度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财法[1993]1422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3年度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财法[1993]14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0278a57e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37.png)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3年度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3年度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财法(1993)1422号1993年8月11日)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财政分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0)13号文件的精神,我们对我局现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确认下列规范性文件已无效,请即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1993年8月11日附件: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一、预算管理类1.关于建立财政试点的通知(84)财预字535号市财政局2.关于区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后预算收入留解比例的通知(86)财预438号市财政局二、预算外资金管理类3.关于进一步促进城镇集体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87)京财综961号市财政局4.关于重新修订基本建设自筹资金审批办法的通知京财综(1989)2352号市财政局5.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返还劳改、劳教单位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综(1991)73号市财政局6.关于提取使用出租汽车购车基金的通知京财综(1991)1271号市财政局7.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综(1991)2171号市财政局、市税务局8.关于北京汽车服务公司申请免征养路费问题的通知(85)财预外28号市财政局9.关于转发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85)交工字254号《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85)财预外548号市财政局10.转发财政部、国家经委“关于认真核定国营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比例和加强管理的通知”的通知(85)财预外568号市财政局11.关于《北京市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执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5)财预外648号市财政局12.关于修订托幼园所收取托儿补助费标准的通知(86)财综计730号市财政局13.关于托儿补助费报销问题的补充通知(86)财综计798号市财政局14.关于调整北京出租汽车征缴公路养路费办法的通知(86)财综计873号市财政局15.关于印发《北京市职工技协组织开展有偿技术服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86)财综计884号市财政局16.关于支持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规定(86)财综计963号市财政局17.关于停止发放未入托的幼儿补助费的通知(84)财行字28号市财政局18.转发财政部《关于免征档案馆库房和工作用房自筹资金建筑税的通知》的通知(84)财预外538号市财政局三、工业企业财务管理类19.转发财政部、劳动总局《关于国营企业、交通企业试行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78)财企字第1055号市物资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20.转发财政部“关于改进国营企业提取企业基金办法的通知”的通知(79)财企字第790号市财政局21.关于提高企业单位职工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市财政局22.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和本补充规定的通知(81)财企字第204号市财政局23.转发财政部“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和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82)财企一字第416号市工农教育办公室、市财政局24.关于转发一部两行《关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82)财企一字第685号市财政局25.关于全额利润留成的预提计算和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82)财企一字第948号市财政局26.转发“关于调整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及合营企业人员国外服装零用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83)财企一字第26号市财政局27.关于年利润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实行上交利润包干办法的通知(83)财企一字第95号市经委、市财政局28.关于修订无食堂企业职工就餐补助问题的通知(83)财企一字第313号市财政局29.关于试行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办法的通知(84)财工制字第874号市财政局30.进一步简政放权、搞活企业的补充规定(84)财工制字第906号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委、市计委、市建委、市劳动局、市物价局31.关于修订《国营企业五项基金的几项试行规定》的通知市财政局32.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兴办和发展第三产业企业财务问题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86)财工制43号市财政局33.关于对小型技措贷款实行合同管理的规定(87)财工管字第589号市财政局34.关于兑现完成“两保一挂”承包任务的总公司机关人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工(89)155号市财政局、市经委35.关于修订市属国营工业企业试行节约流动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京财工(89)494号市财政局36.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参照执行财政部颁发〈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财工(89)944号市财政局37.关于对市属国营物资供销企业试行节约流动资金贷款奖励办法的通知京财工(1989)1065号市财政局、市税务局38.关于北京市国营工业企业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工(1989)1322号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国管局39.关于北京市国营工业企业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工(1989)1341号市财政局、市经委40.关于修订我市对国营工业企业征收国家流动资金占有费办法的通知京财工(1991)416号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国管局41.关于印发国营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补充国家流动资金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工(1992)251号市财政局42.关于印发转换经营机制试点企业“八·五”期间免征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和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京财工(1992)372号市财政局43.关于国营大中型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工(1992)397号市财政局、市经委44.关于同意北京市纺织工业总公司调整经营业务费列支比例的批复京财工(1992)741号市财政局45.关于加强我市国营企业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通知京财工(1992)851号市财政局、市经委、市计委46.关于调整国营工业企业业务招待费列支比例的通知京财工(1992)1459号市财政局47.关于同意提高市印刷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管理费提取比例的通知京财工(1992)1638号市财政局48.关于下放企业税后留利分配权限的通知京财工(1992)1735号市财政局49.关于同意调整北京市物资管理局所属国营物资企业业务活动费列支比例的复函京财工(1992)1946号市财政局50.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财工(1992)2044号市财政局、市体改委51.关于对北京市国营工业企业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返还和免交的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工(1992)2656号市财政局四、商贸企业财务管理类52.关于利用贷款、新建、改建、扩建商业服务网点财务处理意见(83)财企二字第340号市财政局53.关于电视机保修费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82)财企二字第275号市财政局54.关于商办工业企业节水措施费用开支财务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82)财企二字第508号市财政局55.关于远郊县蔬菜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82)财企二字第542号市财政局56.关于北京市城近郊区和燕山区粮食零售企业内部经营平价粮油实行批零差价规定的联合通知(82)财企二字第609号市财政局、市粮食局57.关于城近郊区和燕山区粮食零售企业内部经营平价粮油实行批零差价的补充通知(82)财企二字第695号市财政局、市粮食局58.关于调整粮食工业、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的通知(84)财商管字第890号市财政局、市粮食局59.关于处理城近郊“九区”粮食零售企业经营平价粮油执行批零差价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85)财商管字第63号市财政局60.关于调整全市粮食零售企业经营平价粮油批零差价的联合通知(85)财商管字第203号市财政局61.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经委《关于认真核定国营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比例和加强管理的通知》的通知(85)财商管字第513号市财政局62.关于核定国营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比例和加强管理的补充通知(85)财商管字第612号市财政局6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国营企业库存商品、物资调整价格差额的财务处理的通知”(86)财商管字第1014号市财政局64.关于贯彻财政部《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补充规定京财商(1990)2532号市财政局65.关于市粮食局系统压缩财政补贴目标责任制奖惩办法京财商(1990)1667号市财政局66.关于蔬菜行业节亏留用和优惠免税等几项财务问题规定的通知京财商(1989)1885号市工商局、市财政局67.关于建立蔬菜风险基金的通知京财商(1988)1214号市财政局68.关于印发《商业企业预提商品削价准备金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财商(1988)655号市财政局69.关于调整部分粮食油料收购价格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京财商(1988)195号市财政局70.关于转发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及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商(1991)2077号市财政局71.关于秋粮收购价格等问题的通知京价(农)字〈1991〉485号、京财商〈1991〉1983号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市财政局72.关于下放企业专用基金分配管理权限的通知京财贸(1992)1809号市财政局73.关于进一步明确价格补贴列支渠道和会计处理的通知京财贸(1992)9号市财政局74.关于北京国际易货贸易公司易货贸易实现利润参与分配的批复京财贸(1992)801号市财政局五、行政事业管理类75.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工作人员书报补助标准的通知京财行字(1988)第780号市财政局、市人事局76.关于转发财政部《颁发新的〈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京财行(1988)第28号市财政局77.关于调整部分优抚、救济对象生活补助、救济标准的通知(88)民计字第207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78.关于统战、对台工作业务经费开支的通知(87)财行字130号市委对台办、市委统战部、市财政局79.关于制发行政管理费类各款支出统一“节”级科目的通知(86)财行字第894号市财政局80.《关于出差人员乘坐京沪直达快车不坐卧铺如何计发补助费和工作人员调动使用集装箱托运如何报销行李托运费的规定》的通知(86)财行字第573号市财政局81.关于修订职工因公骑用私车补助标准的通知(86)财行字第595号市财政局82.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对赞助广告加强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85)财行字第751号市工商局、市财政局83.关于修改会议费等几项开支标准的通知(85)财行字第321号市财政局84.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86)财行字第260号市人事局、市财政局85.关于提取离退休职工按居住地区开展活动经费的具体办法(85)财行字185号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老龄委合发86.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84)财行字第439号市财政局、市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办公室87.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职学习期间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84)财行字第155号市财政局88.关于调整部分在乡优抚对象定期补助标准和扩大定补面增拨预算的通知(84)财行字第242号市财政局、市民政局89.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提高退休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83)财行字867号市财政局90.关于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提取额的通知(83)财行第529号市人事局、市财政局91.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乘坐空调软座可躺式客车票价报销问题的复函》和《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的补充通知(81)财行字第770号市财政局92.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的通知》(81)财行字第131号市财政局93.关于对烈军属医疗减免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80)财行字第1288号市财政局94.转发《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0)财行字第967号市财政局95.关于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80)财行字第895号市财政局96.关于修订人民陪审员工资和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79)财行字第1030号市财政局97.关于在市区属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实行职工统筹医疗的通知(79)财行字第873号市财政局98.关于陪审员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79)财行字第701号市财政局99.关于修订普通高等学校、业余高等学校以及各类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经费开支标准的通知财文(1988)1099号市财政局100.关于转发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教育事业费“节”级科目的通知》的通知(86)财行字第40号市财政局101.关于增加中等师范学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费的通知(85)财行字第702号市财政局、市教育局102.关于招收初中毕业生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缴纳录取费的通知(85)财行字第511号市财政局、市教育局103.关于大学分校调整过程中财务、物资处理问题的紧急通知(83)财行字第898号市财政局、市高教局104.关于临时抽调参加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人员的生活补助费问题的补充通知(83)财行字690号市教育局、市财政局105.关于调整群众业余测报点补贴的通知(83)财行字351号市财政局、市地震办公室106.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生产实习经费开支办法〉的通知》的通知(83)财行字041号市财政局107.关于印发《关于中小学财务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82)财行字706号市财政局108.关于职工业余教育借用中、小学教室办学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81)财行字468号市财政局109.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干训进修人员伙食补助费通知(81)财行字256号市财政局110.关于试行《关于普通中学举办职业高中(班)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0)财行字1226号市财政局111.关于高等学校“三好学生”实行物质奖励问题的通知(80)财行字1043号市财政局112.关于调整培训赤脚医生等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79)财行字766号市财政局113.关于印发《郊区县(区)广播站稿酬试行办法》的通知(78)财行字490号市财政局114.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74)财行字242号市财政局115.关于培训农村赤脚医生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74)财行字71号市财政局116.转发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六个部门《关于公安干警实行执勤岗位津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87)财行字476号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司法局六、农业企业财务管理类117.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市财政局118.关于鼓励扶持乡镇大中型骨干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若干试行规定(91)京政农24号、京财农(1991)195号市农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乡镇企业局119.关于1989年国营农口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清算中有关政策问题的处理和填报清算表的通知京财农(1990)305号市财政局120.关于农口国营企业在包干结余资金前列支有关款项及审批办法的规定京财农(1989)1989号市财政局121.关于印发本市《乡镇企业财务制度补充规定》和《乡镇企业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87)财农409号市财政局、市乡镇企业局122.关于国营农场提取利润包干结余资金和划分三项基金的暂行办法(86)财农字第964号市财政局、市农场局123.关于申报调整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和调整固定资产目录的通知京财农(1992)2331号市财政局、市国管局124.关于印发《北京市规模牛场成本核算规程》的通知京财农(1992)2741号、(92)京农管奶牛字第6号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市国营农场管理局125.关于印发《北京市规模经营农场成本核算规程》的通知京财农(1992)2740号(92)京农字第23号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市农业局126.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市财政局127.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财政支农周转金挂帐范围的通知》的通知京财农(1992)1250号市财政局128.关于印发《北京市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农(1990)678号市财政局、市农业机械总公司七、会计事务管理类129.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营工业企业提高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京财会(1992)1048号市财政局130.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国营工业企业“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的明细表”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财会(1992)839号市财政局131.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发给职工粮价补贴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财会(1992)657号市财政局132.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京财会(1991)2118号市财政局133.关于印发《物资企业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会(1991)1766号、(91)京物财字第350号市物资局、市财政局134.关于北京市建材发展补充基金收缴和使用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京财会(1990)273号市财政局135.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清理检查“小金库”会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京财会(1990)253号市财政局136.转发财政部《印发“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采用新的银行结算办法等若干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财会(1989)2405号市财政局137.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施工企业票据结算和发行债券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财会(1989)2180号市财政局138.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的各项收入严格按规定入帐核算的通知》的通知就财会(1989)2009号市财政局139.关于转发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和《北京市〈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京财会(88)1965号市财政局140.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营施工企业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87)财会管第1003号市财政局141.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国营施工企业发给职工粮价补贴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财会(1992)656号市财政局八、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142.关于对我市专控车辆进行整编的通知(88)市购字(37)市控办143.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十八种专项控制商品的监督付款工作的通知(87)市控字(65)144.关于严格控制购买非生产性汽车的通知(87)市购字(39)市控办145.关于严格控制和审查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的通知(85)市购字(38)市控办146.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的通知”(85)市控字(31)市控办147.转发“全控”关于贯彻《国务院紧急通知》的具体规定(85)市控字(15)市控办148.关于转发全国控办“关于制止滥发服装问题的通知”(85)市购字(2)市控办149.关于社会集团购买彩电等按专项商品审批的通知(85)市购字(1)市控办150.转发全国控办《关于审批中央在京单位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84)市购字第14号市控办151.关于对报废、没收车辆的处理问题的通知(83)市购字第18号市控办152.关于封存小轿车的处理办法的通知(83)市购字第16号市控办153.关于集团购买生产经营用商品的具体手续的通知(77)市购字第30号154.关于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车辆领发牌照具体规定的通知(78)市购字8号市控办155.关于社会集团购买小汽车的若干补充规定(78)市购40号市控办156.关于集团购买生产经营用商品的具体手续的补充通知(78)市购字第39号市控办157.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关于严格控制小汽车、大轿车的分配和购买的规定》的通知(81)市购字16号市控办九、国有资产管理类158.关于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组织力量做好清理整顿公司中国有资产清理、划转和收缴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京国资字(1990)第34号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十、涉外类159.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87)财合资1212号市财政局160.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赴波兰等11个国家临时出国人员国外费用开支预算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京财行(1988)147号市财政局、市政府外事工作办公室161.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行(1988)676号市财政局162.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修订因公临时出国人员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预算标准的通知》的通知(87)财行字626号市财政局、市政府外事工作办公室163.关于转发《关于调整派西萨摩亚等国家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预算标准的通知》的通知(86)财行字第15号市政府外事工作办公室、市财政局164.关于转发《关于停止执行临时出国人员国外伙食费包干办法的通知》的通知(85)财行字第231号市政府外事工作办公室、市财政局165.转发《关于去朝、罗及其他国家的临时出国人员国外零用费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去罗、朝的临时出国人员国外零用费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83)财行字第1048号市财政局、市政府外事工作办公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分局166.转发“关于颁发《国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87)财综字321号市财政局167.关于转发《关于修订旅行社系统接待人员工作服装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86)财综计322号市财政局十一、其他类168.关于住市房管局统管供暖住宅的职工不再发取暖补助的通知(79)财行字第828号市财政局——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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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文件西财经…2009‟124号西城区财政局关于加强大型修缮工程项目预算、资金和财务管理的通知区属各预算单位:为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控制和降低经济成本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修缮类工程(下称修缮工程)预算、资金和财务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中大型修缮工程是指以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为实施对象,工程预算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固定资产改良、修缮、修理、装饰、装修、装潢等工程。
本通知中“工程预算”应包括施工预算和其它费用预算。
工程预算50 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原则上仍按原部门预算管理方式管理;工程预算不足50万元但其结算达到以上标准的,可作为大型修缮工程项目管理。
大型修缮项目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如面积确需调整,应作为改、扩建项目,按我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本通知所涉及构筑物、改良、修理、装修等概念界定按•西城区财政局关于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西财绩效…2008‟124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修缮工程的预算管理(一)预算申报修缮工程应作为部门预算一般类项目,除按部门预算申报要求编制、报送相关文本资料外,还应当同时编报工程预算(包括工程预算书、施工图纸和其它费用预算等)。
1.能够在编制次年部门预算时确定施工范围、规模、内容、标准的,工程预算应作为部门预算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并接受区财政局组织的财政投资评审,以评审结果列入次年部门预算,并作为预算指标下达的依据。
2.不能在编制次年部门预算时明确工程有关内容的,可暂按工程投资估算申报部门预算。
次年在工程实施前,以财政投资评审结果为依据调整原预算指标。
(二)预算审核、下达1.修缮工程的预算评审按财政部、北京市财政局有关财政投资评审制度规定执行。
2.单位对上报修缮工程预算的全面、准确负责,施工内容应不重不漏;需要设计、招标、监理等辅助性服务的所需费用也应包括在项目预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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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文件西财预〔2009〕197号西城区财政局关于修订《西城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区级部门预算的管理,我区重新修订了〘西城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将新修订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城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西财预〔2003〕203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西城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二○○九年八月六日主题词:财政预算项目支出通知抄送: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区审计局。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办公室2009年8月6日印发附件:西城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完成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西城区预算管理监督办法〙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前年度财政性结余资金和其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当在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做出合理安排。
(三)追踪问效、绩效考评的原则。
区财政局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或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逐步建立项目预算安排与项目执行效果有机联系的绩效考评机制。
第二章项目分类第五条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经常性项目和一般性项目。
第六条经常性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完成工作任务,每个年度都需要发生的属于基本支出之外的项目支出。
具体包括:(一)会议培训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围绕中心任务和业务工作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举办的业务培训和研讨会议等项目。
(二)房租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正常工作,承租办公场所的房租项目。
(三)物业管理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性质的支出项目。
(四)其他经常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经常性支出项目。
第七条一般性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一次性发生的属于基本支出外的项目。
具体包括:(一)大型会议培训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承办或组织的全市性、全区性的会议培训项目。
(二)大型印刷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一次性发生的数量较大的印刷项目。
(三)宣传、活动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或按照有关要求组织的宣传、活动项目。
(四)工程修缮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自管房或本单位管理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进行修缮、维护、装修、改造及房屋配套专项设备及附属设备修理、维护,且规定未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
(五)购置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工作任务及事务发展目标所发生的办公车辆、办公家具、办公设备、专用工具仪器、专用设备、专用材料等购置费用,不包括房屋类建筑物购置。
(六)信息化系统改造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电子政务工程建设、信息化网络改造等支出。
(七)环境综合整治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进行环境综合整治所发生的费用支出项目。
(八)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的管理规定,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
(九)其他一般性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一般性支出项目。
第三章项目库管理第八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业务数据系统。
该系统由区财政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
第九条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包括:部门上报项目,指项目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报送区财政局的项目。
部门备选项目,指项目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因资金来源及其他因素未能报送区财政局的项目。
财政下达项目,指经区财政局审核确定,并安排资金的项目。
财政备选项目,指经区财政局审核,因财力限制或者项目成熟度不高等原因未予安排资金的项目。
第十条项目排序的原则(一)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须由区财政资金重点保障的项目优先排序。
(二)上年度已实施的延续项目优先排序。
(三)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开展的项目,根据轻重缓急、项目成熟度等因素合理排序。
(四)区财政局对部门申报的项目,统筹考虑当年财力、部门收入来源、以前年度财政性结余资金等因素,对项目进行择优遴选,按照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合理排序。
第十一条为推动项目库滚动管理,年度预算执行中,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追加的项目,原则上必须是项目库中的备选项目;如需申请追加新项目或者调整已安排项目,应当在按照既定程序报区财政局审批的同时,在项目库中做出申报。
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开始前,区财政局将列入本年度预算的经常性项目结转至下一年度的项目库中,行政事业单位可对项目进行清理和整理,做出必要调整后进行申报。
第四章项目申报第十二条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三)属于本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三条年度预算执行中,申报项目按照申报要求分为新增项目和调整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在年初预算之外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项目支出预算的项目。
调整项目是指对年初已安排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追加、追减等调整的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和附件组成,附件包括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项目评审报告。
申报信息化系统改造类项目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其他一般性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编报项目可行性报告。
对于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区财政局可以要求预算单位提供专家论证意见或中介机构确认的项目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要求(一)申报项目要有充分、合理的立项依据,编制要规范、细化、完整,不漏报、不虚报。
(二)新增项目必须按照区财政局的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三)调整项目在填报项目申报文本时,应当对调整原因做出充分说明,必要时还需附相关材料和调整依据。
(四)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编制时要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要求,明确具体采购项目、需求数量、需求时间。
(五)实施绩效考评的项目,要按照绩效考评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项目审核第十六条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单位和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二)项目申报书和附件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涉及政府采购和绩效考评的项目是否按照相关要求做出申报;(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项目预算的预算规模及开支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申报项目的排序是否合理;(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七条区财政局逐步建立健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机制。
对预算数额较大、专业技术复杂或者区财政局在审核中认为有必要评审的项目,开展财政投资评审。
第十八条区财政局在项目审核环节中,如发现行政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不符合项目管理要求,可以进行项目调整或将项目退回主管部门,并指导、督促单位更加规范地填报项目。
第六章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第十九条区财政局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区委区政府工作重点、部门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
根据当年财力状况、部门收入来源和以前年度财政性资金结余情况,确定项目支出预算建议书,并进行合理排序,在规定时间上报区政府审定。
经西城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依法批复部门预算。
第二十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行政事业单位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消、变更,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和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区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项目机动费的管理第二十二条项目机动经费是为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零星支出和临时性开支,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调整,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二十三条项目机动费可以用于弥补公用经费、当年执行中不可预见的新增项目以及当年预算已安排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经费缺口等。
第二十四条项目机动经费动用时,实行审批和备案两种管理方式。
动用项目机动费用于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不分金额大小,一律报区财政局审批。
除上述用途外,一次性动用机动费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项目,需提前报区财政局审批;一次性动用机动费低于1万元的项目,要将动用情况随同年度部门决算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八章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第二十五条区财政局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和项目单位应当对完工项目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需要编报竣工决算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对年度预算安排并纳入绩效考评的项目,由区- 11 -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八条区财政局、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区财政局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西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西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城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西财预〔2003〕2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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