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施工现场使用砂浆王等外加剂的通知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886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依据相关规定,就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事宜通知如下:一、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进行工程招标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原已按规定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继续依照执行。
2008年2月1日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施工现场安置的搅拌机,只能用于对预拌湿砂浆或者包装干粉砂浆的搅拌,并且搅拌机应当置于封闭、配有吸尘和除尘装置的工棚内。
禁止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施工现场内黄砂、水泥和石灰膏等原材料,使用人力或搅拌机拌制各类砂浆。
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并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各类砌筑、抹灰和地面(屋面)等普通干粉砂浆或者湿砂浆拌合物。
预拌砂浆属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新型材料。
二、预拌砂浆生产与使用应当符合上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与应当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06)(以下简称《技术规程》)。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应当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
普通干粉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超过80%,并配置相应的散装干粉砂浆运输车辆和封闭式预拌砂浆存储搅拌罐。
(三)新建或者申请恢复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当向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申请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
三、预拌砂浆实行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
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受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首次备案申请时,应当查验申报企业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建质安[2008]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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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建质安[2008]298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监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和市建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关于在本市城区、滨海新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监管,减少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8年7月1日起,本市外环线以内、滨海新区中心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在施工程,施工现场一律禁止堆放黄砂、水泥和石膏等原材料,禁止使用人力或搅拌机拌制各类砂浆。
二、各区、县建委要责成专人负责禁现工作,并将其列入2008年工作考核目标。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要加强所辖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推动工作,加大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宣传、引导,积极协调解决禁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申请生产预拌砂浆的企业,应按规定向市预拌混凝土管理中心申请立项预审。
经评审合格的企业纳入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名录,供使用单位选用。
四、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应对获得预拌砂浆生产资格的生产企业进行动态监管。
发现生产不合格预拌砂浆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上报市建委取消其生产资格。
五、禁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应将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其费用列入工程报价。
深圳市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深建字[2007]200号)深建字[2007]20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和环保总局于2007年6月6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国部分城市分期分批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我市被列为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首批城市。
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重要意义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是施工技术的一场革命。
它适应了现代化施工、机械化大规模集中施工的要求,有利于减少建筑裂缝,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有利于充分利用工业废弃物,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有利于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促进文明施工,保护城市环境。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市发改、规划、国土、公安、交通、公路、贸工、质监、环保、城管等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和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下同)开展这项工作。
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范围和实施时间1.从2007年11月1日起,全市政府投资工程、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并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2.从2008年3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并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述总体要求确定具体的实施范围与建设项目。
三、发展预拌砂浆的基本原则在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过程中,遵循“干湿并举、重点扶干”的基本原则,前期以推行湿拌砂浆为重点,后期以推行干拌砂浆为重点。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
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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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减少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技术进步,推动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在城市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是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的重要途径,对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将其作为落实十八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以及建设宜居城乡的重要手段,履行职责、协同管理,把我省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分期分批开展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分期分批开展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应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第一篇: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武城建〔2010〕45号作者:来源:日期: 2010-02-09各区建设局、建管站、直属各相关单位,各设计、建设、施工、监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2007年,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省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部分城市城区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7〕68号),要求我市从2008年7月1日起启动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以下简称“禁现”)。
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武政〔2008〕8号),2008年公布了18家湿拌砂浆生产企业,2009年我市首家年产35万吨的干混砂浆生产线建成并投产,部分项目陆续使用预拌砂浆。
砂浆产品在实现文明施工、推进节能减排、确保工程质量方面的优势逐步显现,“禁现”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与其他城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禁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及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二、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要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政策,加强立法工作,加快推进预拌砂浆应用。
会同市建筑质监站和市市政质监站编制预拌砂浆相关标准规范,为预拌砂浆发展提供法规依据和技术支撑。
加强与设计审查、招投标、质监、造价、市场管理等部门和各区建管站的协调沟通,建立“各环节促进,多部门协同监管”的推广应用机制,确保“禁现”工作取得实效。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https://img.taocdn.com/s3/m/7e0bafca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f3.png)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砂浆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007年6月6日,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要求全国127个城市从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分三批启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以下简称“禁现”)。
“禁现”工作不仅是推进水泥散装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文明施工、推进节能减排、确保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目前“禁现”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预拌砂浆得到一定程度的应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禁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协调配合“禁现”工作涉及到装备制造、生产、流通、使用、管理、监督等环节,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相关部门较多,必须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散装水泥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与工业、交通、环保、质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禁现”工作。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市场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本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并符合本市砂浆发展规划布局要求。
三、技术创新,降低成本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砂浆机具制造企业要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不断提高预拌砂浆产品的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降低成本;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生产、物流设备及施工机具的技术水平,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使预拌砂浆的优越性得到充分展示和社会认知。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1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8〕31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交通局、公安局、环保局、质监局;各区(市)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根据《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8号令)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的规定,现就我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二环路以内凡投标截止时间在2008年7月1日以后的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
2009年7月1日起在本市三环路以内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2009年12月1日起在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全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我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将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纳入全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组织《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技术规程》)的贯彻实施。
三、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产品实行公告制度,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受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告。
凡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产品,其加工企业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等资料。
对生产设计能力、实验室建设等达到《技术规程》中相关要求的企业,将在“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网()和“成都建信”网()上向社会予以公告。
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发布预拌砂浆的市场指导价。
凡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并参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拌砂浆市场指导价,编制预算控制价,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基本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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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施工现场使用砂浆王等外加剂的通知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近年来,本市建筑工程砂浆普遍采用砂浆王、石灰王、微沫剂等外加剂,但该类产品无任何国家及行业标准,现场操作无法控制。
造成了砂浆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粉刷层空鼓开裂等一系列质量缺陷,严重影响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针对这些问题,特通知要求如下:
1、本市所有在建、新开工程施工现场一律禁止使用砂
浆王、石灰王、微沫剂等该类外加剂。
2、工程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使用砂浆王、石灰王、微沫
剂等该类外加剂时,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并应有
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后方可使用。
3、有违规使用上述产品的工程一经发现,对责任单位和
责任人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马鞍山市建设工程监督站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我市将禁止施工现场使用“砂浆王”等外加剂
我市将禁止施工现场使用“砂浆王”等外加剂
近年来,本市建筑工程砂浆普遍采用砂浆王、石灰王、微沫剂等外加剂,但该类产品无任何国家及行业标准,现场操作无法控制。
造成了砂浆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粉刷层空鼓开裂等一系列质量缺陷,严重影响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针对这些问题,为保证我市建设工程,特别是今年大规模的民生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市建设工程监督站近日发布通知,明文禁止本市所有在建、新开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砂浆王、石灰王、微沫剂等该类外加剂。
对部分工程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使用砂浆王、石灰王、微沫剂等该类外加剂时,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并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后方可使用。
对违规使用上述产品的工程一经发现,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