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哲学与司法30073方法[论文]
法律方法论文范文3篇

法律⽅法论⽂范⽂3篇⾏政法律责任研究⽅法论⽂⼀、问题:撤销、确认违法和变更是⾏政法律责任形式吗?从⼀般法理学(Generaljurisprudence)的⾓度看,法律权利、法律⾏为和法律责任三者有机地构成了各种法律制度的本体要素,它们是对法律进⾏实证研究的重要范畴。
以控制⾏政权⼒为基本功能的现代⾏政法亦以⾏政权⼒、⾏政⾏为和⾏政责任为基本结构,由此构成了“⾏政权⼒-公民权利”、“⾏政⾏为-⾏政程序”和“⾏政责任-⾏政救济”的基本范畴1.⾃20世纪90年代⾏政诉讼制度确⽴以来,⾏政法律责任⼀直是中国⼤陆⾏政法学研究中⼀个不容忽视的概念。
其主流观点认为,⾏政法律责任是指⾏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或应负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根据⾏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其中包括⾏政主体的责任、公务员或⾏政⼈的责任以及⾏政相对⼈的责任。
或许是⾏政法的控制⾏政权⼒的价值取向使然,也可能是受西⽅⾏政法学的影响,中国⼤陆学者⼤多将研究重点置于⾏政主体的责任,⼀般认为,⾏政法律责任是指⾏政主体因⾏政违法或⾏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这种意义上的⾏政法律责任不仅包括⾏政损害赔偿责任,在责任形式上,它⼏乎囊括了所有⾏政违法、⾏政不当及瑕疵导致的不利后果,⾏政⾏为的确认⽆效、撤销、变更均是重要的责任形式2.然⽽,在诸多的域外⾏政法学著述中以及⾏政⽴法中,我们⼏乎⽆从发现“⾏政法律责任”这⼀称谓,与之⽐较接近的⼀个概念是“⾏政损害赔偿责任”,它在各国⽴法及公法学说中则具体化为“政府责任”,“政府侵权责任”、“国王责任”、“联邦责任”等,它的涵义仅局限于⾏政机关因其公务活动给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3.中国⼤陆⾏政法中的⾏政法律责任的涵盖的范围显然⽐西⽅⾏政法要⼤的多,后者⼤致相当于民法中的侵权责任。
为什么对于“⾏政法律责任”这⼀⾏政法学中基本概念的理解,中国法学与西⽅法学会产⽣如此重⼤的分歧呢?在当下中国以西⽅法制为师、⼤量移植西⽅法的法治化图景中,⼈们很容易从西⽅法学的“成熟”与“稳健”、以及中国法学(尤其是⾏政法学)正处于“蹒跚学步期”的对照中,得出中国⾏政法学的“幼稚”之名。
法学中的法律研究方法与论文写作

法学中的法律研究方法与论文写作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学科,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与重视。
法学研究方法与论文写作是法学学术研究的基础和核心部分。
本文将探讨法学中的法律研究方法与论文写作,旨在协助法学研究者规范自己的学术研究方法与论文写作,提高学术研究水平。
一、概述法学研究方法是指对法律问题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途径。
法学研究方法不仅仅是一种工具,更是对法学思维方式、科学态度和学术精神的具体体现。
合理选择和运用法学研究方法,对于促进法学研究的深入、全面和准确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学研究方法的分类与特点1. 法理学研究方法法理学研究方法注重对法律的内在本质和规则之间的逻辑推理进行研究。
借助比较、分析和合成等方式,通过寻找法律的规则和原则之间的联系,来解决法学问题。
2. 法史学研究方法法史学研究方法是通过对历史文献和事实材料的搜集和研究,揭示法律发展的历史演变规律。
通过对历史案例、案卷等的分析研究,了解法律制度的变迁和法律发展的趋势,为当代法学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
3. 法社会学研究方法法社会学研究方法是将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和理论运用到法学研究中。
通过社会科学的视角,揭示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等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
法社会学研究方法注重对社会现象和法律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剖析,为解决法学问题提供新的思路和理论支持。
4. 比较法研究方法比较法研究方法主要通过对不同国家、地区或不同法律体制中法律规定和实践的比较分析,来寻找法律问题解决的最佳途径。
比较法研究方法的运用,不仅可以促进法律制度的互相借鉴和吸收,还可以为法律改革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
三、论文写作的基本规范1. 定题立意在进行法学论文写作之前,首先需要明确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确定论文的主题和内容。
论文的题目应准确反映研究的内容,并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
2. 文献综述撰写法律论文时,需要对相关文献进行综述,了解已有研究成果,为自己的研究提供理论依据。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书报告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书报告摘要:《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集中反映了美国法哲学家博登海默的综合法理学思想,是当代西方法律哲学研究领域的一部重要著作。
相比于霍恩的《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本书语言通俗易懂,作为法律初学者的笔者,能够较为清晰的了解各时期法律思想历史沿革,同时博登海默在在第二部分对法律与权利、道德、习惯之间关系的阐述以及第三部分对法律秩序与正义的说明,也引起了笔者的共鸣。
以下是笔者阅读此书的一些浅显的理解和体悟。
关键词:法律、秩序、正义、道德一、法律是一个带着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本书的第一部分博登海默对法理学历史做了综合的概述,有朴素的古希腊和罗马的法学理论,以经院哲学和基督教哲学为基础的中世纪法律哲学,有纯粹思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到历史法学派、以及功利主义、社会法学派和自然法的复兴等多方法律理论,引述了众多名家的经典论述。
即使学习过《西方政治思想史》的我,在读完第一部分法理学沿革内容后,还是很难理清不同时代各派法律思想的内在联系,不同阶段的法学思想家针对不同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不同的观点,各派的思想有冲突有契合,每位思想家的思想也在发生着转变,给我一种混乱且没有头绪的感觉。
想必博登海默也有此感,所以在对法学理论发展历史沿革简单介绍后做了如下总结:“不可能根据任何单一的、绝对的因素或原因去解释法律制度。
若干社会的、经济的、心理的、历史的和文化的因素以及若干价值判断影响着和决定着立法和司法。
”法学家们的法律思想与同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密不可分,这些法律思想就是依据社会现实反映出的最迫切、尖锐的问题发展而来的,既有理论的伟大也有时代的局限。
这就让我想到在课堂上讲到的法律的确定性,法律的确定性要求法律必须保持相对稳定性,如果法律朝令夕改,人们将无从预见自己的行为将发生怎样的法律后果,也无所适从,法律的权威性也受到挑战。
“一旦法律制度设定了一种权利和义务的方案,那么为了自由、安全和预见性,就应当尽可能地避免对该制度进行不断的修改和破坏”。
读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之感

【摘要】《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是一部综合法理学的代表性著作。
其理论脉络是先通过对西方法哲学思想的历史考察,得出必须从价值、社会等因素综合解释法律制度的结论。
然后又基于其人性论的理论预设和对于价值与社会因素的解释,阐明了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渊源和技术等一系列重要的法理学的问题,表明了其整合历史上有限片面的真理,建构综合法理学的理论立场。
【关键词】法律哲学;法律方法;综合法理学博登海默,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海德堡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33年移民美国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ll.b学位。
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荣誉教授,在1992年去世。
博登海默是综合法理学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
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律方法》、《论正义》、《权力、法律和社会》、《责任哲学》和《英症状法律体系导论》等。
这次有幸读了其中的一本《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由于现在学的知识有限,所以或许不能很好地把握,更不能将这本书很好的消化。
下面我把自己读过之后的一些浅显感受和大家谈谈一下:一、首先,对这本书的一个大致了解,从这本书的理论脉络分析这本书可以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是对法理学历史的综合,其次对法律价值的综合,最后对技术、手段的综合。
这三个部分层层推进,步步深入,构成了一个逻辑而严密的论述体系。
在第一部分中,博登海默先生首先对历史的梳理观点,法学等。
古希腊和罗马的法学理论,中世纪的法律哲学,古典自然法学派、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到历史法学派、功利主义、分析实证主义、社会法学派和法律现实主义、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博登海默先生所关注的法理学各种问题,紧紧围绕着关注的主要问题展开探讨,探讨了不同的法学认识论的基础上,以不同法理学的认识论基础展示出对法理学的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中的哲理、历史、社会和分析构成。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书报告感想读后感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书报告《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是一部综合法理学的代表性着作。
本书分为法哲学的历史沿革、法律的性质与作用以及法律的渊源和技术三部分。
其核心是作者对法律的性质与作用的哲学思考,“即对法律的基本性质及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和价值进行哲学分析。
”在本书中博登海默从哲学和方法论的高度来思考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对法律的利弊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与行政、道德等其他社会控制力量进行了区别比较。
本书既为法理学经典之作,并不易懂,尤其阐述了众多大家和学派的观点,更是需要一番精力,在略读本书后,我又陷入了大学时期曾经思考过的问题,即法律是什么?法律应该是什么?此次的读书报告,由于时间紧迫,所以只能选读部分,希望尽可能将我感兴趣的部分理解和消化。
并将本书整理和分析如下:一、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本书的第一部分博登海默从古至今对西方法理学思想的历史发展进行一个基本梳理。
并对各种法律观点中存在大量的异议和分歧进行了对比和分析,提出“真理是任何特定时间人们经验的总和”,给这些具有局限性的理论,找到了一个完美的台阶,也说明了这些理论作为基石的重要性,为后面提出自己的观点铺好道路。
在谈论到发展历史的时候,博登海默讲述了古希腊和罗马的法学理论,中世纪的法律哲学,古典自然法学派、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到历史法学派、功利主义、分析实证主义、社会法学派和法律现实主义、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引述了众多名家的经典论述。
而我个人注意到几位先贤的观点,其中海希奥德提出法律乃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治安秩序,它强迫人们戒除暴力,把争议提交仲裁。
这算是对法律的一种很质朴的阐述。
而古希腊的早期阶段,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
后来,柏拉图认为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而且他并不重视法律,主要理由为“法律的原则是抽象、简单的概念形成,不能用以解决复杂的纠纷,因此,最佳的方法不是给予法律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明晓通知艺术、具有大智慧的人以最高的权威,法律国家仅仅是次优的选择。
哲学思想对法律与司法体制的影响与改革研究

哲学思想对法律与司法体制的影响与改革研究哲学思想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法律与司法体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本文将从哲学思想的角度出发,探讨其对法律与司法体制的影响,并探讨如何进行改革研究。
首先,哲学思想对法律与司法体制的影响表现在如何看待法律本身。
在西方哲学中,存在着不同的法律观念,例如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派、法律实用主义派等。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应该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是人类理性的产物;实证主义派则认为法律应该以事实为基础,是一种客观存在;法律实用主义派则认为法律应该以实用性为基础,服务于社会利益。
这些不同的法律观念对法律的制定、执行和解释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次,哲学思想对司法体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何看待司法权力。
在某些哲学思想中,司法权力被视为一种专制权力,容易被滥用。
因此,这些哲学思想强调对司法权力的限制和监督。
例如,蒙田提出了“司法权力应该受到限制”的思想;卢梭则认为“人民才是最高的裁判”。
这些思想对现代司法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第三,哲学思想还对司法程序产生了影响。
例如,康德提出了“程序正义”的概念,认为司法程序应该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以确保公正和平等。
这个概念对现代司法程序的制定和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如何进行改革研究?首先,应该加强对哲学思想的研究和理解,以更好地把握其对法律与司法体制的影响。
其次,应该加强对现有法律与司法体制的评估和反思,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最后,应该探索新的司法理念和制度设计,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总之,哲学思想对法律与司法体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体现在理论层面,也体现在实践层面。
只有充分认识这种影响,并进行必要的改革研究,才能更好地推进司法体制建设和社会进步。
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论公证的秩序与正义
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论公证的秩序与正义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论公证的秩序与正义【摘要】博登海默先生在?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中通过“秩序〞与“正义〞这两个根本概念来分析法律制度,从秩序入手,以秩序和正义为中心,对法律的性质和作用进行了详尽而深刻的阐述。
以该书为指引,结合本人的职业,试论公证的秩序与正义。
【关键词】法理学;公证;秩序;正义2021年7月,笔者有幸阅读了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的1987年版?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因受限于本人目前知识的局限性,尚不能很好地理解这本书,很难在每个问题上都进行深入的思考,更不能将这本书所介绍的法律方法和司法技术很好地消化并运用于实际法律工作中;但是,就如作者致中文版前言中所述般,通过阅读这本书,为我初步了解立法者和法律解释人员所面临的根本问题上翻开了一扇门,而在这之前,这是我之前从未思考过的法律问题。
从语言风格来看,?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的译者邓正来多用长句作译,语句显得艰涩、绵长、修饰限制成份太多,有些语句假设不重读三五遍,很难理解其所表达的含义。
如果译者的中文翻译能简洁明了,或者说在翻译中将艰涩的语言能更流畅的进行转化,相信会增加读者对本书的阅读和受益程度。
从内容上来看,这本书瑕不掩瑜,给我最大的感觉就是:综合、客观;这是一本法学理论很强的书,时间跨越了古希腊到现代法学,内容上包括了法理学、法律哲学、历史法学、社会法学、法律的性质和作法律的渊源和技术,以及法理学的开展演进中形成的各流派学说。
结合自身的职业,我重点阅读了本书的第二局部内容:法律的性质和作用,通过阅读,对公证制度的秩序和正义方面进行了一些分析和思考。
在本书中作者主要是通过“秩序〞与“正义〞这两个根本概念来分析法律制度,认为“它们是理解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及其实质性目的所不可或缺的〞,从秩序入手,以秩序和正义为中心,对法律的性质和作用进行了详尽而深刻的阐述。
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5篇)
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5篇)第一篇: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我说写法学论文有两个条件,一是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二是研究问题的能力和需要。
第一个是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这通常可以通过接受教育或自学来获利的。
第二个是在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
那么你形成的东西怎么能叫前提呢?这是因为我说的是写出好文章,写出好文章才算你会写。
象我这个水平就不算能写出好文章的,只是为写好文章作准备。
你要写好文章,系统的法学知识是很重要的。
我前段时间接触到一个山东的检察官,其实也不算真正的检察官,他是做司法警察的,通过自学电大出来。
他讲一个什么问题呢?我不知道怎么回答他。
他说我最近有个很重要的题目,很想写。
他说我发现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起诉都没有附带民事诉讼,都应该附带的。
我说为什么要附带呢?他说官员的职务犯罪等于是为国家代理,履行职务。
而他职务犯罪了,等于没有履行好这个代理义务,所以他就不应该享受犯罪期间得到的工资待遇,要他赔偿。
我觉得这个问题一提,他觉得他很新颖。
我不知道怎么回答,直接回答的话觉得是打击他了。
我说你考虑一下,一个是刑法的处刑是什么意义,刑法的罚金刑是什么意思,刑法的刑事优先原则是什么意思,我们的刑事处罚里是不是包含着这些内容。
我说这个问题我还没有仔细研究过,但这个问题你可以考虑一下。
这就表明你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教育,为什么是刑事优先原则,刑事关系与民事关系是什么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里实际上是已经包含一定程序的民事关系。
附带民事诉讼是谁提出的,要谁赔。
那么另一个是研究的能力问题。
这是一个很动态的问题。
我们现在也讲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问题。
当时我曾经在英文著作中看到一个词,就是讲到了能力建设,我当时不知道怎么翻译。
能力怎么可以建设的呢?能力是自然形成的。
所以我当时就不知道怎么翻译。
后来在上海的一个会议上,江泽民主席就提出了能力建设。
现在我们也讲了。
其实这个能力是可以有计划有步骤提高的。
能力是可以建设的。
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感
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感在繁忙的生活中,抽出时间研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相关的书籍,无疑是一次深入心灵的智慧之旅。
这不仅让我对法律的本质、价值和运行方式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促使我重新审视自己对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认知。
法律,这个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却又常常被忽视的存在,通过对法理学的学习,我逐渐揭开了它那神秘的面纱。
法理学并非只是枯燥的条文和理论堆砌,而是一座蕴藏着无尽智慧和思考的宝库。
它引领我们去探究法律的起源、发展以及其在社会中的角色和作用。
在法律哲学的领域中,我接触到了各种深邃的思考和观点。
关于法律与正义的关系,一直是哲学家们争论不休的话题。
有人认为法律是实现正义的工具,只要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就能达到公平正义的结果;而另一些人则认为,正义是超越法律条文的更高价值,法律有时可能会滞后或存在缺陷,需要我们以正义的理念去修正和完善。
这让我不禁思考,在现实生活中,当法律条文与我们内心的正义直觉产生冲突时,我们应该如何抉择?是坚守法律的形式,还是追求更高的正义实质?法律方法的学习则让我了解到法律的适用并非是机械的操作,而是需要运用各种技巧和策略。
法官在裁判案件时,需要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确定其适用范围和含义。
不同的解释方法可能会导致不同的结果,这就要求法官具备高超的智慧和判断力。
类比推理、演绎推理等方法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也让我看到了法律思维的严谨性和逻辑性。
回顾历史,法律的发展始终与社会的变迁紧密相连。
从古代的习惯法到现代的成文法,法律不断适应着社会的需求和变化。
在不同的文化和社会背景下,法律的形式和内容也有所差异。
这让我认识到,法律并非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深深植根于特定的社会土壤之中,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同时,法律的存在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和解决纠纷,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一个良好的法律体系应该是平衡各方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有力工具。
试论《法律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对正义的探索
试论《法律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对正义的探索[论文摘要]博登海默的《法律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作为一本以法理学和法律哲学为研究对象的学术巨作,它的学术价值是不言而喻的,深刻地影响了众多法律工作者和法学研究者。
由于该书属宏章巨论,内容十分丰富,故本文通过对全书的结构脉络梳理,仅取《正义的探索》这一部分为研究对象,试图探寻博登海默先生对正义的探索过程及是如何得出结论的。
在文章的最后着重指出该书对法学研究者的现实启发意义。
[论文关键词]正义概念正义标准启发意义一、作者介绍与著作写作背景(一)作者简介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海德堡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33年移民美国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LL.B学位。
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荣誉教授,1992年去世。
博氏是综合法理学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法律哲学)。
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律方法》,《论正义》,《权力、法律和社会》,《责任哲学》和《英症状法律体系导论》等。
(二)写作背景博登海默生活的那个年代正是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哲理法学派相互论争的时代,各个学派以其各自的理论根源为依据,并结合当代社会发展的经验教训对法律的“实然”和“应然”等传统问题进行论战,交锋愈演愈烈。
与此同时,一部分学者鉴于三大法学派的理论的片面性,试图找出另外一条道路。
这些学者看到,之所以各个学派之间存在争论,是在于每个学派都由于自己的理论只关注法律理论中的一个方面而存在着缺陷。
因此,他们试图建构一种统合各派之优点的综合法理学派。
米杰罗·霍尔教授是这种观点的倡导者,他所撰写的《统一法理学》、《法理学中的理性和现实》、《民主社会的活法》等论著,为综合法学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础。
霍尔从综合方法论和认识化的前提出发,认为法是“形式、价值和事实的特殊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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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哲学与司法30073方法
摘要:法律哲学是关于法律的根本问题和根本难题的学科。
法律哲学所探讨的自由、安全和平等诸价值,对于司法实践者掌握科学的司法方法,及时有效地处理现实生活中的疑难案件,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司法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的意义。
摘要:法律哲学法律理念司法方法
法律哲学与司法方法密切相关。
当代的司法实践是融合法律职业者的良心、经验、技巧与智慧的一项专业性活动。
它要求司法工作者在具体的审判活动中,运用法律哲学和先进的法律技术、科学的司法方法与高超的司法智慧,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
法律哲学为司法实践提供科学的司法方法;而科学的司法方法则进一步丰富法律哲学的内涵,先进科学的司法方法对我们当代的法治建设有着深刻的启示意义。
一、法律哲学概述
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学说,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
法律哲学是哲学的分支,法律哲学与其他哲学分支的区分并不在于它是特殊的,而是在于它是关于法律的根本问题和根本难题的学科。
法律哲学的任务是探讨正义,实现正当法。
法律哲学的发展经历了古典法律哲学、中世纪法律哲学和近现代法律哲学三个阶段。
在古希腊的早期阶段,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
法律被认为是由神颁布的,而人则是通过神意的启示才能得知法律。
宗教仪式渗透在立法和司法的形式之中,祭司在司
法中也起着至为重要的作用。
国王作为最高法官,其职责和权力也被认为是由宙斯亲自赐予的。
在古希腊后期,哲学开始与宗教相分离,人们渐渐地不再把法律看作是恒定不可改变的神授命令,而认为它完全是一种人为创造的东西,为权益和便利而制定,并且可以根据人的意志而更改。
这一时期以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法学家开始探讨正义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提倡自然法思想。
中世纪的法律哲学以圣·托马斯·阿奎那为代表,教会与国家,王权与神权二元统治,将以三分法之上帝法、自然法与人为法替代自然法与实证法之二分法。
永恒法乃是“上帝的统治计划”,它是指导宇宙中一切运动和活动的神之理性和智慧。
所有隶属于神辖范围的天地万物,都受永恒法的支配和调整,只有上帝才知道作为整体的永恒法。
圣·托马斯认为自然法依靠某些一般性规则指引人的活动,这些一般性规则中最基本的规则就是行善避恶。
自然法是由人之物理的和心理的特性组成的。
自然法中还包括一些指引人趋向于善的理性命令。
人法是一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合乎理性的法令,它是由负责治理社会的人制定的和颁布的。
为了使政府的命令具有法律性质,这种命令就必须服从理性的某种要求。
一种不正义的、非理性的而且与自然法相矛盾的法律,根本就不是法律,而是对法律的歪曲。
近现代的法律哲学更加注重先验的法律理论、分析实证主义和法律社会学等多个角度的研究。
先验唯心主义是一种哲学态度,认为由人之心智形成的观念和概念具有自主存在的性质,并且否认这些
观念和概念只是人们对不断变化的经验世界的反映。
这种哲学进路的特点是赋予人的智力以巨大的强力和力量,并且认为经验实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的思想所构设或产生的观念形成的。
奥古斯特·孔德是现代实证主义的哲学奠基人。
分析实证主义把某种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出发点,并主要通过归纳的方法从该法律制度中提取出一些基本的观念、概念和特点,将它们同其他法律制度中的基本的观念、概念和特点进行比较,以确定某些共同的因素。
法律社会学认为法律本质上是对国家权力的行使。
法律是从具有不同力量的不同社会族群之间的冲突中产生的一种社会生活的形式,法律的目的就是通过运用国家权力来确立和维护强者对弱者的统治。
二、法律哲学对司法方法的启示
(一)法律理念的正义价值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
西塞罗也曾认为正义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取向。
而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乃是一种关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美德,并把正义分为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
分配正义所关注的是在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之间进行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配置的问题。
当一条分配正义的规范被一个社会成员违反时,矫正正义便开始发挥作用,要求对过失做出赔偿或剥夺一方当事人的不当得利。
概括而言,正义的核心是平等。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
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为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提供了法律依据。
司法平等原则是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司法工作者在履行审判职责时,要运用法律哲学和法学方法论的思维,发挥主观能动性,灵活地用正义、平等、公开、公正的司法方法来审理各种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这也是当代法官所应追求的一种境界,一种目标。
(二)正义与自由
整个法律和正义的哲学就是以自由观念为核心而建构起来的。
约翰·洛克宣称,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杰雯逊确信,自由乃是人生来就享有的和不可剥夺的一项权利。
卢梭认为,人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
康德宣称,自由乃是每个人据其人性所拥有的一项唯一的和原始的权利。
1一个正义的法律制度法律应该保障人权,保障公民自由。
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和人民行使司法权,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理案件,把正义与自由的法律理念贯穿到整个审判过程中,既要保障受害人的自由,也要保障犯罪人的自由,实现法律的价值功能。
(三)正义与安全
在巩固国家、群体和个人通过政治斗争的手段而获得的自由和平等方面的进展的过程中,法律也践履着一种重要的安全功能。
法律对于权利来讲是一种稳定器,而对于失控的权力来讲则是一种抑制器。
从法律上对自由和平等进行规定的目的,就在于使今天所赋予的权利不会在明天被剥夺掉。
法律的安全目的是保护重大的需要和
利益,而不是关注如何发展有序的法律技术,也旨在减少任意变化的频繁度。
法律如果朝令夕改必定会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从而侵害国民的各种权利与自由。
但法律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要顺应时代的潮流而不断发展。
每当社会出现新的热点案件时,往往会引起舆论界与司法界的强烈争议,因为法律一经制定便落后于社会生活,存在着漏洞与不足,需要进行合理的解释,维护法律的安全,才能有效地解决争议,化解矛盾。
(四)正当司法程序
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程序法、民事程序法和刑事程序法的规定处理各种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的参与,程序得到遵守,程序违法得到救济。
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平等、程序安定与程序保障。
程序公正不仅要求严格执行程序法,而且还要在执法过程中体现司法的人性化,要尊重人,关心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受大陆法系司法系统的影响,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我们要在追求实体正义的过程中将程序正义放在优先地位。
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司法公正,司法工作者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在司法活动中实现实体公正,减少冤假错案。
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是可操作的公正,是社会公正,是一国是否为法治国家的检验标准。
同时,程序公正可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有助于息诉止争,保障司法活动中的当事人或参与者的正当权利得到平等地保护。
三、法律哲学在司法方法中的应用
法律哲学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包含自身的逻辑:分析推理、辩证推理、和价值判断。
(一)分析推理
分析推理指解决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演绎方法、归纳方法和类推方法。
最简单的法律推论形式就是用简单的三段论方法进行推理。
如:所有的人都会死,苏格拉底是人,所以苏格拉底是会死的。
在这一段中,第一段代表大前提,第二段代表小前提,第三段则代表结论。
三段论推理是法官在解决法律问题时常常使用的一种方法,而且法官还可以运用自己的司法智慧,把复杂问题简单化,快速审理案件。
(二)辩证推理
辩证推理是要寻求一种答案,以对在两种互相矛盾的陈述中应当接受何者的问题做出回答。
人们或许会认为,法官在处理一些案件时,是受制于其情感意志的因素的,舆论常常绑架了司法。
药家鑫案件众人皆之,药家鑫在舆论的压力下最终被判处死刑。
有学者认为,中国自古有“存留养亲”的传统,父母送子自首,药家鑫又是独生子,法院是不是要考虑一下父母的感受。
当然,“存留养亲”也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兄弟俩把别人一家几口都灭门了,还需要留一个吗?为什么人声称追索公正,要求死亡,但死亡来到这一刻,你感到的不是满足,也不是为它的残酷而惊骇,而是一种空茫?它让你意识到,剥夺生命是什么意思?就是一切的发展,一切的可能,
结束了。
张妙死了,药家鑫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