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办法19524018
电力设备缺陷管理规定

设备缺陷管理制 .度〔讨论稿第 1 条、为了加强设备缺陷管理,保持设备健康水平,及时跟踪并消除设备存在的缺陷,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设备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特制定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第 2 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设备缺陷管理的职责、管理要求,规范设备缺陷定义与分类,合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发、输、变、配电设备、设施缺陷管理工作。
第 3 条、设备缺陷系运行及备用设备存在有影响安全、经济运行或者设备健康水平的一切异常现象。
第 4 条、按设备缺陷的性质和轻重程度可分为紧急缺陷、重大缺陷及普通缺陷三类。
1、紧急缺陷:指设备己不能继续运行,随时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必须即将处理的缺陷。
2、重大缺陷:缺陷比较重大,短期内仍可继续运行,但应加强监视, 需要积极组织力量在短期内消除者。
3、普通缺陷:对近期安全运行影响不大,可列入年度或者大、小修计划消除的缺陷。
第 5 条、重复缺陷是指同类设备或者设施在规程规定的检修周期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性质相同的缺陷。
第 6 条、运行单位职责1、负责及时发现设备在运行和备用中发生的缺陷并汇报。
2、如实做好设备缺陷的记录、统计、分析,每月 5 日前向生产技术部上报。
3、配合检修单位进行设备消缺工作,对处理好的缺陷进行记录验收。
4、对未按时消除的设备缺陷监视运行。
第 7 条、检修单位职责1、负责公司主网的设备巡视检查,发现缺陷并上报,每月 5 日前上报缺陷统计表和消缺记录表。
2、负责采取措施及时消除设备存在的各类缺陷,并对消缺质量负责。
3、负责做好设备缺陷的统计、分析,按月向设备管理归口部门上报消缺情况〔含缺陷情况、处理情况、形成原因、应对措施。
4、对未消除的设备缺陷进行重点巡视检查。
5、按缺陷性质及时组织消缺工作,该工作列入考核目标。
第 8 条、安全监察部职责 1、负责监督检修单位对设备缺陷的消缺工作并进行考核。
2、接到紧急缺陷报告应即将赴现场,检查检修单位消缺工作。
第 9 条、生技部职责1、负责监督、落实设备缺陷的处理,并对其消缺质量进行考核。
电力设备缺陷管理办法

湖北省电力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提高湖北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设备管理水平,及时、准确掌握设备缺陷信息,为设备状态评价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基础信息,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设备缺陷管理职责、管理内容、监督考核等内容。
第三条设备缺陷是指运行或备用的设备发生了威胁设备和人身安全、影响经济运行、降低健康水平、影响设备载荷能力或寿命,以及造成电能质量不合格等异常现象,需进行处理的内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省公司所属各单位设备缺陷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设备管理职责作为设备缺陷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输变配电设备缺陷管理标准;负责输变配电设备缺陷管理;有针对性地制定反事故措施;定期汇总发布缺陷信息。
第六条基建部负责协调处理基建工程投产一年内的设备缺陷。
第七条各设备运维管理单位是缺陷管理的责任主体,同时也是设备缺陷管理的执行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设备缺陷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电科院等各专业技术支撑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协助省公司运维检修部等各职能部门开展设备缺陷定性、统计分析、处理情况跟踪等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缺陷填报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处理及时性等工作。
第三章管理内容第九条缺陷管理包括从缺陷的发现、建档、消除、验收等全过程的闭环管理。
第十条设备缺陷按照对电网运行的影响程度,分为危急、严重和一般三类:(-)危急缺陷是指设备或建筑物发生了直接威胁安全运行并需立即处理的缺陷,否则,随时可能造成设备损坏、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火灾等事故。
(二)严重缺陷是指对人身或设备有重要威胁,暂时尚能坚持运行但需尽快处理的缺陷。
(三)一般缺陷是指危急、严重缺陷以外的设备缺陷及性质一般,程度较轻,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的缺陷。
第十一条设备缺陷管理实行分级、分层的管理原则。
省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建立或明确本单位设备缺陷管理的组织机构,明确各级设备缺陷管理责任人。
设备缺陷管理办法

设备缺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基层场站设备缺陷管理,提高设备健康水平,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及时发现和消除威胁安全运行的设备隐患,掌握设备运行状况,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电网设备缺陷管理规定》《变电站管理规范》《××投资有限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光伏组件、汇流箱及逆变器、风电机组、自建送出线路、备用电源线路、集电线路、机组(光伏单元)升压变及附属设备、一次设备、二次设备、通讯及自动化设备、消防系统、油品及危化品、设备防腐、生产设备区采暖温控系统、消防报警及安防系统、生产区域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检修道路等所有生产及生产辅助设施均应纳入设备缺陷管理范畴。
第三条缺陷处理应做到及时发现、正确定级、按时消除、原因清晰、责任明确、措施到位,坚持闭环管理与持续改进原则。
第四条关键名词术语解释(一)设备缺陷:一般是指一切处于运行和备用中的设备、系统、生产设施,随时发生的影响人身安全、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以及文明生产等的异常现象。
(二)紧急缺陷:一般是指严重程度已经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随时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必须立即消除或安排事故检修以及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设备缺陷。
(三)重大缺陷:一般是指缺陷比较严重,在短期内虽不会使设备发生事故或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但需在近期内安排消除或消除前应加强监视或跟踪的设备缺陷。
(四)一般缺陷:一般是指缺陷比较轻微,设备部件伤损或缺少应有的附属装置,近期对设备安全、经济运行影响不大的,可以结合计划检修或临时停运进行处理的设备缺陷。
(五)消缺率:在统计期间内应消缺并已消缺的缺陷项数占统计期间内应消缺的缺陷项数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为:消缺率=(统计期间内应消缺并已消缺的缺陷项数/统计期间内应消缺的缺陷项数)×100%。
统计期间内应消缺的缺陷项数包括:统计期间内已存在和新发现的且按规定在统计期内应消缺的缺陷总数。
配电室设备缺陷管理制度条例

配电室设备缺陷管理制度条例配电室设备缺陷管理制度篇1全面掌握设备健康状况,及时发现设备缺陷,认真分析设备缺陷产生的原因,积极摸索设备运行规律,是妥善安排设备检修、校验和测试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设备缺陷是指:设备本体磨损,劣化、自然老化,或由于装置不当,外力影响等使设备运行发生不安全情况。
二、按照缺陷性质可分为以下二类:1、紧急缺陷,性质严重,情况危急,必须立即处理,否则会发生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坏及停电事故。
2、一般缺陷,性质一般,情况轻微,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
三、发现缺陷的处理与汇报1、紧急缺陷从发现后24小时内处理完毕,如无法停电处理的应采取紧急措施(转移负荷或限制负荷)并立即通知电气负责人或向上级领导汇报。
四、紧急和重要缺陷未处理好前,应加强监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展成事故。
五、任何缺陷均应记录在缺陷记录簿内,对于在操作、检修、试验等工作中发现的缺陷而未处理的均应登记。
配电室设备缺陷管理制度篇2一、设备缺陷管理的目的:缺陷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掌握正在运行的线路、设备存在的问题,以便按轻、重、缓、急消除缺陷,提高线路和设备的健康水平,保障线路设备的安全运行。
另一方面,对缺陷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其变化规律,为大修、更新改造线路、设备提供依据。
二、设备缺陷的分类:设备缺陷根据其严重程度,一般分为三类:1、一般缺陷:指线路、设备状况不符合规程要求,但近期内不影响线路、设备和人身安全。
2、重大缺陷:指线路设备有明显损坏、变形,近期内可能影响线路设备和人身安全。
3、紧急缺陷:指线路、设备缺陷直接影响线路、设备安全运行,威胁人身安全,随时有可能发生事故,必须迅速处理的缺陷。
三、设备缺陷的处理:建立设备缺陷记录簿,供电所、电工在巡视中发现的缺陷应及时记录在设备缺陷记录簿上,写明缺陷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重大及以上缺陷应立即向领导回报,并根据缺陷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线路、设备存在缺陷但不影响安全运行时,应加强监视,针对缺陷发展做出分析和事故预想。
供电公司缺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电公司设备缺陷管理,提高设备运行质量,保障供电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属供电设备、线路及附属设施的缺陷管理。
第三条缺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安全第一,质量为本;3. 严格管理,及时整改;4. 责任到人,奖罚分明。
第二章缺陷分类及定义第四条缺陷分类:1. 一级缺陷:可能导致重大事故或造成大面积停电的缺陷;2. 二级缺陷:可能导致一般事故或局部停电的缺陷;3. 三级缺陷:可能导致设备损坏或影响设备性能的缺陷。
第五条缺陷定义:1. 一级缺陷:设备出现严重损坏、故障或缺陷,可能造成重大事故或大面积停电;2. 二级缺陷:设备出现较严重损坏、故障或缺陷,可能造成一般事故或局部停电;3. 三级缺陷:设备出现轻微损坏、故障或缺陷,可能影响设备性能或使用寿命。
第三章缺陷报告与处理第六条缺陷报告:1. 发现缺陷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2. 报告内容包括:缺陷地点、设备名称、缺陷性质、发现时间、影响范围等;3. 报告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
第七条缺陷处理:1. 一级缺陷: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2. 二级缺陷: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快组织抢修,恢复供电;3. 三级缺陷:制定整改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四章缺陷整改与验收第八条缺陷整改:1. 对发现的缺陷,按照缺陷性质和影响程度,制定整改方案;2. 整改方案应包括:整改措施、整改时间、责任人等;3. 整改过程中,要加强现场监督,确保整改质量。
第九条缺陷验收:1. 整改完成后,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2. 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正常运行;3. 验收不合格的,应重新整改,直至合格。
第五章责任与奖罚第十条责任:1. 缺陷报告不及时、不准确,导致事故扩大的,对责任人进行追责;2. 缺陷整改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对责任人进行追责;3. 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责任人进行追责。
电力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

电力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电力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为了加强设备缺陷管理,保持设备健康水平,应制定规范的电力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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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11.总则设备缺陷是危及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之一。
及时准确地发现、消除缺陷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
为使设备缺陷从发现到消除的全过程实现闭环管理,而制订本制度。
2.设备缺陷定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有缺陷设备。
2.1设备零部件损坏、老化、缺少,技术性能不良,以致不能在额定参数下运行或安全构成威胁者;2.2由于外界原因,形成威胁设备安全运行的现象;2.3按设备定级不能评为一类设备者。
3.设备缺陷的分类:3.1紧急缺陷(I类缺陷):己导致设备退出运行或随时可能导致事故需立即处理者;3.2重要缺陷(II类缺陷):缺陷比较严重,但在运行人员、试验人员的监视下,在短期内尚不致造成事故者;3.3一般缺陷(III类缺陷):对安全威胁不大,允许在下一个月度季度检修计划中予以消除者。
4.职责和分工:4.1变电所运行人员:4.1.1对当班发现的缺陷、其它专业人员发现并记录在各专业记录簿中的缺陷,都应录入生产MIS网缺陷记录。
4.1.2对缺陷的严重程度作出判断,定出缺陷的性质、类别。
4.1.3对紧急缺陷、严重缺陷,应同时汇报变电工区和区调值班员。
220kV设备缺陷,如危及系统安全,需立即改变省调管辖设备的运行方式等紧急情况,变电值班员可先直接回报省调。
4.1.4对危及安全需做紧急处理的缺陷,按有关规程要求,进行紧急处理,以防发展为事故。
4.1.5 缺陷消除前,负责运行监视,做好事故予想。
4.1.6当检修人员消缺完毕,应对消缺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工作负责人、值班负责人分别在缺陷记录上签名,作为该项缺陷己消除的依据。
4.1.7 每月末,将变电所未消缺的紧急缺陷、严重缺陷,汇总报变电工区。
4.2值班调度员:4.2.1对紧急缺陷、重大缺陷,应立即回报生产安全部及公司领导。
供电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办法

供电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缺陷管理单轨制运行,及时跟踪并消除设备缺陷,持续提高设备完好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公司本部及下属县级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县公司)设备缺陷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一)设备缺陷:是指使用中的设备、设施发生的异常或存在的隐患。
这些异常或隐患将影响人身、设备和电网安全,影响电网和设备的可靠经济运行、设备出力或寿命以及电能质量等均称设备缺陷。
按照设备缺陷的性质和轻重程度可以为以下三类:1.危急缺陷(危急缺陷):指设备或者设施发生直接威胁安全运行,并随时可能造成设备损坏、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火灾等事故,需立即处理。
2.严重缺陷:指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有严重威胁,尚能坚持运行,不及时处理有可能造成事故。
3.一般缺陷:指短时之内不会劣化为严重缺陷、危及缺陷,对运行虽有影响但尚能坚持运行。
(二)重复缺陷:是指同类设备或者设施在规程规定的检修周期内发生两次以上性质相同的缺陷。
(三)家族缺陷:家族性缺陷是指经确认由设计、材质或工艺共性因素导致的设备缺陷。
如出现这类缺陷,具有同一设计、材质或工艺的其它设备,不论其当前是否可检出同类缺陷,在这种缺陷隐患被消除前,都称为家族性缺陷的设备。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市公司生产技术部是缺陷管理归口部门,主要职责为:(一)制定并督促执行管辖设备缺陷管理相关规定。
(二)审核各类缺陷评级正确性及处理意见,指导、协调、督促做好危急、严重缺陷处理。
(三)建立缺陷总台账,指导相关中心制定台账,定期抽查运行站、保线站及自动化班等班组台账建立情况。
(四)统计析家族缺陷,并上报集团公司。
(五)定期检查相关中心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缺陷录入情况。
第五条运行中心、调控中心和计量中心是设备缺陷责任单位,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所辖设备在运行和备用中发现的缺陷录入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并逐级上报。
电力企业设备缺陷管理规定

电力企业设备缺陷管理规定[找文章到☆大☆秘☆书☆网()一站在手,写作无忧!]1 总则1.1 为了加强设备缺陷管理,提高设备健康水平,保证发、供、变、送、配电设备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根据州电力总公司关于检修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电力公司《输变电设备缺陷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范围2.1 本办法规定了发电厂、变电站、输配电线路设备缺陷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等。
2.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发、变、送、配电设备、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缺陷管理。
3 缺陷分类电网中使用的电力设备和建筑物发生了异常,虽能继续使用但影响安全运行者称为有缺陷设备。
缺陷分为紧急缺陷、重大缺陷、一般缺陷。
3.1 紧急缺陷:指严重威胁主设备安全运行及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出力降低和影响对外输送电力的重大缺陷。
3.2 重大缺陷:指暂不影响设备继续运行,但对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或人身安全有一定的威胁,继续发展亦将导致停止运行或损坏设备,需停运或降低出力才能消除的重要缺陷。
3.3 一般缺陷:指不需要停用主设备或降低出力就可以消除的设备缺陷及不影响主设备正常运行的一般缺陷。
4 缺陷管理4.1 设备缺陷台帐的建立4.1.1 在变电站运行班、发电厂水机班、锅炉班、汽机班、电气班、电力试验所、调度所通信、自动化、继电保护专业,试验所一、二次专业、线路工区线路维护班、供电所线路维护班、营业管理班建立《设备缺陷登记簿》。
4.1.2 在变电站、线路工区、发电厂、调度所、供电所建立所辖设备的《设备台帐》。
4.1.3 在变电站运行班、发电厂水机班、锅炉班、汽机班、电气班、电力试验所、调度所通信、自动化、继电保护专业,试验所一、二次专业、线路工区线路维护班、供电所线路维护班、营业管理班分别建立《设备缺陷统计台帐》。
4.1.4 《设备缺陷登记簿》应按顺序正常填写,必须将上月记录保留至本月底,以便查阅,新月份另起一页填写。
4.1.5 《设备缺陷登记簿》的“缺陷内容栏”须写明设备缺陷部位及异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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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办法1 总则1.1 为了加强设备缺陷管理,提高设备健康水平,保证发、供、变、送、配电设备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根据州电力总公司关于检修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电力公司《输变电设备缺陷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范围2.1 本办法规定了发电厂、变电站、输配电线路设备缺陷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等。
2.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发、变、送、配电设备、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缺陷管理。
3 缺陷分类电网中使用的电力设备(简称设备)和建(构)筑物(简称设施)发生了异常,虽能继续使用但影响安全运行者称为有缺陷设备。
缺陷分为紧急(危急)缺陷、重大缺陷、一般缺陷。
3.1 紧急缺陷:指严重威胁主设备安全运行及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出力降低和影响对外输送电力的重大缺陷。
3.2 重大缺陷:指暂不影响设备继续运行,但对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或人身安全有一定的威胁,继续发展亦将导致停止运行或损坏设备,需停运或降低出力才能消除的重要缺陷。
3.3 一般缺陷:指不需要停用主设备或降低出力就可以消除的设备缺陷及不影响主设备正常运行的一般缺陷。
4 缺陷管理4.1 设备缺陷台帐的建立4.1.1 在变电站运行班、发电厂水机班、锅炉班、汽机班、电气班、电力试验所、调度所通信、自动化、继电保护专业,试验所一、二次专业、线路工区线路维护班、供电所线路维护班、营业管理班建立《设备缺陷登记簿》。
4.1.2 在变电站、线路工区、发电厂、调度所、供电所建立所辖设备的《设备台帐》。
4.1.3 在变电站运行班、发电厂水机班、锅炉班、汽机班、电气班、电力试验所、调度所通信、自动化、继电保护专业,试验所一、二次专业、线路工区线路维护班、供电所线路维护班、营业管理班分别建立《设备缺陷统计台帐》。
4.1.4 《设备缺陷登记簿》应按顺序正常填写,必须将上月记录保留至本月底,以便查阅,新月份另起一页填写4.1.5 《设备缺陷登记簿》的“缺陷内容栏”须写明设备缺陷部位及异常现象。
4.1.6 《设备缺陷登记簿》的“接通知人栏”由运行当班人员或设备管理专责人填写,接到消缺通知的检修人员的姓名和时间必须填写清楚。
4.1.7 《设备缺陷登记簿》的“缺陷处理方式栏”须写明该缺陷的简要处理情况。
5.2 设备缺陷的发现和登记5.2.1 值班人员、设备管理专责应按照《运行维护值班制度》和《巡回检查制度》,对所管辖设备、设施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设备存在的缺陷,经当班班、值长、正值班调度、试验所一、二次专业负责人、线路(营销)班班长确认后,填入《设备缺陷登记簿》。
5.2.2 检修维护人员发现设备缺陷后,应立即通知运行值班人员或管理专责,经当班班、值长、正值班调度、线路(营销)班班长确认后,由值班人员或专责填入《设备缺陷登记簿》,但是,缺陷发现人一栏应如实填写发现人的姓名及时间。
5.2.3 职能部门领导及专责工程师在现场巡视检查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应告知当班班、值长,经确认后,由值班人员填入《设备缺陷登记薄》。
5.3 设备缺陷的报告5.3.1当发现三类设备缺陷时,应立即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通知检修、维护人员及时处理。
5.3.2 当发现二类设备缺陷时,除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外,还应告知当班调度人员、生产技术部专责、安全法律事务部。
5.3.3 当发现一类设备缺陷时,除告知上述部门及人员外,还必须报告生产技术部正、副主任,总工程师。
6 缺陷的消除6.1 缺陷消除的时间规定6.1.2 检修维护人员在接到消缺通知后,若在上班时间内,必须30分钟内到达现场;若在下班时间,由当值值(班)长、正值调度员、试验所一、二次专责、线路维护(营业管理)班班长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立即进行处理,但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周末发现的三类缺陷,下周一必须进行处理)。
6.1.3 具备条件可以消除的缺陷,应马上办理工作票,提出安全措施,待安全措施执行完毕,进入现场作业。
工作结束后,将消缺结果作应有交代,办理工作结束手续,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6.1.4 对不具备消缺条件的,消缺负责人应在缺陷登记薄的备注栏内注明核实后的待消原因,并随时熟知未消缺陷的发展动态,与此同时,有责任对未消缺陷作出消缺计划,主动寻找机会,尽量在不影响发、供电的情况下安排消缺。
发电厂、变电工区、线路工区、试验所、调度所、供电所要对这类缺陷进行清理和归纳,根据设备运行方式,在不影响发供电的情况下,作出适当安排,创造消缺条件及时通知消缺负责人进行消缺。
6.1.5 对于疑难缺陷和综合缺陷,由于缺陷的特殊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各单位、各专业联合的分散式或垂直式作业方式,以攻关小组的形式消除这类缺陷,旨在缩短消缺时间,控制缺陷的重复发生。
针对这类缺陷的消除,要求设备管理单位措施完善,作业范围准确、明显;要求相关检修维护单位指定有专业带头人或总负责人现场把关。
6.1.6 对于消缺所需备品备件的准备,采取整体控制、分散办理的方法。
所谓整体控制:各单位将消缺所需的而又没有现货的备品备件汇集到生产技术部审核,交物质供应中心采购,使其得到较快处理。
分散办理:即检修单位直接把所缺的备品备件落实到消缺责任人头上,谁负责的缺陷原则上由谁直接把备品备件审批、采购手续跟踪到底,直至缺陷合格消除。
6.1.7 要特别重视一类设备缺陷的消除。
当发现一类缺陷时,必须及时报告公司总工程师,通知检修维护人员尽快到现场,得到生技部门及总工程师的确认后及时消除。
经确认后,若不能及时消除但不严重危及安全生产,设备管理单位应立即根据总工程师的意见,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作出防止故障扩大的措施或停用相关设备,并作出设备缺陷的转类;检修部应立即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缺陷会诊,按缺陷情况作出缺陷消除计划,报生产技术部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届时实施。
7 缺陷转类7.1 缺陷转类是指把长期不具备消缺条件的缺陷,转出常规缺陷统计范畴(须等待备品备件才能消除的缺陷不在此列中)。
这类缺陷必须具备如下条件:7.1.1 长期不具备消缺条件,但又不严重影响安全生产和设备出力,如须全停水、全停电等条件才能消除的缺陷;7.1.2 在近期(1—2个月)内,就要整体更新换代的设备,其缺陷性质无碍安全生产;7.1.3 二、三类设备缺陷必须经生产技术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一类设备缺陷必须经总工程师签字确认。
以上条件中,7.1.3是必备条件。
7.1.4 转类缺陷的认定,采取月度认定与分散认定相结合的原则。
月度认定:即按月提交拟转类缺陷,然后由总工程师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成专家组,进行集中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
分散认定:即安监、生技部门专责工程师在现场巡回中,根据缺陷的本质情况和影响安全生产的程度,所作出的综合认定并签字。
7.1.5 转类缺陷的登记。
仍然按常规缺陷登记,经7.1项中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标注“转类”字样。
转类缺陷的统计,采取按月统计的原则。
7.1.6 转类缺陷的防范。
生技部门主管工程师应编制或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检查督促预案的执行情况,领导相关专业人员监控这类缺陷的发展变化情况,作出相应决策。
7.1.7 转类缺陷的消除。
7.1.7.1 根据生产情况的轻重缓急和生产计划的具体情况,生产技术部门应作出消缺计划,安排大修、中修、小修及调整运行方式和发供电计划,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制定处理方案,督促检修、供应部门制订备品备件采购计划并及时购置到位。
7.1.7.2 这类缺陷消除,通常采取《任务书》或《月度检修计划》的形式发出。
7.1.7.3 检修、维护单位在接到《任务书》或《月度检修计划》后,必须尽快落实运行方式、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等,组织人力、物力,在规定时间内消除缺陷,并办理相关缺陷注销手续。
8 职责8.1 生产技术部职责8.1.1 主任、副主任、专责工程师必须每天了解、掌握所有运行设备运行状况和存在的缺陷情况,督促相关单位及时联系检修消缺,按照规定填写《设备缺陷登记薄》,并负责追踪消缺情况以及对消缺质量验收负责。
8.1.2 生产技术部正、副主任必须了解、掌握公司一、二类设备缺陷情况,督促检修部门及维护单位及时消除。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考核相关单位缺陷管理及处理情况。
8.1.3 生产技术部负责对不能及时处理的一、二类缺陷以及需要停机、停电才能处理的缺陷,进行确认并签字。
在48小时内,进行协调安排、制定处理方案。
对不能按时安排和难以制定处理方案的设备缺陷,报总工程师签字确认。
8.1.4 生产技术部按月统计公司设备缺陷消缺率及渗漏点消除率,向总工程师提交设备缺陷消缺率及渗漏点消除率月报表。
8.1.5 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生产设备(设施)及相关附属设备管辖范围的划分和工作安排,以及在出现管辖权有争议时的仲裁。
8.2 生产技术部专责工程师职责8.2.1 生产技术部专责工程师必须掌握所辖专业设备缺陷状况,督促、协调厂、站、所、工区及时消缺。
对未及时处理的一类缺陷,向主任报告,并统计上报总工程师审查,同时负责追踪一类缺陷的监视和处理情况。
8.2.2 专责工程师必须对消缺工作中的技术措施进行督查。
对于技术难度较大的一类设备缺陷,必须组织处理方案的编制,审查方案的完整合理性并参加消缺质量的验收。
8.2.3 专责工程师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管辖设备及生产现场进行巡视、检查,掌握设备运行状况,不定期检查班组消缺台帐。
8.2.4 生产技术部专责工程师负责主持召开设备缺陷分析会,并实事求是、科学的分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8.2.5 按本制度规定,对在设备缺陷管理工作中的功过人员提出奖惩意见。
8.2.6 定期向公司通报设备缺陷处理以及奖励、处罚情况。
8.3 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职责8.3.1设备运行管理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每天应掌握所辖设备运行状况,了解存在的一、二类缺陷以及缺陷处理情况,督促相关班组人员及时消缺。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班组消缺台帐。
8.3.2 设备运行管理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应定期组织技术会诊,提高设备消缺率,确保设备健康水平。
对重大缺陷的处理,应亲自负责安全、质量、进度等事项。
8.3.3 次月五日前,向生产技术部提交上月设备缺陷消缺率月报及设备渗漏点消除率月报8.4 检修、维护人员8.4.1 检修人员在接到缺陷处理通知后,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到达现场进行核实、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不接电话进行推诿。
8.4.2 对于不需停机、停电处理的缺陷以及已具备处理条件的缺陷,应及时处理,准备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
8.4.3 检修人员在消缺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相应规程和工艺标准,保证消缺质量,避免缺陷重复发生。
8.4.4 检修维护专业班组必须建立健全相关消缺台帐,每周五必须向本单位主管生产失望提交缺陷处理情况报告及本周消缺情况报告。
8.5 运行值班人员和设备管理专责8.5.1 值班人员在收到消缺工作票后,不得以交接班时间为由,推迟到下个值(班)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应立即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运行方式,主动创造条件;一旦条件具备,应及时通知检修人员展开消缺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