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民事诉讼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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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民事诉讼罚款、处罚规定是什么

妨害民事诉讼罚款、处罚规定是什么

妨害民事诉讼罚款、处罚规定是什么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主观故意,采取一些手段破坏庭审秩序、影响民事活动的进行,对法庭纪律或者法院工作产生一定影响的行为。

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主观故意,采取一些手段破坏庭审秩序、影响民事活动的进行,对法庭纪律或者法院工作产生一定影响的行为。

认定为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1、作伪证或者是破坏证据,一般该行为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导致法院不能有效的开展庭审工作,其情节比较严重;2、贿赂或者是串通他人作伪证,或者是胁迫、威胁相关人员作伪证,影响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审理和判断,其情节较重的;3、对法院已经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查封或者冻结的财产,进行封藏、隐藏、变卖或者是其他转移财产的行为,该财产一般与案件存在重要的物证关系或者是属于案件标的,或者是间接影响到案件最终执行的困难;4、对法院工作人员(一般指参加案件审理的人员)、诉讼的其他参与人采取贿赂、威胁、胁迫甚至是迫害等手段,影响到案件的开展和正常的审理,其行为应当受到严厉的打击,以维护司法的尊严和公正;5、在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执法过程时,采用某些暴力的手段进行阻碍,比如说法院依照职权对涉案物的真实性进行勘察,而相关人员出于某些护己利益的心理,阻碍法官调取证据,或者是在法院向相关单位调取证据或者是需要相关人员进行配合时,其拒绝配合,导致法院无法调取相关的有力证据,其行为属于单位或者是个人的主观故意,则其最终也是影响到案件的正常审理;6、对法院作出的判决不认可,不上诉也不执行,其严重忽视了法律的威严,其行为是对法律的蔑视,应当采取必要的手段对其加以制裁;妨碍民事诉讼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相关法人,但是不论是谁都应当受到处罚,根据其情节的轻重,以及造成后果的严重性综合判断对责任人给予的处罚:1、对责任人处以相应的罚款,其罚金额度一般从5万元起步,最高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同时对责任人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其期限一般为15日;2、法院对责任人作出拘留的决定后,会在24小时的时间内通知该人员的家人或者是亲属,如果因为特殊的原因不能立即通知的,会进行记录;3、相关责任人在受到以上处罚决定之后,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应当在3天内提交申请,上级法院在受到申请后会在5天内做出回复和处理,但是一般情况原审法院不会停止对相关责任人人身限制的处罚;4、上级法院如果认为夏季下级法院做出的决定不合理,或者是不正确可以撤销或者是直接对下级法院的决定进行变更,要求下级法院立即停止强制措施的执行,同时如果情况特别紧急,可以直接做出口头的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下发相关的通知;民事诉讼虽然是调整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但是如果行为人采取了过激的手段影响司法程序的进行,也是会受到严厉处罚的,所以各位请谨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四、证据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什么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什么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什么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什么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指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故意实施的扰乱、危害正常诉讼秩序,并在客观上妨害了民事诉讼秩序进行的行为。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有多种,但在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时,还要作具体分析,只有符合以下几个要件,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1.必须实施了妨害诉讼的行为。

如果只有妨害诉讼的意图,而没有付诸行动,不能认为有妨害诉讼的行为。

比如,对证人作证不满,对自己家里人说要打证人一顿,但并没有去打,就不能认为有妨害诉讼的行为。

2.必须是在诉讼期间实施的行为。

诉讼期间,指从起诉到执行终结的期间,包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清产还债程序和执行程序的期间。

原告在起诉前和在申请再审阶段所为的某些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殴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不能认为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因为,起诉前,诉讼还没有系属人民法院,而申请再审时,诉讼程序已告完结,它们都不在诉讼程序中,因此,所为的行为不能认为是妨害诉讼的行为。

但并不是说,对起诉前、申请再审时的违法行为没有人管,对此可依照有关法律,由有关部门处理。

比如,对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必须是故意的行为。

过失不构成妨害诉讼的行为。

有的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比如,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但有些行为,是否出于故意还要作具体分析,比如,违反法庭纪律,可能是故意所为,也可能是由于一时气愤、不冷静、没能控制住自己的情绪过失造成。

对于过失行为,不能作为妨害诉讼的行为处理,但如果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则构成故意行为。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教育和制裁的手段,是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一项措施。

妨碍对方举证法律规定(3篇)

妨碍对方举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可能会遇到对方故意妨碍举证的情况。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我国法律对妨碍对方举证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妨碍对方举证法律规定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妨碍对方举证的法律定义妨碍对方举证,是指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采取不正当手段,使对方无法提供或者获取证据,从而影响案件审理的行为。

这种行为既可能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在诉讼前或者诉讼外。

三、妨碍对方举证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执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陷害的;(五)有其他妨害诉讼行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执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陷害的;(五)有其他妨害诉讼行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司法惩罚的界定

司法惩罚的界定

司法惩罚的界定一、问题的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以及执行过程中,对违反法庭规则、严重扰乱诉讼秩序又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可以采取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一系列措施。

这些措施主要是由我国的三大诉讼法构建起来,虽然涉及实体权益,但与民事制裁、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相互独立。

这些措施或许尚不能称之为“体系”,因为至少现行法律规范中仅有的相关条文的表述尚未形成统一。

《民事诉讼法》第十章将这些措施界定为“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也将这些措施界定为强制措施。

而《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虽规定了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等措施,但并未对之进行界定。

相反,《刑事诉讼法》虽专章规定了“强制措施”,但是其内容并未涉及前述措施;《行政处罚法》中,警告、罚款、拘留等措施属于法定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范中对于警告、罚款、拘留等措施的界定,存在模糊、混乱之处。

虽然,《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均明确将相关措施表述为“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借此一律将前述措施简单地界定为“强制措施”。

这是因为,一方面,《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并未将之界定为“强制措施”,而将之界定为“强制措施”至少会在行政法领域造成一定的困扰。

在行政法领域,强制与惩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强制的目的主要在于保障其他行政行为的实施,而惩罚的目的在于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制裁和惩戒[1],但从内容上看,作为行政处罚措施的拘留与前述人民法院主动采取的拘留措施并无二致。

另一方面,对于立法,我们应适当地持批邱帅萍,刘强(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院,湖南湘潭411201)摘要:我国的法律规范中存在着不少关于司法惩罚的规定,但均未对司法惩罚进行界定,学界对此也缺乏足够的重视和研究,这会影响司法惩罚权行使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司法惩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对违反诉讼秩序规范的行为人强制施加的制裁措施。

妨害民事诉讼的处罚规定

妨害民事诉讼的处罚规定

妨害民事诉讼的处罚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以下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妨害民事诉讼的处罚规定(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妨害民事诉讼的具体处罚措施:1、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2、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3、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4、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

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决定书。

相关阅读:民事诉讼的特征公权性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

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强制性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

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

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

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

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

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一、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和行为,可以分别不同情况,适用五种不同的强制措施。

(1)拘传。

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达室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2)训诫。

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3)责令退出法庭。

人民法院对违反规则情节轻微的人,可以责令其退出法庭,以维持法庭的秩序,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4)罚款。

罚款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人,根据情节轻重,强制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一定数额金钱的措施。

(5)拘留。

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民事强制措施指的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采取的强制手段。

在中国,采取这种措施的目的在于,排除妨害,教育行为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遵守诉讼秩序,听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的指挥,保证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三、民事强制措施的性质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不是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有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给予刑事制裁。

违反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其违法行为应予制裁的,给予民事制裁。

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其违法行为应予制裁的,给予行政制裁。

法律制裁是实体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只能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教育的方法,使其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不能给予法律制裁。

民事强制措施我们也应该多少有点了解,应该区分跟刑事和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民事强势措施的种类的相关内容,若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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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民事诉讼的处罚规定
妨害民事诉讼的处罚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以下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妨害民事诉讼的处罚规定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妨害民事诉讼的具体处罚措施:
1、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2、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3、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4、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

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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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特征
公权性
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

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强制性
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

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

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

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力,法院裁判则不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程序性
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级法院撤销,当事人失去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权利等。

诉讼外解决民事纠纷一的方式程序性较弱,人民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仲裁虽然也需要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但其程序相当灵活,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也较大。

特定性
民事诉讼的对象具有特定性。

它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不是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权益发生争议,不能纳入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如伦理上的冲突、政治上争议、宗教上的争议或者科学上的争议等不能成为民事诉讼调整的对象。

对于无讼争性的非讼事件,虽然各国的普遍做法是由法院主管,但都规定了与民事诉讼程序不同的非讼程序来处理。

自由性
民事诉讼反应民事主体权益之争,民事主体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自由。

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被告也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正因为如此,民事诉讼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机制,诉讼中的和解制度和调解制度,对当事人处分其权利具有独特地意义和作用。

对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胜诉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也可以不申请执行。

但是,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情况则不同,
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与被告人不能进行和解或调解,行政诉讼中就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议,也不适用调解方式解决,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胜诉后也无权放弃自己的权利。

规范性与正当性
民事诉讼法以及其周边法律制度如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等保障着民事诉讼的正义性,确保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利益不受侵蚀。

程序规则的严格性并不等同于程序的复杂性,其含义是指确保当事人权益的强行性规定不得违反,否则即产生一定的程序制裁。

民事诉讼的严格规范性限制了法官的恣意,消除了对社会统一规范的背离,满足了国家和社会维护统一的法律秩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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