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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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办法

电力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办法

×××电力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办法1 总则1.1 为了加强设备缺陷管理,提高设备健康水平,保证发、供、变、送、配电设备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根据州电力总公司关于检修管理暂行办法、《输变电设备缺陷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范围2.1 本办法规定了发电厂、变电站、输配电线路设备缺陷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等。

2.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发、变、送、配电设备、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缺陷管理。

3 缺陷分类电网中使用的电力设备(简称设备)和建(构)筑物(简称设施)发生了异常,虽能继续使用但影响安全运行者称为有缺陷设备。

缺陷分为紧急(危急)缺陷、重大缺陷、一般缺陷。

3.1 紧急缺陷:指严重威胁主设备安全运行及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出力降低和影响对外输送电力的重大缺陷。

3.2 重大缺陷:指暂不影响设备继续运行,但对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或人身安全有一定的威胁,继续发展亦将导致停止运行或损坏设备,需停运或降低出力才能消除的重要缺陷。

3.3 一般缺陷:指不需要停用主设备或降低出力就可以消除的设备缺陷及不影响主设备正常运行的一般缺陷。

4 缺陷管理4.1 设备缺陷台帐的建立4.1.1 在变电站运行班、发电厂水机班、锅炉班、汽机班、电气班、电力试验所、调度所通信、自动化、继电保护专业,试验所一、二次专业、线路工区线路维护班、供电所线路维护班、营业管理班建立《设备缺陷登记簿》。

4.1.2 在变电站、线路工区、发电厂、调度所、供电所建立所辖设备的《设备台帐》。

4.1.3 在变电站运行班、发电厂水机班、锅炉班、汽机班、电气班、电力试验所、调度所通信、自动化、继电保护专业,试验所一、二次专业、线路工区线路维护班、供电所线路维护班、营业管理班分别建立《设备缺陷统计台帐》。

4.1.4 《设备缺陷登记簿》应按顺序正常填写,必须将上月记录保留至本月底,以便查阅,新月份另起一页填写。

4.1.5 《设备缺陷登记簿》的“缺陷内容栏”须写明设备缺陷部位及异常现象。

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设备缺陷管理办法

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设备缺陷管理办法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设备缺陷管理办法D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设备缺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工作,建立科学的设备缺陷管理体制、机制,确保设备健康状态可控,提高设备健康水平,保障机组安全、可靠、经济、环保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及基层发电企业,各有关技术监督管理服务单位。

第三条缺陷管理是日常生产管理的重要工作,是设备管理的主要环节,是点检定修管理的基础。

第四条从源头抓起,严把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环节,为机组无缺陷投产运行奠定基础。

第五条树立“动态零缺陷”理念,坚持“防消结合,分级监督指导”的管理原则。

鼓励发现缺陷,反对发生缺陷。

实事求是,及时消缺。

第六条缺陷管理主要任务是监视设备劣化倾向,及时发现设备异常,出现缺陷及时消除,降低缺陷发生几率。

按照有关规程、标准要求,对设备进行检修、维护和保养;对不具备条件消除的缺陷, 制定监视和防控措施, 做好事故预想, 防止缺- 5 -陷蔓延或扩大;发生危及设备和人身安全缺陷时, 应立即停止设备运行。

第七条基层企业是缺陷管理的责任主体,设备主管部门是缺陷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八条建立、健全设备缺陷全过程管理机制, 利用信息化和在线监测等先进手段,从缺陷的预防控制、提出消除、验收恢复、统计分析到评价考核形成闭环管理。

第九条消缺作业应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调度规程》、《检修工艺规程》等有关规程、制度要求,严禁无票作业。

第二章缺陷分类第十条设备缺陷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运行或备用设备存在影响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及污染环境的状况和异常现象。

第十一条设备缺陷包括以下五类:(一)一类缺陷:是指直接危及设备和人身安全,需要立即停止主设备运行进行处理的设备缺陷;(二)二类缺陷:是指设备参数已超标,但仍可继续监视运行,需要制定技术方案,结合机组检修或临时停止主设备运行才能消除的设备缺陷;(三)三类缺陷: 是指在不停止主设备运行、不影响机组或全厂出力的情况下,通过设备倒换、系统隔绝即可消除的设- 6 -备缺陷;(四)四类缺陷:是指主辅设备及系统以外,对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不会构成直接影响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区域存在的缺陷;(五)设备异常:是指设备运行参数或试验数据虽未超出规程规定,但已发生较明显的劣化趋势或设备状态出现异常,需要加强监视运行的隐性缺陷。

2024年继电保护专业设备缺陷管理办法(3篇)

2024年继电保护专业设备缺陷管理办法(3篇)

2024年继电保护专业设备缺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继电保护专业设备缺陷管理,提高电力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继电保护专业设备的缺陷管理。

第三条继电保护专业设备缺陷管理应遵循安全、合理、高效、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继电保护专业设备缺陷管理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流程,明确责任和权限。

第二章设备缺陷的分类与程度第五条设备缺陷可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

严重缺陷是指可能导致继电保护专业设备无法正常运行,或对电力系统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缺陷。

一般缺陷是指对继电保护专业设备的性能和正常运行影响较小的缺陷。

第六条设备缺陷的程度可分为重大缺陷、一般缺陷和轻微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对继电保护专业设备的性能和正常运行产生严重干扰,需要立即进行修复的缺陷。

一般缺陷是指对继电保护专业设备的性能和正常运行产生一定程度的干扰,需要在合适的时机修复的缺陷。

轻微缺陷是指对继电保护专业设备的性能和正常运行产生较小的干扰,可以在合适的时机修复的缺陷。

第七条设备缺陷的分类和程度应由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和判断,并记录在设备缺陷管理系统中。

第三章设备缺陷的管理流程第八条应建立设备缺陷管理系统,记录设备缺陷的分类、程度、处理过程和结果等信息。

第九条发现设备缺陷后,应立即上报相关责任人,并由责任人进行评估。

第十条责任人应对设备缺陷进行详细的分析和判断,确定缺陷的分类和程度。

第十一条对于严重缺陷,责任人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继电保护专业设备能够正常运行,并上报设备缺陷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对于一般缺陷,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修复计划,并在合适的时机进行修复,并将修复情况记录在设备缺陷管理系统中。

第十三条对于轻微缺陷,责任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修复时间,并将修复情况记录在设备缺陷管理系统中。

第十四条设备缺陷的修复过程中,应进行记录,并定期对修复效果进行评估。

第四章责任和权限第十五条各级负责继电保护专业设备缺陷管理的单位应明确责任人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电力设备缺陷管理办法

电力设备缺陷管理办法

湖北省电力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提高湖北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设备管理水平,及时、准确掌握设备缺陷信息,为设备状态评价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基础信息,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设备缺陷管理职责、管理内容、监督考核等内容。

第三条设备缺陷是指运行或备用的设备发生了威胁设备和人身安全、影响经济运行、降低健康水平、影响设备载荷能力或寿命,以及造成电能质量不合格等异常现象,需进行处理的内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省公司所属各单位设备缺陷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设备管理职责作为设备缺陷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输变配电设备缺陷管理标准;负责输变配电设备缺陷管理;有针对性地制定反事故措施;定期汇总发布缺陷信息。

第六条基建部负责协调处理基建工程投产一年内的设备缺陷。

第七条各设备运维管理单位是缺陷管理的责任主体,同时也是设备缺陷管理的执行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设备缺陷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电科院等各专业技术支撑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协助省公司运维检修部等各职能部门开展设备缺陷定性、统计分析、处理情况跟踪等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缺陷填报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处理及时性等工作。

第三章管理内容第九条缺陷管理包括从缺陷的发现、建档、消除、验收等全过程的闭环管理。

第十条设备缺陷按照对电网运行的影响程度,分为危急、严重和一般三类:(-)危急缺陷是指设备或建筑物发生了直接威胁安全运行并需立即处理的缺陷,否则,随时可能造成设备损坏、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火灾等事故。

(二)严重缺陷是指对人身或设备有重要威胁,暂时尚能坚持运行但需尽快处理的缺陷。

(三)一般缺陷是指危急、严重缺陷以外的设备缺陷及性质一般,程度较轻,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的缺陷。

第十一条设备缺陷管理实行分级、分层的管理原则。

省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建立或明确本单位设备缺陷管理的组织机构,明确各级设备缺陷管理责任人。

电力设备缺陷管理规定

电力设备缺陷管理规定

电力设备缺陷管理规定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讨论稿)一、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设备缺陷管理,保持设备健康水平,及时跟踪并消除设备存在的缺陷,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设备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特制定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第2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设备缺陷管理的职责、管理要求,规范设备缺陷定义与分类,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发、输、变、配电设备、设施缺陷管理工作。

二、缺陷定义与分类第3条、设备缺陷系运行及备用设备存在有影响安全、经济运行或设备健康水平的一切异常现象。

第4条、按设备缺陷的性质和轻重程度可分为紧急缺陷、重大缺陷及一般缺陷三类。

1、紧急缺陷:指设备己不能继续运行,随时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必须立即处理的缺陷。

2、重大缺陷:缺陷比较重大,短期内仍可继续运行,但应加强监视,需要积极组织力量在短期内消除者。

3、一般缺陷:对近期安全运行影响不大,可列入年度或大、小修计划消除的缺陷。

第5条、重复缺陷是指同类设备或设施在规程规定的检修周期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性质相同的缺陷。

三、缺陷管理职责第6条、运行单位职责1、负责及时发现设备在运行和备用中发生的缺陷并汇报。

2、如实做好设备缺陷的记录、统计、分析,每月5日前向生产技术部上报。

3、配合检修单位进行设备消缺工作,对处理好的缺陷进行记录验收。

4、对未按时消除的设备缺陷监视运行。

第7条、检修单位职责1、负责公司主网的设备巡视检查,发现缺陷并上报,每月5日前上报缺陷统计表和消缺记录表。

2、负责采取措施及时消除设备存在的各类缺陷,并对消缺质量负责。

3、负责做好设备缺陷的统计、分析,按月向设备管理归口部门上报消缺情况(含缺陷情况、处理情况、形成原因、应对措施)。

4、对未消除的设备缺陷进行重点巡视检查。

5、按缺陷性质及时组织消缺工作,该工作列入考核目标。

第8条、安全监察部职责1、负责监督检修单位对设备缺陷的消缺工作并进行考核。

电力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

电力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

电力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电力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为了加强设备缺陷管理,保持设备健康水平,应制定规范的电力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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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11.总则设备缺陷是危及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之一。

及时准确地发现、消除缺陷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

为使设备缺陷从发现到消除的全过程实现闭环管理,而制订本制度。

2.设备缺陷定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有缺陷设备。

2.1设备零部件损坏、老化、缺少,技术性能不良,以致不能在额定参数下运行或安全构成威胁者;2.2由于外界原因,形成威胁设备安全运行的现象;2.3按设备定级不能评为一类设备者。

3.设备缺陷的分类:3.1紧急缺陷(I类缺陷):己导致设备退出运行或随时可能导致事故需立即处理者;3.2重要缺陷(II类缺陷):缺陷比较严重,但在运行人员、试验人员的监视下,在短期内尚不致造成事故者;3.3一般缺陷(III类缺陷):对安全威胁不大,允许在下一个月度季度检修计划中予以消除者。

4.职责和分工:4.1变电所运行人员:4.1.1对当班发现的缺陷、其它专业人员发现并记录在各专业记录簿中的缺陷,都应录入生产MIS网缺陷记录。

4.1.2对缺陷的严重程度作出判断,定出缺陷的性质、类别。

4.1.3对紧急缺陷、严重缺陷,应同时汇报变电工区和区调值班员。

220kV设备缺陷,如危及系统安全,需立即改变省调管辖设备的运行方式等紧急情况,变电值班员可先直接回报省调。

4.1.4对危及安全需做紧急处理的缺陷,按有关规程要求,进行紧急处理,以防发展为事故。

4.1.5 缺陷消除前,负责运行监视,做好事故予想。

4.1.6当检修人员消缺完毕,应对消缺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工作负责人、值班负责人分别在缺陷记录上签名,作为该项缺陷己消除的依据。

4.1.7 每月末,将变电所未消缺的紧急缺陷、严重缺陷,汇总报变电工区。

4.2值班调度员:4.2.1对紧急缺陷、重大缺陷,应立即回报生产安全部及公司领导。

供电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办法

供电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办法

供电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缺陷管理单轨制运行,及时跟踪并消除设备缺陷,持续提高设备完好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公司本部及下属县级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县公司)设备缺陷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一)设备缺陷:是指使用中的设备、设施发生的异常或存在的隐患。

这些异常或隐患将影响人身、设备和电网安全,影响电网和设备的可靠经济运行、设备出力或寿命以及电能质量等均称设备缺陷。

按照设备缺陷的性质和轻重程度可以为以下三类:1.危急缺陷(危急缺陷):指设备或者设施发生直接威胁安全运行,并随时可能造成设备损坏、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火灾等事故,需立即处理。

2.严重缺陷:指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有严重威胁,尚能坚持运行,不及时处理有可能造成事故。

3.一般缺陷:指短时之内不会劣化为严重缺陷、危及缺陷,对运行虽有影响但尚能坚持运行。

(二)重复缺陷:是指同类设备或者设施在规程规定的检修周期内发生两次以上性质相同的缺陷。

(三)家族缺陷:家族性缺陷是指经确认由设计、材质或工艺共性因素导致的设备缺陷。

如出现这类缺陷,具有同一设计、材质或工艺的其它设备,不论其当前是否可检出同类缺陷,在这种缺陷隐患被消除前,都称为家族性缺陷的设备。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市公司生产技术部是缺陷管理归口部门,主要职责为:(一)制定并督促执行管辖设备缺陷管理相关规定。

(二)审核各类缺陷评级正确性及处理意见,指导、协调、督促做好危急、严重缺陷处理。

(三)建立缺陷总台账,指导相关中心制定台账,定期抽查运行站、保线站及自动化班等班组台账建立情况。

(四)统计析家族缺陷,并上报集团公司。

(五)定期检查相关中心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缺陷录入情况。

第五条运行中心、调控中心和计量中心是设备缺陷责任单位,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所辖设备在运行和备用中发现的缺陷录入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并逐级上报。

继电保护专业设备缺陷管理办法

继电保护专业设备缺陷管理办法

继电保护专业设备缺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继电保护专业设备缺陷的管理,确保电力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维持设备状态良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单位的继电保护专业设备的缺陷管理工作。

第三条继电保护专业设备缺陷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性能不稳定等问题。

第四条继电保护专业设备缺陷管理的目标是及时发现缺陷并进行修复,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提高电力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继电保护专业设备缺陷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稳定、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缺陷发现与上报第六条继电保护专业设备缺陷的发现可以通过定期巡检、定期检修、设备运行监测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定期巡检是指对设备进行定期的外部检查,包括外观、接线、固定、通风等方面的检查。

第八条定期检修是指定期对设备进行内部检查,包括设备的组成部分、接线、电源等方面的检查。

第九条设备运行监测是指通过设备的运行数据、告警信息等获取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运行异常或故障。

第十条设备缺陷必须及时上报,相关人员要按规定的流程和方式进行上报。

第三章缺陷分类与分级第十一条继电保护专业设备缺陷根据严重程度可分为A级、B级、C级三类。

第十二条 A级缺陷指设备出现严重故障或无法正常运行,对电力系统运行安全性产生重大威胁的缺陷。

第十三条 B级缺陷指设备出现轻微故障或性能不稳定,对电力系统正常运行产生一定影响的缺陷。

第十四条 C级缺陷指设备出现较为轻微故障或性能不稳定,对电力系统正常运行产生较小影响的缺陷。

第十五条缺陷分级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进行,由专业人员进行评定。

第四章缺陷处理与修复第十六条继电保护专业设备缺陷发现后,应立即启动缺陷处理与修复的流程。

第十七条缺陷处理与修复的流程包括设备停用、缺陷分析、故障排查、修复方案制定、设备修复等环节。

第十八条设备停用是指将出现缺陷的设备停止运行,并及时进行锁定和标识,确保设备安全维护。

第十九条缺陷分析是指对设备缺陷进行深入分析,找出缺陷发生的原因和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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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办法1 总则1.1 为了加强设备缺陷管理,提高设备健康水平,保证发、供、变、送、配电设备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根据州电力总公司关于检修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电力公司《输变电设备缺陷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范围2.1 本办法规定了发电厂、变电站、输配电线路设备缺陷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等。

2.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发、变、送、配电设备、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缺陷管理。

3 缺陷分类电网中使用的电力设备(简称设备)和建(构)筑物(简称设施)发生了异常,虽能继续使用但影响安全运行者称为有缺陷设备。

缺陷分为紧急(危急)缺陷、重大缺陷、一般缺陷。

3.1 紧急缺陷:指严重威胁主设备安全运行及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出力降低和影响对外输送电力的重大缺陷。

3.2 重大缺陷:指暂不影响设备继续运行,但对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或人身安全有一定的威胁,继续发展亦将导致停止运行或损坏设备,需停运或降低出力才能消除的重要缺陷。

3.3 一般缺陷:指不需要停用主设备或降低出力就可以消除的设备缺陷及不影响主设备正常运行的一般缺陷。

4 缺陷管理4.1 设备缺陷台帐的建立4.1.1 在变电站运行班、发电厂水机班、锅炉班、汽机班、电气班、电力试验所、调度所通信、自动化、继电保护专业,试验所一、二次专业、线路工区线路维护班、供电所线路维护班、营业管理班建立《设备缺陷登记簿》。

4.1.2 在变电站、线路工区、发电厂、调度所、供电所建立所辖设备的《设备台帐》。

4.1.3 在变电站运行班、发电厂水机班、锅炉班、汽机班、电气班、电力试验所、调度所通信、自动化、继电保护专业,试验所一、二次专业、线路工区线路维护班、供电所线路维护班、营业管理班分别建立《设备缺陷统计台帐》。

4.1.4 《设备缺陷登记簿》应按顺序正常填写,必须将上月记录保留至本月底,以便查阅,新月份另起一页填写4.1.5 《设备缺陷登记簿》的“缺陷内容栏”须写明设备缺陷部位及异常现象。

4.1.6 《设备缺陷登记簿》的“接通知人栏”由运行当班人员或设备管理专责人填写,接到消缺通知的检修人员的姓名和时间必须填写清楚。

4.1.7 《设备缺陷登记簿》的“缺陷处理方式栏”须写明该缺陷的简要处理情况。

5.2 设备缺陷的发现和登记5.2.1 值班人员、设备管理专责应按照《运行维护值班制度》和《巡回检查制度》,对所管辖设备、设施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设备存在的缺陷,经当班班、值长、正值班调度、试验所一、二次专业负责人、线路(营销)班班长确认后,填入《设备缺陷登记簿》。

5.2.2 检修维护人员发现设备缺陷后,应立即通知运行值班人员或管理专责,经当班班、值长、正值班调度、线路(营销)班班长确认后,由值班人员或专责填入《设备缺陷登记簿》,但是,缺陷发现人一栏应如实填写发现人的姓名及时间。

5.2.3 职能部门领导及专责工程师在现场巡视检查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应告知当班班、值长,经确认后,由值班人员填入《设备缺陷登记薄》。

5.3 设备缺陷的报告5.3.1当发现三类设备缺陷时,应立即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通知检修、维护人员及时处理。

5.3.2 当发现二类设备缺陷时,除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外,还应告知当班调度人员、生产技术部专责、安全法律事务部。

5.3.3 当发现一类设备缺陷时,除告知上述部门及人员外,还必须报告生产技术部正、副主任,总工程师。

6 缺陷的消除6.1 缺陷消除的时间规定6.1.2 检修维护人员在接到消缺通知后,若在上班时间内,必须30分钟内到达现场;若在下班时间,由当值值(班)长、正值调度员、试验所一、二次专责、线路维护(营业管理)班班长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立即进行处理,但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周末发现的三类缺陷,下周一必须进行处理)。

6.1.3 具备条件可以消除的缺陷,应马上办理工作票,提出安全措施,待安全措施执行完毕,进入现场作业。

工作结束后,将消缺结果作应有交代,办理工作结束手续,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6.1.4 对不具备消缺条件的,消缺负责人应在缺陷登记薄的备注栏内注明核实后的待消原因,并随时熟知未消缺陷的发展动态,与此同时,有责任对未消缺陷作出消缺计划,主动寻找机会,尽量在不影响发、供电的情况下安排消缺。

发电厂、变电工区、线路工区、试验所、调度所、供电所要对这类缺陷进行清理和归纳,根据设备运行方式,在不影响发供电的情况下,作出适当安排,创造消缺条件及时通知消缺负责人进行消缺。

6.1.5 对于疑难缺陷和综合缺陷,由于缺陷的特殊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各单位、各专业联合的分散式或垂直式作业方式,以攻关小组的形式消除这类缺陷,旨在缩短消缺时间,控制缺陷的重复发生。

针对这类缺陷的消除,要求设备管理单位措施完善,作业范围准确、明显;要求相关检修维护单位指定有专业带头人或总负责人现场把关。

6.1.6 对于消缺所需备品备件的准备,采取整体控制、分散办理的方法。

所谓整体控制:各单位将消缺所需的而又没有现货的备品备件汇集到生产技术部审核,交物质供应中心采购,使其得到较快处理。

分散办理:即检修单位直接把所缺的备品备件落实到消缺责任人头上,谁负责的缺陷原则上由谁直接把备品备件审批、采购手续跟踪到底,直至缺陷合格消除。

6.1.7 要特别重视一类设备缺陷的消除。

当发现一类缺陷时,必须及时报告公司总工程师,通知检修维护人员尽快到现场,得到生技部门及总工程师的确认后及时消除。

经确认后,若不能及时消除但不严重危及安全生产,设备管理单位应立即根据总工程师的意见,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作出防止故障扩大的措施或停用相关设备,并作出设备缺陷的转类;检修部应立即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缺陷会诊,按缺陷情况作出缺陷消除计划,报生产技术部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届时实施。

7 缺陷转类7.1 缺陷转类是指把长期不具备消缺条件的缺陷,转出常规缺陷统计范畴(须等待备品备件才能消除的缺陷不在此列中)。

这类缺陷必须具备如下条件:7.1.1 长期不具备消缺条件,但又不严重影响安全生产和设备出力,如须全停水、全停电等条件才能消除的缺陷;7.1.2 在近期(1—2个月)内,就要整体更新换代的设备,其缺陷性质无碍安全生产;7.1.3 二、三类设备缺陷必须经生产技术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一类设备缺陷必须经总工程师签字确认。

以上条件中,7.1.3是必备条件。

7.1.4 转类缺陷的认定,采取月度认定与分散认定相结合的原则。

月度认定:即按月提交拟转类缺陷,然后由总工程师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成专家组,进行集中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

分散认定:即安监、生技部门专责工程师在现场巡回中,根据缺陷的本质情况和影响安全生产的程度,所作出的综合认定并签字。

7.1.5 转类缺陷的登记。

仍然按常规缺陷登记,经7.1项中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标注“转类”字样。

转类缺陷的统计,采取按月统计的原则。

7.1.6 转类缺陷的防范。

生技部门主管工程师应编制或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检查督促预案的执行情况,领导相关专业人员监控这类缺陷的发展变化情况,作出相应决策。

7.1.7 转类缺陷的消除。

7.1.7.1 根据生产情况的轻重缓急和生产计划的具体情况,生产技术部门应作出消缺计划,安排大修、中修、小修及调整运行方式和发供电计划,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制定处理方案,督促检修、供应部门制订备品备件采购计划并及时购置到位。

7.1.7.2 这类缺陷消除,通常采取《任务书》或《月度检修计划》的形式发出。

7.1.7.3 检修、维护单位在接到《任务书》或《月度检修计划》后,必须尽快落实运行方式、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等,组织人力、物力,在规定时间内消除缺陷,并办理相关缺陷注销手续。

8 职责8.1 生产技术部职责8.1.1 主任、副主任、专责工程师必须每天了解、掌握所有运行设备运行状况和存在的缺陷情况,督促相关单位及时联系检修消缺,按照规定填写《设备缺陷登记薄》,并负责追踪消缺情况以及对消缺质量验收负责。

8.1.2 生产技术部正、副主任必须了解、掌握公司一、二类设备缺陷情况,督促检修部门及维护单位及时消除。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考核相关单位缺陷管理及处理情况。

8.1.3 生产技术部负责对不能及时处理的一、二类缺陷以及需要停机、停电才能处理的缺陷,进行确认并签字。

在48小时内,进行协调安排、制定处理方案。

对不能按时安排和难以制定处理方案的设备缺陷,报总工程师签字确认。

8.1.4 生产技术部按月统计公司设备缺陷消缺率及渗漏点消除率,向总工程师提交设备缺陷消缺率及渗漏点消除率月报表。

8.1.5 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生产设备(设施)及相关附属设备管辖范围的划分和工作安排,以及在出现管辖权有争议时的仲裁。

8.2 生产技术部专责工程师职责8.2.1 生产技术部专责工程师必须掌握所辖专业设备缺陷状况,督促、协调厂、站、所、工区及时消缺。

对未及时处理的一类缺陷,向主任报告,并统计上报总工程师审查,同时负责追踪一类缺陷的监视和处理情况。

8.2.2 专责工程师必须对消缺工作中的技术措施进行督查。

对于技术难度较大的一类设备缺陷,必须组织处理方案的编制,审查方案的完整合理性并参加消缺质量的验收。

8.2.3 专责工程师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管辖设备及生产现场进行巡视、检查,掌握设备运行状况,不定期检查班组消缺台帐。

8.2.4 生产技术部专责工程师负责主持召开设备缺陷分析会,并实事求是、科学的分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8.2.5 按本制度规定,对在设备缺陷管理工作中的功过人员提出奖惩意见。

8.2.6 定期向公司通报设备缺陷处理以及奖励、处罚情况。

8.3 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职责8.3.1设备运行管理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每天应掌握所辖设备运行状况,了解存在的一、二类缺陷以及缺陷处理情况,督促相关班组人员及时消缺。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班组消缺台帐。

8.3.2 设备运行管理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应定期组织技术会诊,提高设备消缺率,确保设备健康水平。

对重大缺陷的处理,应亲自负责安全、质量、进度等事项。

8.3.3 次月五日前,向生产技术部提交上月设备缺陷消缺率月报及设备渗漏点消除率月报8.4 检修、维护人员8.4.1 检修人员在接到缺陷处理通知后,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到达现场进行核实、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不接电话进行推诿。

8.4.2 对于不需停机、停电处理的缺陷以及已具备处理条件的缺陷,应及时处理,准备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

8.4.3 检修人员在消缺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相应规程和工艺标准,保证消缺质量,避免缺陷重复发生。

8.4.4 检修维护专业班组必须建立健全相关消缺台帐,每周五必须向本单位主管生产失望提交缺陷处理情况报告及本周消缺情况报告。

8.5 运行值班人员和设备管理专责8.5.1 值班人员在收到消缺工作票后,不得以交接班时间为由,推迟到下个值(班)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应立即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运行方式,主动创造条件;一旦条件具备,应及时通知检修人员展开消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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