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区2017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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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2022年度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项目成果》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2022年度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项目成果》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2022年度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项目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2.08•【字号】清府办函〔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2022年度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项目成果》的通知清府办函〔2023〕13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区2022年度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项目成果》已经八届第1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2月8日清远市区2022年度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项目成果的基本内容一、本次公布的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以下简称标定地价)的公示范围包括清城区(凤城街道、东城街道、洲心街道、横荷街道4个街道,源潭镇、龙塘镇、石角镇、飞来峡镇4个镇及银盏林场)和清新区(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8个镇及笔架山林场)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141个标定区域和141宗标准宗地的标定地价。

二、本次标定地价评估体系包括清远市区的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含单家独户用地)、混合用地(同一宗地含一种以上用途)、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共六种用途。

其中,混合用途指商住混合用途。

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

各用途标定地价的地价内涵见下表:备注:1.本次标定地价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及公用设施用地均仅有一宗标准宗地;2.现状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或“六通一平”。

其中,“五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路、通讯,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六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气、通路,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3.容积率为该用途各标准宗地的现状或规划条件下的容积率范围值。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8•【字号】清府办〔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4〕11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已经八届第3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8日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清远市辖区(清城区和清新区行政辖区范围)以划拨、出让或租赁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容积率是在一定用地及计容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住宅用地容积率为住宅建筑及其便民设施的计容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清远市区内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财政主管部门协同管理。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清远市区建设项目容积率调整的组织审核及报批工作;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入库资金的管理工作。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袁惠燕城乡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安置补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袁惠燕城乡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安置补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袁惠燕城乡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安置补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9【案件字号】(2018)粤行终12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德敏方丽达王彩妃【审理法官】刘德敏方丽达王彩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袁惠燕;曹某【当事人】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袁惠燕曹某【当事人-个人】袁惠燕曹某【当事人-公司】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郑崇伟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顾永春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崇伟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顾永春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崇伟顾永春【代理律所】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被告】袁惠燕;曹某【本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户籍所在地举证责任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查,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一审判决后,清城区政府上诉时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清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19日发布的清国土征预字[2014]56号《征收土地预公告》。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

由于一审判决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曹某未提出上诉,故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清城区政府未给予袁惠燕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清城区政府是否应对袁惠燕进行住房和商铺安置。

因城市建设的需要,袁惠燕户籍户籍所在地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红旗村委会袁某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和房屋被征收,惠燕一家与东城街道办事处因袁惠燕的补偿问题存在纠纷而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

2013年,清城区政府拆迁袁惠燕的母亲陈焕金、父亲袁炳桂居住的袁某65号房屋。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核发清新区太和镇24号区局部两地块规划条件等八个项目的批复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核发清新区太和镇24号区局部两地块规划条件等八个项目的批复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核发清新区太和镇24号区局部两地块规划条件等八个项目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清府函〔2015〕191号•【施行日期】2015.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核发清新区太和镇24号区局部两地块规划条件等八个项目的批复清府函〔2015〕191号市城乡规划局:报来《关于要求审批申请核发清新区太和镇24号区局部两地块规划条件等八个项目的请示》(清规〔2015〕60号)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清规委〔2015〕2号文对上述8个项目的审议意见,具体批复如下:一、申请核发清新区太和镇24号区局部两地块规划条件(申报单位:清远市大华陶瓷有限公司、高玛琍)原则同意根据《清新县城总体规划(2004-2025)》核发规划条件:两地块总用地面积为48989.68平方米,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1.0<容积率≤2.5,建筑密度≤28%,绿地率≥30%,建筑限高60米。

建筑退缩道路或用地红线、建筑间距、消防、日照、停车位等须满足现行相关技术规定。

北侧地块(大华陶瓷有限公司用地)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如下:幼儿园1个(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垃圾收集站1个(用地面积≥150平方米)、变配电房。

南侧地块(高玛琍用地)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如下:社区服务中心1个(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公共厕所1个(建筑面积≥80平方米)。

北侧地块与南侧地块须共同开发,并共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项目下一步须到国土部门按程序办理补缴土地差价手续。

二、申请变更清新区43号区局部地块规划条件(申报单位:清远市穗源农业有限公司)原则同意根据《清新县城总体规划(2004-2025)》将地块的用地性质调整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并重新核发规划条件:总用地面积11957.7平方米,容积率≤2.6,建筑密度≤35%,绿地率≥30%,地上建筑限高45米,地下限深7.2米。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5•【字号】清府办[2012]48号•【施行日期】201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2〕48号)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清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4月1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城市规划区是指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所划定的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因城市建设征收土地及房屋需要进行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遵循决策民主、实体和程序合法、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

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组织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市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的收购或置换。

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的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具体工作。

清城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辖区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对城市规划区的违法、违章建筑进行认定并依法查处。

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用地 二类工业
用地
C5 × △ △ △ △ ● △ × × × △ △ △ △ △ × △ × △ C6 × △ △ △ △ △ ● × × × △ △ △ × △ △ × × △ M1 × × × △ △ △ × ● × △ △ △ △ △ △ △ △ × △ M2 × × × × × × × △ ● △ × × △ △ △ × △ ×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城市用地.......................................... 2 第三章 建筑容量与公共开放空间 ........................... 12 第四章 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 ............................. 19 第五章 居住区公共设施 ................................... 30 第六章 建设用地出入口和停车位控制 ...................... 33 第七章 城市道路交通及附属设施 ........................... 36 第八章 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 ........................... 44 第九章 景观与环境....................................... 61 第十章 附则............................................. 63 附录一:用词说明........................................ 64 附录二:名词解释........................................ 65 附录三:计算规则........................................ 68 附录四:建筑间距和朝向图示 .............................. 76 参考文献................................................ 83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7•【字号】清府办[2011]57号•【施行日期】201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业经2011年8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清远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为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和细化项目实施的操作办法,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关于清远市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意见》(清府办〔2010〕40号)和《清远市区实施“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配套政策》(清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特点和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旧村庄改造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后,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

为实施旧村庄改造,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用地报批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除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必须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外,可由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制订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村集体或合作开发单位。

二、旧村庄改造缴交土地出让金的,拆迁补偿成本可以折抵地价款。

拆迁单位前期投入的拆迁补偿成本可以折抵地价款,折抵比例根据改造项目确定的总容积率计算:(一)容积率2.0(含)以下部分,全额折抵。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8•【字号】清府办函[2012]116号•【施行日期】2012.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2〕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清远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组建方案》、《清远市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组建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司组建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请迳向市国资委反映。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清远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组建方案为贯彻实施“桥头堡”发展战略,落实《清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推进政府实体性投融资平台建设,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步伐,强化国有企业在城市建设中的投融资主体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国内有关地区的实践经验,现组建清远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组建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公司的指导思想是“整合优势资源、盘活存量资产、增强投融资能力、保障城建资金、促进城市发展”。

以城市经营的理念,整合优化城市公共基础设施资源,提高投融资能力;积极创新金融合作模式,做大做强投融资平台,为加快我市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二、公司定位在政府授权的基础上,公司通过整合城市资源要素,增强融资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打造统一、高效的城市开发建设主体,建设成为政府实体性投融资平台。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07•【字号】清府〔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QYFG2021009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清府〔2021〕26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包含国家高新区、省级高新区)建设步伐,推动园区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我市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府〔2019〕28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抓住“双区驱动”“双城联动”释放的驱动效应和广清一体化机遇,以高新区为核心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引聚创新资源,建设创新平台,提升创新能力,助推园区空间升级、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着力打造产业发展生态和创新创业生态。

(二)发展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和创新形成推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在体制机制创新和“放管服”改革方面取得一批创新改革成果,到2025年底,力争全市高新区工业总产值超1000亿元,研究与开发(R&D)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GDP)比重超3%,规上高新技术企业占高新区规上企业比重超55%,高新技术企业工业总产值占园区工业总产值比重超60%,新增创新创业载体(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器、加速器)10家以上,推动高新区在科技创新能力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园区机制体制改革、产城融合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实现高新区排名稳步提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8〕64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已经七届第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8日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住房保障制度,规范本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府令第181号)、《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意见》(建保〔2017〕111号)、住建部关于完善公租房分配方式的通知(建办保函〔2017〕634号)以及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镇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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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区2017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一、计划目的、意义和编制依据
为推进新常态下的国土资源工作,加强和改善土地宏观调控,提高供地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合理性,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平稳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国土资发〔2010〕117号)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控制总量,优化结构,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以及土地市场发展状况等,在结合相关调查资料及近五年实际土地供应情况基础上,制定本计划。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的要求,对2017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做出科学安排,充分发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宏观调控中的闸门作用。

促进土地高效实施土地利用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保障我市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坚持计划控制引导,统一有序、规
范供应。

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通过确定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总量、用途结构、空间分布和供应时序,调节投资的规模、优化投资的产业和区域结构、保证投资发展的平稳速度。

2、充分保障产业转型升级和城市扩容提质用地需求。

优先保障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现代化服务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着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要求,加快促进民生改善、城市发展承载力提升、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3、促进土地节约集约有效利用,提高产业用地效益。

加大对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力度和存量土地挖潜力度,优先供应存量建设用地和闲置土地。

4、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

规范土地供应方式,积极探索土地出让方式的优化完善,严格使用标准,促进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发挥。

三、计划指标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2017年度我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总量控制在900公顷以内。

(2016年实际供应948公顷,2012~2016年均供应665公顷。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 2 -
2017年度我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中,商服用地50公顷(现已供应17.4公顷),占供应总量的5.56%;工矿仓储用地280公顷(两区上报的数目,现已供应30公顷),占供应总量的31.11%;住宅用地150公顷(现已供应94.1公顷),占供应总量16.6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300公顷(长隆项目、职教基地,现已供应6公顷),占供应总量33.33%;交通运输用地100公顷(高接高),占供应总量11.11%;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20公顷,占供应总量2.22%;暂无特殊用地。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
我市市区作为全市工业化、新型城镇化的集聚区域,2017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布局符合主体功能区战略布局,以商服用地和住宅用地为主的土地供应主要分布在以凤城、东城、洲心、横荷、石角、源潭、飞来峡等镇、街组成的城市功能提升区;工业用地主要分布在清远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石角镇、源潭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供应主要分在东城(职教基地)和国营银盏林场(长隆项目)。

四、政策导向
(一)优化空间布局
综合考虑各街镇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土地资源利用情况,落实清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空间发展意图和功能定位,坚持区域联动和城乡统筹发展新型城镇化的要求。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 3 -
对各用途土地供应采取“突出重点,有保有压”的原则,优先保障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污染少税利高的工业项目,从严控制限制类项目用地,严禁为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和产能过剩等禁止类项目安排用地指标。

为促进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建成四通八达的快速交通网络,去年我市交通运输用地已供217公顷,因此今年供地有所下降。

考虑到燕湖新城项目、长隆项目和东城科教基地等多个项目的建设,公共管理服务用地比往年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由于今年我市房地产市场开始回暖,住宅用地需求较往年有所增加。

(三)促进土地节约集约
1、严格保护耕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增长速度和规模,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

切实加大对低效、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加强批后监管,促进土地有效开发利用。

推进“三旧”改造实施,充分发挥“三旧”改造的优惠政策,保障“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成果和质量。

2、促进产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提高产业用地效益。

合理控制产业用地规模,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缩短工业用地出让年限,推进标准厂房建设。

3、促进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探索基础设施、共公设施用地有偿使用,通过经济机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五、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积极强化措施,确保供地服务效率质量。

落实最严- 4 -
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土地审批行为,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参与、齐抓共管”地土地管理工作格局,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严格按照《清远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拔审批办法(试行)》(清府办(2015)72号)要求执行,进一步完善“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市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

根据《清远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拔审批细则》进一步细化优化土地供应审批操作,将土地供应、利用政策统一有效落实到具体宗地供应方案内容和合同条款中。

(二)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计划指标有效落实。

国土、发改、储备、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共同组织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各街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配合做好计划实施工作。

(三)加强监管,探索开展备案工作,下放审批的监管。

随土地供应审查审批权的下放,将着力加强下放监管工作,探
索开展供应备案工作。

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供应方案编制、审
查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工作由同级相关部门负责。

- 5 -
清远市区2017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单位:公顷面
积用途合











住宅用地
公共
管理
与公
共服
务用







水域
及水
利设
施用




地小











商品住房
用地


中小
套商
品住





900 50 280 150 - - 150 100 300 100 20 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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