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二部分—法律的性质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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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二部分—法律的性质与作用

法理学第二部分—法律的性质与作用

法理学第二部分—法律的性质与作用【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第二部分:法律的性质与作用1、“要求人与人之间关系有序的倾向,主要可以追溯至两种欲望或冲功、它们似乎深深地根植于人的精神之中:第一、人具有重复人过去被认为是今人满意的经验或安排的先见取向。

第二.人倾向于对下述—些情形作出逆反反应;在这类情形中,他们的关系是受瞬时兴致、任性和专横力量控制的、而不是受关于权利义务对等的合理稳定的决定控制的。

法律的秩序要素还可能具有—种审美成分.该成分在对艺术之匀称美和音乐之节奏美的欣赏中也全得到相应的表现;不过我们不打算在这里对此一假设作进一步的探讨。

最后,对秩序的追求还具有一种思想(智识)的成分,该成分从根本上讲并不源于心理,而是植根于人的思维结构之中的。

”①(关于秩序需求的心理渊源)2、“尽管法律的规范性标难和一般性概括会防止法律变得过于不确定或不稳定,但是它的安排却要受制于人们根据社会生活的需要和公平与正义的要求所作出的定期性评价。

因此,法律①[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6的白主性只能是一种部分的自主性。

试图把法律同外部的社会力量——这些社会力量不断冲击着法律力图保护其内部结构所依凭的防护层——完全分隔开来的企图,必然而且注定是要失败的。

”②(关于法律的自主与独立)3、“秩序,一如我们所见,所侧重的乃是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而正义所关注的却是法律规范和制度性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增进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方面的价值。

从最为广泛的和最为一般的意义上讲,正义的关注点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群体的秩序或一个社会的制度是否适合于实现其基本的目标。

如果我们并不试图给出—个全面的定义,那么我们就有可能指出,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程度——这是维续文明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就是正义的目标。

“法理学”复习资料(1-7章)

“法理学”复习资料(1-7章)

导论 (⼀)中国先秦时期,与现在所讲的“法学”近似的词是“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刑名法术之学”将“刑名”和“法术”两词联在⼀起,其中“名”指的是循名责实、赏罚分明。

“刑名”也可以作刑种解。

“术”指的是君主实⾏统治的策略、⼿段。

⾃汉开始各代⼜有“律学”的名称,但总的来说,在中国,法学或法律科学这⼀名称,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化⼤量传⼊后才⼴泛使⽤。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学科构成⼀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三)法学的分类? 答:第⼀,从各种类别的法律这⼀⾓度出发,法学可分为: 1、国内法学,其中⼜可分为宪法、民法、刑法等各部门法; 2、国际法学(⼴义),⼜可分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 3、法律史学,⼜可分为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两者⼜可再分为通史、国别史、断代史、专史等; 4、⽐较法学和外国法学,这⾥之所以将⼆者并列,因为⽐较法(或⽐较法学、⽐较法研究)通常是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双边或多边的⽐较研究。

第⼆、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这⼀⾓度出发,法学⼜可分为:1、⽴法学,即研究⽴法原则,⽴法规则,⽴法预测,⽴法体制(⽴法权限的划分),⽴法程序,法律形式的规范化,法律的统⼀化,⽴法体系,法律整理、汇编、编纂以及对⽴法的评价,等等。

这⾥讲的⽴法和法律都是从⼴义上讲的,即指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

2、法律解释学,实质上即中外历早已出现的注释法学。

3、法律社会学,即研究法律制定后如何实施,是否实施,怎样得以保证实施,法律的社会作⽤(功能)和效果究竟如何,法律和其他社会因素的关系,等等。

第三、从认识⾓度出发,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法学。

⽬前,我国法学界把理论法学称为“法理学”或“法学基础理论”,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等。

应⽤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应⽤的法学分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以及这种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从这⼀意义上说,以上所讲的那些法学分科,除法理学和法律思想史以外,都可以归⼊应⽤法学。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书报告感想读后感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书报告感想读后感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书报告感想读后感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书报告《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是一部综合法理学的代表性着作。

本书分为法哲学的历史沿革、法律的性质与作用以及法律的渊源和技术三部分。

其核心是作者对法律的性质与作用的哲学思考,“即对法律的基本性质及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和价值进行哲学分析。

”在本书中博登海默从哲学和方法论的高度来思考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对法律的利弊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与行政、道德等其他社会控制力量进行了区别比较。

本书既为法理学经典之作,并不易懂,尤其阐述了众多大家和学派的观点,更是需要一番精力,在略读本书后,我又陷入了大学时期曾经思考过的问题,即法律是什么?法律应该是什么?此次的读书报告,由于时间紧迫,所以只能选读部分,希望尽可能将我感兴趣的部分理解和消化。

并将本书整理和分析如下:一、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本书的第一部分博登海默从古至今对西方法理学思想的历史发展进行一个基本梳理。

并对各种法律观点中存在大量的异议和分歧进行了对比和分析,提出“真理是任何特定时间人们经验的总和”,给这些具有局限性的理论,找到了一个完美的台阶,也说明了这些理论作为基石的重要性,为后面提出自己的观点铺好道路。

在谈论到发展历史的时候,博登海默讲述了古希腊和罗马的法学理论,中世纪的法律哲学,古典自然法学派、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到历史法学派、功利切知识贡献的“综合法理学”。

并论证综合观点的必要性,“任何人都不可能根据某个单一的、绝对的因素或原因去解释法律制度。

”法理学学者之间某种劳动分工是不可避免的,但最后必须要有一个综合。

博登海默举历史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实证主义法学、现实主义法学为例,说明“进路单一的、维度单一的法律理论只具有部分效力,而且在整体上也是不充分的。

”二、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本部份作为全书的中心部分,详细阐述了博登海默的观点。

博登海默全面讨论了法律的价值,以此表明综合法理概念。

法理学书评

法理学书评

姓名:李圆梦学号:12920132200170作为大一的新生,法理学对于我们来说还稍显晦涩难懂,加上《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这本书是本理论性极强的书,所以其实“啃”得很吃力。

有的章节实在不懂,比如第七章“分析实证主义”、第八章“社会学法学和法律现实主义”和第九章“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

首先,是我个人认为的精华摘抄:亚里士多德: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因为人的欲望中就有那样的特性;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

然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

孟德斯鸠:每个有权力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至极限。

康德: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仅把他人作为实现主观目的的工具,每个个人都应当永远被视为目的本身斯通:人并不是孤立地活着,也不是仅为自己活着罗尔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有有利于处在最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这些不平等才应当被认为是可接受的。

这本书的时间跨越了古希腊到现代法学,内容上包括了法理学、法哲学、法历史学和法社会学以及不同的研究法学的学说和流派。

全书除前言部分外,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法律哲学的历史的沿革出发,描写了自古希腊和古罗马到当代西方法律思想方面各时期代表人物的理论观点,所以作者命名为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

第二部分提出了综合法理学的一些基本命题(例如正义、秩序等),从而深刻把握与分析法律的性质与作用。

第三部分是对法律渊源和法律技术作了专题探讨。

最后还附加了博登海默的一篇论文《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让我们对美国的法律哲学有所了解。

第一部分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第一章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理论在古希腊的早期阶段,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希腊人曾把葬礼看成是神法的命令,违反者将会遭到神的诅咒和惩罚性报复。

在公元前5世纪,诡辩派实施并推进了一种价值观的转变:法律渐渐被认为不再是神授命令而是完全可以根据人的意志而更改的东西。

这是一种对法律性质看法的转变,从客观唯心主义转变成了主观唯心主义。

法硕笔记---法理学

法硕笔记---法理学

法律硕士—法理学知识体系:第一部分(一~四章):法学的基本原理部分,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学和法产生和发展的理论;第二,法的概念;第三,法的本质;第四,法的特征;第五,法的作用。

第二部分(五~八章):围绕立法的相关理论。

第三部分(九~十二章):围绕法律的贯彻实施所涉及一系列理论。

第四部分(十三章):法治建设的理论。

第五部分(十四章):法与社会的关系(政治、经济与文化)。

第一章:绪论(法学和法理学)一、法学(这部分重点掌握):1、主要有三个问题:概念、产生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点(与旧法学的特点)。

2、概念(研究法或者法律现象)。

3、法学的产生和发展(重点):(1)法学和法不是同时产生,法产生在前,法学是在法发展一定时间后才产生;(2)法产生的条件:1)大量的法律现象出现;2)要有专门的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出现。

(3)法学产生的时间: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开始产生法学,主要表现为法家和儒家的思想;在西方国家,最早产生在古希腊,真正独立为一个部门的是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大约公元前5世纪),三大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

(4)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旧法学的区别):1)指导思想不同;2)阶级基础不同;3)法学的产生到发展是否具有一定的客观规律;二、法理学(不是重点)第二章: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和法律的名称(一般意义上和特殊意义上的法即国法意义上的法---国家制定法、国家认可的习惯法、法官判决书形成的判例法、教会掌握国家政权形成的法,本部分了解);二、法的本质(重点):主要涉及法到底体现谁的意识,代表谁的利益1、★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看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2)基本观点:1)法根本上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也要体现一部分被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2)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或者少数人的意志;3)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条件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

法理学

法理学

四、名词解释
1、原则 2、规则 3、法
五、简答题
1、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2、简述法的本质
第二章法理学学科
学习目的和要求
主要讲述有关法理学的基本问题。这一章 的重点问题有: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位置、法理学的三大 构成要素、法理学渊源中的资源性要素等。
一、法理学释义
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 通性问题的专门学问,即作为法学体系 中一门分支学科存在的专门学问。
二、单选
1、中国法理学界近年来归纳的法的要素 通常采用的模式是(B) A.规则、原则、政策三要素 B.规则、原则、概念三要素 C.律令、技术、理想三要素 D.命令、义务、制裁三要素
2.最主要的法学专业研究方法是( D A.社会调查方法 B.经济分析方法 C.比较分析方法 D.规范分析方法
)
3、下列有关法的阶级本质的表述中,哪一项 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 说(A) A.一国的法在整体上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 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 B.法是社会全体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 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 内部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
4、以下主张属于法的本质问题的是(C) A.法具有国家强制力 B.法具有确定性 C.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D.法是立法机关制定、认可的规范
5、构成法学体系的是(A ) A.法学的分支学科 B.法学的研究对象 C.法律的调整对象 D.法律现象的性质
6、从法的本质上看,法最终决定于(A ) A.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B.国家意志 C.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 D.人类理性
四、法律概念
1、法律概念的含义: 对法、法的现象进行分析、归纳、抽 象而产生的范畴,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的载体。

《法理学》章节练习题及答案解析——法与法治国家

《法理学》章节练习题及答案解析——法与法治国家

法治[5分]
参考答案:
法治国家[5分]
参考答案:
简述人治的特征。

[15分]参考答案:
简述法治与人治之间的差异或者根本对立。

[15分]参考答案:
简述法治与法制的区分。

[15分]参考答案:
简述依法执政的基本内容。

[15分]
参考答案:
试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20分]参考答案:
试论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内涵。

[20分]参考答案:
甲市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党委和政府要求当地司法机关要切实为外商办实事,净化投资环境,提供优质服务。

后有一德国商人来该地洽谈合作项目,但入住宾馆后不久行李被盗。

书记、市长严令公安机关限期破案,公安机关倾巢出动,设卡排查,第二天就将小偷抓获。

书记、市长当即批示司法机关一定要严惩这个小偷。

后书记、市长亲自登门将行李送还德国商人,并表示一定会对小偷严惩不贷。

但之后这个外商却中止了投资谈判并离开了当地。

(根据司考试题改编)
问题:结合案例谈谈我国的法治现状。

[10分]
参考答案:。

法理学重点

法理学重点

法理学导论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实践学问,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二、法学的性质:首先,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其次,法学具有务实性。

再次,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又次,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

最后,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律制度问题。

离开了法律制度这个研究对象,法学将无以存在。

2、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的,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3、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相互如何对应问题。

四、法学思维及其特点法学思维是法学家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概括地说,法学思维具有以下特点: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

3、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

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五、法理学: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第一章法一、法概念的两个基本立场:自然法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进而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了。

这个更高的标准被称为“高级法”(High Law)。

而法律实证主义则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因此法与其他的行为准则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因此与某些行为准则的矛盾不能成为否认法之法律属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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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第二部分:法律的性质与作用1、“要求人与人之间关系有序的倾向,主要可以追溯至两种欲望或冲功、它们似乎深深地根植于人的精神之中:第一、人具有重复人过去被认为是今人满意的经验或安排的先见取向。

第二.人倾向于对下述—些情形作出逆反反应;在这类情形中,他们的关系是受瞬时兴致、任性和专横力量控制的、而不是受关于权利义务对等的合理稳定的决定控制的。

法律的秩序要素还可能具有—种审美成分.该成分在对艺术之匀称美和音乐之节奏美的欣赏中也全得到相应的表现;不过我们不打算在这里对此一假设作进一步的探讨。

最后,对秩序的追求还具有一种思想(智识)的成分,该成分从根本上讲并不源于心理,而是植根于人的思维结构之中的。

”①(关于秩序需求的心理渊源)2、“尽管法律的规范性标难和一般性概括会防止法律变得过于不确定或不稳定,但是它的安排却要受制于人们根据社会生活的需要和公平与正义的要求所作出的定期性评价。

因此,法律的白主性只能是一种部分的自主性。

试图把法律同外部的社会力量——这些社会力量不断冲击着法律力图保护其内部结构所依凭的防护层——完全分隔开来的企图,必然而且注定是要失败的。

”②(关于法律的自主与独立)3、“秩序,一如我们所见,所侧重的乃是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而正义所关注的却是法律规范和制度性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增进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方面的价值。

从最为广泛的和最为一般的意义上讲,正义的关注点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群体的秩序或一个社会的制度是否适合于实现其基本的目标。

如果我们并不试图给出—个全面的定义,那么我们就有可能指出,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程度——这是维续文明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就是正义的目标。

”③4、狭义的理性:“西方文明的知识历史所提供的大量权威典籍可以用来支持这样一个命题,即一个判断或一个结论,只有在它是以确定的、可靠的、明确的知识为基础的情形下,才能被认为是‘理性的’。

”④广义的理性:“在评价领域中,—种理性论证或判断,从其广义来看,是建立在下述基①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6页。

①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59页。

①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1页。

①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70础之上的:(1)详尽考虑所有同解决某个规范性问题有关的事实方面;以及(2)根据历史经验、心理学上的发现和社会学上的洞识去捍卫规范性解决方案中所固有的价值判断。

一个具有这种性质的理性论证和判断,从逻辑的角度来看,可能既不是演绎的、也不是归纳的,而月.严格来讲也不是使人非相信不可的。

不过它却可能具有高度的说服力,因为它所依赖的乃是累积的理性力量,而这些力量则是从不同的但却通常是相互联系的人类经验的领域中获得的。

”⑤5、“我们在本节中所提出的理论认为,不应当将“正义”和“自然法”两词作为同义词来使用。

自然法乃是一个正义制度的最为根本的基础,它是由那些最低限度的公平和合理的标准组成的,没有这些标准,就不可能有可行的法律制度。

而另一方面,正义概念则包括了被一个持定的政治和社会制度认为是正义的规范和原则,而不管这些规范和原则在一个正式的法律渊源中是否得到了明文承认。

最后,还存在着一个第三层次,亦即最高层次,它是由一个更完美的和更理想的秩序的蓝图规划构成的,而这一规划则是一个国家的实在法所无力实现的。

据此观点,正义概念所关注的既是法律有序化的迫切的和即时的目的,也是法律有序化的较远大的和终极的目的。

⑥”(正义的概念范围)6、“说正义概念具有很高程度的相对性而且这种相对性要求我们把各种正义制度置于其各自的历史、经济和社会环境的话境中进行解释和评价,这无疑是正确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某一特定时期的正义理想只不过是专断的社会习俗的一种产物,而且这也不意味着这些习俗之所以为人们所接受,只是统治阶级力图证实该现存社会制度的永恒合理性所作的宣传所致。

给予人们和群体平等与不平等的程度,往往是依客观的生产状况而定的、依基本上无法控制的社会现实状况而定的、依社会进化的一般状态而定的,以及依现有的认识和理解水平而定的、、、、、、、正义观念是依赖于严苛并极为有限的现实事实之上的,并且旨在说明矫正这些观念所依赖的根据乃是知识的扩大和增长以及对人之潜力的更具理性的评价。

”⑦“当一种现存的不平等安排因情势的变化或科学知识相人类认识的发展而被认为不再必要、不再正当或不再可以接受的时候.正义感通常就会强烈地表现出来。

”⑧为正义而斗争,在许多情形下都是为了消除一种法律上的或为习惯所赞同的不平等安排①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72页。

①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98页。

①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14页。

①[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15而展开的,因为这种不平等安排既没有事实上的基础也缺乏理性。

(正义与平等)7、“安全具有一张两面神似的面容。

一种合理的稳定生活状况是必要的,否则杂乱无序会使社会四分五裂;然而稳定性必须常常为调整留出空间。

在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一味强调安全,只会导致停滞,最终还会导致衰败。

从反论的立场来看也是这样,即有时只有经由变革才能维续安全,而拒绝推进变革和发展则会导致不安全和社会分裂。

”⑨(正义与安全)8、“因此,我们必须得出这样个结论,即每个社会秩序都面临着分配权利、限定权利范围、使一些权利与其他(可能相抵触的)权利相协调的任务。

‘共同福利’或‘共同利益’(common good)这一术语是一个不无用处的概念工具,它意味着在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时决不可以超越的外部界限,否则全体国民就会蒙受严重损害。

在个人权利和社会福利之间创设一种适当的平衡.乃是有关正义的主要考虑之一。

特别在涉及自由、平等和安全时,我们在前几节中已经指出,个人对于实现它们的要求乃是深深地根植于人格的倾向和需要之中的,然而与此同时.对上述三个价值的效力范围进行某些限制也是与公共利益相符合的。

在这些情形下,正义提出了这样一个要求,即赋予人的自由、平等和安全应当在最大程度上与共同福利相一致。

”⑩(正义与公共利益)9、“在时间上的平等(即将早期判例适用于相同或基本相似的情形)与字间上的平等(亦即平等对待那些根据当今社会哲学观认为应当平等对待的入与物)之间达致协调,乃是一项相当艰巨的任务。

它涉及到对法律应以怎样的速度去适应变化不走的时代潮流这个问题的恰当测定,还涉及到对新兴的社会理想或趋向的恒久性和确定性这个问题的评估。

”⑪“总而言之,我们可以说,无论足向后的拉力还是向前的推力,对任何法律制度的恰当运作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发展中侧重过去的力量与侧重未来的力量之间的力量对比,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中是不尽相同的。

一个理想的法律制度可能是这样一种制度,其间,必要的法律修正都是在恰当的时候按照有序的程序进行的,而且这类修正只会给那些有可能成为法律变革的无辜牺牲者带去最低限度的损害。

”⑪(关于法律稳定与变化)10、“最后,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认为,法律制裁问题,总的来说是同法律的秩序作用及①[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21页。

①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25页。

①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42页。

①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43其增进正义的目的联系在—起的。

法律强制执行措施,其目的乃在于实现和加强有序的、一致的和有效的执法。

如果法律制度缺乏正义,那么依赖政府强制力的做法一一作为政府的首要政策目标——就不可能得到人们的普遍拥护。

但是另一方面,如果一个正义的和令人满意的法律制度能在思想上和行动上赢得人们的忠实服从,那么这种法律制度也就无需辅之以制裁了。

由于人和制度都有缺陷,所以上述那种理想状况能否实现就颇值得怀疑了。

只要在有组织的社会中和在国际社会中还存在大量的违法者,那么法律就不可能不用强制执行措施作为其运作功效的最后手段。

”⑪(法律与制裁)11、“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而不论这种权力是私人权力还是政府权力。

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迫使掌权者按一定的行为方式行事。

通过颁布旨在指导未来行动的行为标准,法律缩小了就事论争的判决的范围,因为这种判决方式不遵循任何模式.因而使人们无法预见。

”⑪“当权力意志在社会上表现出来时,它总是会同一个在重要性和力量上与其相当甚或超过它的组织原则——法律意志(the will to law)相碰撞并受到这种原则的反击和限制。

权力意志根植于支配他人并使他人受其影响和控制的欲望之中,而法律意志则源于人类反对权力冲动的倾向之中,即要求摆脱他人专断统治的欲望。

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意义之一,就是它可以被视为是一种限制和约束人们的权力欲的一个工具。

”⑪(法律与权力)12、“法律和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然而它们控制的领域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

但是,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仍然是存在的,其目的就在于强化和确使人们对一个健全的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道德规则的遵守。

”⑪读后感这个部分作者阐述了法律必须具备秩序与正义这两种基本的性质,得出法律就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也因为这两个基本特征的存在,使法律具有其他社会控制的方式所没有的优势,最后再就法治的利弊做出了客观说明。

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无①[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69页。

①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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