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
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讨论稿)

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方法?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适用于我省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大修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由负责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及评定打分。
第五条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验收前质量检测〔以下简称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前质量鉴定〔以下简称竣工质量鉴定〕两个阶段。
交工质量检测是交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对负责监督公路工程的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评价合同段〔单位工程〕及建设工程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和标准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并为竣工质量鉴定提供根底资料和评定依据。
竣工质量鉴定是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对负责监督公路工程经过试运营期后的实体检测〔复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及评定打分,综合评价公路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状况,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依据:〔一〕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图纸;〔二〕批准的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三〕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标准、规程及相关规定;〔六〕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过程中的检查、检测资料及抽查意见等。
第二章交工质量检测第七条交工质量检测由中间质量检测和建设工程完工质量检测两个阶段组成。
中间质量检测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的抽检工程按附件1要求进行实体检测,按附件2要求进行外观检查,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要求进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并形成检测意见。
建设工程完工质量检测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对已完成的合同段或单位工程按附件1要求的抽检工程进行检测,附件2要求进行外观检查,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要求进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并完成建设工程检测意见书。
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与造价执法大检操做办法

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文件浙交监〔2008〕2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与造价执法大检查操作办法》的通知各市质监站(局),各高速公路指挥部:为规范公路工程质量、安全与造价执法大检查行为,提高大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及近几年大检查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对《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与造价执法大检查操作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与造价执法大检查操作办法》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此页无正文)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主题词:印发公路检查办法通知抄送:省交通厅,省公路局,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 2008年3月28日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与造价执法大检查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质量、安全与造价执法大检查行为,提高大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省交通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市质监局(站)对高速公路和干线公路等公路项目的质量、安全与造价执法大检查,其他公路项目监督检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安全与造价执法大检查是指质量监督、造价管理、安全监督机构在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有关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实体质量、合同及造价管理、施工安全管理等进行的综合性执法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
第四条大检查的目的是掌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安全工作状况,发现并督促整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造价、安全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与工程缺陷或隐患。
第五条大检查的依据(一)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及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等;(二)公路建设的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等;(三)项目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合同文件等。
第二章大检查准备工作第六条年初省、市质监局(站)根据公路建设规模和工程进度,制订年度大检查计划,大检查一般每年不少于1次。
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关于印发《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的通知质监公字[200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公路、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路质监站: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力度,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水平,部质监总站组织制定了《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附件:《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下称质量督查)行为,提高质量督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促进公路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下称部质监总站)对高速公路和国道主干线公路项目的质量督查,对其他公路项目的质量督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质量督查的目的是掌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状况,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质量缺陷或隐患,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评价,并将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等情况纳入信用管理系统。
第四条质量督查的依据:(一)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三)项目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督查实行项目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邀请有关人员组成。
督查组须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保证督查结果的真实、客观。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果署名并负责。
第二章质量督查内容和方式第六条质量督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实体质量三方面,具体内容分别见附表一、附表二和附表三。
第七条质量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现场查看、询问核实、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抽检等方式进行。
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行为,提高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二级及以上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
其它公路项目及特种结构的桥梁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第五条内容,在公路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化施工情况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的抽查活动(以下简称监督检查)。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目的1、发现和纠正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为综合评价工程参建单位的工作提供客观依据;3、部分检查资料作为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依据1、公路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2、工程合同文件;3、其它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第六条监督检查实行监督责任人负责制。
监督责任人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委派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人或组织,应对监督检查工作负责。
第七条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责任人应根据受监项目工程特点和总体进度计划,制订监督检查计划,检查完成后形成监督检查工作台帐。
监督检查工作台帐是每次监督检查的时间、主要内容、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及整改效果的汇总记录。
第二章监督检查内容第八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公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化施工、工程实体质量三个方面,具体内容各省可参照附表一、二自行确定。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标准试验以及治理质量通病的情况。
质量管理行为检查的主要内容:从业单位合同履行情况、执行质量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转情况,从业人员素质,工程自检、抽检资料,防治质量管理通病的效果等。
规范化施工检查的主要内容:工程实施过程中关键部位、重要工序的规范化操作程度,防治施工工艺通病的效果等。
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工程所用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及已完工程的外观质量,防治工程实体质量通病的效果等。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doc8)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公路工程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公路工程的质量安全,制定和执行一系列的质量监督检查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介绍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办法和流程,以保障公路工程的质量安全。
一、质量监督检查的目的和意义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质量标准的合规执行,有效防止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从而保障公路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和可靠性。
通过监督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工程质量问题,提高公路工程的质量水平,降低日后维护成本,有效推动公路交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施工单位的资质和管理制度审查:着重审查施工单位的相关资质证书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管理水平。
2.材料和设备的检验检测:监督检查施工中所使用的各类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可靠。
3.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重点关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施工质量控制、工程进度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现场检查和记录:定期进行施工现场的实地检查,记录施工现场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全面和及时性。
三、质量监督检查的方式和频次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定期抽查、临时抽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
定期抽查是按照计划和程序进行的检查,临时抽查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进行的检查,随机抽查是以一定概率在不同时段和地点进行的检查。
不同的抽查方式相互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督检查体系。
质量监督检查的频次根据公路工程的具体情况和重要性确定,一般情况下,对于重点公路工程,监督检查频次会更加密集,以确保工程质量的安全。
四、质量监督检查的责任人和流程质量监督检查的责任人包括相关监督部门、施工单位质量管理部门、监理单位等。
监督检查的流程一般包括计划制定、实地检查、问题记录、整改跟踪等环节,责任人应严格执行监督检查的各项程序和要求,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

附件1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一、基本要求(一)公路工程质量评定由负责该公路项目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二)公路工程质量评定分交工质量评定(含中间交工)和竣工质量评定。
质量评定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和评定打分。
(三)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监理等相关从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及时对工程质量进行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
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桥梁基础、桥梁预应力构件、隧道四级以上围岩的初期支护、软土地基处理、高边坡、房建工程基础和主体(装饰前)等关键工序或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测(见表1中有关内容),中间检测项目合格率应在95%以上。
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的检测和检查结果均可作为交(竣)工质量评定依据。
(四)公路工程交(竣)工(包括中间交工)质量评定实行备案管理,质量评定备案管理主要工作如下:1.工程开工后,交(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及相应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
2.试验检测单位应当编制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的检测方案,并报建设单位同意,必要时,建设单位组织对检测方案进行专家审查。
3.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完成后,试验检测单位应出具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
4.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外观检查报告和内业资料审查的情况,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出具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工程质量评定前,建设单位应根据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对每个单位工程进行现场复核,若建设单位发现有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情况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报告主管质量监督机构,同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复或返工,必要时应进行质量评估或专家审查,修复方案需经原设计单位认可。
工程实体修复或返工完成后,经试验检测单位重新检测,工程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后,建设单位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建设单位应将检测方案、检测报告、工程交(竣)工质量评定报告在交(竣)工验收前20天,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word资料22页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省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中修等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中修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二章主要内容和职责第五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交通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七条质监机构的职责主要是:(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第4号)、《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第3号)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省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军用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能(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并受上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期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
对于缺陷责任期已满而未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相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应明确具体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督促建设单位限期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章监督机构的主要质量监督职责和分工第五条主要职责是:(一)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行业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下级监督机构和相关从业单位、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二)监督检查交通建设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试验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合同履行情况;(三)参加主管监督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交底;(四)承担主管监督项目的交(竣)工(包括中间交工、阶段交工)质量评定备案管理;(五)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六)受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社会举报;组织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七)组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的经验交流;(八)参与优秀勘察设计、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九)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的其它职责。
【2019年整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省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中修等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中修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二章主要内容和职责第五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交通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七条质监机构的职责主要是:(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小型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小型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小型公路工程建设体制,促进小型公路工程品质提升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全省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管理的几点意见》、《农村公路施工质量控制简明手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二级公路以下或建安费在1000万以下的公路建设项目,以及上述项目中或独立的中、小规模且设计荷载为公路-Ⅱ级及以下的桥涵。
第三条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小型公路工程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已设置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应委托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小型公路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相应的职能(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小型公路工程建设实行工程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以及有关要求,依法对小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1。
承担小型公路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小型公路工程从业单位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规定对小型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及人员资质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
2。
宣传、贯彻、执行有关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对小型公路工程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条件和合同履行情况等实施监督管理;3.组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
受理小型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5.承担小型公路工程项目的交(竣)工(包括中间交工、阶段交工)质量评定备案管理,对小型公路工程交(竣)工检测进行监督,对交(竣)工质量评定进行指导。
第五条建设单位作为小型公路工程的建设主体,对小型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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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下称质量督查)行为,提高质量督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促进公路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下称部质监总站)对高速公路和国道主干线公路项目的质量督查,对其他公路项目的质量督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质量督查的目的是掌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状况,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质量缺陷或隐患,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评价,并将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等情况纳入信用管理系统。
第四条质量督查的依据:
(一)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
(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三)项目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督查实行项目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邀请有关人员组成。
督查组须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保证督查结果的真实、客观。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果署名并负责。
第二章质量督查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质量督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实体质量三方面,具体内容分别见附表一、附表二和附表三。
第七条质量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现场查看、询问核实、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全面督查。
综合督查宜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专项督查是为深入掌握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以及调查质量举报采取的有针对性督查。
第三章质量督查要求
第九条部根据公路建设规模和质量状况,针对项目的特点,制订年度质量督查计划。
第十条各省级质监机构应通过部质监总站网站报送被督查项目的下列资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总字数在1000字内,应包括项目名称、等级、总长、总宽、土石方量、桥隧比例、投资概算与中标价、批准工期与实际工期、项目法人);
(二)项目平面图(比例尺为1:100000,标注主体工程施工与监理合同段划分里程桩号及主要结构物、施工与监理驻地、拌和场、试验室位置);
(三)质监机构以往督查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部督查组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督查合同段。
每个项目督查合同段数量不少于3个且不少于项目总里程的30%。
第十二条综合督查时,部督查组应对质量管理行为的全部内容进行检查,对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督查,应结合工程进度确定督查内容。
第十三条综合督查应分别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定量评价,具体的计分方法见附件四。
第四章质量督查结果处理
第十四条当受检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有2项评分不足6分时,应将该受检单位列为年度重点督查对象,对相应的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深入督查。
当受检合同段施工工艺评分不足6分时,应对相应的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深入督查。
当受检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抽测合格率低于75%时,应对相应质量管理行为和施工工艺进行深入督查。
第十五条部督查组应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并在督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督查报告。
督查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督查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第十六条在项目建设期内,同一受检单位质量管理行为两次督查评分不足6分的,质监机构应在该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和质
量鉴定报告中予以记录,并在竣工验收参建单位综合评价中予以反映。
对质量管理行为存在严重违规(含资料虚假)、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或较大隐患的,应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项目的全部质量督查资料应由专人整理、归档,督查资料应及时录入部质监总站数据库,可授权有关单位查阅。
督查资料包括督查计划、督查记录、督查报告、检测数据汇总和必要的声像资料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部质监总站负责解释。
各省级质监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并报部质监总站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质监总站2005年2月6日发布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质监公字[2005]10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质量管理行为督查内容
注:各单位质量管理行为督查评分为各项督查内容评分的平均值减去应扣除分数(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2.检查人员可根据工程进度和特点增加督查内容。
附表三: 工程实体质量督查内容
2.各受检合同段每项实测指标的实测点(组)数应不少于3点(组)且满足评价需要。
3.各实测项目以其实测合格率乘以100为该项评分。
标有*的实测项目,按表中评价方法评价。
4.工程实体质量督查得分以实测项目评分的平均值计。
附件四:
督查项目计分方法
1、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评分M :
M= 0.25×A+0.4×(B1+B2+…+B n)/n+0.25×(C1+C2+…+C n)/n+ 0.1×(D1+D2+…+D n)/n
其中:A、B、C、D分别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均以各项督查内容评分的平均值减去应扣除分数计。
n为督查的相应合同段数量(下同)。
2、项目施工工艺评分N :
采用各受检合同段施工工艺评分的加权平均值计。
即:
N=∑(N n×f n)/∑f n
其中:N n为合同段施工工艺评分,按附件二督查内容中实际检查的各指标项评分的平均值计; f n为合同段的合同额(下同)。
3、项目工程实体质量评分L :
采用各受检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计。
即:L=∑(L n×f n)/∑f n
其中:L n为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评分,按附件三实体督查内容中各实测项目评分的平均值计算。
4、项目督查评分K(满分3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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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10×M + 10×N + L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2021年1月27日星期三20:4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