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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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2019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2019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2019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30•【字号】成府函〔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2019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成府函〔2019〕27号成都高新区管委会,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编制的《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2019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30日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2019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一、编制目的和依据(一)编制目的。

为继续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以产出为导向的土地资源配置,紧紧围绕我市加快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城市、美丽宜居公园城市等决策部署及工作要求,着力保障成都市建设“三城三都”专项行动计划、5G创新产业聚集等重点产业发展、新经济发展、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专家、人才、职工、新市民等多层次“住有所居”的用地需求,实施土地供应精细化管理,保障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编制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特指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成都高新区,下同)2019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二)编制依据。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要求,依据我市五城区及高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及各项目用地需求等,制定本计划。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合理安排各类用地供应指标,保障年度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及民生工程项目用地需求,促进节约、集约、高效用地,为五城区及高新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土地要素支撑。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度滁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度滁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度滁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滁政秘〔2024〕42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度滁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南谯、琅琊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房地产用地管控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用函〔2020〕1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4年度滁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知如下:一、供应总量。

2024年度滁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为911公顷(合13665亩)。

二、供应结构。

供应计划总量中,商服用地22公顷、工矿仓储用地324公顷、住宅用地155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3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243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3公顷、特殊用地4公顷。

三、供应时序。

第一季度计划安排164公顷,其中,1—3月份分别供地33公顷、30公顷、101公顷;第二季度计划安排215公顷,其中,4—6月份分别供地47公顷、56公顷、112公顷;第三季度计划安排221公顷,其中,7—9月份分别供地82公顷、78公顷、61公顷;第四季度计划安排311公顷,其中,10—12月份分别供地60公顷、76公顷、175公顷。

附件:2024年度滁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2024年度滁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序表2024年3月26日附件2024年度滁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单位:公顷注:1. 土地用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一级类统计;2. 商品房用地中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约140公顷;住宅用地的其他用地主要为棚户区改造用地、安置房用地15公顷。

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培训10.9

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培训10.9

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1.系统建设背景2009年开始,国土资源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该系统是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重要技术平台。

但现有的部系统是面向全国运行的系统,无法满足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市场监测、监管方面微观、精细化管理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一是全国同时在线用户数量较大,访问速度较慢;二是系统未能动态掌握建设用地批后征地实施等进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

三是建设用地审批信息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填报,存在填报不及时、不准确的问题;四是对已供土地的开发利用监测功能不齐全,缺乏现场巡查表单功能,不便于各市县开展批后监管工作;五是统计报表功能尚不完善,不能统计国土管理工作中需要的一些报表,对分析决策的支持功能亟待加强;六是预警功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有助于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潜在问题的早发现、早制止、早改进。

2、系统访问方式1、网址::1002、省级监测监管系统定于2011年10月17日开始正式运行,具体要求请看《关于正式运行省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192号)。

3、从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正式运行之日起,全省用户必须登陆省级监管系统录入数据,禁止直接在原有的部监管系统中录入数据。

3. 系统功能介绍部系统功能全部齐全,根据部系统的改版升级进行相应调整。

新增各类数据导入导出、查询、通知单自动生成、统计报表、预警等功能。

部分业务模块的数据上报需输入验证码。

来源管理:农转征项目管理新增农转征项目的备注功能储备地块管理征地实施管理:具体内容是: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包括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

供应管理:供应计划出让公告其他公告成交公示成交公示和出让公告上报时,增加强制预览功能,提高信息发布的准确性供应结果增加录入出让底价和起始价;所在行政区可选择到乡镇级。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市本级及市辖区)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等三个计划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市本级及市辖区)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等三个计划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市本级及市辖区)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等三个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内府函〔 2024〕 53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市本级及市辖区)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等三个计划的通知内府函〔 2024〕 53号市中区、东兴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现将《内江市(市本级及市辖区)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内江市(市本级及市辖区)2024年度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内江市(市本级及市辖区)2024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28日内江市(市本级及市辖区)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为科学调控土地市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充分发挥计划引导作用,切实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结合《内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参考2023年度供地情况和2024年度用地需求,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等原则,制订内江市(市本级及市辖区)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一、计划指标(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内江市(市本级及市辖区)2024年计划供应土地面积10000亩,国家、省、市重点产业项目用地计划指标除外。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商业、住宅用地约1500亩,约占总规模的15%,约占出让面积的37.5%;工业用地(含物流仓储用地)约2500亩,约占总规模的25%,约占出让面积的62.5%;交通运输用地约4500亩,约占总规模的4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约1250亩,约占总规模的12.5%;水利设施用地约250亩,约占总规模的2.5%。

土地供应计划规范(试行)

土地供应计划规范(试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指导各地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等法律政策规定,部研究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请各地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报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八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2010年8月8日发布 2010年9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 (1)1 适用范围 (2)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2)3 依据 (2)4 总则 (3)5 发布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知 (6)6 调查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能力 (7)7 预测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 (8)8 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草案 (9)9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征求意见和报批 (11)10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公布和实施 (11)11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调整 (11)附录1 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示范文本 (12)附录2 提供编制供应计划有关资料的通知示范文本 (14)附录3 计划期国有建设用地需求情况申报表示范文本 (15)附录4 公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示范文本 (17)附录5 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示范文本 (18)附录6 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示范文本 (20)附录7 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宗地表示范文本 (21)附录8 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预测方法 (22)前言为有效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科学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指导各地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17•【文号】国土资厅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文件精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部制定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2014年4月17日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一、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

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二、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中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

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三、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国土部2016第38号:明确地面光伏、分布式光伏用地政策

国土部2016第38号:明确地面光伏、分布式光伏用地政策

国土部2016第38号:明确地面光伏、分布式光伏用地政策近期,关于土地性质归纳问题一直让整个光伏产业的投资企业、金融机构惶惶不安。

记者获悉,2016年10月28日,国土部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国土资厅发〔2016〕38号文件通知。

通知对地面光伏电站、租用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配套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用地政策予以再次明确,其中:1、地面光伏电站用地:通知明确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和《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意见。

光伏发电站项目使用未利用地布设光伏方阵的,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

其中的未利用地按照土地调查成果认定,光伏方阵用地面积按照《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核定。

2、租用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通知明确根据《物权法》和国办发〔2014〕35号、国土资规〔2015〕5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地役权适用于在已有使用权人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上布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无线通讯基站、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等小型设施的情形。

设立地役权,应执行《物权法》第十四章规定。

3、配套建设分布式光伏用地:通知明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4〕11号)、国土资规〔2015〕5号、国土资规〔2015〕10号、《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号)等文件规定: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无线通讯基站、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社区养老(医疗、体育、文化)服务设施、电影院(影厅)、旅游厕所等布点分散、单体规模小、对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有密切依附关系的产业配套设施,允许在新供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时,将其建设要求纳入供地条件。

附件全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的决策部署,促进地方各级特别是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更好落实产业用地政策,依据国家和部已经制定出台的各项支持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用地政策,部研究形成了《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产业用地政策的重要意义产业用地政策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的主动作为;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释放新需求、创造新供给,推动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的重要动力;是认真履行国土资源职责新定位,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优化的重大举措。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解读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解读

发布内容(三)
( 3 )提供计划期对供应计划安排的建 议,包括:计划期的政策导向、重点发展区 域、重点建设项目等。 3、材料提交时间 要求的材料应当于 11 月 30 日之前提交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
3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是指计划期 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在空间上的分布。 4、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时序,是指计划期 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在不同时段的安排。 5、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包括划拨、 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编制内容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指导思想和原 则; 2、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导向; 3 、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 布局、时序和方式; 4、落实计划供应的宗地; 5、实施计划的保障措施。
第一,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无论是现代经济理论还是国 家的经济运行实践都表明,有了科学 合理的计划,市场运行才能减少盲目 性,才能有序运行。
背景
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是在充分研究土地市 场规律、把握土地市场发展趋势的基础上,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现实供需要求编 制的,体现了对未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规 模、时序、结构等方面的设计和谋划。有 了这个计划,才能对供多少地,何时供, 以什么方式供,供应结构、方向如何等做 到心中有数,才能进一步提高城市政府供 地的、前瞻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合理性。
编制实施主体和组织方式
(2)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 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编制; (3)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 托专业机构编制。 3、说明:计划编制的组织实施与招标 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的规定是一致的。
协调决策机构(一)
一、《规范》要求,市、县政府可根据 实际,设计划编制 协调决策机构,负责解决计划分配等计划 编制中的重大问题,集体决定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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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青田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文本青田县国土资源局二〇一五年三月目录一、计划的目的、意义和编制依据...................... - 1 -(一)计划目的.............................................................................................. - 1 -(二)计划意义.............................................................................................. - 1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2 -(一)指导思想.............................................................................................. - 2 -(二)基本原则.............................................................................................. - 3 -三、适用范围与计划期限.............................. - 3 -(一)适用范围.............................................................................................. - 3 -(二)计划期限.............................................................................................. - 4 -四、计划指标........................................ - 4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 4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 4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 - 5 -五、土地供应政策导向................................ - 5 -(一)优化空间布局...................................................................................... - 6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 7 -(三)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 8 -(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 - 9 -六、国有建设用地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 9 -(一)强化联动协作机制,加强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 - 9 -(二)加大政府在土地储备开发和土地供应中的主导性作用................ - 10 -(三)保障计划的严肃性,提高实际操作的灵活性................................ - 10 -七、附表: (11)附表1 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11)附表2 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2015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表 .................. - 13 -附表3 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2015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宗地表- 14 -附表4 2015年度青田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宗地表 ................................... - 16 -附表5 2015年度青田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备选宗地表 ........................... - 20 -一、计划的目的、意义和编制依据(一)计划目的为科学调控和管理土地市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积极发挥计划的引导作用,切实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11〕22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厅办函〔2014〕159号)要求,结合本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相关规划与计划,参考历年土地供应情况和本年度用地需求,特编制本计划。

(二)计划意义是增强政府调控能力的重要手段。

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落实一个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市的功能分区与布局有直接影响。

一方面可以实现土地供应总量的控制,有利于实施以供给决定需求的土地供应政策,增强政府运用土地政策调控经济运行的主动性,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另一方面,使投资者可以通过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信息对市场前景进行正确的分析,形成正确的心里预期,从而达到调控自身投资行为的目标,保证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公开、安全、平稳运行。

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的重要措施。

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来确定的,由于其是土地供应的执行计划,可操作性较强,它的实施直接保证了城市规划的实施。

通过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可以保证重点发展区域开发建设、合理分配资金投向,并按照计划的要求组织国有土地有偿供应,确保重点发展区域的基础设施适度超前发展,以此来引导县域发展方向。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城乡统筹、节约集约、供需平衡、有保有压”的原则,科学安排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落实计划供应的宗地。

要合理确定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数量,加大批而未用土地利用和存量土地挖潜力度,充分考虑以往年度已供应土地开发建设情况,优先安排供应储备土地和政府收回的国有土地,着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

要优化土地供应结构,优先保障医疗、体育健身、养老服务设施、文化产业、现代服务业、旅游等项目用地,促进民生改善;准确研判房地产市场变化,科学安排房地产用地,引导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重点保障重大产业用地,加大小微创业园和标准厂房用地力度,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二)基本原则(1)坚持总量控制,盘活存量,节约集约用地。

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特别是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量,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推动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

(2)统筹兼顾,保障重点。

正确处理好县城中心城区、工业新区及周边重点区块的关系,确保重点保障民生类、重大基础设施类、现代服务业等项目用地需求,同时兼顾一般性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3)供需平衡,有保有压。

坚持供需平衡,有保有压,合理调配各类用地供应指标,全力保障全年建设用地需求。

三、适用范围与计划期限(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县2015年计划期内要供应的全部国有建设用地,均纳入本计划。

(二)计划期限本计划的实施期限为1年,即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四、计划指标(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青田县2015年列入正式计划的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228. 9824公顷;列入备选宗地的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152.0402公顷。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青田县2015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为:商服用地10.9984公顷,占供应总量的4.80%;工矿仓储用地63.4740公顷,占供应总量的27.72%;住宅用地为30.291公顷,占供应总量的13.23%,其中,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用地19.023公顷,商品房用地11.268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69.7821公顷,占供应总量的30.47%;交通运输用地40.8659公顷,占供应总量的17.85%;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3.3264公顷,占供应总量的5.82%;特殊用地0.2451公顷,占供应总量的0.11%。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主要分布在城区(鹤城街道、瓯南街道和油竹街道)、温溪镇、东源镇、高湖镇、腊口镇、船寮镇、海口镇、北山镇、章旦镇等。

其中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量为57.4062公顷,占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25.07%;温溪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为41.0915公顷,占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17.95%;东源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为27.40公顷,占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11.97%;高湖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为25.1790公顷,占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11%;腊口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为14.7554公顷,占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6.45%;船寮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为7.1419公顷,占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3.12%;海口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为6.4254公顷,占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2.81%;章旦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2.1674公顷,占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比重为0.95%;其余乡镇也有部分分布。

五、土地供应政策导向落实县域空间发展战略和功能定位,全面实施“接轨温州、组团发展、建设和谐小康新侨乡”发展战略和目标,强化以基础设施建设为引导的土地供应空间模式,优化空间布局。

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大政策性住房保障力度、完善县域功能为目标,坚持有保有压的原则,优化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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