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质海船入级规范-拖轮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16年第1次变更通告

根据载运化学品类别尚应分别加注如下标志:
①Type 1:载运对环境或安全有非常严重危险的化学
品,货舱形式包括为整体液舱和独立液舱。
《散装运输危险
②Type 2:载运有相当严重危险的化学品,货舱形式 化 学 品 船 舶 构 造
包括为整体液舱和独立液舱。
与设备规范》
③Type 3:载运有足够严重危险的化学物,货舱形式
Bulk Carrier
Ore Carrier Water Tanker Oil Tanker
水泥运输船 碎木运输船 甲板货船
冷藏货船 牲畜运输船 烟灰运输船 散糖运输船
客船 滚装船 客滚船 铁路车辆 客滚船 渡船
散货船
矿砂船 运水船 油船
说明
应满足技术要求①
对整个货物区域长度和至上甲板的整个货舱高度范围 内设置双舷侧的普通干货船,则在该船型附加标志后加 注“Double Side Skin”标志,并用“,”与其分隔,如 General Dry Cargo Ship,Double Side Skin,授予该船型 附加标志应满足本规范第 1 篇第 5 章第 4 节检验要求
矿/油船 矿/散/油船 集装箱船 车辆运输船 敞口集装
箱船
运木船
驳船 油驳 混凝土搅 拌船 化学品驳
气体运输驳 箱形驳 下水驳 载驳船
大件运输船 活鱼运输船
半潜船 拖船
说明
应满足技术要求①
①闪点超过 60℃:F.P.>60℃; ②闪点不超过 60℃:F.P. ≤60℃
对具有满足规范规定间距要求的双壳,单甲板小尺度 舱口,载运原油或石油产品的船舶,可加注标志“Double Hull”并用“,”与其分隔,如 Oil Tanker,Double Hull
《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防护等级

表 1.3.2.1(1)
人体大面积部分如手 ( 但对有意识的接触并无防护 )。直 径超过 50mm 的固体 手指或类似物,长度不超过 80mm,直径超过 12mm 的固 体 直 径 或 厚 度 大 于 2.5mm 的 工 具, 电 线 等, 直 径 超 过 2.5mm 的固体 厚度大于 1mm 线或片状物,直径超过 1mm 的固体 并不防止全部尘土进入,但进入量不能达到妨碍设备正常 运转的程度 无尘土进入
8
防潜水
1.3.2.2
电气设备的外壳防护型式的选择,应与安装的场所相适应。除非另有规定 ( 例如本节
1.3.2.3 和 1.3.2.4),其最低防护等级应符合表 1.3.2.2 的要求。
4-8
通 则 第4篇 第1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外壳防护等级的最低要求
(1) (2) 环境条件 (3) (4) 设 备
要求的合格防爆电气设备 : 防爆电气设备的制造和试验,应符合接受的有关标准①的规定; 应具有 CCS 认可的防爆主管试验机构核发的防爆合格证。 船上通常使用下列几种类型的合格防爆电气设备 : 本质安全型 Ex“i” ; 隔爆型 Ex“d” ; 增安型 Ex“e” ; 正压型 Ex“p” ; 特殊型 Ex“s” ; 充砂型 Ex“q” ; 浇封型 Ex“m” 。 可在蓄电池室、油灯间和油漆间 ( 包括其通风道 ) 等有爆炸危险处所中安装的电气设备
1.3.3.2
1.3.3.3 (1) (2) (3)
应符合下列要求: 油漆间(包括其通风管道)可安装本节 1.3.3.2(1) ~ (5) 所列合格防爆电气设备,其余处 电缆 ( 包括路过电缆和终端电缆 ) 应为铠装型的或敷设在金属管道中; 电气设备的开关、 保护电器和电动机控制设备应能分断所有极或相, 且最好安装在非危险处所。 所可安装本节 1.3.3.2 所列合格防爆电气设备,且其防爆类别和温度组别应不低于表 1.3.3.3 的规定;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船舶及海洋工程用结构钢:GB 712-200×《船舶及海洋工程用结构钢》国家标准编制说明基本信息:标准号StandardNo:GB 712-2011中文标准名称StandardTitle in Chinese:船舶及海洋工程用结构钢英文标准名称:Ship and ocean engineering structural steel 发布日期IssuanceDate:2011-6-16实施日期ExecuteDate:2012-2-1首次发布日期FirstIssuance Date:1965-1-19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现行复审确认日期ReviewAffirmance Date:计划编号Plan No:20077223-Q-605代替国标号ReplacedStandard:被代替国标号ReplacedStandard:废止时间RevocatoryDate:采用国际标准号AdoptedInternational Standard No:采标名称AdoptedInternational Standard Name:采用程度ApplicationDegree:采用国际标准AdoptedInternational Standard:国际标准分类号(ICS):中国标准分类号(CCS):H46标准类别StandardSort:产品标准页码Number ofPages:标准价格(元) Price(¥):主管部门Governor: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归口单位TechnicalCommittees: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起草单位DraftingCommittee: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详细内容:标准化对象、制定标准的原则、采标程度及主要技术特点标准化对象简介本标准的标准化对象为:船舶及海洋工程用结构钢板、钢带和型钢。
具体规定了船舶及海洋工程结构用钢的订货内容、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拖轮

第 10 章 拖 船第 1 节 一般规定10.1.1 适用范围10.1.1.1 本章规定适用于专门从事拖曳的船舶。
10.1.1.2 对于本章无规定者,均应符合本篇第2章的有关要求。
10.1.1.3 决定拖船构件尺寸时, 吃水d应取不小于型深的85%。
10.1.1.4 在计算舵力时,设计航速V应取不小于10kn。
10.1.2 附加标志10.1.2.1 对符合本章规定的拖船,授予附加标志:Tug。
10.1.3 图纸资料10.1.3.1 除本篇第2章第1节规定的图纸资料外,还应将下列图纸提交批准:(1) 拖曳设备的支承结构图。
10.1.3.2 应将下列图纸提交备查:(1) 拖曳布置图。
第 2 节 船体骨架10.2.1 强横梁10.2.1.1 在较长的机舱开口中部, 应设置一道全通的强横梁。
10.2.2 首尖舱外的舷侧加强10.2.2.1 当舷侧为横骨架式时, 首尖舱外的舷侧骨架应按本篇2.15.2的要求加强,但加强范围应延伸到离首垂线0.3处。
在加强范围内,主肋骨和甲板间肋骨的剖面模数应较本篇第2章第7节有关要求增大20%。
第 3 节 机舱棚10.3.1 机舱棚10.3.1.1 露天机舱棚的高度应不小于900mm,扶强材的间距应不大于750mm。
其围壁的板厚应较本篇2.18.6.3的要求增厚20%,扶强材的剖面模数应较本篇2.18.6.3的要求增厚50%。
第 4 节 舷墙及护舷材10.4.1 舷墙10.4.1.1 拖船应设置内倾式舷墙。
舷墙板厚度t应不小于下列要求:t = 5mm, 当L≤30m时;t = 6mm, 当30<L<50m时;t = 7mm, 当L≥50m时。
式中:L——船长,m。
10.4.1.2 舷墙应在横梁位置上设置有折边或面板的支撑肘板, 支撑肘板间距应不大于2个肋距。
10.4.2 护舷材10.4.2.1 拖船在整个船长范围内应沿甲板边线设置护舷材,其厚度可取船中0.4L处的舷侧外板的厚度。
《2006钢质海船入级规范》部分1

中 国 船 级 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06第1篇 入级规则2006年4月1日生效地址 Add: 北京市东黄城根南街40号40 Dong Huang Cheng Gen Nan Jie,Beijing, China.电话 Tel: (010)65136633传真 Fax: (010)65130188邮码 Postcode: 100006目 录第1章 通则......................................................................1-1第1节 中国船级社及其主要业务..................................................1-1第2节理事会与委员会..........................................................1-2第2章 入级范围与条件............................................................1-3第1 节一般规定................................................................1-3第2节入级规范................................................................1-4第3节入级符号与附加标志......................................................1-6第4节申请与费用..............................................................1-7第5节图纸提交与审图..........................................................1-8第6节入级检验................................................................1-9第7节法定服务................................................................1-9第8节供应方认可.............................................................1-10第9节船级的授予、保持、暂停、取消与恢复.....................................1-11第10节证书与报告............................................................1-12第11节船舶录与产品录........................................................1-13第12节审核..................................................................1-13第13节信息提供与披露........................................................1-14第14节责任、分歧与仲裁......................................................1-14附录1 海船附加标志一览表....................................................1-16附录2 授予ESP附加标志船舶的强制船型结构图.................................1-26第3章 产品检验.................................................................1-29第1节一般规定...............................................................1-29第2节单件/单批检验..............................................。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11年修改通报发布实施

供 油单 元等增 加持 证 的要求 。
3
、
根据 IO M C 2 28 ) M S 8 (6 决议 的规 定 ,禁 止船 上新 装含
方 法的应 用范 围 补充 说 明了螺 旋桨 油压 无键 安装推 入量计 算
5
、
按芬 兰 一瑞典 冰 级规 则 2 1 ,对 涉及 结 构 、螺旋 桨 和 00
加 标志 : 根据 作业 要 求增加 了限 制作业 吃水 的 附加标 志。 同时 为保证船 舶安 全 .对某些 特定 的产 品 .如及 火星 熄灭器 、燃 油
轴 系等冰 区加 强 的要 求作 了修 订 。
6
2 1— — O 3 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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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 I C 曾收 回考虑 进 行修 改 ,最 终决 定删 除 。 A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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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 I R sMS 8 (O) at C 5 3 4 适用 范围 MO e . C. 1 7 .P r 2. h 的
为满载 的两 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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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L S R g I / - n as c t n O A e I 3 9 i so i i -1 ao wi C 1 Cr 1 3 (e t MS / i 1 N w.M y h 3 c a
21) 0 1
2 —5 O1 1 —1 2
XXX
安 全设 备初 次 、年 检 和换 新检 验 中对 绞 车 ,舷梯 和跳 板 梯 ( S 5 (4 决 议 )检验 、测试 要 求的建 议 案。 M C 2 68 )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19修改通报,完善了CCS 规范标准体系,顺应了国内船入级的市场需求。
提高了可操作性,如优化了船首底部砰击强度评估方法,增加了砰击压力极值计算所需的相对运动数据的计算公式,简化了相关计算工作。
结合近年我社的研究成果、解决了业界实际需求,如根据不同系统的配置情况,补充完善减压管路和调距桨传动装置等系统冗余的不同配备要求;补充尾管后轴承双斜率计算的相关技术要求。
制定了动力定位系统的最新技术要求,涵盖前沿技术的应用,如一字排运行、闭环运行、电池技术等,达到国际先进技术水平要求且满足业界实际需求。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入级规则篇:新增有限航区船舶建造后检验的说明;新增“Woodchip Carrier(木屑运输船)”、“AS(自主船)”等附加标志,修订“Asphalt Carrier(石油沥青船)、Loading Computer(装载仪)”等附加标志;新增消防员用便携式防爆双向无线电话、苏伊士运河探照灯等产品的持证要求;新增自动控制附加标志相关检验要求。
轮机篇:新增了IACS UR M78低压气体燃料发动机安全要求;纳入了芬兰瑞典冰级规则最新航行冰区的加强要求;补充尾管后轴承双斜率计算的相关技术要求;修订完善减压管路上备用减压阀的设置要求、双套调距桨传动装置备用泵配备要求、锅炉安全阀试验条件和压力设置要求、灰铸铁材料使用限制、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保护处所排水附加要求、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区域的燃油舱位置、主机起动空气系统及调速器和超速保护要求、水润滑尾轴承的长度、人力操舵装置的适用条件、锚机工作负载计算的条件等。
电气篇:澄清了谐波监测的适用范围;修改应急发电机的电力保护要求;澄清固定式灭火系统的释放不应导致自动切断机器处所风机和油泵的规定;纳入URE18对蓄电池详细记录表和维护程序应在适当时纳入到船舶操作维护程序中的要求;新增照明用LED灯具性能标准要求。
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

第第章 通则节 一般规定一般要求本篇适用于设有对机电设备和装置进行控制的自动控制与/或遥控系统(以下简称为“自动化系统”)、且附加自动化标志的入级船舶,并作为本规范其他相关篇章的补充。
自动化系统包括控制系统、安全系统和报警系统(包括显示)。
不同自动化等级的附加标志分别为:推进装置由驾驶室控制站遥控,机器处所包括机舱集控站(室)周期无人值班;机舱集控站(室)有人值班对机电设备进行监控;推进装置由驾驶室控制站遥控,机器处所有人值班。
本节机动操纵航行)。
本节看管的船舶相同。
并应有措施保证在自动化系统失效时能在机旁对机电设备进行有效的人工操作。
篇的适用要求。
定义本篇有关定义如下:自动控制:系指具有自动调节特性,无需操作人员参与即可按预定指令对设备进行操作的控制。
遥控:系指由操作人员通过机械、电气、电子、气动、液压、电磁(无线电)及光学方式或其组合方式远距离对设备进行操作的控制。
就地控制:系指位于机电设备近旁由操作人员对设备进行直接的人工操作的控制。
类:控制站(室):系指具有监视功能且能够对机电设备实施控制的处所。
在本篇中的控制站(室)主要有以下①机舱集控站(室):系指机舱内自动化设备的所有监控设施集中布置的控制站(室);②驾驶室控制站:系指设在驾驶室内对推进装置及其他设备进行监控的控制站;③就地控制站:系指对机电设备实施就地控制的控制站;④其他控制站:系指船上除上述种控制站以外的控制站。
种类型自动产生保护性动作的系统:安全系统:系指当发生危及主推进装置、锅炉、电站以及其他重要机电设备的严重故障时,能使发生故障的机电设备,按下列类:立即停止运行,如主柴油机紧急停车,锅炉紧急停炉,紧急切断用电设备电源等,而且非经人工复位,该设备不应再投入运行;类:暂时调节到可以勉强运行的状态,如降低功率或转速等;类:起动和投入备用设备,以恢复正常的运行状态。
报警:系指当被监控的机电设备或系统超出预定参数范围时所发出的听觉和视觉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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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 拖 船
第 1 节 一般规定
10.1.1 适用范围
10.1.1.1 本章规定适用于专门从事拖曳的船舶。
10.1.1.2 对于本章无规定者,均应符合本篇第2章的有关要求。
10.1.1.3 决定拖船构件尺寸时, 吃水d应取不小于型深的85%。
10.1.1.4 在计算舵力时,设计航速V应取不小于10kn。
10.1.2 附加标志
10.1.2.1 对符合本章规定的拖船,授予附加标志:Tug。
10.1.3 图纸资料
10.1.3.1 除本篇第2章第1节规定的图纸资料外,还应将下列图纸提交批准:
(1) 拖曳设备的支承结构图。
10.1.3.2 应将下列图纸提交备查:
(1) 拖曳布置图。
第 2 节 船体骨架
10.2.1 强横梁
10.2.1.1 在较长的机舱开口中部, 应设置一道全通的强横梁。
10.2.2 首尖舱外的舷侧加强
10.2.2.1 当舷侧为横骨架式时, 首尖舱外的舷侧骨架应按本篇2.15.2的要求加强,但加强范围应延伸到离首垂线0.3处。
在加强范围内,主肋骨和甲板间肋骨的剖面模数应较本篇第2章第7节有关要求增大20%。
第 3 节 机舱棚
10.3.1 机舱棚
10.3.1.1 露天机舱棚的高度应不小于900mm,扶强材的间距应不大于750mm。
其围壁的板厚应较本篇2.18.6.3的要求增厚20%,扶强材的剖面模数应较本篇2.18.6.3的要求增厚50%。
第 4 节 舷墙及护舷材
10.4.1 舷墙
10.4.1.1 拖船应设置内倾式舷墙。
舷墙板厚度t应不小于下列要求:
t = 5mm, 当L≤30m时;
t = 6mm, 当30<L<50m时;
t = 7mm, 当L≥50m时。
式中:L——船长,m。
10.4.1.2 舷墙应在横梁位置上设置有折边或面板的支撑肘板, 支撑肘板间距应不大于2个肋距。
10.4.2 护舷材
10.4.2.1 拖船在整个船长范围内应沿甲板边线设置护舷材,其厚度可取船中0.4L处的舷侧外板的厚度。
护舷材内应设置加强筋。
第 5 节 拖曳设备与支承结构
10.5.1 拖钩、拖缆机
10.5.1.1 拖钩或拖缆机通常应位于船长中点后方5%~10%船长处,但在各种装载状态下, 其位置不应在拖船重心纵向位置之前,并应置于尽可能低的位置,以使拖船在正常工作时的横倾力矩减到最小。
10.5.1.2 拖钩或拖缆机构件的设计应根据拖索的破断强度来决定。
拖钩的破断强度一般应为拖索破断强度的1.5倍。
10.5.2 释放装置
10.5.2.1 拖钩应设有可靠的释放装置, 不论拖船的横倾角和拖索的方向如何,都能方便地随时解脱拖索, 同时又能避免任何意外地解脱拖索。
10.5.2.2 操纵释放装置的地点应安置在能见到拖钩的地方。
建议在驾驶室亦能操纵释放装置。
10.5.3 支承结构
10.5.3.1 在拖曳设备下应尽可能设置支柱或支承舱壁。
10.5.3.2 拖曳设备处支承结构的设计载荷应不小于拖曳系统的破断强度。
10.5.3.3 支承结构的主要构件应用直接计算法确定,许用应力如下:
许用剪切应力[τ]=87/K N/mm2
许用弯曲应力[σ]=150/K N/mm2
许用相当应力[]= = 213/K N/mm 2
式中:K——材料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